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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4日一、有关背景1、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n2002年底, 民办学校有6.12万所,在校生达1115.97万人。其中,高教机构1202所,普通中学5362所,职业中学1085所,小学5122所,幼儿园4.84万所。不论在学校数还是在校生上都已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n2003年全国民办学校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幼儿园5.55万所,480.23万人;小学5676所,274.93万人;初中3651所,256.57万人;职业初中54所,2.28万人;普通高中2679所,141.37万人;
2、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79.31万人;高等学校175所,81万人;其它高教机构1104所,100.40万人。培训机构10631个,393.81万人次。 2、我市的民办教育事业成为新的增长点。、我市的民办教育事业成为新的增长点。近年来我市在全面巩固教育“两基”和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坚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力促民间热心教育人士继续捐资办学,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办学。一方面加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切实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市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据统计, 2003年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数有350所,固定资产已经达到15亿元以上,在校生总数6.75万人
3、,比上年增加了1.19万人。其中,民办高校2.06万人,中等职业学校0.9万人,中学1.58万人,小学0.31万人,幼儿园0.9万人,其他教育机构1万人。 3、面临新世纪泉州教育的全面振兴。、面临新世纪泉州教育的全面振兴。作为海峡西岸中部枢纽城市和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泉州正在建设学习型城市,而构筑全民终身教育体系的任务已经历史地落在我们身上。泉州教育如何也能够成为辐射全省教育的一个中心城市,无疑必须全面振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全面准确掌握一法一条例,对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新世纪初泉州教育事业,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是至关重要的。今后教育的振兴发展能否坚持两条腿走路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
4、同发展的方针;能否正确贯彻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办好让泉州人民满意的教育,让全省各地人们向往的教育事业,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无疑是必然的选择。泉州对此需要有共识。不仅从事民办教育的人要有共识,管理者要有共识,公办学校的校长教师也要有共识,还要千方百计让所有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都有共识。 4、面临依法促进和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双重任务。、面临依法促进和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双重任务。面对变化了的新形势,对当前和今后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我们一方面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决策的科学性还存在许多不足,另一面我们对法规的研究学习也很不够。特别是对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我们的认识跟不
5、上、管理也跟不上,民办学校自身也存在不少困惑与困难,办学体制改革中有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 。现在,既有需要依法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问题,也有依法继续推动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继续发展的问题。 现在,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面临难得的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激烈竞争。今后15年我国单高等教育的需求,尚缺1300万个学位,高中则缺近3000万个学位。如果再考虑到人们生活小康之后对高质量教育和选择性教育的需求越普遍的趋势来看,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有极为广阔的前景。2002年教育发展情况(2020年预测)n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
6、校)共有学校3.28万所,在校学生2908.14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42.8%(2020年为85%以上)。n 2002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2003所(普通高等学校1396所),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在校生1462.52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17% (2020年为32%以上)。n福建省和泉州市也面临同样的情况5、部长言论1n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该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建立名牌民校消灭公校择校风,在义务教育阶段,要积极推进民办学校教育,以此解决公办学校在择校问题上引发的乱收费问题。他说,“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名校办民校是一种很好的思路和做法。”n周济说,在义务教育阶段已明确提出,公办学校不允许
7、择校。当公办学校很难满足每一个人的选择性要求时,就会出现择校。解决择校问题是与治理乱收费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很多人希望接受更好的教育,这时候就可以选择民办学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名校办民校可以把公办学校的优质资源和社会资本结合起来,可以变成义务教育阶段可供择校的民办学校。”n民办教育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公益性这样一个基本特性,不要指望在这里有很大的收益和利润。部长言论2n发展需要规范,规范促进发展。为推动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持续发展,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中国民办教育加快了立法进程,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
8、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n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促进民办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它规定了对民办学校的优惠与扶持政策,有利于提高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它通过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引导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法自主办学。 二、对条例的总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13条)n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n办学范围国家机构以外、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n表彰奖
9、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n条例促进亮点一,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这使得“公”、“民”平等,表现出了历史的进步性。n条例促进亮点二,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放宽了市场准入机制。n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出资人得到支持,而使那些以办学为名捞取非法利益的人难以得逞。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n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n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n民办学校的依法办学还必须包括遵循国家相关的教育法规n颁布本条例既是配套民办教育促进法
10、的需要,也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国务院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所在n本条例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必须具有一致性、规范性,同时对一些没有取得共识的问题留有余地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n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n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n已经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换发办学许可证三、修改学校章程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
1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 n订立章程是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n是学校的活动依据和自律文件(一)学校的名称、地址;n唯一性n特定性n排他性n合法性n不损害公共利益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n举办者的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n根据办学基本条件确定的招生规模n从学前到高校的选择其中的哪几个 层次n招生对象、学习学习年限
12、、全日制、业余、函授、广电形式、网络学习等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n资产包括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指明存续期间不得抽逃n来源除了出资还有收费、国家资助、接受捐赠等n对各类资产性质的确保关键在于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n关于理事会、董事会和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n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
13、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n任期和议事规则:36年;半数通过和多数通过决策、会议召开方式等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n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
14、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n 章程修改是决策机构的职权,必须记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不能随意修改,若有修改应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
15、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n不予批准的掌握依据,但是应当书面说明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n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
16、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n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会计法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及会计师的规定;n民办教育促进法十四条(学校章程)、二十条(关于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二十三条规定参照同类公办学校聘任校长但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n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集资办学的规定n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n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
17、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n不论公办民办都一样的四个基本要件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
18、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n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教师法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
19、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
20、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n法规实践n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二)规定“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理由并不充足。民办学校不能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办学,规定是对的。但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公开募集资金实际上相当于联合举办,十六条的规定实际上排除了联合办学的一种类型。这种类型的民办学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很普遍,现在如何规范,难度很大。 四、换证与登记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
21、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n发证 公告 制定式样 分别印制n妥为保管 方便公示 不准收费 禁止伪造 不得买卖 统一备案n与第十七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行政许可法;n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n第十一条(统一备案的规定)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
22、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n登记是取得法人资格的重要环节。n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民政部门登记n登记要求简便及时不收费n与第十八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n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
23、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个工作日) n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n与第十八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办学许可证(副本)。五、关于学校董事会与校长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24、 n对举办者的规范要求n给举办者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n避免成为举办者的利益集团n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n与第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25、。 n与第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根据宪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他们必须依法公正行使权利,不得代表任何的个人或者组织的私利,因此为避免利用公共权利为某所民办学校谋取利益,不得出任学校的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n与第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n与第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
26、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n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
27、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n决策机构的会议制度和修改章程n与第二十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
28、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n对校长职权的规定n保障校长依法行使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权,避免其他人员(董事长)越权干预校长工作,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n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相互制约、职权分明的管理体制n与第二十一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29、,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六、关于加强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
30、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n三个自主 两个不得n与第二十七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n与第二十七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
31、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n建立学籍 备案n包括学生的注册入学、升级、留级、休学、转学、留学、纪律处分等有明确规定和如实记载n要符合国家的统一规范,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办法相适应n建立教学管理制度 备案n与第二十八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n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3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n与第二十八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小学管理规程n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n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n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n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n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
33、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n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和开展监督工作要求n义务公开 日常监督 定期评估 记录归档 有权查阅n防止“重审批,轻管理”以及管理的随意性、主观性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n在学校资产与财务的管理中,会计制度最为关键,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n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n会计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n与第三十四条
34、相关的法规条文n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第三十八条 “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n会计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n与第三十四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
35、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n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n与第三十四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36、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n与第三十四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本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37、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n收费的具体办法n学历教育 报批并公示n培训教育 报备并公示n与第三十五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38、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n价格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n本条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n法规实践n广州市2004年1月规定: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简章公布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民办教育机构应将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或收费备案表,连同办学许可证悬挂于招生收费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39、在校园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向学生公示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新生入学实际缴费不得超出公布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入学后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235号 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物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11个部门联合个部门联合制订的福建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制订的福建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三
40、、民办学校可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筹措办学经费,可向银行申请学生公寓贷款、教学设施贷款和助学贷款。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长自愿对学校建设的赞助,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四、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实行公示和报备制度。泉州市加快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n四、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允许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下一年度专项预算,予以补助学校;允许以股份形式筹措办学资金;允许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长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建设的赞助;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长赞助
41、的款项,应在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其他教育机构使用。n十一、放活收费标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和生均培养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同时,按管理权限报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投资办学者在学校具备偿还能力条件下,可以逐年逐步回收投资本金。浙江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民办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42、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地)、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民办高校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票据,收取的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四、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庭自愿对建设的赞助。建校赞助款应在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 有关收费标准问题美国、上海n美国诺贝尔集团教育官员认为,政府在私立教育中影响并不影响,它很少直接干预学校发展。学校收多少费、花费多少钱,都是由市场而不是由政府来决定的
43、,唯一可以影响学费高低的是生源情况,是多少人能够接受并愿意选择到这里来上学。(小学一年级600010000美圆。(新华教育参考11期)n上海市2002年规定民办初中的收费标准:对自建校舍、教学设备设施较好的民办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5500元,也就是三年收费33000元。 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n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
44、更新等。 n会计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n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n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n与第三十七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n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
45、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n税收优惠 通行做法n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n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n从发生纳税义务起办理税务登记n与第三十八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n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
46、、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n与第三十八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n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n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
47、、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n与第三十八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
48、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n可以设立基金(不是基金会)n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n与第三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49、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n 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n同等的法律地位n同等的各项权利n同等的福利保险待遇n同等的培训、进修、评先评优n为什么实现不了合理流动?制度上存在不少问题n与第四十三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n第二十七
50、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n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n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n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n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n与第四十三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本条例n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
51、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n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n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七、关于合理回报 第四十四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
52、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n如何取得合理回报 一个最核心的问题n什么是办学结余 一个最引人注视的问题n章程有规定 当年有结余 基金有预留 费用已提取 帐上有余额n与第四十四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n会计法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
53、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n三项公布 四项报备案n由社会来管最敏感的部分n法规实践n对合理回报采用了程序控制,即首先要求民办学校在办学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并报备案以及进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其次,设立资金使用程序。实施条例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一规定先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再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
54、的资产,然后是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余额才按一定比例提取合理回报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
55、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n九种情况不得回报(学校8种、出资人1种)n与第四十七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广告法n价格法n刑法n行政许可法n会计法n税法n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n教育行政处罚法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56、(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n对合理回报进行严格依法管理(都是重处分)n与第四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行政处罚法n刑法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n对取得回报而不报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给以
57、相应的行政处罚n要求遵守公开诚信的准则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n对管理混乱的具体界定(6种行为)n与第五十一条
58、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