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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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n n本章重点本章重点n n1.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n n2. 外国人的待遇原则。n n3. 引渡的基本规则。第一节 国 籍n n一、国籍和国籍法一、国籍和国籍法 n n(一)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n n(二)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n n(三)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n n(四)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特定国家的国籍,属该国的国内管辖事项。诺特波姆案n n【案情简介】【案情简介】【案情简介】【案情简介】n n诺特波姆是德国人。诺特波姆是德国人。1905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定居,并把危地马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定居,

2、并把危地马拉作为其事业的中心。拉作为其事业的中心。19391939年年1010月,他去列支敦士登探望其兄弟时申请入籍。月,他去列支敦士登探望其兄弟时申请入籍。按照列支敦士登国籍法,外国人入籍,必须已在该国居住至少按照列支敦士登国籍法,外国人入籍,必须已在该国居住至少3 3年,但在某些年,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个限制。诺特波姆交了一笔费用后获得该限制的豁免,例外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个限制。诺特波姆交了一笔费用后获得该限制的豁免,从而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而按照德国国籍法,他同时丧失德国国籍。当时,从而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而按照德国国籍法,他同时丧失德国国籍。当时,德国已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已

3、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n n19391939年年1212月,危地马拉驻苏黎世总领事在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护照上签证,月,危地马拉驻苏黎世总领事在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护照上签证,准予其重返危地马拉。他返回危地马拉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其登记簿上的准予其重返危地马拉。他返回危地马拉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其登记簿上的国籍由德国改为列支敦士登,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一直在危地马拉国籍由德国改为列支敦士登,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一直在危地马拉活动。活动。19411941年年1212月,危地马拉向德国宣战,德国被列入敌国。月,危地马拉向德国宣战,德国被列入敌国。19431943年年1111月,月,诺特波

4、姆被危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后被移交给美国。诺特波姆被危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后被移交给美国。19441944年年1212月,危月,危地马拉当局撤销了把他登记为列支敦士登公民的行政决定,随后扣押和没收地马拉当局撤销了把他登记为列支敦士登公民的行政决定,随后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19461946年,诺特波姆获得释放,他向危地马拉驻美领年,诺特波姆获得释放,他向危地马拉驻美领事申请回危,遭到拒绝,随后他赴列支敦士登定居。事申请回危,遭到拒绝,随后他赴列支敦士登定居。19461946年年2 2月,他又向危政月,他又向危政府提出撤销府提出撤销19441944年作出的

5、关于取消对他的国籍登记为列国籍的行政决定的请年作出的关于取消对他的国籍登记为列国籍的行政决定的请求,也遭到危拒绝。求,也遭到危拒绝。19511951年年1212月月7 7日,列支敦士登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日,列支敦士登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判决n n19531953年年1111月,国际法院对初步反对主张作出裁决,判定对本案有月,国际法院对初步反对主张作出裁决,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危地马拉的初步反对意见。管辖权,驳回危地马拉的初步反对意见。19551955年年4 4月,国际法院月,国际法院就实质问题作出判决,驳回列支敦士登的请求,支持危地马拉的就实质问题作出判决,驳回列支敦士登的请求,支

6、持危地马拉的抗辩。法院审查了诺特波姆在列支敦士登入籍前后的行动,认为抗辩。法院审查了诺特波姆在列支敦士登入籍前后的行动,认为他同列支敦士登并无实际的关系,同危地马拉却有很久和很密切他同列支敦士登并无实际的关系,同危地马拉却有很久和很密切的关系,而且他同危地马拉的关系不因他加入列国籍而有所减弱。的关系,而且他同危地马拉的关系不因他加入列国籍而有所减弱。诺特波姆在列既无住所,又无长期居所,也无在列定居的意思,诺特波姆在列既无住所,又无长期居所,也无在列定居的意思,更无经济利益,或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活动。在其入籍后,生活上更无经济利益,或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活动。在其入籍后,生活上也无变化。他申请加入列国

7、籍不是由于他在事实上属于列的人口,也无变化。他申请加入列国籍不是由于他在事实上属于列的人口,而是希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时取得一个中立国的保护。列支而是希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时取得一个中立国的保护。列支敦士登准许他入籍也不是以他同列有实际关系为依据的。因此,敦士登准许他入籍也不是以他同列有实际关系为依据的。因此,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国籍不是实际国籍,不符合国际法上实际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国籍不是实际国籍,不符合国际法上实际国籍的标准。危地马拉没有义务承认列支敦士登赋予他的国籍,国籍的标准。危地马拉没有义务承认列支敦士登赋予他的国籍,列不能根据这个国籍来向危地马拉行使对诺特波姆的外交保护权。列

8、不能根据这个国籍来向危地马拉行使对诺特波姆的外交保护权。评析评析n n在本案中,国际法院根据国家实践、仲裁和司法判例以及法学家在本案中,国际法院根据国家实践、仲裁和司法判例以及法学家们的意见,给国籍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们的意见,给国籍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 “国籍是一种法律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纽带,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上的纽带,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的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它构成益和情感的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所授予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所

9、授予, ,或作为政府当或作为政府当局行为之结果而被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国籍局行为之结果而被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国籍的居民之间,较之与任何其他国家之居民之间,有更密切的联系。的居民之间,较之与任何其他国家之居民之间,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它构成了一种个人与其成为它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如果它构成了一种个人与其成为它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于律术语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于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 ”这一定义准确地表述了国籍的概念及其这一定义准确地表述了国籍的概念及其

10、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而且,国籍在外交保护意义上还必须是保护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而且,国籍在外交保护意义上还必须是保护国的有效国籍。如果不是实际国籍,它国有权拒绝保护国的请求。国的有效国籍。如果不是实际国籍,它国有权拒绝保护国的请求。此外,法院还重申了国际常设法院在此外,法院还重申了国际常设法院在19231923年年“ “突尼斯突尼斯- -摩洛哥国摩洛哥国籍命令案籍命令案” ”中所表达的一个观点: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一个国中所表达的一个观点: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或行为决定谁是家的国内管辖事项,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或行为决定谁是它的国民。它的国民。n

11、 n二、国籍的取得二、国籍的取得n n (一)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n n1. 血统主义。即一个人以出生时其父母的国籍为其国籍,而不管他出生于何地。n n2. 出生地主义。即一个人以其出生地国家的国籍为原始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n n3. 混合主义。即将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以确定一个人的原始国籍。n n(二)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n n1.自愿申请入籍,亦称归化,即依照被申请国的规定,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由被申请国批准而取得。n n2.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入籍。n n(1)婚姻。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外国人和本国人结婚即取得本国国籍的制度。n n(2)由于收养而取得国籍。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允许外国养子女取得其

12、养父母的国籍。n n三、国籍的丧失与恢复三、国籍的丧失与恢复n n(一)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的两种。n n1. 自愿丧失国籍。符合条件者对国籍的放弃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n n(1)向主管机关作出放弃的声明或登记而放弃国籍。n n(2)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丧失国籍。n n(3)由于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国籍,或由于在外国连续居住达一定的年限而丧失国籍。n n2. 非自愿丧失国籍。这种并非由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丧失原有国籍的情况可分为两种:n n(1)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因而自动地丧

13、失原有的国籍。n n(2)作为一种惩罚措施由主管机关依法剥夺国籍。n n(二)国籍的恢复,即丧失原来国籍以后重新取得该国籍。主要有两种程序:n n1. 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即可。n n2. 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取得原来的国籍。n n四、国籍的抵触四、国籍的抵触n n(一)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n n1. 国籍的积极抵触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原则的差异造成的。n n2. 在双重国籍的情况下,同时要对两个国家效忠,且受两个国家的管辖。n n3. 国籍的积极抵触造成国家之间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并使双重或多重国籍人

14、处于法律上不利地位。n n4. 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抵触虽是最理想的方法,但实践中却难以奏效。n n5. 由国籍国之间订立双边条约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较为有效地一种方法。n n6. 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国内立法以防止国籍的抵触。n n(二)国籍的消极抵触,又称为无国籍,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n n1. 国籍的消极抵触也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的不同的规定。n n2. 无国籍人受到居住国的不公正待遇或迫害时,没有任何国家可以为他提供外交保护。n n3. 目前,采取混合主义原则赋予原始国籍的国内立法,具有防止国籍抵触的效果。n n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n

15、n(一)采用混合主义原则赋予中国的原始国籍。n n(二)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无国籍状态。n n(三)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和入籍。n n(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适用于香港。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n n一、国家对外国人管辖的原则一、国家对外国人管辖的原则n n(一)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n n(二)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属地最高权。n n(三)国家对外国人的属地最高权往往为其国际法上的义务所限制。n n(四)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法律渊源至少包括三个方面:n n1. 国内法规范;n n2. 条约中的规范;n

16、 n3. 一般国际法上的规范。n n二、外交保护二、外交保护n n(一)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或法律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n n(二)在国际法上,国家有在一定条件下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却并无这种义务。n n(三)外国人的本国为之提供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n n1. 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保护国的国籍,因为外交保护权源于属人管辖权。n n2.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n nCASE:诺特鲍姆案:诺特鲍姆案n n三、外国人的入境和出境三、外国人的入境和出境n n(一)外国人入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n n1. 在外国人的本国与所在国之间存在着相互允许对方

17、国民进入的互惠关系。n n2. 外国人入境的目的必须合法。n n3. 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即持有护照和办理签证。n n(二)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国家可以拒绝某类外国人入境。n n(三)国家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但不能拒绝外国人合法离境。n n(四)国家可以将某些外国人驱逐出境:n n1. 危害居留国的安全和秩序;n n2. 侮辱居留国;n n3. 危害或者侮辱其他国家;n n4. 在内国或在外国犯有可罚行为;n n5. 经济上损害居留国;n n6. 违反禁止而居留在内国。n n四、外国人的待遇四、外国人的待遇n n (一)国民待遇n n 国民待遇指国家给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的待遇和本国人

18、基本相同。n n (二)最惠国待遇n n 最惠国待遇是指供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n n(三)普遍优惠制待遇n n 普遍优惠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主要制度。适用于南北关系之中,即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而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则不享受相应的优惠。这是一种非互惠的待遇。n n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n n (一)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立法n n1. 宪法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作了原则性规定。n n2. 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两类:n n(1)有关外国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19、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n n(2)规定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互惠对等原则。n n3. 我国还同有关国家缔结了一系列规定双方国民在对方境内待遇的双边条约和普遍性公约。n n(二)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管理制度n n1. 外国人的入境。n n(1)外国人入境应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n n(2)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n n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n n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n n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n n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

20、的;n n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n n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n n2. 外国人的居留。n n3. 外国人的旅行。n n4. 外国人的出境。下列三种人不得出境:n n(1)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n n(2)我国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n n(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须追究的。n n(三)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制度n n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n n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n n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n n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n n4、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

21、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n n一、引渡一、引渡 n n引渡是指一国家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n n (一)引渡的法律依据n n1. 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习惯法上的义务。n n2.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n n3、国家司法机关作出引渡决定还须有国内法上的依据,否则可能构成国内法上的违法行为。n n多数国家都有关于引渡的国内法规定。这种国内立法的渊源因国而异。n n4、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尽管不存在引渡义务,国家间可依据礼让和互惠的原则引渡罪犯。 n n(二)引渡的主体n n1、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包括被请求国和

22、请求国。n n2、被请求国一般是罪犯所在国。n n3、请求国一般是对罪犯主张管辖权的国家,包括:罪犯国籍国,犯罪地国及受害国。 n n(三)引渡的客体n n引渡客体指被引渡的罪犯。n n1. 罪犯的国籍问题,主要是一个国家是否引渡本国国民。n n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拒绝引渡本国国民,除非受到条约的限制。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n n英美法系的少数国家,一般秉承刑罚属地主义的法律传统,允许引渡本国国民。n n2. 关于犯罪的性质问题,主要是引渡何种性质的犯罪。n n通常只引渡普通刑事罪犯,政治犯不引渡。n n3. 下述几种罪犯通常不予引渡:n n(1)政治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犯罪);n n(2)军

23、事犯;n n(3)宗教犯。n n4. 下述罪犯不应视为政治犯:n n(1)战争罪犯(注意与军事犯的区别);n n(2)空中劫机罪犯;n n(3)犯有灭绝种族及有关行为的罪犯;n n(4)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的罪犯等 n n(四)双重犯罪原则与罪名特定原则n n1.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反之,则不能引渡。n n2. 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国后,必须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惩处。n n(五)引渡的程序n n1. 先由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要求对

24、罪犯临时逮捕;n n2. 请求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和提供有关文件;n n3. 被请求国司法部门对请求文件中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交由行政机关批准;n n4. 被请求国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罪犯送交请求国代表。n n(六)中国的引渡制度n n1. 引渡的依据。n n(1)与请求国的引渡条约;n n(2)与请求引渡国的互惠关系。n n2. 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性原则的适用。n n3.不引渡本国人原则的适用。n n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n n5.被请求国程序优先原则的适用。n n6.人道主义原则的适用。n n7.时效原则的适用。n n8.引渡的机关。n n9.主权原则的适用。n n二、庇护

25、二、庇护n n庇护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n n (一)庇护的法律依据n n1. 全球性的庇护公约至今尚未订立。n n2. 国际法院对庇护权案件的审理,也只能依据领土主权或属地管辖权。n n3. 目前有关庇护的依据,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主要是宪法和引渡法。n n4. 庇护权是一项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的权利。n n(二)庇护的对象n n庇护的对象,依各国法律规定,仅限于因政治原因而受追诉或通缉的人。n n(三)庇护的效果n n1. 积极的作为,允许避难者入境、居留,并加以保护。n n2. 消极

26、的不作为,即拒绝引渡。n n(四)域外庇护n n1. 庇护的依据是属地管辖权,因此,庇护只能在庇护国的领土范围内进行,国际上称之为领域庇护,或域内庇护。n n2. 有些国家却有域外庇护的做法,亦即在本国的军舰、军用航空器、领馆以及使馆内庇护政治犯。n n2. 在南美国家间,存在着外交庇护的做法。第四节 难 民n n一、难民的概念一、难民的概念n n(一)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n n(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难民包括两类人:n n1. 根据国际联盟主持订立的有关协议、公约和议定书或联合国国际难民组

27、织约章被视为难民的人;n n2. 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n n二、难民身份的确定二、难民身份的确定n n1. 难民身份的条件。n n(1)客观条件:该人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国。n n(2)主观条件: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n n2

28、. 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n n 实践中,有关程序问题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作出规定。n n三、难民的法律地位三、难民的法律地位n n (一)难民的入境、居留和出境n n1. 对于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缔约国领土但毫不迟延地自动向有关当局说明了正当理由的难民,该国不得因该难民非法入境或逗留的事实本身而对之加以惩罚。n n2. 对于合法在缔约国境内的难民,该国除非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且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不得将之驱逐出境;对于决定予以驱逐的难民,该国应给他们一个合理的期间,以便其取得合法进入另一国家的许可。n n(二)难民的待遇n n一个人经申请获准取得难民地位后,难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

29、缔约国境内负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以及该国为维持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的一般义务,同时享受所在国赋予的权利和待遇。n n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难民问题的基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难民问题的基本立场与实践立场与实践n n1、只有公正合理地解决地区冲突,消除“热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和占领而引起的大规模难民问题;n n2、主张包括难民输出国在内的整个国际社会加强国际合作,努力消除产生难民问题的政治根源,共同分摊保护和援救难民的负担,共同努力解决因自然灾害而产生的难民问题。n n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小结n n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在国际法上,

30、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这种身份表明,这个人与特定国家之上的身份。这种身份表明,这个人与特定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律上的特殊联系。依照该国的法间存在着一种法律上的特殊联系。依照该国的法律,他享受外国人所不能享受的权利,亦承担外律,他享受外国人所不能享受的权利,亦承担外国人所不能承担的义务。引渡是指一国家应外国国人所不能承担的义务。引渡是指一国家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

31、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庇护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庇护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行为。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拓展与反思:中国的双重国籍问题拓展与反思:中国的双重国籍问题 n n反对承认双重国

32、籍的人认为:双重国籍对于个人、国家和反对承认双重国籍的人认为:双重国籍对于个人、国家和国际关系均有害。这些害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不利于国际关系均有害。这些害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不利于中国与友好国家的关系;不利于海外华人在居住国的生存,中国与友好国家的关系;不利于海外华人在居住国的生存,主要涉及到权利和义务。他(她)可能受到一国的歧视而主要涉及到权利和义务。他(她)可能受到一国的歧视而又无权要求另一国给予外交上的保护;他(她)对两个国又无权要求另一国给予外交上的保护;他(她)对两个国家都负有效忠的义务,如果这两国发生冲突,他(她)需家都负有效忠的义务,如果这两国发生冲突,他(她)需要履行其对

33、两个国家应尽的义务,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要履行其对两个国家应尽的义务,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同时,这种双重国籍也容易引发外交纠纷,如有的具有双同时,这种双重国籍也容易引发外交纠纷,如有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在一国犯罪后跑到另一国以逃避法律制裁。由重国籍的人在一国犯罪后跑到另一国以逃避法律制裁。由于海外华人众多,双重国籍的身份还可能带来外交纠纷,于海外华人众多,双重国籍的身份还可能带来外交纠纷,给第三国对他(她)的处理增添了更复杂的因素。给第三国对他(她)的处理增添了更复杂的因素。n n赞成承认双重国籍的人认为:首先,有利于大量赞成承认双重国籍的人认为:首先,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

34、验。具有双引进海外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具有双重国籍的华人以公民身份来去自由,会带给中国重国籍的华人以公民身份来去自由,会带给中国更多商机、外汇和税收。其次,有利于增强民族更多商机、外汇和税收。其次,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承认双重国籍可以激励他(她)身居海凝聚力。承认双重国籍可以激励他(她)身居海外,胸怀祖国,以主人翁姿态,维护祖国利益,外,胸怀祖国,以主人翁姿态,维护祖国利益,还可以吸引他(她)以公民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还可以吸引他(她)以公民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会,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再次,有利于祖国统一。最后,有利于中国政

35、府再次,有利于祖国统一。最后,有利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如果他(她)在中国犯罪,由于有中依法管理。如果他(她)在中国犯罪,由于有中国公民身份,可以按照国内法律来审理,不会危国公民身份,可以按照国内法律来审理,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害国家安全。n n李安山教授认为:中国国籍法已经难以面对近李安山教授认为:中国国籍法已经难以面对近2020年急剧变化年急剧变化的形势,应该修正;双重国籍不宜恢复,应根据不同国家制的形势,应该修正;双重国籍不宜恢复,应根据不同国家制定相应法律;外国对移民的国籍及双重国籍问题有相应法律,定相应法律;外国对移民的国籍及双重国籍问题有相应法律,香港澳门也有现行政策,华侨华人的有关立

36、法可以借鉴他人香港澳门也有现行政策,华侨华人的有关立法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修正有关法律需要遵循四条原则:的经验。修正有关法律需要遵循四条原则:n n主权原则: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既要以我国的主权为重,又主权原则: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既要以我国的主权为重,又需尊重华人所属国的主权。需尊重华人所属国的主权。n n对等原则:只要对方国承认或允许双重国籍,如果当地大部对等原则:只要对方国承认或允许双重国籍,如果当地大部分华人有此要求,中国政府则可以通过与对方国通过双边协分华人有此要求,中国政府则可以通过与对方国通过双边协定承认双重国籍。定承认双重国籍。n n灵活原则:一方面,从承认到不承认双重国籍之间存在诸多灵活原则:一方面,从承认到不承认双重国籍之间存在诸多非此非彼的空间,可容纳各种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另一方面,非此非彼的空间,可容纳各种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另一方面,对不同国家的华人、不同时代的华人实施不同政策。对不同国家的华人、不同时代的华人实施不同政策。n n渐进原则:华侨华人相关政策的制定也要循序渐进,相时而渐进原则:华侨华人相关政策的制定也要循序渐进,相时而动,量力而行。动,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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