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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计算销售(营业)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的一种涉税业务。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的一种涉税业务。一、税收政策规定一、税收政策规定(一)增值税条例(一)增值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财政部令【2008】第】第050号号 ) 第四条第四条
2、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3、消费;(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者个人。 (二)所得税有关规定:(二)所得税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理问题的通
4、知 ( 国税函【2008】第828号 )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5、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前述二、前述8种视同销售情况的有关会计处理:种视同销售情况的有关会计处理:(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二)销售代销货物; 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 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 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第一种:视同
6、买断方式第一种:视同买断方式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
7、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售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
8、品100件,件,协议价为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元件,成本为120元元/件。代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司无关。 分析: 甲公司(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接上例: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
9、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 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 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
10、相应的成本。 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二种:收取手续费方式第二种:收取手续费方式 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
11、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
12、目;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l00元,该商品成本为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为l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销售10件。 假定按代销协议,B企业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给A企业。B企业实际销售时每件售价120元。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发出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l l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 l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发出商品 6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70 贷:应收账款 1070 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l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付账款 1170 借:应付账款 117
14、0 贷:银行存款 1170 接上例:假定A企业按售价的10%向B企业支付手续费。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发出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l0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发出商品 600 借:销售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70 贷:应收账款 1070 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2)对外销售时对外销
15、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应付账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付账款 17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0 贷:银行存款 1070 主营业务收入 10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天的当天; (三
16、)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外;(异地销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货物移送的当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地点: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对实行统一核
17、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向总机
18、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购货
19、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异地销售实现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否则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也同时确认收入。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值税应税项目;1、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 例:华强公司欠三星公司购货款800 000元。经协商,华强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即计税价格)为600 000元,实际成本为400 000元,未计提存货
20、跌价准备。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三星公司对应收华强公司货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接受华强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商品入库,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华强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三星公司 8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98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400 000 2、自产自用的内部结转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将自产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类业务是一种内部结转关
21、系,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用于集体福利时账务处理如下:、用于集体福利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个人消费: (1)计算发放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实际发放福利时 借
22、: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体工商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借:应付股利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
23、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贷:库存商品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总结: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二)销售代销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六)将自产、
24、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
25、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项目目; 三、 常见涉税问题常见涉税问题 企业经常发生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企业经常发生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捐赠、广告、样品、发放福利、进的货物用于捐赠、广告、样品、发放福利、管理部门消费,以及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管理部门消费,以及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业务,有的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业务,有的企业在账面反映一部分,有的往往不将这类企业在账面反映一部分,有的往往不将这类业务在财务环节核算,而是直接从车间或成业务在财务环节核算,而是直接从车间或成品仓库环节发出,有的在财务环节以生产
26、损品仓库环节发出,有的在财务环节以生产损耗来处理,有的甚至不做账务处理,财务与耗来处理,有的甚至不做账务处理,财务与仓库、车间数据不符,从中逃避缴纳税款。仓库、车间数据不符,从中逃避缴纳税款。四、主要检查思路与方法1、检查“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及贷方对应科目。2、核实税金计算和提取是否正确。 3.、核实账面记载损耗、破碎业务情况。4、到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环节进行实地核查, 5、到企业所属后勤服务、招待所、食堂等非生产部门调查使用本企业货物的情况、如何结算等情况,与企业财务记载情况核对。五、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27、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施细则 2、计算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注意计算缴纳流转税、所得税的区别 国税函【国税函【2008】第】第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财政部令【财政部令【2008】第】第050号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28、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为: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确定。 3、调账 (单独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