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责任探析及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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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座讲座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探析校园安全事故责任探析及应急处理及应急处理 南昌师范学院南昌师范学院 教师培训学院教师培训学院 肖良平肖良平南昌师范学院(常年)法律顾问 政法系 教授、党总支副书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u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u校园安全事故的概念校园安全事故的概念u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u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一、校园安全事故概述一、校园安全事故概述 20102010年,短短两个月时间内,中国国内发生的五年,短短两个月时间内,中国国内发生的五起校园砍杀事件起校园砍杀事件: 1 1、3 3月月2323日,南平郑

2、民生在南实实验小学门口用日,南平郑民生在南实实验小学门口用刀子杀死刀子杀死8 8名小学生,重伤名小学生,重伤5 5名小学生。名小学生。4 4月月2828日上午日上午9 9时,凶犯郑民生被执行死刑。时,凶犯郑民生被执行死刑。 2 2、4 4月月1212日日1616时时30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镇小学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镇小学门前约门前约400400米处发生凶杀事件,合浦男子砍死米处发生凶杀事件,合浦男子砍死2 2人,伤人,伤5 5人。人。2 2名死者中一名为名死者中一名为8 8岁小学生,另一名为老年女岁小学生,另一名为老年女性。性。5 5名伤者包括:两名小学生、一名未入学小孩和名伤者包括:两名

3、小学生、一名未入学小孩和一对中年夫妇。一对中年夫妇。 3 3、4 4月月2828日,雷州男子砍伤日,雷州男子砍伤1616师生。师生。4 4月月2828日下日下午,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行凶事件,午,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行凶事件,1616名学生和名学生和1 1名教师受伤。雷州市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名教师受伤。雷州市公安机关初步调查,3333岁的犯岁的犯罪嫌疑人陈康炳系雷州市白沙镇洪富小学公办教师。罪嫌疑人陈康炳系雷州市白沙镇洪富小学公办教师。 (一)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一)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 4 4、4 4月月2929日,泰兴男子幼儿园内砍伤日,泰兴男子幼儿园内砍伤3232人。人。2929日日上

4、午上午9 9时时4040分,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一名分,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一名男子持刀冲入幼儿园,砍伤男子持刀冲入幼儿园,砍伤3232人,包括人,包括2929名幼儿、名幼儿、2 2名教师、名教师、1 1名保安,其中名保安,其中5 5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 5 5、4 4月月3030日上午,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日上午,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 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 6 6、5 5月月1212日,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

5、日上午日,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日上午时左右发生一砍伤儿童事件,已造成人死亡,时左右发生一砍伤儿童事件,已造成人死亡,多人受伤。多人受伤。(一)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一)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 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审理公开审理“3 32323”郑民生郑民生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案。经经过法庭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合合议并议并经审判委员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决定决定,被告人郑民生,被告人郑民生犯犯故意故意杀人罪,杀人罪,判处死刑判处死刑,剥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终身,并,并附带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赔偿300300多多万元。万元。郑民生对刑事部分提起郑民生对刑事部分提起上

6、诉上诉,后高院维持原判。,后高院维持原判。 20122012年年5 5月月1212日上午,东阳市一技校学生在做电专日上午,东阳市一技校学生在做电专业实验时,不慎触电。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业实验时,不慎触电。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下午1 1时许死亡。时许死亡。 2012012 2年年9 9月月2 2日日清晨清晨7 7点,湖北省松滋市一中点,湖北省松滋市一中3434名高名高二学生集体乘车全国奥林匹克化学竞赛复赛。因交通二学生集体乘车全国奥林匹克化学竞赛复赛。因交通事故造成事故造成2 2人死亡人死亡2 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人重伤(无生命危险),1111人轻伤。人轻伤。 201220

7、12年年1010月月1010日上午,宜阳县艺术学校组织日上午,宜阳县艺术学校组织270270名学生去栾川县已经废弃的通天峡景区写生,结果有名学生去栾川县已经废弃的通天峡景区写生,结果有3 3名男生发生意外,坠入潭水中溺亡。名男生发生意外,坠入潭水中溺亡。(一)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一)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广西一幼儿园校车入水致广西一幼儿园校车入水致2死死因因超载及操作不当超载及操作不当 5月22日,桂平市大湾镇安担村育才幼儿园一接送车在接送儿童途中不慎侧滑落入鱼塘,事故造成2名儿童死亡,21名儿童被送当地医院留院观察、治疗,其中3名儿童病情较重。经多方反复核实,事发时,车内实载26人,其中儿童24

8、名、司机1名、老师1名;其中1名落水儿童因身体无异样,在现场即被其家长接走。广西一幼儿园校车入水致广西一幼儿园校车入水致2死死因因超载及操作不当超载及操作不当在我国,校园事故侵权问题历来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研究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各级各类学生约有2亿人,其中绝大部分是青少年儿童。每年至少约有1 000万儿童受到各种形式的意外伤害,约占全国儿童总数的10。其中10万儿童因此死亡,40万儿童因此残废。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占到学生死亡人数的86,成为中小学生安全的重大威胁。 校园事故侵权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一)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一)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20

9、14年初,教育部发布的2014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显示:在各类安全事故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一)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一)校园安全事故的现状所谓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在校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件。 既包括了意外侵权“事故”,也包括了人为侵权“事件”!(二)校园安全事故的概念(二)校园安全事故的概念思考:思考:(1)校园安全事故中侵害的对象是谁呢?(二)校园安全事故的概

10、念(二)校园安全事故的概念只能是在校学生。(2)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一定在校内?并不局限于校园。案例:案例: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学三年级(1)班的学生在一次早读课时吵闹不休,老师一怒之下,罚全班同学用胶纸贴住嘴巴。此事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部分被罚学生的家长纷纷到教育局投诉。 某市第二中学学生小张晚上在校内抽烟,被学校巡察组的老师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小张不服,要求向校领导申诉,校方告知其已被开除,不许申诉。后小张又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未果。(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案例:案例: 某地中学每年都会在毕业生离校前强行向学生收取“孝敬费”。学校这一

11、届共有455名高中毕业生每人都被强行收取了30元钱,用于学校购买一块价值10万元的电子显示屏。学校回应称,学生交费是自愿捐献行为。 1998年6月,南昌*大学拒绝给该校94级学生田某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理由是田某在1996年2月的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取消了学籍。1999年年初,田某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某大学向田某颁发毕业证书。(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 所谓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是指在校园安全事故中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简单地说,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就是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学生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呢? 学生的权

12、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一般权利,另一类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应享有的特定权利。(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相应的立法相应的立法宪法第34条第40条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第2条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第42条(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学生享有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学生享有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 学生享有的一般权利有:(1)表达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通信自由权; (4)通信秘密权; (5)生命权; (6)健康权;(7)人格尊严权;(8)隐私权;(9)人身自由;(10)姓名权;(11)名誉权;(12)荣誉权;(13)肖像权;(14)著作

13、权;(15)财产权;(16)受教育权;(17)休息权;(18)其他法定权利; 学生享有的特殊权利有:(1)平等的入学权;(2)受教育机会的选择权;(3)受教育条件的请求权;(4)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5)获得奖学金权;(6)公正评价权;(7)获得证书权;(8)申诉权;(9)诉讼权。(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思考:思考: 是否上述学生享有的所有权利都是校园事故侵权的客体呢?(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三)校园安全事故侵害的客体 上述四个案例分别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案例:案例: 王某2005年满15岁,2004年10月转到某市三中154班借读。由于是借读生,并不受

14、该班班主任老师程某的重视和尊重。刚去该班不久,有一天不知是谁把一块泡泡糖掉在了教室,程老师不问青红皂白,就将王某打了一顿,其后又多次揪耳朵、殴打其头部,并频繁使用“吃屎”“蠢猪”等语言侮辱学生。最近一次上数学课时,程某故意刁难王某,让王某到黑板前做一道思考题。因王某未能作出练习题,程老师大怒,不仅指着王某的鼻子骂他“蠢猪”,而且在课堂上调唆学生:“谁也不准和蠢猪王某来往”,并命其滚回家,致使王某无颜面对同学,经常瞒着家人不去上学。王某认为自己的身心受到了严重创伤,但是又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他将这件事告诉了他在大学学法律的表哥,希望能从表哥那里得到帮助。(四)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依

15、据(四)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 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侵权人,另一类是被侵权人。侵权人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被侵权人则是指受到他人侵害,致使其人身或财产利益减损的当事人。 以“校园事故侵权”这个特定概念为出发点,侵权人可以是学校、老师、学生或者其他第三人,被侵权人一般只能是学生。 到底拿什么来维护学生的权利呢?(四)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四)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 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校园事故侵权的法律依据有: 首先,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是学生在遭到侵权时维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由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

16、也是校园事故侵权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之一。(四)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四)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 再次,第三类法律依据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这类法律法规并不直接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也不涉及责任的具体承担,而是主要规定学校的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校园侵权中的行政责任等。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是指导侵权案件审判实践的有效规范。(四)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四)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学校

17、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的义务;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的义务;学校提供合格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学校提供合格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二、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义务二、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义务体育课上玩单杠摔伤案体育课上玩单杠摔伤案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某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组织上体育课。课前,体育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

18、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一切安排好之后,体育老师就自行离开了。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自由活动。(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体育课上玩单杠摔伤案体育课上玩单杠摔伤案发现老师不在旁边,他们就一起跑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都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 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学校的安全教育

19、和保护义务(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 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是指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且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它包含两层意思,既包括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包括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含义:含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8条第3款也作出规定:“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

20、保护义务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学生玩单杠摔下来受伤,似乎是学生个人行为。学校对学生受伤要不要承担责任呢?(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思考:思考: 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上课时也没有老师在旁指导,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 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 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21、。(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一)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枯树砸伤学生案枯树砸伤学生案 2007年4月的某一天晚上5点左右,某中学的学生贾某在校园里正沿着道路由北往南走。突然刮起了一阵狂风,顿时沙尘漫天。突然有一阵咔嚓咔嚓的响声,校园路边一棵根部直径约1米的大槐树发出一声巨响,树上一根巨大的枯枝折断后掉了下来。正好砸在贾某的左肩上,贾某惨叫一声,倒在马路上。但因上身不能动,最终受伤学生贾某被赶来的120急救人员用担架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 晚上10点左右,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用电锯将校园内的其他枯树砍掉,把其他已经腐朽枯枝锯断。 贾某被诊断为左肩粉碎性骨折。贾某父母

22、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责任不在学校。贾某父母遂将学校诉至法院。(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含义:含义: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的义务人是学校,其主要内容是注意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其发生,使学生免于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区别:区别:

23、学校的保护义务与安全注意义务既有相似点,也有不同之处。保护义务强调学校在危险发生时或者危险迫近时积极地保护学生的安全,而安全注意义务则更强调防患于未然,督促学校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讨论:本案中学校是否有责任?讨论:本案中学校是否有责任? 在本案中,枯树被大风吹倒,砸到学生,看似是一个意外事件,其实不然。学校内的树均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内有学生活动,学校既是树的管理者,又是学生的教育者,就应该履行注意义务,防止树倒砸人。学校辩称“不能事先知道大树会倒掉,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责任不在学校”,这个理由是否能成立,需要进一步分析学校安全注意

24、义务的注意标准。(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二)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迟到的通知案迟到的通知案 小明(13岁)系某县住宿制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没去上课。第二天上午,学校管理人员和班主任汪某检查宿舍卫生时发现小明躺在床上,脸色很难看,于是就问他怎么回事?小明说有点不舒服,班主任就间他要不要去医院检查一下,小明说休息一会就好。于是班主任也没有在意。到了晚上,班主任汪某正在办公室里批改作业,忽然小明的舍友跑进来,说小明肚子疼得厉害。汪某就又派班长到宿舍看小明。班长到宿舍后,小明的症状有所减轻,于是便向班主任报告了情况,汪某以为小明可能吃坏了肚子,就没有带他到医院检查,

25、也没有通知家长。(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迟到的通知案迟到的通知案几天后,小明脸发黄,唇发白,非常憔悴,连走到门口的力气都没有了。同学们赶紧用自行车将他推到一家药店输液。 这时,学校才想起给学生的家长打电话,通知家长把小明接走。小明的父亲见儿子病成这样子,就将儿子送到某医院治疗,但已太晚了。小明死于急性重症肝炎。 小明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及时把小明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延误治疗,对小明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辩称:学校不是教育医疗机构,没有诊断病情的义务,也没有告知的义务。学校工作人员不可能对小明的病情作出科学的了解。小明自己没有告诉家长,不

26、看医生,不是小明请病假学校不准,学校也没有阻拦他去医院治疗,和学校无关。因此学校对小明的死亡没有责任。(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含义:含义: 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是指学校负有将学生在校的表现及情况通知和告知家长的义务。 学校的通知告知义务的内容至少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应当向家长告知“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告知“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第三,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应当通知家长。(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是“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

27、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讨论:本案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讨论:本案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是否违背了告知义务是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继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关键。(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义务(三)学校的通知和告知

28、义务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铅笔戳伤眼睛案铅笔戳伤眼睛案吴某(13岁)和刘某(13岁)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在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吴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刘某身边时,刘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吴某的左眼。当时,吴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家后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午上课时,班主任发现吴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吴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通知家长。一直到晚上,吴某爸爸在家发现吴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

29、医院治疗。 (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铅笔戳伤眼睛案铅笔戳伤眼睛案经手术治疗后,吴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吴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6级伤残。吴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吴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刘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含义:含义:在危险情况出现时,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充当着临时监护人的角色,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避免学生受到伤害,即使在学生受到的伤害不可逆转的

30、情况下,也应采取及时救助措施,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也作出规定,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事故认定:事故认定:在本案中,在“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刘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吴某的左眼矽,由此可知刘某用铅笔戳伤吴某的行为发生在课后,而且纯属意外。学校和老师虽然负有一定的

31、监护义务,但是由于此类突发的意外事件本身是无法预料到的,因此不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分析:学校与刘某要不要承担责任?分析:学校与刘某要不要承担责任?学校在事情的处理上出现了过错。班主任在知道吴某眼睛被戳伤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通知家长”,这样的做法是很不负责任的。作为一名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戳伤眼睛可能会引起眼部感染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在了解情况后,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到医疗机构检查和消毒,同时也应将受伤事件及时通知家长。但是学校没有履行及时救助的义务,并在客观上延误了学生的治疗时问,造成了加重的后果。(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四)学校的及

32、时救助义务分析:学校与刘某要不要承担责任?分析:学校与刘某要不要承担责任?刘某虽然不是故意戳伤吴某,但是他作为13岁的小学生,应当能认识到在教室随意挥动铅笔具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会误伤到人。他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走在旁边的吴某,伸懒腰的时候正巧戳到他的眼睛,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因此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考虑到刘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四)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刘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学校由于没有履行及时救助义务,客观上耽误了学生治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吴某各项损失74 200元,其

33、中刘某承担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是比较合适的。 (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不合格楼梯致人死亡案:不合格楼梯致人死亡案: 2005年11月8日,某市第六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11岁)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当即昏迷不醒。后被人发现送至医院治疗,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80米。李某的父母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于是要求学校承担李某死亡的责任。后李某父母与学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第

34、六小学赔偿全部损失。 (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含义:含义: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法律依据:法律依据:l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五)学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义务分析:分析: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小学教学楼楼梯的护栏高度仅有08米,远远低于我国中小学建筑设

35、计规范中规定的室外楼梯水平栏杆至少11米的高度。虽然该建筑系早期建筑,当时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尚未实施,但是校方至今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而学校并未很好地履行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的义务。(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不洁食物致学生中毒案不洁食物致学生中毒案 2008年8月23日,某省某中专学校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该中专很多学生都在学校食堂就餐。8月2日晚21时至8月3日5时在学校餐厅就餐的130人中陆续有23名学员发热,体温3839,出现恶心、呕吐、痉挛性腹痛、腹泻等症状,发病者均就诊于该校校医室,诊断为“急性胃肠炎”,经过

36、治疗,大部分病情好转,但仍有部分学生住院观察。(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不洁食物致学生中毒案不洁食物致学生中毒案后经调查,该校学生食堂虽办理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但卫生管理较差,厨房和餐厅垃圾未及时清理,餐具、物品摆放零乱,餐饮具用后未能及时清洗消毒,苍蝇密度较大。同时,就餐者反映午餐豆腐干有异味,晚餐内掺有昨天的剩菜。经对食堂菜墩表面物和一次性餐盒进行致病菌检验,取得阳性结果,即菜中有大量病菌。最后查明“急性胃肠炎”骤发事件是一起由学校食堂供餐不卫生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

37、饮用水的义务含义:含义: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是指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不会损害人体健康并具有应有效用的义务。(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3)项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某中专学校食堂卫生状况极差,完全忽视了学生的身体健康。食堂“虽办理了

38、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但卫生管理较差,厨房和餐厅垃圾未及时清理,餐具、物品摆放零乱,餐饮具用后未能及时清洗消毒,苍蝇密度较大”,“午餐豆腐干有异味,晚餐内掺有昨天的剩菜”,违反了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六)学校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责任承担:责任承担: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校园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三、校园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 校园安全事故一般属于侵权行为,校园安全事故一般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其构成要件包括:因此其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主观过错(一)侵权行为(一)

39、侵权行为 涂某在某学校幼儿园读大一班。2006年6月26日下午约4时,在上最后一节课时,小朋友要用铅笔,詹某拿出自已带的小刀削铅笔,不小心把同学涂某的左眼划伤,顿时血流不止。 随后,涂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左眼球全损伤,需要将眼球摘除,为了保住原告的左眼球,涂某的父母只好带他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进行治疗,前后花去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1 27636元。由于就该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不能与学校和詹某的父母达成一致,涂某遂向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一个损害结果,两样侵权行为一个损害结果,两样侵权行为校园安全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校园安全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人实施

40、了一定的加害行为;(2)出现了一定损害结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只有在以上四个要件都满足时,才能要求侵权人对某校园事故侵权负责。(一)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既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不行为。如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给他人造成侵权损害就是消极的不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形。 含义:含义:(一)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造成涂某眼睛被划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加害行为有两个:一个是直接积极的作为

41、,即詹某用小刀划伤涂某眼睛的加害行为;另一个则是间接消极的不作为,即幼儿园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幼儿园对涂某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有保护其人身不受到伤害的义务”,但是幼儿园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幼儿园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不作为方式的加害行为。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 (二)损害结果(二)损害结果李某(女,15岁)与张某(男,17岁)均为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平时就比较调皮,看到李某正在专心致志地学习,于是就想吓她一下。出于恶作剧的目的,张某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正在专心学习,突然感觉手臂凉凉

42、的,发现有条蛇在自己身上,当场就吓得尖叫着向教室门口跑去,并被课桌绊倒。同学们见状连忙跑过去将她扶起。李某爬起来后,大哭着跑出了教室。恶作剧侵权案:恶作剧侵权案:(二)损害结果(二)损害结果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他们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为此,李某用去医药鉴定费用6 000元左右。李某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恶作剧侵权案:恶作剧侵权案:(二)损害结果(二)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

43、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或后果。 无损害即无责任。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含义:含义:(二)损害结果(二)损害结果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受害人因人格受损、人身伤害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含义:含义:(二)损害结果(二)损害结果在本案中学生张某

44、违反学校规定,将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带进教室并以恶作剧方式吓着学生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造成李某精神疾病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案例分析: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二)损害结果(二)损害结果那么学校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如果要承担责任,必须以学校未尽到相关义务为前提。 本案中学生张某带蛇进学校,学校并不知道,也无法察觉,也就无法制止。事发时值晚自习之前,老师不在教室不属于脱离岗位的渎职情形。晚自习时教师点名发现受伤学生不在教室,当即过问并马上联系家长一起寻找。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善后处理上均无过错。因此,学校对原告李

45、某受惊吓所致心因性精神障碍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受老师批评后学生自杀案受老师批评后学生自杀案 2004年2月25日下午,佛山某小学一名六年级学生魏某遗失200元钱。班主任对此事进行调查,把本班几名同学分别叫出去谈话,希望能了解一些情况。这些学生中也包括李某。在老师把李某单独叫出教室询问期间,另一同学在李某的课桌抽屉里找到了200元钱,并将钱交给老师。老师因此认为李某偷了同学的钱,就在办公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2月26日下午,李某回到家中,没吃晚饭就进了房间。父母后来进屋喊李某吃晚饭时,才发现李某自缢身亡。李某父母认为孩子自杀是由老师的不当询问和不实批评侵犯了孩子

46、的名誉权引起的,故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三)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含义:含义:l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一种或几种现象引起的,一种现象也必然会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为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因果关系就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l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范畴在民事法律上的运用。 (三)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如何判定因果关系?如何判定因果关系?l如何判断民事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呢?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如下标准

47、进行判断: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有理由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而实际上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三)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此案经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认此案经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学校和老师的行为无过错,并未对学生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定学校和老师的行为无过错,并未对学生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学生的死与教师的职务行为无因果关系。学生的死与教师的职务行为无因果关系。(四)

48、主观过错(四)主观过错学生翻墙摔伤案学生翻墙摔伤案 12岁的男生小关是北京市东城区某学校学生。2008年4月29日课外活动期间,小关擅自离开集体,正当小关打算翻墙离开学校时,听到同学说“老师来了”,精神紧张的小关从墙上掉下受伤。事发后,学校立即与家长联系,并派专车将其送往医院,确保其在第一时间接受救助。在治疗过程中,小关支付各种费用15万余元,小关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四)主观过错(四)主观过错含义:含义: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也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重要的因素,是最终的构成要件。行

49、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决定着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主观过错(四)主观过错分析: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分析:校方是否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小关虽然是在学校里受伤,但是其受伤原因并非来自学校。小关是因擅自离开集体,并翻越学校围墙,才导致右腿摔伤。 具体分析学校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关键。小关翻墙时,听到同学说“老师来了”,由于自身精神紧张才从墙上掉下受伤,学校对此既不希望和放任,也没有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心理,因此,校方既不存在故意,

50、也不存在过失。这样,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重要基础过错就不存在了,因此,赔偿责任不应由学校负担,而应由小关自己来负责。四、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四、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l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l学校过失担责任;学校过失担责任;l无过错时责任承担;无过错时责任承担;l替代责任;替代责任;l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案例:案例: 2003年11月26日上午10时20分,正在铜山县汉王镇某小学五(4)班上数学课的该校教师周某见该班学生高某(12岁)与杨某发生争执,并互撕对方的作业本,遂对高、杨二人进行训斥,见高某态度强硬,拒不认错,周某遂将坐

51、在倒数第二排的高某拉起推到教室最后一排站着,并朝其头部打了三四巴掌,朝其腿部踢了两三脚。放学后,周某见高某不能行走,遂与其家长一起将高某送到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治,后转到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过25天的住院治疗,高某被诊断为:因外力击打引起脊髓震荡。(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案例:案例: 2003年12月27日高某病情好转后出院。其间,周某共为高某支付医疗费6 54215元。2005年3月31日徐州市公安局法医对高某的损伤程度作出鉴定:伤者高某的损伤属轻微伤。之后,高某的家长与校方因部分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鉴定费等协商未果,遂于2005

52、年10月27日将铜山县汉王镇某小学及其该校教师周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 43992元。(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含义:含义: 故意侵权,是一种具有过错心理状态的侵权行为和状态。侵权责任法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 故意主要包括两个判断标准:(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2)行为人希望这种有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或者虽然不希望,却有意识地放任有害后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满足这两个标准就构成故意。(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53、: 本案中,针对周某在课堂上体罚学生高某,并致其损伤这一行为,铜山县汉王镇某小学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本案的焦点。 由于周某是学校的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主观故意就是学校的主观故意。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9)项的规定,学校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铜山县汉王镇某小学应为故意侵权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那么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呢?这就要根据学校的过错来判定。在本案中周某对高某的体罚行为,是高某损伤的惟一原因,即学校的

54、故意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学校应承担因自己过错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l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教师周某体罚学生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对损害结果是过失),因此学校可以以此条款向周某追偿。(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一)学校故意侵权担全责本案结果:本案结果:l该案经铜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铜山县汉王镇某小学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 000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

55、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3 500元。此案被告已自觉履行完毕。(二)学校过失担责任(二)学校过失担责任案例案例2005年10月的一天,在邹平县某幼儿园上学的小小在老师的带领下,和其他孩子在园内活动玩耍。她与同班其他小朋友一起来到幼儿园操场玩滑梯,在攀登滑梯时,由于扶手很滑,没有抓牢,结果掉到了坚硬的水泥地上不幸摔伤。老师赶紧将其送到医院,经检查是左臂骨折。小小的母亲接到幼儿园的电话,赶紧骑车赶往医院。听完事故经过,小小的母亲对幼儿园老师非常生气怎么不看管好孩子呢?(二)学校过失担责任(二)学校过失担责任案例案例幼儿园方面也感到委屈:“不是我们不尽看管责任,这只是一个意外,是

56、她自已不小心从滑梯上摔下来的,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孩子也太淘气了,结果出了事故。对此,家长也该负一定责任。”一听这些,小小母亲更生气了,就与学校起了争执。最终因与校方关于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小小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万元。(二)学校过失担责任(二)学校过失担责任含义:含义:l过失是与故意对应的一种主观状态,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的后果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后者是指预见到了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却轻信此种后果可以避免的心

57、理状态。(二)学校过失担责任(二)学校过失担责任含义:含义:l过失是与故意对应的一种主观状态,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的后果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后者是指预见到了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却轻信此种后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二)学校过失担责任(二)学校过失担责任如何认定过失?如何认定过失?l在校园事故侵权中,学校的过失要怎么来认定呢?过失是行为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的心理状态,因此认定学校过失存在与否的前提是明确学校对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的内容。一般而言,学校的

58、注意义务包括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安全注意义务、通知和告知义务、及时救助义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的义务以及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等。注意义务不同,可能导致的过失程度不同,学校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二)学校过失担责任(二)学校过失担责任如何认定过失?如何认定过失?l在校园事故侵权中,学校的过失要怎么来认定呢?过失是行为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的心理状态,因此认定学校过失存在与否的前提是明确学校对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的内容。一般而言,学校的注意义务包括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安全注意义务、通知和告知义务、及时救助义务、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的义务以及提供合格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等。注意义

59、务不同,可能导致的过失程度不同,学校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二)学校过失担责任(二)学校过失担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人托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人,负有管理保护小小人身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小小攀登滑梯摔伤,虽然自己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幼儿园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幼儿攀爬滑梯存在潜在危险是应当预见的),本身没有履行好管理保护的注意义务。 因此,幼儿园照管疏忽致使幼儿摔伤,其主观状态是过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二)学校过失担责任(二)学校过失担责任判决结果:判决结果:l 法院认定“幼儿园疏于管理,造成小小身体损害,幼儿园应承担过错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小8

60、 000余元,比较恰当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三)过失推定原则(三)过失推定原则案例:案例: 2004年11月10日下午4时左右,正是幼儿园放学时间,来接年仅4岁的小天的父亲却发现孩子头部肿起个大包,左腿也不能动了。小天支吾着说:“在排队出校门的时候,有个小朋友推了我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了,正好坐到一块石头上。”随后他指了指推他的小伟。小天父亲赶忙找到老师反映这一情况。幼儿园李园长找到5岁的小伟,而小伟自已也说不清怎么推小天的。看着小天一直喊左腿疼,李园长和小天父亲赶紧把小天送进医院,医院一检查,发现小天左腿骨折。为治病,小天花费医疗费13万元。(三)过失推定原则(三)过失推定原则案例:案

61、例:l小伟的父亲认为,孩子虽然推倒了小天,但这是在幼儿园发生的事件,自己孩子入托后,其监护权力应由幼儿园行使,孩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幼儿园负责赔偿。而幼儿园认为,老师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孩子之间互相推是老师无法立即发现的,这是意外情况,因此幼儿园不该负责,小天受伤的损失应由小伟的监护人负责赔偿。l几方最后争到法庭上。 (三)过失推定原则(三)过失推定原则含义:含义:l过错推定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上划归责任的一种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原则,是指发生侵权损害结果后,受害人在诉讼中不需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除非加害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否则加害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62、。(三)过失推定原则(三)过失推定原则法律依据:法律依据:l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l本条款实际上是通过设定学校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三)过失推定原则(三)过失推定原则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在本案中,小天被小伟推倒摔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直接侵权人是小伟,毫无疑问,小伟应该承担责任。但小伟还是幼儿,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小伟的父母对小天的骨折承担

63、侵权赔偿责任。(三)过失推定原则(三)过失推定原则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在本案中,小天被小伟推倒摔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直接侵权人是小伟,毫无疑问,小伟应该承担责任。但小伟还是幼儿,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小伟的父母对小天的骨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过失推定原则(三)过失推定原则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l事故虽然发生在幼儿园放学期间,但尚未脱离幼儿园的职责范围,幼儿园对入托的幼儿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小天被他人推倒骨折,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尽到职责,否则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过失推定原则(三)过失推定原则判决结果:判决结果:l

64、 由于在本案中幼儿园并没有积极地去履行义务,因而无法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各赔偿小天1万余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四)替代责任(四)替代责任案例:案例: 于某是某城区小学的学生,也是班里的班长,平时学习成绩优秀,也很听老师话,很讨老师喜欢。2003年9月某日上午,该城区小学正在晨读。三年级二班也像往常一样在班主任的监督下,背诵昨天学的语文课文。班长于某正在埋头背书时,班主任鲁某走过来,让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于某说了声“好”,放下课本就走出了教室。在过公路时,由于一辆车超速行驶,撞向于某。于某不幸遭遇车祸,后被学校紧急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一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某

65、父母将学校和肇事者告上法庭。 (四)替代责任(四)替代责任含义:含义: 替代责任是指在存在雇佣等关系的前提下,雇员在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追偿;或者雇员直接造成雇主利益的损失,雇主向雇员索赔。 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四)替代责任(四)替代责任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四)替代责任(四)替代责任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事故是否属于校园安全事故?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是,班主任鲁某役使学生于某出去

66、买早餐的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第三个焦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是肇事司机而非学校,在肇事者和学校之间责任如何分担?(五)补充责任(五)补充责任案例:案例:l2006年12月10日晚,某县城中学的学生正在上晚自习。一名校外人员吴某喝醉酒后骑摩托车回家,但为了避免绕远路,于是想到横穿学校。他看门口传达室没人,就直接开车闯进校园。由于天黑看不清路,加上吴某醉酒后车速很快,在校园内将下晚自习的一名学生朱某撞成重伤。学校发现后将学生送往医院并配合肇事者吴某积极救治。其间,学校对受害学生和家长在各方面给予了应有的关心,受伤学生出院后,总体疗效较好,但可能留下轻度听力障碍。(五)补充责任(五)补

67、充责任案例:案例:l后来经调查得知,学校门口传达室的保安人员在值班守门时间,未经批准私自到校外网吧上网,疏于管理,才酿成了悲剧。家长认为,该子是在校园里被撞的,责任应由学校负,因此在学生治疗期间,家长任何事情只找学校,而对肇事者的责任却避而不谈。学校则认为,是吴某醉酒撞人,责任在他,怎么能归责于学校呢?双方争执不下,家长一方天天来学校吵闹,于是学校以诉讼主体的身份针对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五)补充责任(五)补充责任含义:含义:l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责任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只有在

68、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五)补充责任(五)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法律依据:l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五)补充责任(五)补充责任相关规则:相关规则:l第一,发生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应当直接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而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学校)的赔偿责任终局消

69、灭,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l第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或者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认的时候,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五)补充责任(五)补充责任相关规则:相关规则:l第三,在补充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对于其已经承担的责任部分,有权请求直接责任人承担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直接责任人有义务赔偿补充责任人的全部损失。l 第四,如果赔偿权利人直接起诉补充责任人的,法院应当将第三人即直接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这

70、时,法院应当判决直接责任人首先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确定承担补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第三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时候,再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的,直接确定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五)补充责任(五)补充责任案件分析:案件分析:l吴某的责任。l保安的责任。l受伤家长的做法。l追偿问题。五、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五、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六

71、、六、校园安全事件的应急校园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具备的观念处置应具备的观念 三三个视角个视角 要有儿童的视角要有儿童的视角 要有性别的视角要有性别的视角 要有弱势群体的视角要有弱势群体的视角 3 个雷区违反常识突破底线冒犯公众 3 个意识离婚意识:不过了离婚意识:不过了角色意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

72、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20102010年年3 3月月2727日凌晨日凌晨1 1时许,广西凤山县警察追捕疑犯时,时许,广西凤山县警察追捕疑犯时,不法歹不法歹徒围攻民警。危急时刻,一位民警徒围攻民警。危急时刻,一位民警朝天鸣枪警告。枪响后,局面暂朝天鸣枪警告。枪响后,局面暂时稳定下来。但谁也不没想到时稳

73、定下来。但谁也不没想到 风险意识风险意识一个人从5楼窗户伸出头来往楼下看,被击中身亡!教师“一岗双责”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就是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同时承担着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即一个岗位有两种责任,每个人在完成“一个岗位的业务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首见负责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根据本条例:学校要求教师要履行“首见负责制”。具体岗位责任人员因失职、渎

74、职或违规、疏于管理、未恪尽职守等情况,导致本职工作任务未能顺利完成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谁在岗,谁负责;谁在场,谁有责”的主体责任制,这其中也体现在首见责任制。在学生发生危险或违纪现象时,第一个发现的人应及时制止,如不制止,事后追究责任时,只要有两名以上学生指认你当时在场,且没作为,那么将追究责任。2 21 1事前,事前,360360安全预防安全预防 事后,事后,360安全善后安全善后3 3事中,事中,360安全及时安全及时七、七、校园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校园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1、事前,360安全预防安全教育造势安全教育造势让学生敏感起来让学生敏感起来让教师敏感起来让教师敏感起来安

75、全安全文化弥漫文化弥漫安全查排行动安全查排行动学生的角度查排学生的角度查排教师的角度查排教师的角度查排l我们觉得学校大门口不太安全,门太小了,每天放我们觉得学校大门口不太安全,门太小了,每天放学的时候很多家长堵在门口接孩子,特别拥挤,而且学的时候很多家长堵在门口接孩子,特别拥挤,而且外面的路上还有很多汽车,我们每天出门的时候都挺外面的路上还有很多汽车,我们每天出门的时候都挺费劲的。费劲的。l地面太滑不小心会被滑倒。地面太滑不小心会被滑倒。l在上学的路上,经常有高年级的同学向我们要钱,在上学的路上,经常有高年级的同学向我们要钱,我们都被劫过。我们都被劫过。l课桌的桌角如果做成圆形的,可能更安全一

76、些。课桌的桌角如果做成圆形的,可能更安全一些。l个别老师有个别老师有辱骂性语言:辱骂性语言:“蠢蠢”、“滚滚”、“人渣人渣”、“笨笨猪猪”、“傻瓜傻瓜”、“神经病神经病”、“白痴白痴”、“别给脸不要脸别给脸不要脸”、“连只猪都不如连只猪都不如”、“吃人饭不干人事吃人饭不干人事”“装什么孙子啊装什么孙子啊”、“整天跟白痴似的整天跟白痴似的”、“长着眼睛出气呢长着眼睛出气呢”、“你瞎啊你瞎啊”等。等。孩子们眼中的校园安全(访谈实录)孩子们眼中的校园安全(访谈实录)2009-9-24 136视角查 排 点与人有关、特质学生:单亲、孤僻、多动、攻击性等、特质员工:过分接触(女)学生、有前科等、外来人与

77、事有关、实验物品、美劳工具、游戏器材使用、体育课、打扫卫生与时间有关、教师不在时、课间、午间休息时、上课前、放学后、集体活动时、寒暑假期间2009-9-24 137与地点有关、厕所、地下室、楼梯间、屋顶阳台、墙角夹缝等偏僻隐敝处、运动或游戏场所、闲置房间、施工中建筑、附近危险建筑、不良娱乐场所等、上下学途中马路上与物有关的、建物老旧,年久失修、器材、用具锈腐、校车、废弃物、学生携带的小物件应急预案打包绝不能躺在应急预案上等事故绝不能躺在应急预案上等事故 139校园安全应关注的校园安全应关注的“三个不等式三个不等式”(1)(1)应急管理机制健全不等于能发挥作用应急管理机制健全不等于能发挥作用(2

78、)(2)过去没出事故不等于不存在问题过去没出事故不等于不存在问题(3)(3)应用高新技术不等于获得了高保险度应用高新技术不等于获得了高保险度 140制度制度技术技术教育教育安全三角结构安全三角结构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受伤害学生及时告知及时告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及时报告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2、事中,360安全及时 A A、非诉之道:和解、非诉之道:和解发现自己的缺欠知道中国官司的特征合算不合算,算一笔账情、理、法组合“拳”证据搜集与运用律师的提前介入3、事后,360安全善后B、走进法庭:诉讼主张主张a、“集中于少数几个问题”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策略上,都无法

79、允许对那些较小问题或不大重要的问题进行讨论。b、“关键点是什么”法律还是事实c、“无可争议的主张”决不允许提出一个有争议的事实,这是一条普遍的规律。过分的夸大案件事实,这种做法几乎就等于解除了对对方律师的任何威胁。 举证举证 a、“举证指向待证事实”:要坚持咬住案子中的重要问题。不要忘了证明任何应当加以证明的问题或文件。 b、“不必要的举证负担”:千万不要把不必要的举证责任揽到自己身上。 c、“最佳证据”与“最佳证人”:选择最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和会证明的证人。 d、“证据体系”:举证要步步为营、一环紧扣一环,以逻辑精确性、严密性推进,形成了整个证据体系。质证质证a、了解质证的目

80、的从荒谬的、明显虚假的、有意保留的叙述之中发现事实。b、 “将证人抹黑”只要你在任何地方揭示出证人的欺骗企图,你也就近乎于摧毁了他的全部证词。c、 “摧毁证据”:仔细观察整个叙述是否都彼此和谐,是否存在着真与假的不协调之处,整个系列的事实是否自然组合在一起,它们是否存在着正常的联系,它们彼此的因果关系是否对得上。辩论辩论a、 “力量放在案子的根本点上”b、 “努力发现对方的漏洞与缝隙”c、 “赢得法官的支持”d、 “说服的艺术”与“表达的艺术”提示: 角色能力:有把握 自然有底气学会巧做人,善后有智慧。 1、要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处事说话不越位。(千万别大包大揽,最后把自己弄的也很被动。) 2

81、、处理问题要刚柔相济,方圆结合。(做思想稳定工作要圆,表态说话要圆,切勿把话说足,更不要拍着胸脯表态。在面对受害者家长时,无论学校是否有责任,首先应表现出深切同情,这样便于从心理上接近他们。然后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好思想稳定和安抚工作,决不能得理不饶人。) 3、交待政策、表达立场要方。八、绕不开的话题:八、绕不开的话题:该赔偿多少?该赔偿多少?江西省江西省2014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 1、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822.751822.75元元(2187321873元元/ /年)。年)。2 2、农民人均年纯收入:

82、、农民人均年纯收入:87818781元元(731.75(731.75元元/ /月月) )。3 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58243582元元/ /年,年,3631.833631.83元元/ /月,月,119119元元/ /天。天。4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1154.251154.25元元/ /月月(1385113851元元/ /年)。年)。 5 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 471.17471.17元元/ /月月(56545654元元/ /年年)。 6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 3款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相同或

83、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据。 (一)基础数据(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50元/天标准计算)(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 1、医疗费、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

84、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住院天数3 3、营养费、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50元/天标准计算)(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4 4、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4年度江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3582元)365日】误工天数(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5 5、护理费、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

85、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6 6、交通费、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 7、住宿费、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8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计算公式(

86、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9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

87、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010、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4358212个月6个月(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11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873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781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87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78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873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781元5年(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212、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5000元,3000050000元。结束结束不是不是是开始是开始 谢谢! 咨询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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