第三章第三章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第二节 双方提供的事项第三节 租期、交船与还船第四节 租金支付与撤船第五节 停租第六节 责任、义务与免责第七节 使用与赔偿条款第八节 其他条款第九节 NYPE’46与NYPE’93之比较1定期租船合同回顾:回顾:1 1、期租合同的定义与特点、期租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是一项以租船期限为基础,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各项洽租条件的运输契约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船长和船员由出租人指派,但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以出租整船的形式从事货物运输;租金按船舶载重吨和租期计收2定期租船合同2 2、期租合同的性质、期租合同的性质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双重性,以租赁合同为主,混合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前者表现在“交付租赁物(交船)”、“租金请求权”、“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还船请求权)”、出租人在租期内对于承租人造成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义务条款;后者表现在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对货物运输仍负有一定的义务,如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请求保证船舶安全的权利等。
相比较而言,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更多的表现为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鉴于此,我国《海商法》把它与光船租赁合同放在一起,单列一章进行调整3定期租船合同3 3、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国际公约英美国家的法律对此种合同不作规定,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商订合同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对此种合同亦不作规定,或者不作强制性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也为任意性条款,第127条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与《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同的是,第六章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国内沿海租船运输4定期租船合同4 4、航次租船合同与期租合同的区别、航次租船合同与期租合同的区别经营权航次租船:出租人负责定期租船:承租人负责,增加航区、可装货物范围的约定航次成本航次租船:出租人承担定期租船:承租人承担,增加燃油消耗/航速的约定时间损失航次租船:出租人承担定期租船:承租人承担,增加停租的规定5定期租船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 1、陈述的内容 NYPE' 46租约首段对船舶的描述包括:船名、船型、船舶总长及宽度、总登记吨、净登记吨、总载重吨、总舱容、吃水、满载速度、燃油消耗、船级、船籍等。
实务中出租人应提供更多资料:如该轮于何时在何地建造、巴拿马/苏伊士登记吨位、船舶在港内作业或闲置时的耗油量、船舶的船舱数、舱盖数、各舱的尺寸明细、舱内设施、船舶装卸设备等,以适应特定的货运需要 6定期租船合同2、违约船舶描述条款中对船舶应达到的各项指标只需要在交船时满足就行,还是必须在整个租船期间都能满足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一般理解为除非另有约定,只要在交船时满足就可以了出租人提供的船舶必须符合合同对船舶的描述,否则就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根据违约条款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违约的不同后果第一节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 7定期租船合同3、船速及燃油消耗量条款能够达到:什么时候应达到一般认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船舶必须在交给承租人之前符合上述规定满载:一般可直接列明各种状态下的船速及燃油消耗量;良好天气:一般理解为风力不超过蒲氏4级(最大风速16节);浪不超过道格拉斯3级(浪高3英尺-5英尺)而对超大型船舶而言,此标准应提高大约:“大约一词是指不超过5%之数该观点亦被仲裁庭等普遍接纳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干散货船的船速比较慢,通常about按照0.5节计算如果租约中无“大约”的限词,则出租方无权享受上下5%的浮动的权利,而应格守合同的约定。
第一节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 8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1原告出租人根据与被告承租人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原告出租人根据与被告承租人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条款,就““格杰格杰··德德””轮船速不足等争议,向中国海事仲裁轮船速不足等争议,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承租人退还多扣租金若干美元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承租人退还多扣租金若干美元双方双方19821982年年1111月月1010日在伦敦签订日在伦敦签订““格杰格杰··德德””轮定期租船合轮定期租船合同合同第同合同第1 1条规定条规定:“:“出租人保证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出租人保证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规范相符,如有不符,应将租金降低到赔偿承本船应与附表规范相符,如有不符,应将租金降低到赔偿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的必要程度租人因此所受损失的必要程度其附表规范其附表规范4 4((B B)规定)规定““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该轮满载时的航速应达到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该轮满载时的航速应达到1313节合同签合同签订后,订后,““格杰格杰··德德””轮于轮于19821982年年1111月月1717日交给承租人。
根据日交给承租人根据承租人指示,该轮承租人指示,该轮1111月月1818日抵达里耶卡受载,然后经苏伊士日抵达里耶卡受载,然后经苏伊士运河和吉布提驶往上海卸货,双方在船速不足方面的争议如运河和吉布提驶往上海卸货,双方在船速不足方面的争议如下下: :9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出租方提出,虽然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速度时没有出租方提出,虽然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速度时没有““大约大约””二二字,但在确定该轮是否遵守合同中航速保证条款时,应当考虑字,但在确定该轮是否遵守合同中航速保证条款时,应当考虑““大约大约””的因素由于很多变化的因素的影响以及各种误差,的因素由于很多变化的因素的影响以及各种误差,航速的计算不可能十分精确,特别是恶劣气候条件的因素的影航速的计算不可能十分精确,特别是恶劣气候条件的因素的影响以及各种误差,航速的计算不可能十分精确,特别是恶劣气响以及各种误差,航速的计算不可能十分精确,特别是恶劣气候条件的影响因此在通常的航运习惯中,总是推定规定的航候条件的影响因此在通常的航运习惯中,总是推定规定的航速仅仅是一个速仅仅是一个““大约大约””的数字,故出租人有权要求在计算船速的数字,故出租人有权要求在计算船速时除了气候补偿另外给时除了气候补偿另外给0.50.5节的补偿。
节的补偿承租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承租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1 1条的规定,出租方保证在条的规定,出租方保证在4 4级风,级风,3 3级浪的天气条件下,该轮船速必须达到级浪的天气条件下,该轮船速必须达到1313节而非节而非““大约大约”13”13节,因此,出租方无权扣除节,因此,出租方无权扣除0.50.5节,否则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节,否则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意义10定期租船合同其他原因:船污底、燃油质量其他原因:船污底、燃油质量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速及耗油量条款从法律性质上来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速及耗油量条款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中间义务条款说是中间义务条款按照英国普通法,将合同条款的法律性质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义务三种近年来,按照英国法院的一些判例,合同中的某项条款如果遭到违反,但仅仅是轻微的,而且只要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即可得到弥补,则这种条款就可能被认为是中间义务条款实践中如果船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数值或是燃油消耗量超过合同约定的数值,船舶出租人违反这一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影响承租人主要经济利益的实现,并且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可以弥补承租人因出租人违反这一条款而遭受的损失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船速为15节,而实际上船速只能达到10节,这无疑会影响到承租人在合同中的主要经济利益的实现,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 3、船速及燃油消耗量条款、船速及燃油消耗量条款11定期租船合同4、船速及燃油消耗索赔计算船速索赔•船速:船舶相对于海水(静水)的速度,也叫技术速度•航速:船舶相对于海底的速度,是船舶实际的航行速度燃油消耗索赔•几种情况:–整个航次处于良好天气时–当航次部分处于良好天气时–整个航次处于恶劣天气时冲抵:•能否抵消•理由第一节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定期租船合同的陈述 12定期租船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双方提供的事项双方提供的事项1、出租人提供的事项船上的供应品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维持条款•维持船机船壳和设备在整个租期处于充分有效的状态•法律性质:中间义务条款•不适航的举证由承租人承担13定期租船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双方提供的事项双方提供的事项2、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适航的船舶,包括交船时船舶的最初适航和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两方面;•如果船舶在租期内丧失适航性,出租人应负责恢复;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和尽快速遣的义务 在租期内,如船舶遭受各种由担保物权保证清偿的债务,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受到的损失负责赔偿;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和撤船的权利,享有留置权、船舶转让权等。
14定期租船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双方提供的事项双方提供的事项3、、承租人提供的事项内容:燃油费、港口使费、引航费、代理费、手续费、领事费以及任何非因船舶驶入一港产生的其他费用问题•燃油数量: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提供燃油并支付燃油费的义务,但不解除出租人最初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燃油质量: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船舶所需燃料的种类、等级、含水量等,承租人必须遵守,否则应承担由此对船舶产生的损害和因此产生的时间损失等负责15定期租船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双方提供的事项双方提供的事项4、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0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对由于承租人使用船舶而由第三者向出租人提出的索赔,应由承租人负责赔付;承租人还必须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在约定的航区内从事合法的运输;承租人负责装卸货物,提供并支付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物料和费用;承租人还享有转租船舶的权利,停付租金的权利等 16定期租船合同一、租期的规定××月:合理宽限期大约××月:明示宽限期××月,或多或少××天由承租人选择:规定范围内不视为违约不超过不超过××月,不低于月,不低于××月:没有宽限期月:没有宽限期××月到月到××月的必要时间以便完成航次:只有几月的必要时间以便完成航次:只有几天宽限期天宽限期3+3:期租合同为:期租合同为3个月,届满由一方选择是否个月,届满由一方选择是否再续约再续约3个月个月第三节第三节 租期、交船与还船租期、交船与还船17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2 Dione轮在BALTIME格式下期租了“6个月,加/减20天,租船人选择”。
从交船开始6个月的租期是到1970年9月8日,加20天是到9月28日7月24日该轮在安科纳卸货时,租船人宣布将走另一个来回航次,去RIVER PLATE合理预计是约73天尽管船东抗议,在8月2日租船人还是把船派去执行了此航次,一直到10月7日还船 18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2分析分析 在仲裁下,认为实际超期8.4天是合理的后上诉,法院判决: (1)条款已明确了富余时间,即“加/减20天,因此没有任何额外的默认的富余时间; (2)租期在9月28日到期,租船人给的在8月2日开始的最后航次是不合法的,因为预计此航次在租期内是不能完成的; (3)租船人应支付船东从9月28日到10月7日更高的市场租金价19定期租船合同二、交船二、交船租期开始的时间从“交船”开始即把船舶和船长、船员的服务交于租船人的处置中,能让租船人充分和完全的使用船舶通常在租约中规定了“交船”需要符合的条件,只有在符合了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正式的“交船”,,交船时所需要的几种条件: 交船的时间交船的地点交船时船舶的状态交船时的燃油问题20定期租船合同A、交船的时间、交船的时间日期的规定租期的起算延迟交船的后果 21定期租船合同1、日期的规定、日期的规定特定时间从××日到××日不早于××日或不晚于××日22定期租船合同2、租期的起算、租期的起算 (根据租约规定)(根据租约规定)如果NOR在规定的日期内递交,船舶就算交船,租期开始;根据NYPE46’第5条款:下午4时之前交NOR,次一工作日7时起算租期;若承租人要求立即使用船舶,则使用船舶的时间计入租期;如果NOR在规定结束日期之后递交,根据NYPE46’第14条款如经租船人要求,在…之前不计算租期,如船舶未在…之时或之前(但不晚于下午4点)递交NOR,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可在船舶准备就绪前的任何时候,选择解除本租船合同则租船人有权终止租约。
如果租船人选择继续租用船舶,则租期开始时间以船舶实际交船为准;如果NOR在规定的开始日期之前递交,则租船人有权选择提前接船,租期提前开始,但不管怎样最晚租期开始时间是租约规定的开始日期此情况下,在英国法下,一经使用,则租期就开始,并且持续下去,中间不会由于暂时不用而停止计算但在美国法下,仅考虑实际使用的时间 23定期租船合同3、质询条款、质询条款 NYPE’46中并没有询问条款,而在NYPE’93第16条规定:如果出租人经过谨慎处理,仍无法在解约日前作好交船准备,但对于船舶作好交船准备的日期能做出合理确切的估计,那么,出租人最早可以在船舶预计驶往交船地点的七天,要求承租人宣布是否解约当承租人选择不解约或未能在两天内或解约日之前答复时,出租人发出预计交船日期通知后的第7天即取代原解约日当船舶继续延迟时,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宣布是否解约,这一延期解约条款可以有效地保护出租人的利益24定期租船合同4、延迟交船的后果、延迟交船的后果当延迟交船的情况发生后,租船人在NYPE’46中可以根据第14条款—销约条款(canceling clause),解约/索赔英国法,是中间义务条款;我国《合同法》延迟交船不会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而《海商法》延迟交船为法定的合同解除事项;也有合约规定,解约日为交船期届满后的某一天,即出租人在交船期届满后解约日之前交船,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赔因此遭受的损失,但不能解除合约。
25定期租船合同DEMOCRITOS轮期租一个航次走太平洋航线,大约4/6个月交船在德班,销约期是12月20日船舶在9月进坞,然后去孟买装货在孟买卸货的时候,发现第二货舱的二层甲板塌陷船舶在12月4日离开孟买,在12月6日到达德班船级社允许不修理航行一个航次到美国,租船人于12月18日在未修理的情况下接船,租船人由此索赔案例案例3 26定期租船合同最后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租船人,法院认为船东唯一的义务是做合理努力在销约期前以合适的状况交船,在这方面船东没有过错案例案例3分析分析 27定期租船合同B、交船的地点、交船的地点“指定泊位交船”“到达某港口交船”“到达引航站交船”“引航员登船时交船”“经过某一港口或经纬度交船”28定期租船合同1、 指定泊位交船由船东负责所有费用和时间,在租船人指定的泊位交船泊位是否能直接靠上的风险在船东,除非在措辞上使用“可靠泊的”(reachable)则风险就转移到了租船人方此条款在期租租约中比较少使用2、 到达某港口交船即船舶只要到达某港口范围就算交船这对船东比较有利,但有时候港口具体范围比较难确定本人建议此类条款尽量少用,以避免以后起争议B、交船的地点、交船的地点29定期租船合同3、 “到达引航站交船”此条款在期租租约中用得最多。
应该说每个港口都有引航站,具体位置也明确,只要船舶到达了引航站就算交船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如船舶去深圳的赤湾,必须由香港的引航员先引一段,然后才是赤湾港的引航因此最明确的措辞为“到达第一个海上引航站”( on arrival first sea pilot station)4、“引航员登船时交船”使用此条款容易产生争议,因为引航员由租船人安排,而引航员是否登船同双方利益所在的交船有关从字面意义上讲,只要引航员未登船,船舶就不能算交船,租期就没有开始但如果引航员是租船人的过失,则如何去判断呢?已有仲裁的案例判由于港口拥挤,引航员未登船的时间损失归租船人,但也有不少仲裁员有相反意见B、交船的地点、交船的地点30定期租船合同5、“经过某一港口或经纬度交船”即船舶如果南北向行驶,则以过纬度为准,如果东西向行驶,则以过经度为准此条款明白无误,一般不会有争议可见交船地点的选择同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重大,具体的条款同谈判当时的市场情况,双方实力和技巧有关B、交船的地点、交船的地点31定期租船合同C、交船时船舶的状态、交船时船舶的状态船舶在交付时须作好接受货物的准备,货舱须打扫干净,且船舶紧密、坚实、牢固,并在各方面适合于货物运输,装备有压载水舱、起货机和具有充分蒸汽动力的辅助锅炉;如未装备有辅助锅炉,则具有足以随时启动所有起货机的其他动力(并按该船舶吨位要求配足高级船员、普遗船员、轮机员和生火)。
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的适航义务与班轮运输合同下或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适航义务性质完全不同后两种合同下,适航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而定期租船合同下,是可以用合同进行约定的32定期租船合同适航义务适航义务NYPE’46、BALTIME都明示要求适航要求适货方面不同;英美法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仍有默示义务保证船舶适航广义的适航,即适船、适人、适货;我国海商法在交船前即交船当时保证适航,租期内不具备,不视为违约,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在合理时间尽快恢复;(24h)适航的程度-谨慎处理适航的含义-广义33定期租船合同不适航的法律后果不适航的法律后果《海牙规则》只有货物发生灭失、损坏,且灭失、损坏与船舶不适航有因果关系时,出租人才会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违反两项,解约/索赔,并不必然构成 “根本违约”(举证:承租人-不适航;出租人-谨慎处理),由此引起的货损货失承担责任;英国法,区分主要缺陷与次要缺陷,由此引起的货损货失承担责任;34定期租船合同C、交船时船舶的状态、交船时船舶的状态交船时船舶必须符合上述状况,如果不符合,根据不符合的性质和程度,将会有不同的后果,主要如下:根据NYPE[ 1946]第14条,租船人有权解除租约。
租期不开始,租金也不用开始支付如果船东违反租约中的义务,租船人有权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租船人有权拒绝接受船舶,直到有关不符合被纠正;但如果这种纠正时间很长,足以影响租约的话,租船人有权解除租约如果不符合的是条件性条款,英国法有主要缺陷与次要缺陷之分,此不符合从根本上影响了租船人的整个合同利益,则租船人有权解除租约 35定期租船合同实务实务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出租船舶的租期是紧密衔接的,上一个租约刚结束立刻就执行下一租约通常,在上一租约即将结束的最后一个卸港,承租双方要就船舶状况进行联合检验,即Off-hire survey,此时出租人往往对下一租约的承租人发出邀请,希望这一检验同时作为下一租约的On-hire survey,由三方共同认可并指认的surveyor进行,对船舶状况予以公正的认定;如果船舶状况有与下一租约不符的地方,下一租约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立刻进行修理,然后再交船,这样就可以避免交船时船舶状况与租约不符的情况了因此,建议谨慎的承租人尽量采取这一做法36定期租船合同D、、交船时的燃油问题交船时的燃油问题价格接受船舶的一方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支付剩余燃油的价款合同约定的价格地理位置最近的主要加油港的价格最后几次船舶实际加油的发票价格平均计算数量:规定剩余燃油的数量范围,即上下限;过少,影响承租人营运安排;过多,船舶载重能力下降;出租人的投机操作;37定期租船合同三、还船三、还船从逻辑上讲,租期到期就结束,但如前面所述,船舶不可能一到租期结束时间就能恰好还船。
因此租期实际结束时间以实际还船为标准,而不管其是否还船在合理时间在还船上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还船地点,还船通知和还船时船舶状况还船的日期 还船的地点还船的条件38定期租船合同1、还船日期、还船日期A、延迟还船、延迟还船B、提前还船、提前还船39定期租船合同A、延迟还船、延迟还船1)合法的最后航次)合法的最后航次含义:是指在租船人合理的预计下船舶能够在租期内,包括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差额或偏差,完成的最后一个航次最后航次合法性判断的时间 租船人一般会提前一定的时间发出航次指示,根据当时的情况这是一个合法的最后航次指示,但到要开始执行此航次时,情况己发生变化,执行此最后航次将使船舶不能在租期内还船,那么,应以哪个时间来判断租船人的最后航次的指示是否合法呢?判断应着重于租船人的整个航次计划而不是最后航次本身,判断的时间是租船人发出指示之时(合理性),而不是最后航次开始之时40定期租船合同“合法最后航次合法最后航次”的不同解释的不同解释英国:强调必须能合理预计租期届满前完成最后航次;我国与美国:允许在合理预计最后航次时,考虑合理的超期;41定期租船合同“合法最后航次合法最后航次”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航次顺利完成,就不会有任何争议;航次由于船东的原因而延误,则出租人不能索赔延误的损失;航次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而延误,承租人以合同租金率与市场同等租金率之中较高者,补偿出租人的损失。
如果船舶不是由于合同双方负责的原因被延迟,则租船合同将延续至航次终了,租金按合同约定的费率支付;42定期租船合同Gregos轮期租5O/70天(a period of about 5O to maximum 70 days ),交船时间是1月8日,因此最晚还船时间是3月18日2月9日,在完成从TROMBETAS到ORINOCO的MATANZAS航次前,租船人给船长指令,要求下一航次是从ORINOCO的PALUA到意大利的FOS,并估计能3月18日前在直布罗陀还船但当船在MATANZAS卸完货后,由于航道被一条搁浅的船堵塞,直到2月25日才到PALUA这时船东不愿意去执行PALUA到FOS的航次,认为是非法航次,但租船人坚持航次是合法的最后在双方签定了一份附加协议后执行了此航次,并于3月26日还船,晚了8天其中争论的一点就是最后航次的确定是在发出航次指令的时候还是航次真正开始的时候案例案例443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4分析分析从以上案例可以推断出,如果最后航次是空放航次,则此时间为即将开航之时;如果最后航次是装货的,则此时间是即将开始装货之时44定期租船合同2)非法的最后航次)非法的最后航次租船人没有合理的预计使得船舶不能在租期内完成最后一个航次,那么船东有权拒绝租船人指令并要求一个新的合法的最后航次指令。
如果租船人没有给新的指令,船东可认为租船人毁约,可撤船并索赔损失如果船东不解除合约,而接受并履行最后航次的指令,则船东就丧失了撤船的权利,但仍有索赔损失的权利45定期租船合同在1980年11月21日,也就是两伊战争刚全面爆发,租船人命令船舶去哈格岛尽管知道由于战争,哈格岛不安全,但船东还是遵照了此命令船舶在11月23日到达KHARG,并提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在能靠泊前,12月1日哈格岛受到空袭,船长驾船离开12月2日船东要求租船人指定其它装港,但租船人继续要求船舶回到KHA哈格岛后法院认为尽管船东放弃了拒绝租船人命令的权利,最终可以拒绝在哈格岛装货案例案例546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5分析分析如果船东完全知道指令的非法性及其后果但还是允许船舶执行此航次,则船东通常被认为已放弃了可以拒绝租船人以后其它指令的权利,但仍有要求索赔损失的权利 47定期租船合同3)索赔)索赔一般原则:恢复原状-法律判给无辜方损失赔偿的总的精神是要使它处于如果该合同得到履行所处的位置当租船人迟后还船,不管其还船的最后航次是否合理,船东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必然的损失不外忽是由于市场上涨引起的市场租金与合同租金之间差价的损失。
遥远的损失:一般的理解是不在订约方订约时所能合理地想到的、所能预见的因该违约所能引起的损失(The remote loss is not within the reasonable contemplation of the parties at the time of concluding the contract)弃权:仅仅遵守一个非法最后航次的指令,而没有其它更多的话,船东遵照执行并不意味船东放弃了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拒绝租船人其它指令的权利计算方法:在迟后还船的情况下,船东有索赔租约中租金同市场差价的权利,如何确定市场租金? 48定期租船合同案例(遥远的损失)案例(遥远的损失)在该案中一个工厂主将损坏的轴交承运人运到某厂去修理,承运人不合理地迟延运输,结果工厂停产比预计的多了一段时间,法院判决承运人无需对工厂主多停产的时间而导致的利润损失负责,因为工厂主没有明示这个坏轴的用途对于受害方有权索赔的损失,法官说:“这种损失应该是可以公平合理地认为是因违约而自然地产生的,即根据事情的通常过程会是这种结果;或者可以合理地推测订约方在订约时能够想到的或预见到这种违约的后果,如果一方想索赔有别于上述损失,他就应该在订约时告诉对方违约的这种后果。
49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6交船时间是1987年6月11日,在1988年5月6日租船人转租一个航次从river Plate到Singapore和Butterworth如走此航次,在7月19日前结束不了,租期在1988年6月11日到期5月11日船东抗议,要求租船人于6月25日前还船,并考虑了租约中“about"(大约)一词的效力5月17日船东再次提出还船要求,或者可以支付超期的更高的市场租金租船人都不同意,最后撤船50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6分析分析仲裁中,认为租船人的最后航次是合法航次,但在随后的两次上诉中,都支持船东的主张,船东有权撤船法院认为租期在这一问题上,法律已给了默示允许租期有一个富余期,所以不可能也不应该再多给一个默示再延迟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就没有区别了,在“合法航次”下,船东也可以要求索赔差价而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在“非法的最后航次”情况下,船东有权不执行,并要求租船人下达一个合理的航次指令,租船人如果坚持下去,不收回原来的命令就可当作毁约而终止租约51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7在目前一年期租约中租金为1万美金,如果船东己在几个月前把船租给了下一个租家,租金为1. 5万美金但在当时还船时候,一年期的租金为2万美金,三年期的为2. 5万美金。
作为租船人当然会选择1. 5万作为市场租金,而船东更愿意选2. 5万作为市场租金在The Johnny (1977)2 Lloyd s Rep. 1一案中,该轮租期为11/13个月,于1973年10月7日交船,最后一个航次是1974年10月2日在鹿特丹装货到卡拉奇,在12月7日还船,共超期29天争论焦点是这29天租金如何确定船东主张按单航次期租租金算,而租船人主张按10月2日到12月7日间已成交的同样租期的租约租金为参考 52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7分析分析最后法庭支持租船人的观点,根据对等原则,选择11/13个月租期租金为标准53定期租船合同B、提前还船、提前还船在市场下跌时,租船人总是想找借口提早还船,实在找不到借口,就干脆通知船东提前还船的时间,这在法律上叫“预期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合约总的原则是认为这是毁约,无辜的一方可以选择接受毁约,并提出索赔;或者拒绝还船,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约,目前趋向于前者更重要的是,船东此时也无需做任何有关减少损失的工作,此项义务直到“预期违约”成为实际违约时才开始 54定期租船合同Alaskan Trader在NYPE格式下期租24个月,交船时间是1979年12月。
在1980年10月,船舶主机损坏严重,需要几个月的修理租船人指出不再使用该船了,但船东继续修理修理在1981年4月结束,但租船人拒绝给船长发指令,认为租约已结束船东并不认为租船人的行为是违约,继续配备满员船员,时刻准备租船人指令开航,一直到1981年12月租约到期随后该船被卖了拆解其间租金一直被租船人支付租船人索赔要求反还己支付的租金 案例案例855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8分析分析仲裁员认为在1980年10月,船东没有义务接受租船人的毁约,但在1981年4月租船人最终拒绝接受船舶的情况下应接受租船人的毁约由于期租合约实质上是一个服务合约,需要双方的合作,此案确定了上述原则的例外,即如果无过错方对继续执行合约没有“合理的利益”,并且赔偿损失是足够的赔偿方法,那么他需接受“预期违约”,然后索赔损失 56定期租船合同类似案例类似案例在美国法下,提前还船能使船东要求索赔所受到的损失,此损失是还船后到租期最早结束之间的租金损失例如在The Itel Taurus, S. M. A. No. 1220 (Arb.At N. Y. 1977)中,租船人在允许最早还船时间的前10天还船,则仲裁庭判定船东有权要求这10天的租金。
但同时船东仍然有减少损失的义务,因此船东不能拒绝一个错误的还船,必须接受船舶并且寻找替代的航次57定期租船合同2、还船地点、还船地点A、地点航区限制内的任何一个地点引航员离船的地点某一范围内的某一港口或地点由承租人选择B、船东和承租人的权利船东:有权要求船舶交还在租约规定的地点或区域但如果对船东有利,船东也可以放弃此权力承租人:有权在租约规定区域内的任何地点还船C、违约 租船人也可以选择不在租约规定的还船区域内还船,如租船人坚持这样的违约,一般船东应该接受毁约来中断租约,然后索赔损失,同时船东也有减少损失的义务58定期租船合同实务实务有时候租船人在实际营运船舶中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本来预计最后一个航次能够按时在还船区域内还船,最后航次的启始不在还船区域内,由于最后第二个航次发生了无法预计的延迟,造成如进行原先预计的最后航次,则会面临晚还船的问题,而不进行这个最后航次,虽然可以按时还船,但还船区域不在租约规定的范围内所以无论如何租船人总会面临违约在此情况下,租船人不能以一个违约行为来弥补另一个毁约行为的损失租船人如果坚持走这一最后航次,船东完全可以拒绝执行,因为这是一个非法的最后航次,当然船东也可以放弃此权利,并索赔相应损失。
59定期租船合同D、船东索赔损失的计算(1)计算出原租约下租船人按照租约规定还船时船东所能赚到的钱同租船人实际在非约定地点还船船东赚到钱的差额(也可以说是由于提前还船,船东少赚的钱),或者从非还船地点到原租约下约定的最近还船地点这段时间上的租金(也就是租船人在违约责任中最起码应赔偿的损失)2)计算出船舶在租船人违约还船后,船东实际营运船舶所赚到的钱考虑的时间段应该是所谓提前还船下提前的这段时间,或者是从非还船地点到原租约下约定的最近还船地点这段时间计算出(1)减去((2)得出的差额,就是索赔额如果(2)的结果大于(1),则船东就不会有损失 60定期租船合同E、还船通知租船人提前一定时间通知船东预计还船的时间和港口•这对于船东非常重要,只有预先知道预计还船的时间和港口,船东才能安排下一个租约,对于船东收取租金也有个参考;•对于船东还船通知给得越早,越有利•对于租船人,太早的还船通知比较难预计,而且一旦给出了通知,以后调整航线就麻烦了法律后果•因为航海的不定因素太多,一般的还船通知都是预期和估计的,对于“估计”的还船通知,租船人的义务只是在发出通知的时候是在合理计算的基础上给出的善意的通知。
•当租船人错给或漏给了还船通知,通常租船人对船东由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有关损失判定和计算,看具体情况 61定期租船合同3、还船的条件、还船的条件两层含义同样良好状态:比较交、还船检验报告;自然磨损除外;剩余燃油数量的规定发现损害的处理英美:无权拒绝接受,除非严重到不适航;我国:无论损害程度如何,可选择接受船舶,要求承租人赔偿;拒绝接受船舶,等承租人修复后再接受还船; 62定期租船合同四、租期选择权四、租期选择权含义:是指在第一个租期结束后,租船人有权利选择是否续租下一个规定的租期在市场上涨中,如续租租金是比较低的,租船人肯定会选择继续租用船舶在此情况下,所要注意的就是宣布续租的时间和续租开始的时间宣布续租的时间在租约中会有明确规定,但如果租船人错过了此时间,将会失去此选择权 63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9租约规定租期为“大约6个月”(about six calendar months),并且租船人有选择续租,续租租期为“大约6个月”交船时间为1905年7月13日在12月12日,租船人选择续租后面6个月在1906年6月12日,租船人宣布在欧洲还船,但船东指令船长不执行此航次租船人上诉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中主要问题是第二个6个月的租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第一个6个月的租期中的最后航次在1906年3月4日结束,租船人认为这个时间是后一个租期的开始时间船东认为应1月13日开始,即交船后的6个月64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9分析分析法院支持租船人,认为此租约条款并不是一个完全固定的租期,而是“大约6个月”如果没有第二个租期的租船人3月4日还船是完全可以的,但现在租船人宣布了第二个租期的选择那么第二个租期就应从3月4日开始65定期租船合同第四节第四节 租金支付与撤船租金支付与撤船1、租金支付条款合同的重要条款内容:租金率、支付方式、时间、地点、币种2、支付方式票据:出租人银行收到票据的时间作为承租人支付时间;电汇:出租人银行收到这种文件并确认的时间为支付时间;只要出租人银行收到租家银行不可撤销的付款通知时即算支付完成一、租金的支付一、租金的支付66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The Petrofina,一案,租船合同约定“每月在伦敦以现金方式预付”,而实际操作中,租家一直是通过邮寄支票的方式支付租金,每次支票都是在租金到期日的前两天,由租家寄给出租人的银行,并同时通知出租人,该支票都能按时到达并准时完成支付。
但恰逢二战爆发,有一期支票准时寄出却延误到达在租金到期日过后,出租人见租金没有收到而立即行使了撤船权67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该案法官认为出租人无权行使撤船权因为这种邮寄支票的支付方式一直为双方接受并遵循,已成为它们之间的一种交易习惯除非出租人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不然承租人同往常一样按时寄出支票就算支付及时完成了68定期租船合同3 3、允许的扣减、允许的扣减原则:租金一旦起算,承租人就必须连续不断地支付租金,除非由于出租人的原因造成船舶无法使用,或合同订明停租的情况定期租船下的时间风险应由承租人承担,非因任何一方的违约导致的时间损失理应由承租人承担,租金不得扣减如因天气原因使船舶在锚地避风的时间损失扣减的情况预先的停租:停租发生后的次月扣除;若应付租金的日期处于停租期间,恢复时支付;按规定时间支付,扣除前一月已预付的停租租金;预垫款:应船长的请求,为出租人预垫应由出租人支付的营运费用船速及燃油索赔:只有因船机、船体、设备的缺陷、损坏造成的船速及燃油消耗索赔允许扣减船上生活燃油:合同约定由出租人支付 69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东平山东平山””轮一案)轮一案)2002年6月29日,关于“东平山”轮租金、困难作业费等争议一案,该租船合同使用的是NYPE’93格式,是一个航次期租,船舶从美国运输散装氧化铝来中国,在中国某一安全港卸货的时候发现1舱、2舱的货物有湿损,收货人就湿损提出索赔,承租人要出租人提供相应担保,被出租人拒绝,另外,由于货物湿损给装卸货带来困难,港口方要求船方支付困难作业费,由于承租双方互相扯皮,船舶不得不离开泊位,等待相关费用支付后才可继续装卸。
在仲裁中,承租人主张该等待期间应该停租70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东平山东平山””轮一案)轮一案)仲裁庭认为,在租期内,除非出现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停租事项,承租人负有连续支付租金的义务,主张停租的承租人应对出现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停租事项负举证责任在规定的停租事项以外,如船舶在租期内的某段时间未被使用,此未被使用是否由于出租人的过错或船舶的原因所造成,这涉及承租人是否可以向出租人索赔损失,包括已支付的但未能使用船舶期间的租金及相应耗油,但与是否可以停租无必然联系最后,仲裁庭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船舶在卸港时自身不具有卸货及工作能力,该等待期间不满足NYPE’93中的停租项目,承租人主张停租的请求不予支持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案的仲裁员对租金连续支付的要求比较严格,只有发生的情况完全符合停租条款的约定,租金才被允许停止支付71定期租船合同英国普通法下允许的扣减英国普通法下允许的扣减可扣除的损失(关系到船舶的使用,关于财产租赁方面)由出租人原因引起的船速损失的索赔船舶实际载重吨不能达到合约中预定的数量出租人没有妥善地洗舱导致在装货港的船期延误出租人违约引起货损使船舶不得不离开卸货港而驶往其他地方去处理受损货物而引起的时间损失不可扣除的损失(没有关系到船舶的使用,关于货物运输方面)货损索赔(没有时间的损失)船舶撞毁承租人码头设施的索赔未付经纪费等72定期租船合同4 4、预付、预付含义: 是指每期租金的支付都早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该期租金下的船舶服务。
NYPE半月支付一次;BALTIME每30天支付一次;实务中改为按月支付最后半个月或一个月租金支付一般全额支付,还船后,退还给承租人;预计提前还船,预付估计的租金额;预计延迟还船,全额支付至原定租期届满,超期部分一天一天的支付 73定期租船合同5 5、未及时支付租金、未及时支付租金含义:在合同约的付款日期到时尚未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完成对租金的支付第一期租金的起算,通常来说有主要的两种方式一是以出租人递交船舶准备就绪书起算,例如 NYPE 46格式另一种是船舶到达租船合同约定的某一地点时起算例如NYPE 93格式和波尔的姆定期租船格式以后各期租金的支付时间,租船合同中一般都会规定每隔若干时间预付一次74定期租船合同6 6、未足额支付租金、未足额支付租金含义:租家按照租船合同中规定的租金率支付整个租期的租金租家在支付时,不可以对租金做扣减,除非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传统上,只有发生在停租条款中订明的情形时,租金才可以扣除英国普通法下,可扣除的承租人的损失有对由出租人原因引起的船速损失的索赔、船舶实际载重吨不能达到合约中预定的数量、出租人没有妥善地洗舱导致在装货港的船期延误、出租人违约引起货损使船舶不得不离开卸货港而驶往其他地方去处理受损货物而引起的时间损失等等。
如果承租人的损失不是关系到船舶的使用,则该损失不能从租金中扣除例如货损索赔、船舶撞毁承租人码头设施的索赔、未付经纪费等均不得扣除,除非合同对此扣除做出明文规定75定期租船合同二、撤船二、撤船撤船: (Withdrawal Of Vessel)是指出租人在承租人未履行规定义务情况下剥夺承租人对船舶使用权的一种行为撤船权:是指出租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承租人支付租金是一项绝对的义务严格责任:一方当事人无论故意或是过失情况下,造成另一方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负责;绝对责任:只要有法律规定应予防止的损害发生,便应承担责任;NYPE‘46与BALTIME格式的撤船条件不同 BALTIME:支付上不履行NYPE’46:未按时支付1 1、撤船权、撤船权76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撤船权的限制给予承租人一个宽限期,两个条件•这种延误不是承租人的过错(承租人的银行)•承租人一经发觉,立即弥补反技巧性条款-见书P143(抵御市场波动的风险)撤船通知撤船通知应送达承租人承租人收到撤船通知时,撤船通知生效,出租人可以开始撤船出租人作出撤船决定是终局的出租人应把握撤船的时机77定期租船合同资料:《海商法》相关规定资料:《海商法》相关规定第134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第140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第152条第1款: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78定期租船合同英国法下的撤船权英国法下的撤船权 A、英国普通法下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因违约而解除合同(Discharge By Breach ) 除非可以适用免责情形,不然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妥善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不以违约方的过错为条件),是否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则取决于违约的严重程度,是否影响到合同的根本;因协议而解除合同(Discharge By Agreement)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终止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因合同受阻而解除(Discharge By Frustration )发生某种不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外来事件,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从而使合同立即且自动归于消灭,并解除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79定期租船合同英国法下的撤船权英国法下的撤船权B、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即拒绝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一种毁约行为。
•英国法中所称的毁约是指,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他的义务;或用他的行为表明不可能履行他的义务;或不去履行他做出的承诺,则未违约方可以不再进一步履行自己的义务,视合同中断而要求损害赔偿 租金未足额、准时支付的情况与租金不支付,在合同没有其他约定的前提下,出租人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建议:出租人要想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就需在租金支付条款中约定一个解除权,明确规定当承租人未能足额、按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撤船或规定当承租人未能足额、按时支付租金,在经过一定宽限期后,承租人仍未支付时,出租人有权撤船80定期租船合同中国法下的撤船权中国法下的撤船权A、中国法下的合同解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为协议解除;二是通过行使解除权来实现解除权又按其来源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可以行使解除权的四种法定情形为:•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履行迟延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B、撤船权的归属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合同范本中的撤船权在性质上应归属为约定解除权如果实践中租船合同对撤船权没有约定时,承租人也可以根据《海商法》行使撤船权,即法定解除权81定期租船合同中国法下的撤船权中国法下的撤船权C、总结撤船权是出租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一旦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出租人可撤船的原因,出租人即具有撤船权无需另加协议补充说明,只需在合理时间内履行相关程序即可,属于单方意思表示;出租人行使撤船权即导致合同归于终止,是合同解除权的单方解除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此撤船权是一种单方解除,是一种有实质条件的解除,是一种违约解除,是一种通知解除,是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82定期租船合同2 2、撤船的后果、撤船的后果撤船时的情形:空载船上载有货物已签发提单租金与市价有差额问题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提单下的运费损害赔偿83定期租船合同2 2、撤船的后果、撤船的后果基本情形合同终止;撤船前未付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承租人仍有义务支付,不受撤船的影响;英国法下,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视为出租人履行一个新的合同直至航次终了;船上载有货物并已签发了提单•出租人货运义务仍然存在,应完成载货航次;•同时,向承租人索赔这段时间的租金损失租金差额损失•英国普通法认为,不能向承租人索要租金的市场利益损失•中国法分两种情况:不足额或未按时;拒付租金(可以索赔)84定期租船合同具体情形具体情形已签发出租人提单运费到付:出租人在目的港可以要求收货人或持有人支付提单下的运费;收货人或持有人拒付,出租人可以行使货物留置权;运费预付:出租人不能向提单持有人收取提单下的运费,更无权因运费而留置船上货物;已签发承租人提单我国会被认定为实际承运人而对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英国法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出租人会被直接认定为承运人;85定期租船合同《海商法》承运人责任《海商法》承运人责任责任划分:一类是关于船舶和货物安全运输的责任,包括适航、管货、不绕行等;(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另一类是关于船舶商业营运的责任,包括签发提单,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等;(承运人)责任承担承运人必须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86定期租船合同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定义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构成要件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间没有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的当事方;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间有委托关系或转委托关系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不是合同87定期租船合同3 3、撤船权的放弃、撤船权的放弃接受晚支付租金做出撤船决定之前,接受了晚支付的租金;出租人银行的行为不代表出租人的行为接受了及时支付的不足额的租金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时间补正或说明短付的理由;规定日期届满,承租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则出租人仍有权撤船;未及时行使撤船权出租人应在合理时间发出撤船通知;合理时间界定;出租人确认继续履行合同连续几个月未付租金,每次撤船权针对每次付租行为;连续几个月晚付租金,视为改变原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出租人不得滥用撤船权不得通过暂时撤船,获取较高的租金无权撤销承租人签发提单的权利或要求船长不签预付运费提单88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英国著名案例The Laconia ,该船以1946年纽约土产格式出租,租金每半个月预付有一期租金的支付日正好为周日,承租人是在支付日之后的周一下午三点将租金用支付令的形式付至出租人银行的出租人银行收到支付令后立即进行内部处理,但资金要等24小时后才会注入出租人账户。
在收到支付令的同时,出租人银行通知出租人在伦敦的代理,伦敦代理当即要求银行拒绝该笔资金并将其退回而出租人也于周一下午六点五十五分向承租人递交撤船通知并于当天晚些时候撤回了船舶89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法官认为,出租人有权撤船,出租人银行开始处理支付令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是出租人接受迟付租金的行为银行没有权利代表客户作出商业上的决定,并且该案银行在收到拒收指示后的第二天便将支付令退回给承租人银行,这是在合理时间范围之内的如果出租人银行保有该笔租金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而使承租人认为出租人已经接受了该笔支付租金,则在此种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出租人弃权从以上的讨论可以得出,一旦撤船的条件满足,出租人就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及时行使解除权90定期租船合同4 4、承租人的权利保障、承租人的权利保障禁制令(英美法系国家)当承租人对出租人撤船有疑义的情况下,承租人可请求法院发出禁止令阻止出租人撤船以避免其错误撤船而导致侵权的产生海事强制令(中国)当承租人认为出租人的撤船明显有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申请海事强制令阻止出租人撤船的行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即有具体的海事请求、有需纠正的违约或违法行为及情况紧急。
一旦出租人错误撤船,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提出损害赔偿91定期租船合同重要区别重要区别英国法下的禁止反言:如果承租人一直迟付租金,而出租人从来不对此提出抗议也不行使撤船权利,那么出租人这种不作为就会构成禁止反言以后租金市场上扬,承租人如果继续迟付租金,出租人也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来撤回船舶的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出租人要想恢复合同中赋予的享有解除权的法律地位,必须事先发通知给承租人,即出租人不会再接受迟付的租金在我国《合同法》下,每期租金支付都是独立的,每期项下都有可能产生撤船权,即使出租人放弃行使前几期的撤船权,之后出租人也可以针对后来的租金迟付行使撤船权92定期租船合同第五节第五节 停租停租1、停租含义:是指在租期内,因约定的原因而妨碍对本船的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停止使用期间,中断支付租金的一种行为保护租船人的权利,有效使用船舶)一、停租条款(独立条款)一、停租条款(独立条款)93定期租船合同说明说明租家在租期内连续付租的除外条款(举证责任在租家)不依赖于船东是否违约或是否有过失不影响租家和船东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例如,船东由于船舶保养不当造成机器发生损坏,则违反了NYPE第一条中规定的维护保养的义务,则租家除了停租外,还可以向船东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停租条款不受租约免责条款的影响停租条款不免除租家在停租期间支付其它费用的义务停租条款不是严格意义的风险分摊条款94定期租船合同2 2、停租条款的规定、停租条款的规定 NYPE'46如果由于常见的停租事项,对于因此而造成时间损失,租金停付如果在航次中由于船壳、机器或设备的缺陷或故障造成航速降低,而引起时间损失和额外消耗燃油及其他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95定期租船合同《海商法》对停租规定《海商法》对停租规定133条规定“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租家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租家造成的除外”特点:规定的停租事项比NYPE46少,该条只规定“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可构成停租事件;规定有“连续24小时”,对船东有一宽容期首先,要求停租24小时以上;其次,要求连续停租24小时一旦租家有权停租,那“连续24小时”的租金也停付;租金应从船舶恢复正常营运后开始立即支付;采用净时间损失条款的规定计算停租时间96定期租船合同A A、常见的停租事项、常见的停租事项使船舶不能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船员或物料不足(deficiency of men or stores )船体、机器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害((breakdown or damage to hull, machinery or equipment)搁浅(grounding)海损事故所引起的延滞(detention by average accidents to ship or cargo)入坞(dry dock)任何其他原因(any other cause) 97定期租船合同事项的说明事项的说明人员不足是否影响船舶的有效状态?船体、机器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害, 部分故障和完全故障之分,要求故障或损害必须直接影响到船舶的正常工作并确实造成了时间损失。
船东对搁浅事故一般都可以免责,但不影响租家扣租的权利如果由于租家负责的港口或泊位不安全造成的搁浅,租家是否仍然可以扣租? 海损事故不是指所有事故或意外船体海损事故所引起的延滞包括碰撞、搁浅等,这些事故船东通常都是可以以管船和航行过失而免责的,依赖该条款,租家才能减少损失由于货物潜在特性、品质或者缺陷造成的海损不构成停租事项98定期租船合同B B、航速降低造成的租金扣减、航速降低造成的租金扣减船舶污底而使船速下降的租金扣减承租人不能因正常污底造成的航速降低,扣减租金;交船前已污底而造成的航速的降低,承租人可以扣减租金航速降低而节省的燃油是否可以冲抵时间损失如果航速降低,使用的燃油中的一种的消耗降低了,节省的燃油可以和另一种多消耗的燃油互相抵消;承租人若以停租条款索赔,航速降低而节省的燃油不可以冲抵时间损失;承租人索赔违约的损害赔偿,出租人有权用节省的燃油和时间损失进行冲抵;99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H轮的租约 (以NYPE格式订立)中一条附加的停租条款规定:“如果船舶在航程中由于事故或故障而返航,则租金从她返航时起应暂停支付,直至她又回到相同或相等距离的位置”(Should the vessel put back on voyage by reason of accident or breakdown hire shall be suspended from time of her putting back, until she is again in the same or equivalent position.)。
H轮在美国西岸的波特兰港装载约60,000吨小麦后驶往也门该轮离开波特兰航行3天后,船上一名水手在检查货舱舱盖时不慎摔倒,头部受伤为救助伤员,船长下令返回波特兰港,因此发生了绕航对于船舶绕航时间双方发生分歧租家援引上述条款坚持船舶自绕航开始应停租问题关键在于船员受伤的情况是否属于题述停租条款中的“事故”(accident)100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在上述条款中的“事故”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宽泛的解释,即包括船舶在期租过程中发生一切“事故”,这无疑对租家有利;另一种解释是“事故”只是针对船舶本身发生的“事故”,或者说只是针对船舶机械状况或物理状态的“事故根据“不利解释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做出针对租家不利的解释,即应当采用第二种,租家不能停租101定期租船合同3 3、与停租条款有关的条款、与停租条款有关的条款损害赔偿条款租金支付条款留置权条款租期条款合同解除条款102定期租船合同停租条款是风险分摊条款,而非损害赔偿条款停租条款是不论过失或违约(No fault provision )条款,即无论是谁的过错,只要出现合同中列明的停租事项,承租人即可主张停租条款所赋予的权利,停止支付相应的租金,出租人不得以其履约中没有过失作为其抗辩的理由;承租人依据停租条款停付租金,并不是依赖于出租方违约的基础,因此,停租条款不是合约里的损害赔偿条款;依据停租条款,承租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时间损失并提起停租;4 4、停租条款的法律性质、停租条款的法律性质103定期租船合同5 5、停租条件、停租条件(1)租家遭受了时间损失;(2)此时间损失是由于该条款中列明的停租事件引起的;(3)该条款中列明的停租事件导致船舶不能充分有效地工作。
104定期租船合同时间损失时间损失当承租人在当时要求船舶提供的工作受到影响时,才能确定为时间损失; 例如:船舶主机故障发生在海上航行与船舶在码头进行装卸货作业承租人必须证明停租条款列明的某一事项发生并且由此造成了时间损失船舶在不适航状态下开航,并不必然引起停租至不适航的状态得到纠正为止105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Hogarth c. Miller案,该案租约中的停租条款规定:“如果由于人员、物料的不足,机器故障,缺乏修理或机器损坏而造成的时间损失,如果船舶的正常工作由此停止超过连续48小时,租金应停付,直至她重新处于有效的状态并且能够恢复提供服务”当该轮在从非洲装载货物运往汉堡的航行途中时,由于蒸汽机的高压气缸发生损坏,该轮不得不驶往Las Palmas然而,由于在Las Palmas没有这样的修理能力,该轮又不得不被一拖轮拖往汉堡在被拖带期间,船舶的低压气缸提供了部分动力该轮抵达汉堡后,货物是用船上的卸货设备卸下的,船上的卸货设备当时充分有效106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贵族院判决该轮在从Las Palmas被拖往汉堡期间应停租,因为尽管货物仍在往目的港移动,但由于该轮在被拖带时没有处在完全有效的状态,如果没有拖轮的拖带,该轮不能继续前行。
然而,一旦该轮在汉堡开始卸货,该轮便重新起租,因为对于当时承租人要求的服务而言,该轮是充分有效的107定期租船合同6 6、停租条款适用的例外、停租条款适用的例外时间损失的原因由于承租人的指令而引起由于承租人的违约引起由于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或承租人的过失引起108定期租船合同二、何时开始恢复支付租金二、何时开始恢复支付租金1、“期间”停租条款:规定特定事件发生和结束的时间作为停租时间起算和止算的时间2、“净损失”停租条款:只规定发生特定事件引起时间损失的期间算作停租时间纽约土产格式和波尔的姆格式的停租条款都是净损失条款 109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10如果船舶由于机器故障绕道中途港进行修理,修理后续航,停租时间是计算到船舶驶离修理港止,还是计算到船舶回到相当于机器故障发生时的位置止呢?110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10分析分析根据“期间”停租条款,停租时间应该计算到船舶驶离修理港时为止,而如果根据“净损失时间”停租条款,则停租时间应计算到船舶回到相当于机器故障发生时的位置为止111定期租船合同三、停租期间承租人的义务和索赔权三、停租期间承租人的义务和索赔权承租人除了不支付租金以外,仍有其他的合同义务;停租条款并不剥夺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112定期租船合同五、停租保险五、停租保险含义:船东为了避免船舶在租期内出现停租,使租金利益受损,将此风险投保,以期得到必要补偿的行为。
可投保的停租风险灾难条款:海难、搁浅、碰撞等;殷琪玛丽条款:装卸货发生意外、船上或其他处发生爆炸等;停租期间与租期:一般认为租期照常计算,即不得因为停租的事项发生而使还船期限也相应顺延,除非合同另有规定113定期租船合同第六节第六节 责任、义务与免责责任、义务与免责1、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交船时的最初适航:广义的适航维持船舶适航:燃油问题一、出租人的责任与义务一、出租人的责任与义务114定期租船合同适航义务适航义务NYPE’46、BALTIME都明示要求适航要求适货方面不同;英美法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仍有默示义务保证船舶适航广义的适航,即适船、适人、适货;我国海商法在交船前即交船当时保证适航,租期内不具备,不视为违约,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在合理时间尽快恢复;(24h)适航的程度-谨慎处理适航的含义-广义115定期租船合同不适航的法律后果不适航的法律后果《海牙规则》只有货物发生灭失、损坏,且灭失、损坏与船舶不适航有因果关系时,出租人才会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违反两项,解约/索赔,并不必然构成 “根本违约”(举证:承租人-不适航;出租人-谨慎处理),由此引起的货损货失承担责任;英国法,区分主要缺陷与次要缺陷,由此引起的货损货失承担责任;116定期租船合同2、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和尽快速遣的义务合理绕航:为了海上救助人命及财产,航行安全以及其他合理需要前提下产生的绕航;•承租人的过错产生的绕航•为了船上所有货物的利益,而非船东单独利益或任何一批货物的利益;•合理绕航的举证责任在于船方不合理绕航: 没有正当理由而偏离合同约定、通常和适当的航线;视为“根本违约”,后果:•取消合同,提请损害赔偿;•保留租约,要求损害赔偿;•拒付运费,或仅支付比例运费;•使货物保险准则失效•货方拒绝共同海损分摊117定期租船合同3 3、《海商法》规定、《海商法》规定违约责任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船,过失延误,解约/赔偿;延误时,通知承租人(48h);出租人交船,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承租人解约/赔偿;租期内不适航,不视为违约,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在合理时间尽快恢复;(24h)侵权责任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其责任是其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其责任范围与其义务范围是一致的。
118定期租船合同4 4、出租人的免责、出租人的免责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对货物在责任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否负责,依其本人、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无过失而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所致,或者由于他们的过失所引起的火灾所致,出租人也可以免责119定期租船合同4 4、出租人的免责、出租人的免责2001-BALTIME规定由于出租人或者其经理人在适航上未谨慎处理,而致使交船延误或租期内延误,以及货损货失,不能免责不负责由于其受雇人的疏忽或者不履行职责,而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产生的损害或者延误不负责因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限制所产生的灭失和损害;NYPE’46的规定,见书P160120定期租船合同二、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二、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 安全港口:在没有不正常的情况下,对一艘具有良好的航海设备和驾驶技术的船舶,在驶入、驶出和使用该港时,不至于遭遇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异常情况:不属于港口特性,不由承租人控制的非正常事件;•用良好船艺安全分为实质上的安全和政治上的安全 1 1、保证港口或泊位的安全性、保证港口或泊位的安全性121定期租船合同2 2、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首要义务:在指定港口时,该港口可望是安全的;继发义务:由于指定后,异常事件的发生,该港口变得不安全时,承租人有义务取消这一指示,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有义务重新指示一个可望安全的港口违约船方可以拒绝接受指示,承租人仍坚持,出租人可以撤船;通知承租人为避免损失而采取合理措施,发生费用可以索赔索赔122定期租船合同第七节第七节 使用与赔偿条款使用与赔偿条款 船舶航行安全和管理方面听从出租人船舶营运方面听从承租人承租人的不合理指示与租船合同无关船舶航行安全和管理方面任何不合理命令,如倒签提单一、船舶使用一、船舶使用123定期租船合同1 1、指示、指示船舶港口代理的指示港口当局的指示燃油供应商的指示货方的指示124定期租船合同A A、船舶港口代理的指示、船舶港口代理的指示船舶代理(shipping agent),根据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办理船舶在港口的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的手续。
英国法,由承租人任命并支付报酬的代理人只有船长在执行船舶的港口代理就船舶营运方面做出的指示时,港口代理视为承租人的代理;港口代理就船舶航行方面做出的指示,由出租人自己负责;125定期租船合同B B、港口当局的指示、港口当局的指示如果承租人指示船舶驶往的装卸港由港口当局下达装卸作业指令,就认为承租人默许船长执行港口当局的指示,出租人才能要求承租人赔偿;对于港口当局做出的涉及船舶航行方面的指令,不能要求承租人赔偿126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1976年2月,"Erechthion'轮以TCT方式出租给承租人,进行从纽约法拉盛(Flushing)到西非港口之间的运输,在租约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指示船舶在尼日利亚Bonny河哈尔科特港(Harcourt )卸货,Bonny河的水上交通由哈尔科特港口当局负责进入Bonny河后,引航员登船,由于‘Erechthion"轮吃水太深,不能直接进入哈尔科特港,不得不在Bonny河上减载,哈尔科特港口当局命令船舶去达维斯岛(Dawes )锚地,结果船舶搁浅,船舶被救助后回到鹿特丹港进行永久性修复,出租人向承租人索赔损失,争议交付仲裁127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仲裁庭裁决出租人胜诉,承租人有义务赔偿出租人遭受的损失,高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认为:在船舶营运方面,承租人有权做出命令和指示,由于船长执行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而给出租人或船舶造成损失,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
船舶驶往达维斯岛(Dawes )锚地的目的很明显,即为了卸载部分货物使船舶减载,所以驶往锚地的指示显然是船舶营运方面的指示承租人指示船舶驶往哈尔科特港,意味着将由哈尔科特港港口当局安排船舶卸货地点,决定船舶何时卸货,在卸货地点确定前,承租人不能做出任何有效的指示,很明显,指示船舶在何处卸货的权利由承租人转移给了港口当局128定期租船合同C C、燃油供应商的指示、燃油供应商的指示与港口当局的法律地位类似129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1972年8月,Mediolanum轮被以NYPE格式出租,租期内,承租人安排船舶在洛杉矶装载石油焦炭,经巴拿马运河运至根Ghent,承租人安排好一家位于巴拿马Las Minas的精炼厂为船舶提供燃油,10月25日,承租人在巴拿马的港口代理指示船长前往Las Minas的精炼厂加油,引航员为精炼厂的员工,登船协助船长将船开往加油海域,由于泊位拥挤,精炼厂指示引航员将船引航至另一加油地点,船舶在驶往新加油地点途中不幸搁浅在海图上未标明的珊瑚礁上,并遭受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索赔维修费、船舶搁浅及因此进行维修损失的佣金和燃油费130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仲裁庭认为,为了使船舶在Las Mina的精炼厂加油,能够推断承租人让精炼厂指定加油地点,言外之意是承租人在巴拿马的港口代理授权精炼厂作出指示,因此,承租人要对出租人的损失负责,一审法院维持了该仲裁裁决。
上诉法院推翻该仲裁裁决,Kerr法官讲到,相对于承租人而言,精炼厂处于独立合同人的地位,根据租约第2条承租人有义务提供燃油的规定,我们会很自然的认为在承租人和精炼厂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是,存在疑问的是,认为精炼厂是承租人的代理做出指示或选择船舶在Las Minas港加油的最终地点是否恰当,我们似乎完全可以认为精炼厂同港口主管当局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行为不应视为承租人的代理行为而由承租人承担责任131定期租船合同D D、货方的指示、货方的指示货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货方并不一定是承租人,更不是定期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的承租人代理人;承租人和货方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不能将货方的行为视为承租人的行为,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船长不应听从货方的指示,特别是在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存在矛盾时132定期租船合同2 2、承租人有效指示的构件、承租人有效指示的构件不得与船长拥有的有关船舶安全与船舶航行的传统权利冲突不属于根据合同无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必须公平、合理、合法命令和指示的形式要求—让船长知悉为目的133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在Hill Harmony一案1371,Hill Harmony轮是一艘15,622总吨的散货船,以合并了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NYPE格式出租,租期内又以NYPE格式TCT转租。
1993年10月,该轮曾经从旧金山附近的Benic驶往日本的Tsukumi,在跨越太平洋期间,遇到恶劣天气,致使船舶遭受严重损坏1994年3月份,根据气象导航机构( Ocean Route )的建议,转承租人向船长发出指示要求船舶行走航程较短的大圆航线可是,船长坚持走偏南的等角线航线(rhumb line route ),该航线需要更长的时间并且消耗更多的燃油134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仲裁员认定的事实是,船长按照偏南的航线航行,是因为船舶行走大圆航线时曾因恶劣天气遭受损失然而,有证据证明,许多其他船舶在1994年初按照大圆航线航行没有遇到任何麻烦,因此仲裁庭多数裁决船长没有理由不听从转承租人的指示上议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中,船长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大圆航线提出质疑,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等角线航线是该航次的通常航线,采用大圆航线的指示是关于船舶营运方面的指示而不是航行方面的指示135定期租船合同3 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如果船长没有执行承租人的合法命令和指示,出租人应当对此负赔偿责任因此,船长应当谨慎且尽快地对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做出处置;如果承租人做出了一个根据租约无权做出的指示,船长有权拒绝,但是,只要在租约期内,并且客观条件允许,承租人有权由一个合法指示取代原先的非法指示,坚持一个非法的指示,出租人可以视为租约解除,签订其他租约并索赔损失。
我国《海商法》,如果承租人向船长作出的命令和指示违反了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船舶应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的规定,出租人在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有权解除合同136定期租船合同二、索赔二、索赔不同于Baltime格式,在NYPE‘46格式中,并没有明示条款约定承租人要对出租人的损失赔偿明显违背使用条款,出租人解除合同,向承租人索赔不明显违背使用条款,先确定承租人与船长的关系,一般出租人也负部分责任137定期租船合同1 1、赔偿的含义及范围、赔偿的含义及范围含义:是指由于船长服从承租人合法命令和指示,给船舶造成损坏,或者使出租人遭受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对第三者收货人或者其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承租人负责对出租人做出赔偿范围:船长听从承租人的指示而给出租人产生的责任、灭失和损害,还包括合理的诉讼、辩护费限制:如果船长对承租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的询问就能够发现其指示的真正本质,由于疏忽未进行询问;虽然船长从所进行的询问得出错误的结论,但是船长并不存在疏忽;此外,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做出赔偿的权利还要受到其他一些限制138定期租船合同2 2、影响承租人赔偿责任的几个因素、影响承租人赔偿责任的几个因素因果关系可预见性规则出租人负责提供并支付费用的项目出租人接受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出租人的行为必须合理并尽力减少损失139定期租船合同a a、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概念: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果关系中断:在判定因果关系时发生了介入原因,使行为与损害之间原本存在的因果关系产生被阻隔。
说明在缺乏因果关系的证据时,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在船长在执行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的过程中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赔偿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在出租人140定期租船合同b b、可预见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含义: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违约方只对其在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超过其预见范围的损害不予赔偿在合同法领域,整个交易条件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立基于对合同订立时掌握的信息之上,这些信息决定了其可预见的范围141定期租船合同c c、出租人负责提供并支付费用的项目、出租人负责提供并支付费用的项目船员工资,包括一切船员可以合法得到的报酬船舶驶往危险地区所得到的额外奖金船舶附加保险费包括开往战争区域要付的战争附加保险费需要船靠船装卸作业要付的附加保险费等等除非出租人证明加保的原因是由于承租人违约造成,转运费用(costs of transhipment)也被认为是是航行中发生的通常费用142定期租船合同d d、出租人接受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出租人接受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般认为,在合同订立时,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指示船舶驶往某些贸易区、港口或允许装运某种货物,出租人应被视为接受了他应该知悉的一般风险,至于一些出租人不应该知悉的非一般性风险,这不影响出租人根据“使用与赔偿条款”向承租人索赔的权利。
143定期租船合同e e、出租人的行为必须合理并尽力减少损失、出租人的行为必须合理并尽力减少损失三重含义如果受害方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而没有采取,则对其所受损害的赔偿只限于若他采取了合理行动仍然会承受的那部分损失;受害方为减少违约方的损失,采取合理措施而作的花费,无论成功与否,均可以得到赔偿;一方违约后,如果受害方采取的行动事实上避免或减少了损失,那么损害赔偿亦应相应免除或扣减144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案例 在The White Rose一案[89],White Rose轮以Baltime格式出租;租约期间,承租人指示船舶在德卢斯(Duluth)装载谷物在装载货物过程中,一名装卸工人因私事擅自离岗,落入没有护栏的甲板舱隔层里;出租人向承租人索赔损失145定期租船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Donaldson法官驳回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的请求;因为出租人遭受损失,是因为船舶缺乏护栏(承租人对此不负责)及受伤人员自己的过失导致,而不是船舶听从承租人指示去德卢斯(Duluth装载谷物或者承租人选择了不胜任的装卸工人造成146定期租船合同三、承担货损责任(三、承担货损责任(ICAICA))Inter-club agreementInter-club agreement由于船舶不适航产生的货损,出租人承担;由于装卸操作不善或积载不当造成的货损,承租人承担;如果产生短卸或溢卸,双方各承担一半,除非能证明完全由于某一方的原因造成,另一方可以免责。
147定期租船合同四、装卸工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四、装卸工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装卸工人造成船舶损害时,船长发现后48小时以内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列明损害情况并由承租人指定一名验船师对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影响到船舶适航、船员安全或船舶进行商业活动的能力,承租人应立即安排船舶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修理期间租金照算;除了影响到3以外的其他损害,承租人可以选择在还船之前或之后进行修复,但不得影响出租人的正常营运工作 148定期租船合同第八节第八节 其他条款其他条款1、在期租合同下,船舶的营运安排由承租人负责,为了保障船舶安全,合同中往往订有此条款,限制船舶的航行区域要么规定只允许船舶在××范围内航行,要么规定船舶不得在××区域营运; 一、航行区域条款一、航行区域条款149定期租船合同2、在船舶保险中,航行区域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限制被保险船舶的航行范围的特约条款海上运输涉及到世界各个水域,但是,由于船舶航行的航线、区域、季节的不同,其所受的海上风险也不一样因此,为了避免特殊风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特别约定被保险船舶在某些区域或在一定时间的某些地区不能驶入 150定期租船合同3 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承租人坚持船舶驶往航行区域以外的某一地方,出租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提出损害赔偿;在合同履行之前或当中,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来突破原有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限制,但承租人应按要求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并保证对另行指定的航行区域内港口的安全性负责; 151定期租船合同二、合法货物条款二、合法货物条款合法货物:是指依据装卸港当地的法律、船旗国法律以及期租合同适用法律允许装运的货物,有的甚至允许装运军用品、军需品。
法律后果承租人指示船长装运合法货物以外的货物,船长有权拒绝装运;出租人在不知情或知情但提出抗议的情况下,指示船长听从命令,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索赔因装运此种货物而遭受的损失;承租人或托运人有默示义务不装运危险货物,保证装运货物对于运输而言是合理的安全的;装运危险货物或活动物,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152定期租船合同三、转租条款三、转租条款期租合同大多规定承租人有权转租,转租时应通知出租人(与合同法不同,合同法强调以同意为条件);原出租人与转租承租人没有直接的租船合同关系,转租承租人不能依据原合同或转租合同向原出租人索赔,原出租人也不能依据原合同或转租合同向转租承租人主张权利;原出租人承担义务、享有权利以原期租合同为主,不能因为转租,增加或减少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53定期租船合同四、救助报酬条款四、救助报酬条款承租人与出租人平均分享救助报酬与救助款项救助款项:救助报酬、酬金、特别补偿 154定期租船合同五、佣金条款五、佣金条款获取并支付:出租人获取全部租金情况下,才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无论经纪人是否有实际费用发生,是否遭受实际损失;当事双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佣金不超过一年的佣金计算的经纪人费用;出租人擅自不支付佣金,经纪人不能直接向出租人索赔,可以委托承租人代为向出租人索赔并主张权利,如果承租人拒绝,经纪人可将承租人与出租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155定期租船合同六、仲裁条款六、仲裁条款80%的期租争议由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有关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首席仲裁员与裁判长156定期租船合同七、首要条款七、首要条款常见的是并入《海牙规则》、美国《哈特法》、英国或美国的《海上运输合同法》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改变;并入条款的内容与其他条款发生冲突,并入的首要条款要优先适用; 157定期租船合同补充:期租下的提单签发补充:期租下的提单签发根据NYPE‘46格式的规定船长有义务签发承租人所呈交的提单;承租人可以自己签发提单。
不论采取上述哪种签发形式的提单,都将约束作为承运人的船东在当今的航运实践中,期租合约一般都约定由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代理签发提单,而船东在租约其他相应条款中规定若干限制性的条款避免由此产生的风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158定期租船合同第九节第九节 NYPE’46 NYPE’46与与NYPE’93NYPE’93之之比较比较NYPE’93NYPE’93之主要特点:之主要特点:便于理解和查阅便于理解和查阅合理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合理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反映实际中的习惯做法反映实际中的习惯做法适应于航运实践的发展适应于航运实践的发展发生变化的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主要条款修订变更的条款修订变更的条款增加的条款增加的条款159定期租船合同一、修订变更的条款一、修订变更的条款•船舶详述•合法货物•航次履行•燃油条款•交船与销约•租金支付与撤船•提单签发•停租160定期租船合同A A、船舶详述、船舶详述46–船型(如Fortune型还是Panamax型)、蒸汽机船还是内燃机船–船身的长度及宽度、船级、净登记吨、总登记吨、总载重吨、总舱容、吃水、航速、耗油量等93增加–船舶的建造日期(保险上的需要)–巴拿马或苏伊士运河吨位–船舶减速后的耗油量,船舶在港内作业或无作业时的柴油耗量–船员的人数及国籍–船舶的船舱数、舱盖数、舱盖的型号,各舱的长宽高及容积–船舶的吊机、起吊能力及吊机的外展,甲板及船舱的结构强度,船舶高度等等161定期租船合同B B、合法货物、合法货物46–没有除外货物的规定–不允许装运活牲畜93 除外货物–危险货物–活牲畜–易燃、易爆货物–军火–核材料、放射性物质162定期租船合同C C、航次履行、航次履行46–承租人在船长监督下负责装载、积载、平舱作业–负担相应的费用–尽快速遣93–承租人在船长监督下负责整个作业过程–负责作业的费用和风险–负责更换不适职船员–合理速遣163定期租船合同D D、燃油条款、燃油条款46–没有规定燃油质量–都是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出现的93•燃油质量条款–1.燃油质量的标准:或者符合双方约定的具体标推或者适合在船舶主机或辅机中燃烧。
–2、船东有权向承租人索赔因燃油不合格而引起的船舶机器损坏–3、因燃油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船速减慢、燃油消耗量增大以及其他时间损失和后果船东都不负责,此责任由承租人自负164定期租船合同E E、交船与销约、交船与销约46–规定若出租人未能在约定日期交付合格的船舶,承租人有权解除租约93–如果出租人经过谨慎处理,仍无法做好交船准备,在预计驶往交船地点或港口前的七天,要求承租人宣布是否解除租约–如果承租人选择不解除租约,或者没有在两天内或销约日之前做出答复,则出租人预计做好交船准备之日后的第七日视为新的销约日–如果船舶此后又发生了延误,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再次作出宣布165定期租船合同交船地点交船地点46–泊位交船条款–在承租人控制之下并由其指定的某一码头、泊位或地点,该码头、泊位或地点应使船舶在任何潮汐下安全停泊并永远处于漂浮状态–如果承租人未能提供上述泊位的话,则等泊时间由承租人负担,租金继续计算93–并没有规定特定泊位、码头或港口交船,而是仅仅规定一个较大的交船范围–交船的具体地点通常由出租人在该范围内选择166定期租船合同交船状态交船状态46–要求船舶绝对适航–规定交付的船舶应当紧密、坚固、结实,并在各方面适合于运输服务,并没有使用“谨慎处理”(due diligence)的一词进行限制。
93–只需适合于一般的普通货物运输即可,而不必满足任何一种货物的特殊要求–还增加了有关出租人交船前通知的义务167定期租船合同F F、租金支付与撤船、租金支付与撤船46–租金应以美元现金在纽约提前半个月预付(in advance)承租人若没有准时及足额支付租(punctual and regular payment of hire),出租人有权撤回(withdraw)船舶93–租金可用不同方式表示,如每30天XX美元,每净吨XX英镑;–将“现款”(in cash)一词删除,“美元”只作为一种可供选择使用的支付币种(or in United States Currency);–没有对付款地点作出规定,只留出一栏空格供当事人填写所需的付款地点168定期租船合同G G、提单签发、提单签发46–船长应根据大副或理货员收据签发所呈上的提单93–船长应根据大副或理货员收据签发所呈上的提单或运单–有船东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代船长签发所呈上的提单或运单;–所有提单或运单都不能违背本租约;–因货物装在甲板上所带来的风险、费用和责任由承租人、发货人和收货人承担169定期租船合同H H、停租、停租46 停租事项–船员或物料的不足–火灾及船速降低–船体、机器或设备的故障或损坏–搁浅(grounding)–因船舶和货物发生海损事件而引起的滞留–为检查或油漆船底而入坞–其他阻止船舶充分作业的事件93–将“人员不足” 修改为“高级船员或船员的不足和/或错误和/或罢工”;–“其他阻止船舶充分工作的类似事件”–增加:将因船舶被扣押而延误;–增加:停租期间船舶使用的燃油由船东承担–排除:“货物潜在瑕疵,质量原因”造成的滞留;–相等距离条款、返回条款–征用条款、走私条款、证书条款、偷渡条款170定期租船合同二、增加的条款二、增加的条款•船舶检验•可利用的空间•运载毒品•战争•战争解约•征用船舶•货物索赔•其他171定期租船合同船舶检验船舶检验–规定对哪些项目进行检验–对检验人员的指定、验船报告、验船损失时间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可利用空间可利用空间–甲板货的规定毒品条款毒品条款–承租人装载毒品或类似物品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和风险战争条款战争条款–因发生战争及类似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如何分担风险、责任–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如何承担损失172定期租船合同谢谢!谢谢!173定期租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