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及实施条例李雪晖第一节第一节 纳税人、征税对象及税率纳税人、征税对象及税率 一、纳税人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纳税人纳税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控制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标准)地和实际管理控制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标准) 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或者依照外国者依照外国( (地区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境内的企业防止避税地注册壳公司返程投资所(防止避税地注册壳公司返程投资所可能导致的避税问题)上述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可能导致的避税问题)上述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人纳税人----实际管理机构;机构、场所实际管理机构;机构、场所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 1)管理机构、营)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业机构、办事机构; ((2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资源的场所; ((3 3)提供劳务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 ((4 4)从事)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营业代理人视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9]82[2009]82号号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 (四)企业1/21/2(含(含1/2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二、征税对象二、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实际联系;所得实际联系;所得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和其他所得 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所得来源地所得来源地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确定: ((1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确定; ((2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 5)利)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 6)其他)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三、 税率税率v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5%v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得缴纳20%20%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税率)第二节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免税收入入-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 ((2 2)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3 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4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资收益; ((5 5)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6 6)租金收入;)租金收入; ((7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9 9)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收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公允价值价值确定收入额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定的价值 收入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收入收入——视同销售等视同销售等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所涉及的成本费用扣除问题注意所涉及的成本费用扣除问题 :可以扣:可以扣除除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828828号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828828号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828828号号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 四、本通知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执行对日起执行对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 日以后尚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原则规定原则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规定的除外 收入收入----收入确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收入确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v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收入的实现v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v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收入的实现 v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收入----收入确认的原则收入确认的原则v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的实现 v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12个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确认收入的实现v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价值确定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收入的实现: 1.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核算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手续时确认收入 2.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确认收入 3.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为购进商品处理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算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下列方法: 1.1.已完工作的测量;已完工作的测量; 2.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按规定确认收入: 1.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 5.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服务时确认收入 8.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二、不征税收入二、不征税收入 “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性资金的收入 注意不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所得的区别:可注意不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所得的区别:可以扣除相应的费用以扣除相应的费用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财政性资金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8]151[2008]151号号 一、财政性资金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财税[2008]151[2008]151号号 财税财税[2008]151[2008]151号号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免税收入三、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之一免税收入之一--------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利息收入 免税收入之二免税收入之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之二免税收入之二--------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税率差补税?)(税率差补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12个月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取得的投资收益 (鼓励长期投资)(鼓励长期投资) 免税收入之三免税收入之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12个月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取得的投资收益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009〕〕6969号号 四、四、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于2007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的规定处理 免税收入之四免税收入之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 1)依法履行非营)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利组织登记手续; ((2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动; ((3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向社会公告;(6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免税收入之四免税收入之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上述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上述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扣四、 扣 除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扣扣 除除v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直接扣除 v企业的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v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扣除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成本、费用、税金 v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v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外 v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扣除扣除---损失及其他支出损失及其他支出v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v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的、合理的支出 扣除扣除------工资薪金工资薪金的的扣除扣除 企业发生的企业发生的合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是实际发放原则注意是实际发放原则 什么叫合理的?为将来制订政策开口子什么叫合理的?为将来制订政策开口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题的通知 ( (国税函国税函[2009]3[2009]3号)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合理工资薪金”,是,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的“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得额时扣除扣除扣除------“三费三费”的的扣除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总额14%14%的部分,准予扣除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2%的部分,准予扣除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留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留有口子),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有口子),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2.5%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国税函[2009]3[2009]3号)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下内容: ( (一一)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 (二二)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三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扣除扣除--- “--- “四费一金四费一金””的的扣除扣除v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v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有待进一步明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有待进一步明确) ) 扣除扣除--- --- 保费保费的的扣除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扣除扣除--- --- 借款费用借款费用的的扣除扣除v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v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条例的规定扣除成本,并依照条例的规定扣除 扣除扣除--- --- 利息利息的的扣除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1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的数额的部分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82008〕〕121121号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 (一)金融企业,为5 5::1 1;; (二)其他企业,为 (二)其他企业,为2 2::1 1 财税〔财税〔20082008〕〕121121号号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除扣除------汇兑损失汇兑损失的的扣除扣除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扣除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的扣扣除除v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按照发生额的60%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营业)收入的5‰5‰ v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留有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留有口子),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子),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15%的部分,准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扣除扣除------专项资金、财产保险保费专项资金、财产保险保费的的扣除扣除v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v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扣除扣除------租赁费、劳动保护支出租赁费、劳动保护支出的的扣除扣除v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v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扣除扣除------管理费管理费的的扣除扣除v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因为居民纳税人(因为居民纳税人汇总纳税,收入支出相抵)汇总纳税,收入支出相抵)v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8686号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扣除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的扣除扣除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9[2009]29号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不得扣除 1.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保金等后余额的15%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10%计算限计算限额。
额 2.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5%计算限额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9[2009]29号号扣除扣除------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的扣除扣除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57[2009]57号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57[2009]57号号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 (三)债务人逾期3 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57[2009]57号号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的债权;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57[2009]57号号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57[2009]57号号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 (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的透支款项; (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 (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57[2009]57号号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已连续停止经营3 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资期限已超过10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 3年经营亏损导致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 3年以上的;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57[2009]57号号 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 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57[2009]57号号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 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扣除扣除------捐赠的捐赠的扣除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利润亏损时如何处理,取决于将来的规定)(会计利润亏损时如何处理,取决于将来的规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操作性强)(操作性强) 扣除扣除------捐赠的捐赠的扣除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 4)收)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业; ((5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者营利组织;(6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务;(7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 8)捐赠者)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 9)国)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不得五、不得扣除项目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性投资收益款项; ((2 2)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 ((3 3))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 ;(;(4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损失; ((5 5)前述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前述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 6)赞)赞助支出;助支出; ((7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8)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不得不得扣除项目扣除项目----赞助支出与准备金支出)赞助支出与准备金支出)v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v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等准备金支出练习题练习题 (一)某企业(一)某企业20082008年全年取得收入总额为年全年取得收入总额为30003000万万元,取得租金收入元,取得租金收入5050万元;销售成本、销售费用、万元;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管理费用共计28002800万元;万元;““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中列支3535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灾区捐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灾区捐款款101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 5万元,非广告性万元,非广告性赞助赞助2020万元 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练习题答案练习题答案 ((1 1))会计会计利润利润=3000+50-2800-35=215=3000+50-2800-35=215(万元)(万元) ((2 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15×12%=25.8=215×12%=25.8(万元)(万元) 大于大于1010万元,公益性捐赠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万元,公益性捐赠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3 3)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纳税调增)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纳税调增5 5万元;万元; ((4 4)非广告性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2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增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增 ((5 5)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215+5+20=240=215+5+20=240(万元)(万元) ((6 6)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40×25%=60=240×25%=60(万元)(万元) 六、六、亏损弥补亏损弥补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免税收入入- -各项扣除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亏损,是指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为了国家税收利益)(为了国家税收利益) 练习题练习题 (三(三) )下表是某企业下表是某企业1010年盈亏情况假设该企业年盈亏情况假设该企业一直执行一直执行5 5年亏损弥补期,请分步说明如何弥补亏损年亏损弥补期,请分步说明如何弥补亏损企业企业1010年内应纳所得税总额(税率年内应纳所得税总额(税率33%33%) 年度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获利获利 90 -60 -80 -30 50 90 -60 -80 -30 50 年度年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获利获利 10 30 30 80 120 10 30 30 80 120练习题练习题(1)1991(1)1991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90=90 33%=29.7(33%=29.7(万元万元) )(2)1992(2)1992年亏损到年亏损到19961996年弥补完年弥补完. .(3)1993(3)1993年亏损到年亏损到19981998年仍未弥补完年仍未弥补完, ,从从19991999年起不能年起不能 再弥补再弥补. .(4)1994(4)1994年亏损到年亏损到19991999年弥补完年弥补完,1999,1999年盈余年盈余5050万元万元. .(5)10(5)10年应纳税总额年应纳税总额=29.7+(50+120)=29.7+(50+120) 33%33% =29.7+56.1=85.8( =29.7+56.1=85.8(万元万元)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v资产的计价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资产的计价原则(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12个月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具、工具等注意与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的定义不(注意与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同)同)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 ((1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 ((4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进行摊销)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支出(进行摊销)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出增加计税基础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资产的折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定资产; ((2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 4)已足)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5)与经营)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产入账的土地; ((7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1)房屋、建筑物,为)房屋、建筑物,为2020年;年; ((2 2)飞)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10年;年; ((3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家具等,为5 5年;年; ((4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输工具,为4 4年;(年;(5 5)电子设备,为)电子设备,为3 3年。
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898号号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价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价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沿袭了新会计(沿袭了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准则的规定)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下: ((1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10年;年;((2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 3年。
年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无形资产的定义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无形资产的计价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无形资产的摊销资产的摊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 2)自创商誉;()自创商誉;(3 3)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无形资产的摊销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10年。
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1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定义: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 1)项和第)项和第((2 2)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处理处理((1 1):):摊销: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条第(1 1)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用年限分期摊销;第(2 2)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处理处理((2 2):):计入原值折旧:计入原值折旧:改建的固定资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 1)项和第()项和第(2 2)项)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 1)项和第()项和第(2 2)项规定外,应当)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定义: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3 3)项所称固)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出: ((1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税基础50%50%以上;(以上;(2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延长2 2年以上。
年以上 处理:一律摊销:处理:一律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第(3 3)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分期摊销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与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与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区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区分v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主要针对房屋建筑物而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主要针对房屋建筑物而言 两种处理:摊销;计入原值折旧两种处理:摊销;计入原值折旧v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主要针对房屋建筑物以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主要针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如:设备的修理修配支出的固定资产,如:设备的修理修配支出 一种处理:一律摊销一种处理:一律摊销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4 4)项所称其他应)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 3年。
年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开办费问题开办费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898号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投资资产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投资资产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本: ((1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存货存货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料和物料等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存货的计价存货的计价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转让资产转让资产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改组企业改组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为支付的形式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优惠条件的除外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处理: 1.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不变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价值为基础确定 3.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在重组后连续12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50%以上,可以在以上,可以在5 5个纳税年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的85%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并企业承继 3.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业继续弥补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4.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下简称““新股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旧股””),),““新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如不需放弃““旧股旧股””,则其取得,则其取得““新股新股””的计税基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持有的““旧股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平均分配到““新股新股””上。
上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 3年(含年(含3 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100%直接控股关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的比例计算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2[2009]202号(不讲)号(不讲) 十、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十、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12个月内分步对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第四节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额,为应纳税额 即:即: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及项目投(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及项目投资税收抵免)资税收抵免)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境外投资税收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际联系的应税所得2323条)条) 5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 5个纳税年度个纳税年度 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境外投资税收抵免------抵免方法抵免方法v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v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为将,(为将来综合抵免开口子)来综合抵免开口子)该抵免限额应当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不分项计算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境外投资税收抵免------抵免公式抵免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所得总额 练习题练习题 例:某国有公司当年度境内经营业务应纳税所例:某国有公司当年度境内经营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为得额为2 0002 000万元,其在万元,其在A A、、B 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 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600万元,其中生产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经营所得为500500万元,万元,A A国规定税率国规定税率40%40%,特许权使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费所得为100100万元,万元,A A国规定税率为国规定税率为20%20%;;B B国分支机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4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为250250万元,万元,B B国规定税率为国规定税率为30%30%,租金所得为,租金所得为150150万万元,元,B B国规定税率为国规定税率为10%10%。
请计算该公司当年度境内请计算该公司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外所得汇总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练习题练习题((1 1)公司境内外所得汇总应纳所得税税额=()公司境内外所得汇总应纳所得税税额=(20002000++600600++400400))×33%×33%==990990(万元)(万元)((2 2))A 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已纳税额=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已纳税额=500×40%500×40%++100×20%100×20%==200200++2020==220220(万元)(万元) A A国分支机构税额抵扣限额=国分支机构税额抵扣限额=((2000+600+4002000+600+400))×33%×600×33%×600 ((2000+600+4002000+600+400))==198198(万元)(万元) 因为因为198<220,198<220,所以抵扣所以抵扣198198万元万元练习题练习题 ((3 3))B B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已纳税额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已纳税额=250×30%=250×30%++150×10%150×10%==7575++1515==9090(万元)(万元) B B国分支机构税额抵扣限额=国分支机构税额抵扣限额=((2000+400+6002000+400+600))×33%×400×33%×400 ((2000+400+6002000+400+600))==132132(万元)(万元) 因为因为132>90 132>90 所以抵扣所以抵扣9090万元万元 ((4 4)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后缴纳所得税税额)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后缴纳所得税税额990-990-198-90-=702198-90-=702(万元(万元) 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境外投资税收抵免------间接抵免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限额内抵免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境外投资税收抵免------间接抵免间接抵免v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20%以上以上股份 v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20%以上股份,以上股份,具体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几层抵免?;计算公式?)(几层抵免?;计算公式?)v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的有关纳税凭证 财税财税[2009]125[2009]125号号------三层抵免三层抵免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接持有20%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 第一层: :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20%以上股份的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 第二层 第二层: :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20%以上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达到20%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 第三层: :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20%以上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达到20%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财税财税[2009]125[2009]125号号------计算公式计算公式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所得税后利润额 举例说明:举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拥有设于假设甲公司拥有设于C C国乙公司国乙公司4040%的股份,假%的股份,假设设C C国公司所得税率为国公司所得税率为2020%当年乙公司净利润%当年乙公司净利润2002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200/(1-20%)×20%=50200/(1-20%)×20%=50万元,万元,分配分配100100万元,乙公司分得万元,乙公司分得4040万元,乙公司又拥有设万元,乙公司又拥有设于于C C国丙公司国丙公司6060%的股份,当年丙公司净利润%的股份,当年丙公司净利润100100万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元,实际缴纳所得税100/(1-20%)×20%=25100/(1-20%)×20%=25万元,分万元,分配配5050万元,乙公司分得万元,乙公司分得3030万元,万元, 则丙公司在则丙公司在C C国交的国交的2525万元税款应该由乙公司承万元税款应该由乙公司承担的部分担的部分=25×30/100=7.5=25×30/100=7.5万元。
万元 乙公司在乙公司在c c国缴纳的税款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国缴纳的税款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的部分的部分= =((50+7.550+7.5))×40/200=11.44×40/200=11.44万元 则甲公司包括间接抵免在内,在本国可抵免则甲公司包括间接抵免在内,在本国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为的境外所得税为11.4411.44万元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3030号号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3030号号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3030号号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税额从高核定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3030号号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 或: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1-应应税所得率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3030号号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3030号号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行 业业 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业 3-10 3-10制造业制造业 5-15 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4-15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 7-15 7-15建筑业建筑业 8-20 8-20饮食业饮食业 8-25 8-25娱乐业娱乐业 15-30 15-30其他行业其他行业 10-30 10-3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3030号号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额或应税所得率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3030号号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度应纳税额的1/121/12或或1/4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 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3030号号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1/12或或1/4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 B类)》,在规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 ,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额 预提所得税计算题预提所得税计算题 例: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例: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20082008年从中国境内某企年从中国境内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业获得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200200万元,该技术的万元,该技术的成本成本8080万元,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税后利润万元,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税后利润300300万元,万元,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0%10%,此外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房屋一栋,,此外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房屋一栋,转让收入转让收入30003000万元,原值万元,原值10001000万元,已提折旧万元,已提折旧600600万万元计算该外国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该外国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计算题预提所得税计算题 自自20082008年起,外国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年起,外国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再免征所得税,应当缴纳税后利润不再免征所得税,应当缴纳10%10%的预提所得的预提所得税,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税,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200+300+=[200+300+((3000-3000-400400))]×10%=310]×10%=310万元 第五节第五节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税收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3.中药材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 4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5.牲畜、家禽的饲养;.牲畜、家禽的饲养; 6 6.林产品的采集;.林产品的采集; 7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作业 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8.远洋捕捞.远洋捕捞。
财税〔财税〔20082008〕〕149149号号 一、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税收优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税收优惠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植; 2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二、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8787条)条)v 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是获利年度起、也不是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是获利年度起、也不是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v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利等项目需要编制目录)财税『(需要编制目录)财税『20082008』』4646号号 v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不投资)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不投资) 和内部自建自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之一(之一(8888条)条)v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v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87、、88条项目转让后的优惠处理规定条项目转让后的优惠处理规定 依照上述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依照上述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优惠 (堵漏洞)(堵漏洞)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之二之二v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时减计收入成本、费用允许扣除)(成本、费用允许扣除)v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税优惠目录》(需要编制)财税『(需要编制)财税『20082008』』4747号号规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减按90%90%计入收入总额计入收入总额 v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之三之三v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优惠力度较投(优惠力度较投资抵免更大)资抵免更大)v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不限于国产还包括进口)(不限于国产还包括进口)并实际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财税[2008]115[2008]115号、财税号、财税[2008]118[2008]118号号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设备的投资额的10%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不(不必只能在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必只能在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以后5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之三之三v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 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得税税款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009〕〕6969号号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
凡融资租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之一之一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不超过500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9]212[2009]212号号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技术转让成本- -相关税费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关费用及其他支出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之二之二 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5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的150%150%摊销。
摊销 关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116116号号 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2007年度)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津贴、补贴 关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116116号号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898号号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不得超过5 5年。
年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之三之三v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一个特例)的一个特例)v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2年以上的,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70%在股权持有满在股权持有满2 2年的当年抵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第】第087087号号 二、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2年(年(2424个月)以上,凡符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资额的70%70%,在股权持有满,在股权持有满2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 (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司””、、““创业投资股份创业投资股份””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第】第087087号号 (三)(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国科发火〔发火〔20082008〕〕172172号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082008〕〕362362号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过2 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2亿元的条件。
亿元的条件 2007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24个月的计算,可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第】第087087号号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之四之四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2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的60%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9]81[2009]81号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2009]81号号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2009]81号号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60%;若为购置已使%;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年限的60%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2009]81号号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2÷2÷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 (年年)×100)×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月折旧率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2009]81号号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数总和×100% ×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12 月折旧额= 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 -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月折旧率旧率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2009]81号号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废等情形)超过12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五、预提所得税的减免五、预提所得税的减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得减按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得减按10%10%的税率征收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的利息所得;(2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 3)经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批准的其他所得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009〕〕6969号号 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六、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20%的税率征收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过30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3000万元;万元; ((2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过30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1000万元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009〕〕6969号号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009〕〕6969号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国税发〔税发〔20082008〕〕3030号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650650号号七、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七、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15%的%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或者买断),(原创或者买断),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领域》规定的范围; ((2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3)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例; ((5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公布施行 国科发『国科发『20082008』』172172号号 八、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八、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v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v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区、自治州、自治县 v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九、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税收优惠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税收优惠 企业企业(没有限制)(没有限制)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工工资的100%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没有比例要求)比例要求)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下(下岗失业人员)岗失业人员)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92009〕〕7070号号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 1年以上年以上(含(含1 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财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3[2009]23号号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 3年年内按每户每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4000元,可上下浮动元,可上下浮动20%20%由各省、自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至日至20092009年年1212月月31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5]186[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6]8[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优惠的条件享受优惠的条件v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注意最(注意最后一题)后一题) 税收优惠问题税收优惠问题--------五年五年“过渡期过渡期” v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行年度起计算税收优惠问题税收优惠问题--------过渡期优惠过渡期优惠v 国家已确定的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v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国发〔20072007〕〕3939号号 一、新税法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自 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 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15%税率的企业,税率的企业,20082008年按年按18%18%税税率执行,率执行,20092009年按年按20%20%税率执行,税率执行,20102010年按年按22%22%税率执税率执行,行,20112011年按年按24%24%税率执行,税率执行,20122012年按年按25%25%税率执行;税率执行;原执行原执行24%24%税率的企业,税率的企业,20082008年起按年起按25%25%税率执行税率执行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国发〔20072007〕〕3939号号 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两免三减半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2008年度起计算。
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2007年年3 3月月1616日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共(共3030条优惠)条优惠)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国发〔20072007〕〕3939号号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题的通知》(财税〔20012001〕〕202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主要优惠:(主要优惠:2001-20102001-2010年,年,15%15%;生产经营之日起或获利年度起:;生产经营之日起或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009〕〕6969号号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惠政策的通知》(国发〔国发〔20072007〕〕3939号号)规定的过渡)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国发〔20072007〕〕3939号号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009〕〕6969号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策的通知》(国发〔20072007〕〕39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税收优惠问题--------过渡性税收优惠过渡性税收优惠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高新技术企业,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务院规定 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享受过渡性优惠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国发〔20072007〕〕4040号号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25%的法定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国发〔20072007〕〕4040号号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第六节 特别纳税调整第六节 特别纳税调整 关联方的认定及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的认定及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者控制;(3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调整方法调整方法 合理方法,包括:(合理方法,包括:(1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 2)再销售)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 3)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确定利润的方法;(5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则的方法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v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v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成本分摊协议 v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v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预约定价制度预约定价制度v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v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的协议 核定程序(核定程序(4343条)条)v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v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核定程序核定程序——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1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2 2)关)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3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4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关的资料 核定程序核定程序----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v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v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核定程序核定程序——核定方法核定方法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用下列方法核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全年的以及该笔的)核定全年的以及该笔的) ((1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平核定;(2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方法核定;(3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比例核定;(4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避税地避税 即即CFCCFC(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受控外国公司)条款v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中国居民控制控制的设的设立在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545条)条)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避税地避税(CFCCFC条款)条款)v中国居民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v 控制,控制,包括:包括: ((1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50%以上股份;以上股份; ((2 2)居)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到第(1 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v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的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的50%50%12.5%12.5%)) 关于简化判定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37[2009]37号号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防范资本弱化防范资本弱化v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646条)条)v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v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防范资本弱化防范资本弱化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权性投资; ((2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v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方法调整弥补特别反避税条款不足的兜底条款(弥补特别反避税条款不足的兜底条款 ))v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加收利息加收利息v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v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 6月月1 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鼓励纳税人配合(鼓励纳税人配合转让定价调整,减轻处罚)转让定价调整,减轻处罚) v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收利息加收利息v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 5个百个百分点计算分点计算不是年计(不是年计18%18%的滞纳金,因为调整时间的滞纳金,因为调整时间长,企业难以承受)长,企业难以承受) v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利率计算利息 (对积极提供资料与不积极提供资(对积极提供资料与不积极提供资料的,分别给于不同的加息处理,强化纳税人提供同料的,分别给于不同的加息处理,强化纳税人提供同期资料的义务)期资料的义务)纳税调整的追朔期限纳税调整的追朔期限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行)》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2 2号号 注意: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注意: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共共1212章章 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八条 第八节 征收管理第八节 征收管理 一、预提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一、预提所得税的源泉扣缴v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v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指定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 3)未按照)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的处理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的处理v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的应纳税款3939条)条) v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的处理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的处理v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v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种来源的收入 v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二、纳税地点二、纳税地点 v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v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构的,应当汇总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v企业企业汇总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部门另行制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2828号号 v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就,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v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v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50%在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预缴的部分,其中25%25%就地入库,就地入库,25%25%预缴入中央国库,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按照财预[2008]10[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2828号号v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1-6月份按上上年度,月份按上上年度,7-7-12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50.35、、0.30.0.30.计算公式如下: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0.35×(该分支机构营(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业收入/ /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0.35×(该(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额之和) v具体申报表见国税函〔具体申报表见国税函〔20082008〕〕4444号号 纳税地点纳税地点v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v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v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业所得税 三、纳税期限三、纳税期限v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v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v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清应缴应退税款 v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v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v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v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92009〕〕6060号号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 财税〔财税〔20092009〕〕6060号号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实务题实务题 (六)新华化工机械制造(居民企业)于(六)新华化工机械制造(居民企业)于20072007年年1 1月注册成立进行生产经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注册成立进行生产经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07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50万元2008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如下: 1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9000万元;从事符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收入为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收入为10001000万元(第一年万元(第一年取得该项目收入)取得该项目收入)实务题实务题 2 2、、20082008年利润表反映的内容如下:年利润表反映的内容如下: ((1 1)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成本45004500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成本为环境保护项目的成本为500500万元万元 ((2 2)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税金及附加200200万元;从事符合条件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税金及附加的环境保护项目的税金及附加5050万元万元 ((3 3)销售费用)销售费用20002000万元(其中广告费万元(其中广告费200200万元)万元);财务费用;财务费用200200万元万元 ((4 4))““投资收益投资收益”50”50万元(投资非上市公司的万元(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4040万元,国债持万元,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有期间的利息收入1010万元);万元);实务题实务题 ((5 5)管理费用)管理费用12001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585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3030万元);万元); ((6 6)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800800万元(其中通过省教育厅万元(其中通过省教育厅捐赠给某高校捐赠给某高校10010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5050万元,万元,存货盘亏损失存货盘亏损失5050万元)。
万元)实务题实务题 3 3、全年提取并实际支付工资支出共计、全年提取并实际支付工资支出共计10001000万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工资元(其中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工资100100万元),万元),全年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性支出全年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性支出120120万元,拨缴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的工会经费3030万元,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支出万元,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支出2525万元实务题实务题 4 4、假设、假设 ① ①除资料所给内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除资料所给内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② 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能够单独核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能够单独核算 ③ ③期间费用按照销售收入在化工产品和环境保护项目期间费用按照销售收入在化工产品和环境保护项目之间进行分配之间进行分配 要求:计算新华公司要求:计算新华公司2008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务题实务题 1 1、、20082008年利润总额年利润总额=(=(90009000++10001000)-()-(45004500++500500)-()-(200200++5050))++5050-(-(20002000++200200++12001200)-)-800 800 ==600600 2 2、、20082008年销售收入=年销售收入=90009000++10001000==1000010000 分一般项目分一般项目 、环保项目、环保项目实务题实务题 3 3、、20082008年各项扣除年各项扣除((1 1)成本)成本 4500 4500、、 500 500 合计合计50005000((2 2)销售税金及附加)销售税金及附加 200 200、、 50 50 合计合计250250((3 3)期间费用)期间费用 3028.5 3028.5 、、336.5 336.5 合计合计3365 3365 其中:其中:销售费用销售费用 2000 [ 2000 [广告费在销售营业收入广告费在销售营业收入1515%%((10000×15%=1500>20010000×15%=1500>200)据实扣除)据实扣除] ]财务费用财务费用 200 200管理费用管理费用 1200 1200--3535==11651165业务招待费限额=业务招待费限额=10000×5‰10000×5‰==50 85×6050 85×60%=%=51 51 调整调整85-50=3585-50=35期间费用(化工产品)期间费用(化工产品) =(=(20002000++200200++11651165))÷÷((90009000++10001000))×9000×100×9000×100%=%=3028.53028.5 期间费用(环保项目)期间费用(环保项目)=(=(20002000++200200++11651165))÷÷((90009000++10001000))×1000×100×1000×100%=%=336.5336.5实务题实务题 ((4 4)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 800 800-(-(100100--7272)-)-5050==722722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600×12600×12%=%=7272 ((5 5)工资三项经费调整)工资三项经费调整 9 9、、 1 1 合计合计1010 (福利费为工资的(福利费为工资的14%14%、教育经费为工资的、教育经费为工资的2.5%2.5%,, 均没有超过标准,不需调整)均没有超过标准,不需调整) 其中:工会经费调整=其中:工会经费调整=30-1000×2%30-1000×2%==1010实务题实务题 4 4、、2008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50005000++250250++33653365++722722--1010)-)-30×5030×5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5050((0707年亏损)年亏损)==1000010000--93279327--1515--5050==608608 5 5、、2008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所得税额=608×25608×25%-〔%-〔10001000--((500500++5050++336.5336.5--1 1)〕)〕×25×25%%==152152--28.62528.625==123.375123.375万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