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钢圈公司章程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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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山 东 兴 民 钢 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章程2011 年 2 月1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 . 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第三章 股份 . 4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第一节 股东 . 8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第五章 董事会 . 23第一节 董事 . 23第二节 董事会 . 26第三节 独立董事

2、 . 30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1第七章 监事会 . 32第一节 监事 . 32第二节 监事会 . 33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5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第十一章 章程修订 . 42第十二章 附则 . 42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根据第九条第十条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3、的组织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70000200000757。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3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60 万股,于 2010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名称中文全称

4、: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民钢圈”)英文全称:Shandong Xingmin Wheel Co., Ltd.(简称Xingmin Wheel)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住所: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26571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04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5、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经理”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3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 围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市场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诚信经营、规范治理,高质量、高效率地合法从事各项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价值,为股东创造合理投资回报。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车轮、钢管、橡塑制品、钢化

6、玻璃、五金配件;销售农用运输车及钢材,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表仪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7、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公司各发起人在公司发起设立时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出资方式如下:412345789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序号6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姜开云张波刘云利梁群升王兵高赫男梁志善周文学王杰功崔积和管海清宋福波张文峰姜海刘荫成吕守民张发志张涛陈云经张鹏王金逊宋连忠王强李元建吕荣广刘殿强臧运平刘振国姜军彭忠臣李亚萍王占铎宋建波邹学艺持股数(万股)9152.40804.78789.00789.0094.6878.90134.13157.80

8、142.02126.24110.46126.2494.68157.8088.3794.6878.9063.12110.4615.7823.6763.1231.5623.6715.7836.2917.36583.86394.50552.3031.5615.7823.6723.6728.4031.56157.8025.25出资方式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5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39404

9、14243444546474849姚恒东王翠英季明坤周成军张洪波孙希连李增安李明军张福辉陈学利孙民志28.40121.5123.6725.2515.7878.9026.8328.4015.7894.6831.56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104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10、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 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6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11、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要约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

12、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此条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发起人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3、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7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14、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 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

15、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以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其他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8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16、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财务会计报告;(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四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第三十

17、六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18、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行

19、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四)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20、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10山东兴民钢圈股份

21、有限公司(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本章程;公司章程(十一)(十二)(十三)30%的事项;(十四)(十五)(十六)他事项。(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22、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可授权董事会对于与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事项作出决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二分之一)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23、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11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审议本条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24、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

25、多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安排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12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三)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四)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将通过多种

26、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 会议的召集、召

27、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28、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13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29、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30、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14山东兴民钢圈

31、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二) 有明确提案内容和具体决议事项;(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个工作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32、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第六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十一条涉及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股份派送和

33、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和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5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34、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35、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16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

36、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

37、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

38、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39、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40、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七条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41、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18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十条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42、,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43、规定应当以普通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19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44、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三)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四)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一) 关联股东

45、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有争议的股东向股东大会作出其为非关联股东的书面承诺后,参与表决。若其他股东、监事仍有质疑,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或依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七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20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46、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适用于本条款中所涉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一届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拟选任董事、监事的建议名单,并选举表决产生。第二届起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首先由董事会提出拟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持有或

47、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或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欲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书面提交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案应附上一下资料:1. 提名人的身份证明;2. 提名人持有 5%或以上公司股份的凭证;3. 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4. 被提名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5. 被提名人无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如有需要,公司可以要求提名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公证。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

48、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对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21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49、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至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当选为董事(监事)。候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50、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

51、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22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七条会议

52、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

53、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54、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23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55、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56、;(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并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24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57、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58、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的前提下,经董事长同意,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出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说明情况,但在讨论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参加此次会议的法定人数。第一百零七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

59、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披露。第一百零八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后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25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60、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61、执行。第二节 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62、联交易、借贷等事项;26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63、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拟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该规则规定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的成员为公司的董事,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

64、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一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二的范围内决定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本条前款规定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担保事项进行决策,但不得违反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一百一十九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但如果该担保事27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项涉及董

65、事回避表决情形,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具体回避措施为:(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核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第一百二十一条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

66、持董事会会议;(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

67、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四)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28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五) 监事会提议时;(六) 总经理提议时;(七)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召开时。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二

68、) 会议期限;(三) 事由及提案;(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69、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70、下内容:29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二)出席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71、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产生程序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72、得超过六年。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30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制订独立董事制度,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和工作程序,该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人数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而定、财务总监一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73、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期,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六条未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聘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的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 组织实施董事

74、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不含董事会秘书);(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 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31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章程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75、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二)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76、职责。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32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章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77、由公司职工通过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第一百六十条监事连续

78、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工会委员会予以撤换。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议。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79、二节 监事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33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

80、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

81、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制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34、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

82、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第一百七十二条议事规则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参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具体办法由监事会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就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投票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和审 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七十四条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83、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35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章程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84、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加分配利润。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85、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派发事项。原则上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其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不应

86、低于百分之五十,并且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36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节 内部审计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87、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公司财务报

88、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37、 、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公司章程(一) 以专人送

89、出;(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三) 以信函或传真方式送出;(四) 以公告方式送出;(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八十九条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九十条者电话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一条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二条方式进行。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者电话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者电话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90、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38、 、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章 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91、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

92、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条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39、 、 、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93、章程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上公告。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零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94、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二百零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四)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

95、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40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96、下列职权:(一)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97、。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结束后

98、,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41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公司章程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一 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99、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当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一十八条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十二 章 附则第二百二十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100、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42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一条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本为准。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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