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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八专题八 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一、一、当前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当前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分配四医疗损害四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五关于医疗机构的五关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六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六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承担七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七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免责事由一)法律适用的二元化二)证据认定难 三)是审限内结案难 四)是矛盾化解难 五)是鉴定采信难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
2、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患者的损害三)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相关案例:北大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 (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一般情形2.过错推定_特殊情形(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1.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2.例外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医学会专家鉴定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3、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民事诉讼法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鉴定。 侵权责任法第55条、56条第五十五条
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一)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的概念和法理依据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即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后,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
5、疗机会自愿作出选择的权利。 医师的说明义务来源于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 二).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 1、医务人员在通常的诊疗活动中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2、特殊情况-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三)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1.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2.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1)疾病状态下意识障碍患者的代理权行使 2)心理脆弱患者的代理权行使 四)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限制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相关案例 一)一般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雇主责任二)会诊及外聘情况下承担
6、法律责任的主体连带责任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33条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l)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侵权责任法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
7、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我以为中医不过是有意或无意的骗子医疗损害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纠纷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赔偿项目医疗事故赔偿医疗过错赔偿1医疗费已发生医疗费+预期医疗费(基本医疗费)已发生医疗费+预期医疗费(根据治疗需要确定)2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
8、平均工资为基数)误工时间收入标准(以实际收入为基数)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相同4陪护费陪护时间陪护人员收入标准(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陪护时间陪护人员收入标准(实际收入)5残疾生活补助费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普及型器具费用普通适用器具费用7丧葬费事故发生地丧葬费补助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8被抚养人生活费患者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
9、支出)抚养年限9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相同10住宿费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住宿天数相同11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死亡最多赔6年,伤残最多赔3年)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由法院酌定12死亡赔偿金无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13营养费无根据医嘱,实际发生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
10、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11、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
12、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8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
13、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包括个人诊所医务人员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医务人员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注册在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待聘人员和个体行医者侵权责任法57条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诊疗行为的一般表现(1)误诊。(2)贻误治疗 3)不当处方 4)不当手术和处置 5)手术或者处置导致病人不应有的伤害 6)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导致病人的伤害或其他损失 北大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2005年12月,熊卓为正
14、在申请第三个自然科学研究基金,因长期伏案工作,她有些腰疼,到北大第一医院拍片之后发现腰椎出现轻度滑脱,北大第一医院的骨科主任李淳德诊断需要尽快手术。住院后的第二天一早,骨科主任李淳德就给熊卓为做了骨科手术。不过手术后,熊卓为并没有像医生说的那样很快恢复,病情反而突然严重起来。1月31日,手术后的第7天,北大第一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对于熊卓为的死亡,北大第一医院的结论是,手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王建国逐个上网去查病例当中出现的医生和护士,发现段鸿洲、于峥嵘和肖建涛是没有资质的。一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15、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三是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这样规定既克服了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疾病名称、诊断依据、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与弊,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拟采用的医疗措施及其诊疗效果和预计大致所需的费用、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险性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北京 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书上签字,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因抢救无效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