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件陈光中》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法课件陈光中(6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刑刑 事事 诉诉 讼讼 法法陈光中教授,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浙一,诉讼法学带头人。浙江永嘉县人,江永嘉县人,19301930年年4 4月月出生出生, ,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研究长,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名誉主任。 1952 1952年年7 7月毕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学术思想学术思想(一)关于诉讼价值观(一)关于诉讼价值观 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在现代法治国家,
2、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不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能有主次之分;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重要的独立价值。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重要的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观(二)刑事诉讼目的观 我国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我国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障人权的统一。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另一面。 (三)刑事诉讼结构观(三)刑事诉讼结构观 “ “刑事诉讼结构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诉
3、讼目的而设计的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而设计的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相应表现方式的格局律地位、相互关系及相应表现方式的格局”。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原则。原则。 (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 “公正是人与人之间在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上公正是人与人之间在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刑事司法公正则是指在诉讼中合理公的合理状态。刑事司法公正则是指在诉讼中合理公平解决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平解决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任问题。”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
4、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司法公正是目的,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重司法公正是目的,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要的制度保障。(五)被告人权利保障与律师辩护(五)被告人权利保障与律师辩护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陈教授极力主张加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陈教授极力主张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陈教授在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陈教授又在侦查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庭审前的阅卷等问又在侦查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庭审前的阅卷等问题上为辩护律师的权利大声疾呼。题
5、上为辩护律师的权利大声疾呼。 (六)无罪推定(六)无罪推定 “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之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之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 ” 。“疑案按无罪处理,有利有弊,但权衡利弊,疑案按无罪处理,有利有弊,但权衡利弊,则利大于弊则利大于弊”。“沉默不从严,坦白要从宽沉默不从严,坦白要从宽”的政策。的政策。 (七)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七)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力主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力主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的权利。(八)证明问题(八)证明问题 主张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进行区分。主张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进行区分。关于
6、证明对象问题,陈教授认为,证明对象的范关于证明对象问题,陈教授认为,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当包括案件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部分,围应当包括案件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部分,证据事实则不宜作为证明对象。证据事实则不宜作为证明对象。 关于自由心证,陈教授认为,我国诉讼法不应确关于自由心证,陈教授认为,我国诉讼法不应确立自由心证原则。但不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立自由心证原则。但不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我们否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只是要求法官认定着我们否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只是要求法官认定案情时必须以客观的证据事实为根据。案情时必须以客观的证据事实为根据。(九)检察制度改革(九)检察制度改革 对检
7、察机关的职权应当以公诉权为核心,以法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应当以公诉权为核心,以法律监督为重点进行改革。建议缩小检察机关直接律监督为重点进行改革。建议缩小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应把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同法院的司法审查应把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同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的制度。权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的制度。 (十)对外国法制和联合国人权准则的态度(十)对外国法制和联合国人权准则的态度 西方国家法制的一些内容,反映了立法、司法西方国家法制的一些内容,反映了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应当在
8、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活动的共同规律,应当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 联合国人权准则是人类社会维护人权的共同联合国人权准则是人类社会维护人权的共同要求,是从人类社会共同的要求中概括出来的准要求,是从人类社会共同的要求中概括出来的准则,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对于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则,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对于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则应当恪守国际义务,认真、参加的国际条约,则应当恪守国际义务,认真、严格的予以遵守,不宜与之发生明显的不协调的严格的予以遵守,不宜与之发生明显的不协调的现象现象陈瑞华,陈瑞华,19671967年年2 2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月
9、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91989),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21992),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951995),北京大学法学博),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士后(1995-19971995-1997),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问学者(20022002)。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012001年开始担任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年开始担任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生导师。陈卫东,男,陈卫东,男,19601960年年7 7月月生于山东省蓬莱市,生于山东省蓬莱市,19771
10、977年高中毕业后进入山东省年高中毕业后进入山东省蓬莱市酿酒厂,从事文秘蓬莱市酿酒厂,从事文秘工作。工作。19791979年考入中国政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19831983年年7 7月毕业,获法月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诉讼法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诉讼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19861986年年7 7月毕业,获法学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模范刑事诉讼法典模范刑事诉讼法典19951995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
11、研究生,研究生,19981998年获法学博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并被批准为博士士学位,并被批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导师。19971997年破格晋升为教授。年破格晋升为教授。卞建林卞建林男,江苏泰兴人,男,江苏泰兴人,1953年年10月出生,汉族,月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教育部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育部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
12、员组成员 1991年获得博士学位,我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年获得博士学位,我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樊崇义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樊崇义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积极主张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科学化与民主化。何家弘,满族,何家弘,满族,19531953年出生于北京。年出生于北京。 (务(务农、建筑工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农、建筑工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左卫民(19
13、64.12-),法学博士,法学教授,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授委员会主任,四川大学985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耶鲁大学、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名古屋大学、辅仁大学、香港大学、利兹大学、德国马普研究所、加拿大刑事政策国际中心等科研机构高级访问学者。汪建成,男,汉族,汪建成,男,汉族,19621962年年9 9月生于安徽太湖县,月生于安徽太湖县,法学
14、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基地客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基地客座教授。座教授。19961996年年9 9月至月至19991999年年7 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攻读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19991999年年8 8月调入北京大月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学的教学法学院,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学和科研工作。 第一章第一章 概论概论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
15、诉讼参与人的参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活动。1 1、国家专门机关、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活动司法活动2 2、行使国家刑罚权、行使国家刑罚权3 3、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4 4、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参加、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参加二、刑事诉讼的阶段二、刑事诉讼的阶段侦查侦查起诉起诉第一审第一审第二审第二审执行执行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含义一、刑事诉讼法的含义狭义狭义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广义广义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
16、范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程序法公法公法基本法基本法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 1、宪法、宪法2 2、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3 3、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规定4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5 5、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和规章6 6、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7 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二、研究方法二、研究方法辩证思维辩证思维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比较与借鉴的方法比较与借鉴的方法第四节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
17、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控审分离、控辩分离和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分离和审判中立诉讼效率诉讼效率第五节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证国际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保证国际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主义社会秩序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8、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2 2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历史发展历史发展第一节第一节 外国刑诉法的发展外国刑诉法的发展一、立法沿革一、立法沿革二、模式沿革二、模式沿革 刑刑事事诉诉讼讼模模式式是是指指追追诉诉方方、 被被追追诉诉方方和和裁裁判判者者在在刑刑事事诉诉讼讼中中的的地地位位、 相相互互关关系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模式(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模式(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三)近现代诉讼模式(三)近现代诉讼模式1 1、职权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2 2、对抗制模式、对抗制模式3 3、混合式模式、混合式模式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沿革
19、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沿革(一)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以获取神的启示来作为断案的方法。以获取神的启示来作为断案的方法。方法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方法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十字形证明(二)法定证据制度(二)法定证据制度1 1、形式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形式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证明力的大小,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须符合法律形式规定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须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
20、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实情况。2 2、对证据进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判决。对证据进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判决。3 3、注重被告人的口供注重被告人的口供-证据之王。证据之王。(三)自由心证制度(三)自由心证制度“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法律对证据的证,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确立一整套证据规则用以规范采用证据和确立一整套证据规则用以规范采用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活动。判断证据的活动。主要有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主要有诱导
21、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证据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和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据规则、自白和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规则。“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19631963年年3 3月月3 3日,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日,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1818岁岁的剧场服务业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个陌生人拖进的剧场服务业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个陌生人拖进车里,随后驶往僻静的地方强奸了她。后来,她被扔在离车里,随后驶往僻静的地方强奸了她。后来,她被扔在离她家附近的地方。一个星期后,她家附近的地方。一个星期后,2323岁的欧内斯多岁
22、的欧内斯多米兰达米兰达被逮捕,警方将他与另外三个人混在一起进行辨认,受害被逮捕,警方将他与另外三个人混在一起进行辨认,受害人不能肯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是与犯罪嫌疑人最像人不能肯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是与犯罪嫌疑人最像的一个。侦探将米兰达带到一个房间进行讯问,他们告诉的一个。侦探将米兰达带到一个房间进行讯问,他们告诉米兰达说,受害人已经认出了他,然后问他是否进行陈述。米兰达说,受害人已经认出了他,然后问他是否进行陈述。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书面供词上签了字,上面有一句话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书面供词上签了字,上面有一句话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法院给米兰达指定阿尔文法院给米
23、兰达指定阿尔文穆利作辩护人,阿尔穆利作辩护人,阿尔文文穆利仔细研究了证据,认为州检察官肯定能穆利仔细研究了证据,认为州检察官肯定能够赢得这场官司,不过,他还是在米兰达的供词够赢得这场官司,不过,他还是在米兰达的供词中发现了一点东西。他相信这个证词是通过不正中发现了一点东西。他相信这个证词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的。在法庭审判中,他对侦探进行了当方式获得的。在法庭审判中,他对侦探进行了反询问,了解到侦探在询问米兰达时没有告诉他反询问,了解到侦探在询问米兰达时没有告诉他有情律师为其服务的权利。因此,他向法院申请,有情律师为其服务的权利。因此,他向法院申请,在审判中排除这项证据。法官驳回了阿尔文在审判中
24、排除这项证据。法官驳回了阿尔文穆穆利的请求,因为在利的请求,因为在19631963年,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年,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并不属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并不属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19631963年年6 6月月2727日,日,法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院判决米兰达有罪。米兰达案件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米兰达案件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1966年年6 6月月1313日,首席法官厄尔日,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在沃伦在5 5票对票对4 4票的表决后,代表多数意见指出:票的表决后,代表多数意见指出:“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权保持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他的供词将作为
25、他犯罪的证据,他沉默;他的供词将作为他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派的。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派的。”由此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由此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刑诉的发展中国刑诉的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特点:特点:1 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2 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3 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4 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5 5、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6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
26、有确定性、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确定性7 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二、清末刑诉法二、清末刑诉法三、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三、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 1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南京临时政府时期2 2 、北洋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3 3 、国民党政府时期、国民党政府时期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三章 专门机关专门机关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公检法、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公检法、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
27、缉私部门。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一、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立行使审判权。职权包括(职权包括(p58p58)二、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二、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一)最高法院(一)最高法院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由院长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由院长1 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组成,设刑事审判庭
28、、民事审判庭、行政长和审判员若干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根据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审判庭和其他根据需要设立的审判庭。(二)地方各级法院(二)地方各级法院包括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包括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1 1、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职权:职权:(1 1)审判:)审判:A A 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B B 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案件。C C 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D D 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2 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被告人
29、不上)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3 3)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4 4)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二)(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第
30、二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第二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中级人民法院对它
31、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3 3、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法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定的案件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基层人民法
32、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判。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三)专门法院(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不具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海事法院不具有对刑事
33、案件的审判权。) )三、审判组织三、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审判组织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一)独任庭(一)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基层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判。(二)合议庭(二)合议庭有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有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34、,应当由审判员三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的权
35、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三)审判委员会
36、三)审判委员会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组织法第十一条组织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
37、提交审判委员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四、人民陪审员制度四、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可以分为陪审制度可以分为“陪审团制陪审团制”和和“参审制参审制”。1 1、任职条件:、任职条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
38、)身体健康。(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化程度。 第五条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2 2
39、、任免程序、任免程序第七条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员会确定。 第八条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由基层人
40、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
41、活动,影响审判工(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作正常进行的;(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3 3、审理范围、审理范围第二条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
42、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的案件。第三条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4
43、 4、挑选、挑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5 5、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
44、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
45、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6 6、
46、任职保障、任职保障(P63)(P63)第三节第三节 检察院检察院一、性质、任务和职责一、性质、任务和职责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刑事侦查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刑事侦查机关之一,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专门的诉讼之一,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监督机关。二、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二、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包括最高、地方各级、专门检察院。包括最高、地方各级、专门检察院。(一)最高检察院(一)最高检察院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国家最高检察机关。(二)地方各级检察院(二)地方各级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47、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构。(三)专门检察院(三)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
48、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设立于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军事检察院设立于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督机关,对现役军人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分院和基层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分院和基层检察院。三、检察委员会三、检察委员会各级检察院设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检察各级检察院设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检察长提请产生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长提请产生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
49、人的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四节第四节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1 1 、性质、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武装性质的行政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任务。2 2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大部分刑事案件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 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对判处
50、管制、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和考察。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和考察。3 3 、公安机关的组成及组织体系、公安机关的组成及组织体系公安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基层公安机构组成。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基层公安机构组成。地方:地方: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地区、市、自治州、盟设公安处、局;各地区、市、自治州、盟设公安处、局;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
51、府和上级公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安机关领导。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和县、市、旗公安局下设派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和县、市、旗公安局下设派出所,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出所,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行政领导体制行政领导体制第五节第五节 其他专门机关其他专门机关一、国家安全机关一、国家安全机关在隐蔽战线上保障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在隐蔽战线上保障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1 1、职责、职责(1 1)搜集地方的情报和信息)搜集地方的情报和信息(2 2)防范和打击间谍特务的阴谋破坏活动)防范和打击间谍特务的阴谋破坏活动2 2、权力、权力:基本同公安机关,涉及
52、的面没有公安机:基本同公安机关,涉及的面没有公安机关广,但在秘密侦查手段方面比公安机关更直接关广,但在秘密侦查手段方面比公安机关更直接更经常。更经常。3 3、体制、体制(1 1)组织体制)组织体制国务院下设国家安全部,隶属国务院,同时接受中共国务院下设国家安全部,隶属国务院,同时接受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领导,在省一级设国家安全厅,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领导,在省一级设国家安全厅,由国家安全部领导,同时接受省一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国家安全部领导,同时接受省一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和监督。(2 2)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政法部门的两个拳头。政法部门的两个拳头。二、军队保卫部门二
53、、军队保卫部门 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三、监狱三、监狱 负责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侦查工作。负责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侦查工作。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当事人一、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的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二、其他诉讼参与人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法定代理
54、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人、翻译人第二节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P7173第三节第三节 被害人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P7476P7476第四节第四节 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一、自诉人一、自诉人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三、法定代理人四、证人四、证人五、鉴定人五、鉴定人六、翻译人员六、翻译人员第五节第五节 单位参与人单位参与人一、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一、单
55、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一)单位能否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单位能否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单位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方式(二)单位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三)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三)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独立独立二、单位被害人二、单位被害人第五章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含义一、含义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
56、关、人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1 1、国家追诉原则、国家追诉原则2 2、控审分离原则、控审分离原则3 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4 4、公正审判原则、公正审判原则5 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强迫自证其罪6 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1414项基本原则项基本原则P91P91第二节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由专门机关
57、依法行使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3 3条条第三节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1 1、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官、检察官个人独立;2 2、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 第四节第四节 依靠群众依靠群众 第五节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第六节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七节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
58、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八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第八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实行法律监督 具体措施具体措施1 1、立案监督权:、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安机关立案;2 2、侦查阶段:、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有权提出纠正意见;3 3、审判监督:、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一审和二审的抗诉;4 4、执行监督:、执行
59、监督: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应在20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第九节第九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 1、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费。2 2、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
60、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第十节第十节 审判公开审判公开一、公开审理一、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开审理的理由:1 1、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 3、未成年人犯罪
61、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161416岁案件,一律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1618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理( (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成年,有的未成年,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成年,有的未成年,所有均不公开审理所有均不公开审理) );4 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二、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二、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 1、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62、,受限制是、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受限制是辩护的方式;辩护的方式;2 2、辩护权与犯罪种类无关;、辩护权与犯罪种类无关;3 3、辩护权与案件情况无关。、辩护权与案件情况无关。4 4、侦查阶段、侦查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5 5、审判阶段、审判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第十二节第十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无罪推定第十三节第十三节 保障
63、诉讼参与人保障诉讼参与人 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对于不满18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十四节第十四节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一)刑诉法(一)刑诉法15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1.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的。2.
64、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时效多长由实体法规定,老刑法规定如时效多长由实体法规定,老刑法规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果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新刑法规定,立案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新刑法规定,立案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立案,诉讼时效不中断没有立案,诉讼时效不中断) )。3.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根
65、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罪。6.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上述情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现的(二)上述情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现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1 1、 ( (立案阶段立案阶段) ) a. a. 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不立案决定。b. b. 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2 2、已经立案已经立案1.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公安机关、检
66、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家安全机关) )应当撤销案件。应当撤销案件。2. 2.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定。3.3.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第十五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第十五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法1. 1.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的规定。2.2.对于享有外
67、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境;驱逐出境)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协助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引渡。第六章第六章 管辖管辖 第一节第一节
68、 概述概述一、管辖的概念一、管辖的概念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的分工。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依法管辖、准确及时、便利诉讼、依法管辖、准确及时、便利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维护合法权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三、管辖的分类三、管辖的分类(一)公、检、法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一)公、检、法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范围立案管辖或职权管辖立案管辖或职权管辖(二)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二)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级别管
69、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第二节第二节 立案管辖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P110P110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P111P111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P113P113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P114P114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案件1 1、危害国家安全、恐
70、怖活动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案件灵活性灵活性P117P117二、地区管辖二、地区管辖(一)(一)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1 1、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
71、和犯罪结、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果发生地2 2、居住地:流窜作案、民愤极大、适用缓、居住地:流窜作案、民愤极大、适用缓刑或管制等刑罚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刑或管制等刑罚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包括户籍地、经常居所等。包括户籍地、经常居所等。(二)(二)先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先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1 1、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理的法院管辖。2 2、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3 3、 对管
72、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级法院指定管辖。(三)(三)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更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法院管辖(四)(四)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
73、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院审判。(五)特殊情况的管辖(五)特殊情况的管辖 P119三指定管辖三指定管辖1 1 确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确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不明的案件。2 2 改变: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改变: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法院审判。四专门管辖四专门管辖P1211 1、军事法院管辖、军事法院管辖2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如与地方法院因管、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如与地方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法院管辖。辖不明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
74、法院管辖。五、管辖权异议五、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七章第七章 回避回避 第一节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动的一项诉讼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
75、员范围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回避的人员范围一、回避的人员范围 P130P130二、回避的理由二、回避的理由有因回避有因回避附理由回避附理由回避可能影响可能影响无因回避无因回避不附理由回避、强制回避不附理由回避、强制回避三、回避的种类三、回避的种类自行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指令回避 第三节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回避的程序一、回避权的告知一、回避权的告知二、提出回避申请二、提出回避申请三、回避的审查、决定和宣布三、回避的审查、决定和宣布P133P133四、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四、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回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回避决定不
76、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原作出该决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原作出该决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3日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2.如果申请回避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如果申请回避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决定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继续法庭审理。五、回避的效力五、回避的效力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2、对于回避决
77、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对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情况决定。”第八章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辩护与代理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辩护一、概述一、概述(一)辩护、辩
78、护权、辩护制度(一)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1 1 、辩护,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辩护,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及被追诉人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及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讼活动。2 2、辩护权,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
79、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行使辩护权的方式:自的一种诉讼权利。行使辩护权的方式:自行辩护,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行辩护,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3 3、辩护制度,法律规定关于辩护权、辩护、辩护制度,法律规定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责任、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责任、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4 4 、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二)辩护制度之历史发展(二)辩护制度之历史发展(三)
80、辩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三)辩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四)意义(四)意义二、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二、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种类(一)种类1 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P137P1372 2、委托辩护:、委托辩护: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协助其进行辩护。P137P137(1 1)权利告知)权利告知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告知施
81、的时候告知 检察机关自检察机关自收到审查起诉材料收到审查起诉材料3 3日内告知日内告知 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法院受理自诉案件3 3日内告知日内告知决定开庭审理后,法院应当告知。决定开庭审理后,法院应当告知。注意:注意:委托辩护人人数委托辩护人人数1-21-2人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3 3、法律援助辩护申请指派辩护申请指派辩护指定辩护指定辩护P147P147(二)辩护人的范围(二)辩护人的范围1 1、律师、律师2 2、人民团体
82、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位推荐的人3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4 4、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P139P139(一)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依法被剥夺、(一)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二)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二)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四)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五)(五)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六)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
83、组成人员(六)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期间,不得执业;(七)(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八)(八)本院的人民陪审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九)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九)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份担任辩护人(三)辩护人的责任(三)辩护人的责任1 1、从实体上、从实体上2 2、从程序上、从程序上3 3、其他法律帮助、其他法律帮助(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
84、、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者1 1、与公诉人对立统一、与公诉人对立统一2 2、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1 1、权利、权利(1 1)职务保障权)职务保障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除外。 (2 2)会见、通信权)会见、通信权“律
85、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听”。通常的标准应该是警察能看得见,但通常的标准应该是警察能看得见,但是听不见是听不见(3 3)阅卷权)阅卷权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文书以及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料。(4 4)获取证据权)获取证据权( (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的权利) ) P141
86、 P141(5 5)依法提供或者表达辩护意见权)依法提供或者表达辩护意见权(6 6)其他权利)其他权利2 2、辩护人的诉讼义务、辩护人的诉讼义务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义务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义务依法辩护义务依法辩护义务部分证据展示义务部分证据展示义务保守秘密义务保守秘密义务遵守诉讼纪律义务遵守诉讼纪律义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不得行贿或指使行贿不得行贿或指使行贿 第二节 代 理一、刑事代理制度概述一、刑事代理制度概述(一)概念:(一)概念: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87、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二)意义(二)意义二、种类二、种类(一)公诉案件中的代理(一)公诉案件中的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88、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人
89、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合同。自诉人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合同。(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或受理自诉案件
90、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以内或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关注:特别关注: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不能充当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人,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人,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91、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三节第三节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特点:特点: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对象对象-特定的社会阶层特定的社会阶层宗旨宗旨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范围(一)范围P149P149应当指定的情形应当指定的情形可以申请的情形可以申请的情形(二)机构(二)机构P149P149(三)程序(三)程序P149P149第九章第九章 证据概述证据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证据与证据法证据与证据法一、证据的概念与特征一、证据的概念与特征(一)证据的概念(一)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刑事诉
92、讼证据,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证据的特征(二)证据的特征1 1、客观性、客观性 - -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2 2、关联性、关联性 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意义。3 3、合法性、合法性证据的可采性,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可采性,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证据三性互相联系、缺一不可。证据三性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特别关注:特别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表明: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表明:(1 1
93、)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2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3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一切证据必须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证据的意义和证据裁判原则二、证据的意义和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的意义(一)证据的意义(二)证据裁判原则(二)证据裁判原则三、证据制度与证据法三、证据制度与证据法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一、认识论一、认识论1 1、诉讼认识的主客体具有特定性、诉讼认识的
94、主客体具有特定性2 2、诉讼认识的手段主要是证据、诉讼认识的手段主要是证据3 3、诉讼认识过程被严格法定化、诉讼认识过程被严格法定化二、价值论二、价值论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 人权保障人权保障 秩序秩序 效率效率第三节第三节证明证明一、刑事证明的概念一、刑事证明的概念刑事证明,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当事刑事证明,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依法收集、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依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诉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讼活动。二、 证明对象(一)刑事证明对象的内涵与意义(一)刑事证明对象的内涵与意义又称待证事实,公安司法机关及其
95、办案人又称待证事实,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二)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二)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1 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P167P1672 2、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P167P1673 3、免证事实、免证事实P168P168三、三、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职责举证责任、证明职责一、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
96、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1 1、公诉案件公诉人负举证责任;、公诉案件公诉人负举证责任;2 2、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3 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例例外:外:(1 1)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反诉)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反诉(2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 3)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二)证明职责(二)证明职责公安司法
97、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其职责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承担法定的证明职责。都承担法定的证明职责。四、四、证明标准证明标准一、概念一、概念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程度或标准。(一)我国刑诉中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必须查清。必须查清。“七何七何”要素: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法、要素: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法、何因、何果。何因、何
98、果。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确实确实”证据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证据真实可靠,如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案件的事实真相。“充分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形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形成证据锁链,得出排他的、唯一性的结论。成证据锁链,得出排他的、唯一性的结论。五、证明过程五、证明过程(一)收集、保全证据(一)收集、保全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严禁刑讯逼供 客观、全面、及时客观、全面、及时 依靠群众、运用科技依靠群众、运用科技(二)审查判断证据(二)审查判断证据1 1、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对单个证据的审查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2、对不同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不同证据的审查判断(三)综合运用
99、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三)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1 1、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 2、综合对比,排除矛盾、综合对比,排除矛盾3 3、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综合、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综合分析,得出结论分析,得出结论第十章第十章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第一节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一、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则。第二节第二节 关联性规则关联性规则我国无明确规定我国无明确规定品
100、格证据品格证据类似行为证据类似行为证据第三节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5458条条第四节第四节 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排斥陈述者在法庭外的陈述排斥陈述者在法庭外的陈述要求陈述者向法庭作出陈述、陈述要求以要求陈述者向法庭作出陈述、陈述要求以言词方式作出并接受诉讼双方的口头发问言词方式作出并接受诉讼双方的口头发问第五节第五节 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原始文书规则原始文书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但。P188第六节第六节 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我国无规定,但有所借鉴我国
101、无规定,但有所借鉴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第七节第七节 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为了防止错误为了防止错误 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补强其证明力。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孤证不能定案、证据必须形成证明体系孤证不能定案、证据必须形成证明体系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法定证据的种类法定证据的
102、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听资料。一、物证一、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照片和模型的属性,发生证明作用物证的照片和模型的属性,发生证明作用的是物证,而不是照片和模型。的是物证,而不是照片和模型。二、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
103、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与物证的区别P196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特别关注: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
104、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对物证、书证的审查对物证、书证的审查(1 1)来源)来源(2 2)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3 3)综合审查与同案其他证据是否一致)综合审查与同案其他证据是否一致(4 4)法庭质证)法庭质证三、证人证言三、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相的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就其所了解的案情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其所了解的
105、案情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一)证人资格:(一)证人资格:1 1、凡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凡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为证人。2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 3、当事人以外知道案情的人。、当事人以外知道案情的人。4 4、以知道案情为条件,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占、以知道案情为条件,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占有优先地位。有优先地位。5 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6 6、“见证人见证人”是特殊的证人是特殊的证人注意:注意:
106、1.1.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任。2.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即证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即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身份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3.3.证人与见证人不同。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证人与见证人不同。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对案件事
107、实。对案件事实。(二)证人的诉讼义务(二)证人的诉讼义务1 1、作证义务、作证义务2 2、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的义务、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的义务3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证人间不得相互串通证人间不得相互串通4 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三)证人的权利(三)证人的权利1 1、询问前出示证明文件、询问前出示证明文件2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用本民族语言文字3 3、自主提供,不受干涉、自主提供,不受干涉4 4、要求保密、要求保密5 5、控告、控告6 6、安全保障、安全保障7 7、出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8 8、经济补助、经济补助(四)拒绝作证权(四)拒绝作证权(1 1)配偶、近亲属
108、特权)配偶、近亲属特权(2 2)反对被迫自我归罪)反对被迫自我归罪(五)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五)对证人证言的审查:(1 1)来源)来源(2 2)利害关系)利害关系(3 3)是否受外界干扰)是否受外界干扰(4 4)内容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合理(5 5)实物验证)实物验证四、被害人陈述四、被害人陈述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工作人员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工作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具有不可替代性具有不可替代性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1 1)人品)人品(2 2
109、)与嫌疑人、被告人关系)与嫌疑人、被告人关系(3 3)来源)来源(4 4)形成过程)形成过程(5 5)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6 6)年幼被害人)年幼被害人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情况向公安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包括:通常包括:(1 1)供述)供述(2 2)辩解)辩解(3 3)攀供)攀供-199-199真假混杂真假混杂特别关注:特别关注: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
110、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属于证人证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审查:(1 1)动机)动机(2 2)口供的取得环境)口供的取得环境(3 3)合理性,反复性)合理性,反复性(4 4)认真分析)认真分析(5 5)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六、鉴定结论六、鉴定结论专门机关
111、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作的结论性的判断。(一)鉴定人和鉴定及其条件(一)鉴定人和鉴定及其条件1 1、鉴定人,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向他提出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人。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向他提出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人。2 2、条件:、条件:(1 1)具有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2 2)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3 3)自然人)自然人(4 4
112、)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二)(二)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与证人证言的区别1 1、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根据的意见。学根据的意见。证人证言是一种陈述,而非评断。证人证言是一种陈述,而非评断。2 2、鉴定意见具有可替代性,、鉴定意见具有可替代性,证人证言不具有证人证言不具有3 3、形成时间不同、形成时间不同鉴定意见形成于案发后;鉴定意见形成于案发后;证人证言形成于案发过程中。证人证言形成于案发过程中。(
113、三)(三)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1 1)具有专门知识;后者不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后者不需要(2 2)案发后指聘,可替代;后者否)案发后指聘,可替代;后者否(3 3)利害关系是否回避)利害关系是否回避(4 4)职责、权利、义务不同)职责、权利、义务不同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对鉴定意见的审查:(1 1)鉴定人资格)鉴定人资格(2 2)鉴定材料的确实充分)鉴定材料的确实充分(3 3)鉴定方法)鉴定方法(4 4)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性)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性(5 5)是否作假鉴定)是否作假鉴定(6 6)保护当事人审查鉴定意见及要求重)保护当事人审查鉴定意见及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新鉴定的权利七、
114、勘验、七、勘验、检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笔录勘验,勘验,司法工作人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司法工作人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所、物品、尸体等“死死”的物体所进行观的物体所进行观察、测量、拍照、绘图等活动。察、测量、拍照、绘图等活动。检查,检查,司法工作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活”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勘验、勘验、检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笔录与与其他证据种类的区别其他证据种类的区别-P203-P203对勘验对勘验、检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笔录的审查:
115、的审查:(1 1)制作是否合法)制作是否合法(2 2)对象是否被破坏、伪造)对象是否被破坏、伪造(3 3)制作者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制作者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4 4)一致性)一致性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
116、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注意:注意: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对视听资料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电子数据的审查:(1 1)来源)来源(2 2)制作过程)制作过程(3 3)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审查视听资料是否被伪造、)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审查视听资料是否被伪造、篡改篡改(4 4)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5 5)制作设备是否完善,制作时的客观环境和条)制作设备是否完善,制作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件 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在理
117、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为不同类别。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出处的不同根据证据来源、出处的不同(一)原始证据(一)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一手材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一手材料(二)传来证据(二)传来证据从第二手以上的来源获取的证据。传来证据必须从第二手以上的来源获取的证据。传来证据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的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的(三)传闻证据(三)传闻证据 凡在法庭审判以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凡在法庭审判以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据。注注意意原始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材原始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材料的证
118、明价值。料的证明价值。在传来证据材料中,中间环节少的材料的在传来证据材料中,中间环节少的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材料的证明价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材料的证明价值。值。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据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肯定实施还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肯定实施还是否定实施。是否定实施。(一)有罪证据(一)有罪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罪的证据。(二)无罪证据(二)无罪证据 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无罪的证据。无罪的证据。三、言词证据
119、和实物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况、提供方式的不同P206P206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实施的证明关系,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实施的证明关系,能否独立的证明能否独立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件的主要事实主要事实: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犯罪主要事实: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一)直接证据(一)直接证据能够独立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能够独立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注意: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注意:只有
120、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二)间接证据(二)间接证据1 1、概念、概念不能独立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只能证明不能独立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2 2、特点:、特点:1 1、间接证据的依赖性、间接证据的依赖性2 2、关联性、关联性3 3、证明过程的判断、推理、证明过程的判断、推理4 4、排他性、排他性3 3、运用规则:、运用规则:1 1、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 2、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3 3、
121、间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间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衔接4 4、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得出唯一性的结论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 (一一) )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方法。( (二二) )特点:特点:1 1、主体、主体2 2、适用对象、适用对象3 3、内容、内容-对人不对物对人不对物 4 4、预防性措施,不是惩罚性措施、预防性措施,不是惩罚性措施5 5、
122、法定措施、法定措施6 6、临时性措施、临时性措施二、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二、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一)与刑罚(一)与刑罚1 1、性质不同、性质不同2 2、对象、对象3 3、法律根据、法律根据4 4、适用机关、适用机关5 5、适用时间、适用时间6 6、稳定程度、稳定程度7 7、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二)与行政处罚(二)与行政处罚1 1性质不同性质不同2 2对象不同对象不同 3. 3.法律依据不同法律依据不同 4 4适用的机关不同适用的机关不同5 5稳定性不同稳定性不同三、强制措施的体系1.1.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传、取保侯审、监视
123、居住 、 拘留拘留 、逮捕、逮捕2.2.公民的扭送:公民的扭送: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注意注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
124、,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取紧急措施。扭送不是强制措施。扭送不是强制措施。3.3.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保护性约束措施4 4、强制证人出庭、强制证人出庭条件:条件:(1 1)证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证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2 2)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
125、证;(3 3)证人并非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措施:)证人并非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措施:未明确规定,可为拘传未明确规定,可为拘传四、适用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四、适用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一)原则(一)原则: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变更性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变更性(二)因素:(二)因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妨害诉讼的可能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妨害诉讼的可能性、调查情况、个人情况等调查情况、个人情况等五、意义五、意义-P211-P211第二节第二节 拘传拘传一、概念、意义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
126、接受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或者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讯问或者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特点:特点:(1 1)对象)对象(2 2)目的)目的二、拘传的对象和条件二、拘传的对象和条件1.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而有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和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而有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告人。2.2.关于拘传的适用条件关于拘传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6464条、第条、第117117条条-由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决定是否采用。 司法实践司法实践(1)(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127、由不到案的适用拘传。不到案的适用拘传。(2)(2)司法机关也有权不经传唤而直接采用拘传,例司法机关也有权不经传唤而直接采用拘传,例如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拒绝传唤可能的、如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拒绝传唤可能的、无法传唤的或者情况比较紧急时即可采用。无法传唤的或者情况比较紧急时即可采用。三、拘传的程序三、拘传的程序1 1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拘传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拘传时,由案件经办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由案件经办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必须经必须经“三长三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批准,签发拘传证2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
128、内进行;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3 3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人员或者司法人员不得少于执行拘传的公安人员或者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 2人;人;4 4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后,犯罪嫌疑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上填写讯问
129、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5.讯问结束后讯问结束后,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恢复其人身自由;措施或恢复其人身自由;6.6.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12小时小时, ,不得变相不得变相羁押;(但可以多次拘传)羁押;(但可以多次拘传)7 7、在拘传期间,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在拘传期间,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注意注意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
130、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三节第三节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刑诉第刑诉第5050条至第条至第5656条以及第条以及第5858条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诉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取保候审,是指在刑诉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者缴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
131、方法。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保证人保证保证人保证 保证金保证。保证金保证。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刑诉第刑诉第6565条条(1)(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的;(2)(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4)羁押期限届满
132、,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取保候审的。不宜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不宜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1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考虑取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考虑取保候审。保候审。(2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
133、社会治安的犯罪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三、取保候审的程序三、取保候审的程序种类种类1.1.公检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公检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直接主动决定的取保决定的取保候审;候审;2.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所委托的律师的亲属或者其所委托的律师的申请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申请(一)取保候审的申请1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34、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近亲属和辩护人2 2、一般应是书面形式、一般应是书面形式(二)保证人和保证金(二)保证人和保证金特别关注: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特别关注: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1 1)保证人形式)保证人形式保证人条件保证人条件:a a与本案无牵连;与本案无牵连;b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c 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d d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义务保证人义务:a a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6969条条规定的义务;规定的义务;b b报告义务;报告义务;c c保证人
135、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2 2万元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d d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任;e e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偿责任 (2 2)保证金形式)
136、保证金形式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愿意且能够提供保证金,司法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愿意且能够提供保证金,司法机关就可以决定适用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并机关就可以决定适用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 下限为下限为10001000元元特别关注:特别关注:(1 1)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续计算。(2 2)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
137、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 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138、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3 3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决定。决定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决定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取保候审意见书,案人员提出取保候审意见书,“三长三长”审批和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执审批和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行取保候审通知书。4 4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 执行机关执行机关5.5.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6969条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县;(二)。发生变动的,在
139、(二)。发生变动的,在2424小时内向执行机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的选择性规定遵守的选择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6969条第二款之规定条第二款之规定6 6取保候审的期间取保候审的期间刑诉第刑诉第7777条条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12个月。个月。6 6、解除、解除三种情形三种情形届满、不应追究刑责、办结届
140、满、不应追究刑责、办结”三长三长”签发签发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通知保证人解除义务通知保证人解除义务-通知执行机关通知执行机关。注意:注意:取保候审期间,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取保候审期间,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同时必须予以逮捕。没收保证金。同时必须予以逮捕。对没有违反规定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对没有违反规定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第四节第四节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性质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性质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41、采用的,命令其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不的,命令其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适用对象二、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7272条条1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 3、系生、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取监视居住
142、更为适宜的;5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居住措施的。三、监视居住的程序三、监视居住的程序1 1监视居住的决定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三长)审批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三长)审批 承办人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承办人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视居住通知书。2 2监视居住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委托书由承办人直接送至受托执监视居住委托书由承办人直接送至受托执行监
143、视居住的单位,作为进行监视居住的法律凭行监视居住的单位,作为进行监视居住的法律凭证。证。司法机关的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司法机关的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书(明确告知法律义务)监视居住决定书(明确告知法律义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填写宣布时间并签名按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填写宣布时间并签名按章章四、监视居住的场所四、监视居住的场所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7373条条新增新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与刑期的折抵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与刑期的折抵问题题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7474条条五、被监视居所的人应当遵守的规五、被监视居所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定及违反规
144、定的处理(1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或者通信;(3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机关保存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7676条条例外监控手段例外监控手段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情节严重
145、的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先行拘留逮捕的,可先行拘留根据公安部规定第根据公安部规定第9999条,下列行为属于条,下列行为属于“情情节严重节严重”:(1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 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57条规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六、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六、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146、 1 1、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限为、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限为6 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如受案机关认为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如受案机关认为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作出监视居住决定。2 2、监视居住的解除: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期限监视居住的解除: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满届满(要求解除的程序同取保候审的程序)(要求解除的程序同取保候审的程序)第四节第四节 拘留拘留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
147、依法临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临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种强制措施。决定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决定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临时性措施临时性措施二、拘留的条件二、拘留的条件拘留条件包括两个:拘留条件包括两个:一为对象条件一为对象条件,即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即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嫌疑分子;二是适用情形二是适用情形,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80条和第条和第163163条规定的拘留适用的紧急情形。条规定的拘留适用的紧急情形。 拘留的适用情形包括:拘留的适用情形包括:(1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
148、后即时)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发觉的;(2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 7)有流动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有流动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的。 三、拘留的程序三、拘留的程序(一)决定(
149、一)决定1.1.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2.2.在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签在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发拘留证,3.3.交承办单位的指定人员执行。交承办单位的指定人员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也应当送达公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也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院也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拘留的特殊程序:拘留的特殊程序:(1 1)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经批准报告,经批准(
150、2 2)外国人)外国人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 .外事办意见外事办意见(3 3)外国留学生)外国留学生地方外事办公室、高教地方外事办公室、高教厅局意见,报公安部或国安部审批厅局意见,报公安部或国安部审批 (二)执行(二)执行1 1必须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必须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加以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加以注明。注明。2 2、异地拘留的。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异地拘留的。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关,。应当予以配合;3 3应在拘留后立即将
151、被拘留人送看守所,至迟不超过应在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至迟不超过2424小时;小时;4 4、拘留后,在、拘留后,在2424小时以内,通知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的所在单位;(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5 5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的24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小时以内进行讯问。6 6、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 3日内提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批。延长请人民检察院审批。延长1-31-3日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
152、案重大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不超过嫌疑分子,不超过3030日日(三)拘留的期限(三)拘留的期限1.1.公安机关的拘留时间一般为公安机关的拘留时间一般为7 7日日2.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14日日,特殊情,特殊情况下可以况下可以延长延长1 1日至日至3 3日。日。 第六节第六节逮捕逮捕一、概念、意义一、概念、意义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实
153、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起诉和审判,或者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在一定时间为,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二、适用逮捕的机关和权限二、适用逮捕的机关和权限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5959条、第条、第6666条条 1 1批准批准逮捕权逮捕权-“-“批捕权批捕权”,依法由人民检,依法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察院行使。 2 2决定决定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 3 3执行执行逮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逮捕权,由公安机
154、关行使。 三、逮捕的条件三、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7979条条三个条件:三个条件:(1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证据条件(2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责条件罪责条件(3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社会社会危险性条件危险性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有逮捕必要”:(1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 2)可能毁灭、伪
155、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供的;(3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一般应予逮捕。四、逮捕的程序四、逮捕的程
156、序(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查批准逮捕的程序P226P226- -侦查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县以侦查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检检察长决定(察长决定(7 7日)。日)。 (二)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P226P226(三(三)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P227-P227 (三)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审批(三)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审批程序程序P227P227 注意:注意: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
157、件,发现应当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二)执行(二)执行1 1、一般程序、一般程序 P228 P228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9191、92922 2、异地执行逮捕的程序、异地执行逮捕的程序 A.A.执行人员应携带人民检察院签发的批准逮捕执行人员
158、应携带人民检察院签发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B.B.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向嫌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向嫌疑人所在地的检察机关送达批准逮捕决定书疑人所在地的检察机关送达批准逮捕决定书(副本)后,(副本)后,C.C.由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执行逮捕。由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执行逮捕。五、人民检察院对逮捕的监督五、人民检察院对逮捕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9393、9494、9898条条六、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解除六、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解
159、除和救济和救济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9494、954954、9696、9797条条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第一节 概念和意义概念和意义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991
160、0299102条条特点:特点: 其一,附带民事诉讼性质的特殊性。其一,附带民事诉讼性质的特殊性。其二,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的复合性。其二,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的复合性。 其三,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寄生性或其三,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寄生性或称附属性。称附属性。 第二节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条件二、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民诉讼的权利能力二、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民诉讼的权利能力1 1、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物质损失的公民的公民2 2、被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质损害的企业、事
161、业单位、机、被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关、团体等3 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人或监护人4 4、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5 5、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三、附民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三、附民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一般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例外:例外:1 1、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2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
162、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4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四、诉因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四、诉因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1、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性的。、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性的。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直接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163、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提起一、提起(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1)被害人是公民个人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被害人是公民个人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带民事诉讼;(2 2)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起诉机关提起;(3 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16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4 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提起附民诉讼的方式(二)提起附民诉讼的方式无明确规定无明确规定应当递交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应当递交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以口头起诉人民检察院。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人民检察院。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二、附民的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二、附民的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一)保全(一)保
165、全1 1、法院在受理附民诉后,为了保证将来发、法院在受理附民诉后,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民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生法律效力的附民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而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2 2、条件、条件(1 1)确实存在被告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是不能执)确实存在被告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是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2 2)措施限于查封和扣押)措施限于查封和扣押(3 3)以被告人个人财产为限)以被告人个人财产为限(4 4)以足够支付赔偿数额为限)以足够支付赔偿数额为限(5 5)妥善保管,不宜长期保存的可变买,保存价)妥善保管,不宜长期保
166、存的可变买,保存价款。款。(二)先予执行(二)先予执行1 1、法院受理附民诉后,做出判决前,根据民事原、法院受理附民诉后,做出判决前,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先付给民事原告人一定告人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先付给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2 2、法定理由、法定理由-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参照民诉参照民诉三、附民的审判三、附民的审判(一)一般原则。(一)一般原则。“一并审理一并审理”是原则,是原则,“分开审理分开审理”是例外。是例外。 (二)具体审理程序。(二)具体审理程序。
167、P236-238P236-238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期间、送达第一节第一节 期间期间一、期间概念与意义一、期间概念与意义 1 1、概念、概念所谓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所谓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诉讼当事人和其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完成某项刑事诉讼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2 2、意义。、意义。三、期间的计算三、期间的计算(一)期间的计算标准(一)期间的计算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期间以时、日、月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期间以时、日、
168、月为计算单位。计算单位。(二)期间的计算方法(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103条第条第2 2款的规定,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特别关注:特别关注:1.1.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时时”和和“日日”这两种计量单位不能互相换算。这两种计量单位不能互相换算。以月计算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以月计算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果本月个月。如果本月3131日收案,而下月无日收案,而下月无3131日日时,则至下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时,则至下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
169、律按月一律按1515天计算。天计算。2.2.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但是,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但是,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应当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押期间,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押期间,应当至实际届满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至实际届满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3.3.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时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应以当地交邮盖印邮戳的时间为准。应以当地交邮盖印邮戳的时间为
170、准。三、期间的恢复三、期间的恢复刑诉法第刑诉法第104104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四、法定期间四、法定期间一、强制措施期间一、强制措施期间二、侦查羁押期间二、侦查羁押期间三、审查起诉期间三、审查起诉期间四、一审程序期间四、一审程序期间五、上诉、抗诉期间五、上诉、抗诉期间六、二审程序期间
171、六、二审程序期间七、再审程序期间七、再审程序期间八、执行期间八、执行期间第二节第二节送达送达一、概念一、概念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诉讼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二、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二、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刑诉法第刑诉法第105105条: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172、;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第十五章第十五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刑事诉讼的中止 刑诉无明文规定刑
173、诉无明文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终止刑事诉讼的终止刑诉有明文规定刑诉有明文规定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区别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条件不同条件不同结果不同结果不同程序不同程序不同刑事诉讼中止的条刑事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件和程序-P248-P248刑事诉讼终止的条刑事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件和程序-P249-P249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立案立案第一节第一节概概述述一、立案的特征一、立案的特征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
174、来源一、立案的材料来源(一)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一)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注意:报案或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注意:报案或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二)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二)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三)犯罪人的自首(三)犯罪人的自首(四)公安机关、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四)公安机关、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重要来源。重要来源。注意:不包括人民法院注意:不包括人民法院 二、立案的条件二、立案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一)有犯罪事实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关注:刑事诉讼法第特别关注:刑事诉讼法第1515条规定了条规定了6 6种不需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要追究刑
175、事责任的情形。(三)符合管辖的规定(三)符合管辖的规定注意移送的问题注意移送的问题第三节、立案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1.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举报和自首, ,都应当接受。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176、紧急措施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人、扣押证据等。2.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3.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4.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注意保密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注意保密注意: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注意: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177、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1.1.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迅速进行审查。2 2、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
178、追究刑事责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通知控告人。三、三、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申请复议。可以申请复议。特别关注: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特别关注: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立案监督四、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
179、而不立案侦查查, ,向检察院提出的向检察院提出的, ,检察院应当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检察院应当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7 7日内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应当发出通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知立案书, ,并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并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 ,应当在应当在1515日内日
180、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侦侦 查查第一节 侦查一、侦查的概念一、侦查的概念 指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在办理案件指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关的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侦查行为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1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得少于2 2人)负责进行。人)负责进行。2 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
181、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违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违法)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法)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12小时。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人。注意: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注意: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3 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4 4、讯问前的准备、讯问前的准备了解案情、制定讯问提纲了解案情、制定讯
182、问提纲5 5、讯问的步骤、方法、讯问的步骤、方法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有陈述有罪的情节;有陈述有罪的情节;否认作无罪的辩解否认作无罪的辩解, ,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案无关的问题, ,有权拒绝回答。有权拒绝回答。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应当分别进行。应当分别进行。6 6讯问未成年一般应通知家长、监护人或讯问未成年一般应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在适当地点进行教师
183、到场,在适当地点进行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 ,应当有通晓聋、哑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7 7、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禁止性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禁止性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8.8.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 ,应当准许。应当准许。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1.1.询问证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询问证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2
184、人)进行。人)进行。2.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或者住处住处进行进行, ,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3.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 ,应当分别进行。应当分别进行。4.4.询问证人的步骤和方法询问证人的步骤和方法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如实地提供证据、证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如实地提供证
185、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责任。一般应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一般应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续的详细叙述, ,问明其所述事实来源和根据,问明其所述事实来源和根据,然后提问。然后提问。5.5.询问不满询问不满1818岁的未成年证人岁的未成年证人, ,可以可以通知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证人, ,应当应当有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 ,并记入笔录。并记入笔录。6.6.询问证人的禁止性规定询问证人的禁止性规定7.7.询问证人询问证人, ,应当制作笔录。应
186、当制作笔录。8.8.侦查机关应当保障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侦查机关应当保障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权利, ,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9 9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三、勘验、检查三、勘验、检查勘验勘验现场、物品和尸体。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检查活人的身体。活人的身体。(一(一) )现场勘验现场勘验1 1、保护好现场。、保护好现场。2 2、现场勘验的指挥和执行人员、现场勘验的指挥和执行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必要时, ,可以指派或聘请具
187、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关的见证人在场3 3、具体要求、具体要求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 ,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调查访问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调查访问, ,收集、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4 4、应制成笔录、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二(二)
188、)物品检验物品检验(1 1)及时、认真、细致原则,如有需要,)及时、认真、细致原则,如有需要,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2 2)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 ,参加检验的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盖章 (三)尸体检验(1 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 ,经县级以上公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检验, ,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2 2)尸体检验的情况)尸体检验的情况, ,应当制作笔录
189、应当制作笔录, ,并由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四)人身检查(四)人身检查(1 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 ,必须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法医或医师参加。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法医或医师参加。(2 2)对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必要时, ,可以强制进行;可以强制进行; 对被害人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不得强制进行; 检查妇女身体检查妇女身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3 3)应当制作笔录)应当制作笔录, ,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
190、章。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四侦查实验四侦查实验(1 1)经)经县级公安局长县级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验。进行侦查实验时,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注意:检察长对自侦案件也可批准进行侦注意:检察长对自侦案件也可批准进行侦查实验。查实验。(2 2)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 ,在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 ,也可以要也可以要求犯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求犯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3 3)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
191、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 ,应当制作侦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查实验笔录, ,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者盖章五、搜查五、搜查1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少于不少于2 2人人2 2搜查时搜查时, ,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 ,遇有遇有紧急情况紧急情况, ,不另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事后应报告和补办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事后应报告和补办手续手续。注意: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注意: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都有权签发搜查签发搜查证。证。3 3搜查的对象和范
192、围搜查的对象和范围, ,既可以是犯罪嫌疑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人, ,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 ,也可以对被搜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4 4搜查时搜查时, ,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 5搜查妇女的身体搜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6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侦查人员和被搜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
193、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绝签名、盖章,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六、扣押物证、书证六、扣押物证、书证1 1 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特别关注: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特别关注: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中发现需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 ,凭勘查证和搜查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 ,则应则应持有持有侦查机
194、关的证明文件。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 2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和文件。意义的各种物品和文件。3 3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扣押手续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扣押手续4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 ,要妥善保管或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者封存,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5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件、电报时, ,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批准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批准, ,即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
195、扣押时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 ,应当立即通知邮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电机关。七、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公安机关、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款、汇款期限为期限为6 6个月个月特别注意: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能扣划存特别注意: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能扣划存款、汇款,也不得重复冻结。款、汇款,也不得重复冻结。 注意注意1 1、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汇款,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
196、在3 3日日以内解除扣押、以内解除扣押、冻结冻结, ,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2 2、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八、鉴定八、鉴定1.1.指派或者聘请的方式选定鉴定人。指派或者聘请的方式选定鉴定人。2.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侦查机
197、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要条件, , 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某种鉴定结论。3.3.鉴定人进行鉴定后鉴定人进行鉴定后, ,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并签名。并签名。共同鉴定中共同鉴定中, ,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 ,应当在鉴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 ,并且分别签名或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者盖章。4.4.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198、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 ,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应当写出鉴定结论, ,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并且由鉴定人签名, ,医院加盖公章医院加盖公章 特别关注: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特别关注: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有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5.5.经县级以上
199、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九、辨认九、辨认1 1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2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人员不得少于不得少于2 2人。人。3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200、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单独进行辨认。4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混杂在其他人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示。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人数不得少于7 7人;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照片不得少于1010张。张。检察院自侦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的人数不得少于5 5人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
201、不得少于不得少于5 5张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 5件件。5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6 6对于辨认的情况,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应当制作笔录,由主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人签名或者盖章。十十 、 通缉通缉1.1.只有只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有权发布通缉令。管辖的地区管辖的地区-直接发布通缉令直接发布
202、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特别关注:检察院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特别关注:检察院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但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但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2.2.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逃的犯罪嫌疑人, ,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疑人。3.3.通缉令的制作通缉令的制作P288P288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4.4.通缉令发出
203、后通缉令发出后, ,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 ,可以补发通报可以补发通报。5 5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 ,必须及时布置必须及时布置, ,组织力量组织力量, ,采取有效措施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调查缉拿工作。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6 6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逮捕必要的经消失而无逮捕必要的, ,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撤销通缉令。第三节第三节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 侦查阶段侦查阶
204、段1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注意: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注意: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这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这一权利,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一权利,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2 2、犯罪嫌疑人在押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其申请取保候审。3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受委托的律师有
205、权向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了解犯罪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嫌疑人,应当经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批准。注意注意1 1:受委托的律师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受委托的律师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而不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人涉嫌的罪名,而不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注意注意2 2“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
206、因刑事案件侦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注意注意3 3.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四十八小时内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
207、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五日内安排会见。安排会见。注意注意4.4.侦查阶段,不存在辩护律师或者辩护人,侦查阶段,不存在辩护律师或者辩护人,而是聘请而是聘请的律师或委托的律师。的律师或委托的律师。特别关注特别关注5.国务院国务院2003年年7月月16日颁布日颁布2003年年9月月1日起实日起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第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
208、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律师的;的;(二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理人的;(三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四节第四节 侦查终结侦查终结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制作结案报告制作结案报告
209、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撤销案应当撤销案件;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发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给释放证明,并且
210、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院。四、侦查羁押期限四、侦查羁押期限1 1、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 ,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特别关注:拘留的期间不属于侦查羁押期限。特别关注:拘留的期间不属于侦查羁押期限。2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 2个月。个月。(1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可以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 1个月个月 3.3.下列案件在上述下列案件在上述3 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
211、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 ,经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再可以再延长延长2 2个月个月:(1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 4)犯罪涉及面广)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4.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10年有期徒刑以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上刑罚,在上述5 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 ,经省、
212、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定, ,可以可以再延长再延长2 2个月个月。注意注意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 ,应当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在羁押期限届满7 7日前提出日前提出, ,并书面呈报延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限的具体理由, ,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前作出决定。最高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件,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5 5因为特殊原因因为特殊原因,
213、,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由最高检察院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期审理。6 6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1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另有重要罪行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并受检察院监督。(2 2)犯罪
214、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院审查起诉。(3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羁押期
215、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审或监视居住。 第五节第五节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1 1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刑诉法关于公安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刑诉法关于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机关侦查的规定。2 2检察院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只有两种的情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只有两种的情形“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
216、供可能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执行。3 3检察院对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检察院对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在拘留后的2424小时内通知(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家属或单位)、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4.4.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
217、中被拘留的人,认为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10日以内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可以延长1-41-4日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监视居住。5.5.终结后的处理终结后的处理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1 1)检察院侦查终结)检察
218、院侦查终结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 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注意:公安机关不能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注意:公安机关不能制作不起诉意见书。(2 2)检察院侦查终结)检察院侦查终结, ,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销案件。(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
219、押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 ,应当书面通知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公安机关依法释放。)第六节第六节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一、1 1、刑诉第、刑诉第140140条:检察院审查案条: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 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毕。补充侦查以2 2次为限。次为限。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20、。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注意注意:1 1、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1 1个月)侦查完毕。个月)侦查完毕。2 2、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充侦查的,不能退回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 3、检察院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检察院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改变管辖前后
221、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得超过2 2次。次。二、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建议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检察院应当在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检察院应当在1 1个月内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 (一般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一般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 注意:注意:1 1、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
222、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察院补充侦查。2 2、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决定权仍然属于检察、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决定权仍然属于检察院院, ,而不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第七节第七节 侦查监督侦查监督一、概念一、概念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二、侦查监督的内容二、侦查监督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1381条的
223、规定侦查监督的内容条的规定侦查监督的内容有:有:(1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集证据的;(3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
224、件而撤销案件的;)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8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措施规定的;(10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三、侦查监督的程序三、侦查监督的程序1 1、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 违法情况违法情况轻的口头通知纠正轻的口头通知纠正重
225、的书面通知纠正。重的书面通知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起起 诉诉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起诉的概念一、起诉的概念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序。二、起诉的分类二、起诉的分类公诉和自诉公诉和自诉第二节第二节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一、概念和意义一、概念和意义连接侦查和审判程序的纽带连接侦查和审判
226、程序的纽带二、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二、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七日内进行审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诉期限。1 1、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2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案卷装
227、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3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物品清单是否相符;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4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
228、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5 5、非本院管辖案件的移送;、非本院管辖案件的移送;三、审查的内容三、审查的内容 P305 P305 四、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四、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1. 1. 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29、2. 2.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3. 3. 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4.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检察
230、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还可以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还可以(1 1)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复验、复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退回公安机关进行, ,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2) (2) 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3) (3) 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
231、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术鉴定。(4 4)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检察院进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或者由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行或者由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检察院应当按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检察院应当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
232、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检察院也可以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检察院也可以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并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并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 1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由、将案卷退回、并建议公
233、安机关重新侦查。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关立即释放。2 2、对于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对于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自侦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自侦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理。5.5.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140140条条注意注意1 1: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
234、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注意注意2: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
235、法提起公诉。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五、审查起诉的期限五、审查起诉的期限1 1、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在1 1个月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以内作出决定2 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延长半个月。3 3、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审查起诉期限。限。4 4、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 ,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
236、诉期限。注意:注意: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检察院可以中止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六、审查后的处理六、审查后的处理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者不起诉
237、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提起公诉或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不起诉。第三节第三节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提起公诉的条件一、提起公诉的条件1.1.犯罪嫌疑人
238、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 ,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 ,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法查清的;(2)(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 ,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件, ,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3
239、)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 ,但有其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 ,只有个别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此情形,对此情形,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2.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3.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上以上3 3个条件个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必须同时具备。特别关注:
240、特别关注: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接提起公诉。二、起诉书的制作和案件移送二、起诉书的制作和案件移送 起诉书起诉书 P311 P3112 2、起诉案件的移送、起诉案件的移送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主要证
241、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复印件或者照片, ,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 ,向同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提起公诉。三、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提起三、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提起1 1、检察院建议决定权在法院、检察院建议决定权在法院2 2、检察院同意决定权在检察院、检察院同意决定权在检察院注意:注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第四节第四节 不起诉不起诉一、不起诉是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所作的处一、不起诉是检察院审查起诉后
242、所作的处理方式之一理方式之一, ,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1 1、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2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3 3、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1 1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 ,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法第15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应当作出不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2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对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243、,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罚或者免除刑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酌定不起诉的情形(1)(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罪,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犯罪
244、嫌疑人又聋又哑, ,或者是盲人犯罪或者是盲人犯罪的;的;(3)(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过必要限度, ,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4)为犯罪准备工具为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制造条件的;(5)(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6)在共同犯罪中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犯罪嫌疑
245、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现的。3 3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1 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出不起诉的决定。(2 2)适用条件:)适用条件: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3 3)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据以定罪的证据
246、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特别关注:特别关注:1.1.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 2. 证据不足不起诉并不以两次补充侦查为必要条件。证据不足不起诉并不以两次补充侦查为必要条件。第一次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补充侦查后, ,检察院如果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检察院如果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条件的,可以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充侦查。第二次第二次
247、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应当作不起诉处作不起诉处理。理。3.3.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 ,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三、不起诉的程序三、不起诉的程序1 1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移送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移送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内容包括: :(1)(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年龄、出包括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
248、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拘留、逮捕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2)(2)案由和案件来源;案由和案件来源;(3)(3)案件事实案件事实, ,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据的事实;(4)(4)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5)(5)有关告知事项。有关告知事项。特别关注:特别关注: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后,
249、,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不起诉决定书的宣读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宣读和送达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应分别送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应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 1)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2 2)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
250、决)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3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害人。2 2、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才处理、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才处理P317P317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对不对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注意:注意: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
251、其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的, ,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连同不起诉决定书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果及时通知检察院。3 3对不起诉的申诉、复议与复核对不起诉的申诉、复议与复核 P317 P317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144.145.146144.145.146条条第五节第五节 提起自诉提起自诉一、自诉案件的范围一、自诉案件的范围1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252、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1 1有适格的自诉人有适格的自诉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3 3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4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5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提起自诉的程序三、提起自诉的程序1
253、、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诉讼状、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诉讼状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状。3、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4、如果被告人是两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如果被告人是两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审判的概念一、审判的概念(一(一) )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指人民法院
254、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二、刑事审判的任务二、刑事审判的任务行使国家刑罚权行使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社会利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发挥刑事诉讼的法制教育意义,扩大办案效益发挥刑事诉讼的法制教育意义,扩大办案效益三、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三、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
255、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查的概念和任务(一)审查的概念和任务公诉案件的审查公诉案件的审查,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二)审查的内容及方法(二)审查的内容及方法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150150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
256、审查后, ,对于起诉书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应当决定开庭审判。”P323P323(三)审查后的处理三)审查后的处理对于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对于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1 1、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后、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后, ,对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者照片, ,而且各种材料齐全而且各种材料齐全,
257、,同时属于该人同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2.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3.3.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院在三日内补送。4.4.对于因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对于因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 ,检察院依据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的,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应当依法受理; ;5.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
258、件, ,没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有新的事实、证据, ,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检察院重新起诉的, ,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法院不予受理; ;6.6.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15条第条第( (二二) )至第至第( (六六) )项规定的情形的项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7.7.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 ,但符合刑事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诉讼法第12812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的款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依法受理。注意:注意:1.1.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259、的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案件的审查期限为7 7日日。2.2.对于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对于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审查期限为诉案件审查期限为3 3日日。3.3.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期限, ,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二、开庭前的准备二、开庭前的准备1.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开庭10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
260、辩护人, ,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3.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 5日前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 3日以前日以前通知检通知检察院。察院。5.5.传唤当事人传唤当事人, ,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通
261、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开庭3 3日以前日以前送达。送达。注意:注意: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6.6.公开审判的案件公开审判的案件, ,在
262、开庭在开庭3 3日以前先期公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应当写入笔录上述活动应当写入笔录, ,由审判人员和书记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员签名。三、法庭审判三、法庭审判开庭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被告人最被告人最后陈述后陈述评议评议宣判宣判 注意:注意:1、审判长应当、审判长应当分别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
263、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二
264、二)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法法庭调查主要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庭调查主要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核实 P328 P328(三)法庭辩论(三)法庭辩论1 1、法庭辩论的顺序是、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1 1)公诉人发言(发表公诉词)公诉人发言(发表公诉词); ;(2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 3)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 ;(4 4)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发表辩护词)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发表辩护词); ;(5 5)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辩论。)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辩论。(附民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附民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
265、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被告双方还可以互相辩论。)辩原、被告双方还可以互相辩论。)( (四四) )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1 1、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 ,审判长审判长可以可以制止。制止。2 2、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 ,损害他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 ,应当应当制止。制止。3 3、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 ,被告人最后陈述
266、的内容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也也应当应当制止。制止。注意注意: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据, ,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 ,应当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 ,合议庭认为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确有必要的, ,可以恢复法庭辩论。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五五) )评议和宣判评议和宣判 -P332 -P332注意注意:1.1.在宣告判决前在宣告判决前, ,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
267、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并作民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2.2.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响定罪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诉;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3. 3. 对于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检察院重新起对于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依法作出判决时,人民法院对于前案作出诉的,依法作出判决时,人民法院对于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但应当在
268、判决中写明:的判决,不予撤销。但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被告人告人曾于曾于年年月月日被日被检察院以检察院以罪向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宣告无罪。” ” 4、宣判的种类、宣判的种类当庭宣判的当庭宣判的, ,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应当宣布判决结果, ,并在并在5 5日内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近亲属。定期宣判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定期宣判的
269、,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 ,先期公告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 ,应应当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注意: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注意: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的, ,应当送达被告人注
270、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四、与法庭审判有关的几个问题四、与法庭审判有关的几个问题(一)法庭审判笔录(一)法庭审判笔录(二)法庭秩序(二)法庭秩序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人员违反法庭秩序, ,合议庭应当按照相关情形合议庭应当按照相关情形分别处理分别处理P334P334特别关注:特别关注:被处罚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被处罚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 ,可以向上一级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
271、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也可以通过作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复议的, ,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 3日内日内, ,将申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复议期间, ,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三)延期审理(三)延期
272、审理P335P335(四)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四)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1.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 1个半月。个半月。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再延长1 1个月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
273、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改变管辖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计算审理期限。4.4.检察院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审理审理期限。期限。特别关注:特别关注: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一个月内宣判,至迟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
27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应当在立案后立案后六个月内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可以延长三个月。3.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五、第一审
275、公诉案件五、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普通程序简易审 P336P336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一)适用的案件范围1 1、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若干意见审理。2 2、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3 3、不适用的案件:、不适用的案件:(1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 2)可能判处死刑的;)可能判处死刑的;(3 3)外
276、国人犯罪的;)外国人犯罪的;(4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7 7)其他不宜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二)适用的程序(二)适用的程序 P336P336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核准程序核准程序P337第三节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受理一、自诉案件的受理
277、1 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第2 2日起日起1515日内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2 2、自诉案件的立案就是自诉案件的受理。、自诉案件的立案就是自诉案件的受理。3 3、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应当开庭审判; (2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
278、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或者裁定驳回。(3)3)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起诉,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 (4) (4)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自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自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
279、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的,法院不再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受理。(5(5)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人接到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就同一事实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的,不受限制。特别关注:特别关注:下列情形之一,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
280、定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驳回:1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充分的;2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 3、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死亡的;4 4、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与公诉案件不同);、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与公诉案件不同);5 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一事实又告诉的;6 6、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告诉的。二、自诉案件审理
281、的特点二、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P340-341P340-341注意:注意:1.1.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诉处理。2.2.自诉人是两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不自诉人是两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3.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
282、一并审理。4.4.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应当不予准许。 第四节第四节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83、P342P342 P345 P345注意:注意:(1 1)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 2)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三、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三、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1 1只只适用于第
284、一审程序。适用于第一审程序。2 2只只适用于基层法院。适用于基层法院。3 3可以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由审判员一人独任4 4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检察院监督公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检察院认为有必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5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被告人委托辩护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的, ,辩护人可以不出庭辩护人可以不出庭, ,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但应当在开庭审判
285、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院。6 6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但应当记录在卷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但应当记录在卷. .7 7、审结期限为受理后、审结期限为受理后2020日,日,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通程序之日起计算。8 8、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但在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9 9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但是,但是,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普
286、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注意:注意:1.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 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3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4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5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
287、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检察院。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检察院。2.2.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 3日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述材料后5 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发生简易程
288、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发生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时化时, ,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注意:注意:3.3.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从轻处罚。4.4.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 ,人民
289、法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庭宣判。并在并在5 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起公诉的检察院。第五节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一)判决-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实体问题问题所作的处理所作的处理(二)裁定(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对对诉讼中的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所作的处理。(三)决定(三)决定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 ,为解为解决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决解决诉讼程序问题
290、, ,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可以书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决定不同于判决和裁定决定不同于判决和裁定, ,决定一经作出决定一经作出, ,立刻发生法律立刻发生法律效力效力, ,没有上诉和抗诉的问题没有上诉和抗诉的问题, ,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某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和申诉。于某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和申诉。附: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附: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发现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
291、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特别关注:特别关注: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检察院在应当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庭审后提出,而不是由公诉人在,而不是由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法庭上提出。 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院, ,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决或裁定而提出上
292、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上诉的主体上诉的主体(1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 3)经被告人同意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的辩护人和近亲属。(4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诉权。告知有上诉权的人的上
293、诉权。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1 1、抗诉的种类、抗诉的种类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再审程序的抗诉再审程序的抗诉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对生效裁判的抗诉。2 2、抗诉的主体、抗诉的主体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注意:注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其不服地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 5日以日以
294、内内, ,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 5日以内日以内, ,应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 ,并不等于上诉权并不等于上诉权, ,不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三、上诉、抗诉的理由三、上诉、抗诉的理由1 1上诉的理由上诉的理由法无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2 2抗诉的理由抗诉的理由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 ,必须是必须是“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判决、裁
295、定确有错误”。 P354P354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不服判决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10日日不服不服裁定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 5日日, ,从接到判决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书、裁定书的第2 2日起算。日起算。注意: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注意: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限, ,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另行审判的的, ,上诉期上诉期限应当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规定的期限执行。五、上诉、抗
296、诉的方式与程序五、上诉、抗诉的方式与程序1.1.上诉的方式与程序上诉的方式与程序书状和口头方式,口头上诉应当制作笔录。书状和口头方式,口头上诉应当制作笔录。(1 1)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2 2)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
297、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1 1)()(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3 3)上诉的撤回)上诉的撤回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 ,应当由第二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量刑适当适当, ,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
298、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判等, ,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 ,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审理 )2 2抗诉的程序和方式抗诉的程序和方式(1 1)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审判决、裁定的抗诉, ,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院提出抗诉书, ,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 3日以内将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
299、移送上一级人民法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院, ,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同级抗诉(2 2)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 ,应当支持抗诉应当支持抗诉; ;认为抗诉不当的认为抗诉不当的, ,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3 3)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 ,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 ,并将复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4)(4)上一级检
300、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 ,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依法提出抗诉。(5)(5)抗诉的撤回抗诉的撤回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 ,第一审人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裁判前撤回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定准许, ,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301、。 第三节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P356 P356一、全面审查原则一、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或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包括审(包括审附民部分的上诉、抗诉案件)附民部分的上诉、抗诉案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一并处理一并处理注意:注意:1 1、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 ,如果提出上诉的
302、被告人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死亡, ,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第二审人民法院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宣告无罪应当宣告无罪; ;审查后认为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 ,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2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律效力的案件,如
303、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4 4、在第
304、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 ,第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 ,第二审人民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5.既要审查实体问题既要审查实体问题, ,又要审查程序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三、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三、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审理方式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和不开
305、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 ,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 ,听取其他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对事实清楚对事实清楚, ,可以不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不开庭审理是例外。 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理。(一)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的方式1.1.审理的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审理的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理上诉
306、、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2.2.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 ,同级检察院都应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当派员出庭。3.3.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开庭1010日以前日以前通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注意:注意: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
307、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通知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4.4.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行辩护、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行辩护、 委托辩委托辩护人辩护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者检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的, ,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308、5 5、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 ,由上诉人陈述上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院宣读抗诉书诉理由或者由检察院宣读抗诉书; ;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 ,先由检察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人员宣读抗诉书, ,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 ;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由, ,全面查清事实全面查清事实, ,核实证据。核实证据。 6 6、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上诉案件上诉人、辩护人,检察人员上诉人、辩护人,检察
309、人员抗诉案件抗诉案件检察人员、上诉人、辩护人检察人员、上诉人、辩护人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同抗诉案件同抗诉案件注意:注意:1.1.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 ,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 ,应当参加应当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调查, ,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2.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
310、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定。( (二二)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合议庭可以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合议庭可以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 ,进行评议和作出裁判进行评议和作出裁判, ,而而不进行法庭调查和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法庭辩论活动。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公
311、开宣判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的程序: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的程序: P359P359四、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四、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 (一一) )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1 1、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维持原判。2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有错误
312、的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可以在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可以裁定撤销原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特别关注: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特别关注: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的案件, , 一律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律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4.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应当裁定撤销原判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发回重审:(1 1)违反刑事诉
313、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 2)违反回避制度的;违反回避制度的;(3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可能影响公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正审判的。注意:注意: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应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判。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重新审判后
314、所作的判决, , 当事人可以上诉当事人可以上诉, ,同级检察院可以抗诉。同级检察院可以抗诉。(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1 1、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错的,应当一并审、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错的,应当一并审理。一并改判理。一并改判2 2、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附民部分,应当对附民部分按照审且确有错误的附民部分,应当对附民部分按照审批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批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 3、审理附民上诉案件,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审理附民上诉案件,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刑事部分,应当对刑事部分
315、按照审批监督错误的刑事部分,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批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并将附民部分发回一并审理。程序予以纠正,并将附民部分发回一并审理。(三)对自诉案件的处理(三)对自诉案件的处理1.1.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对第二审自诉案件,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2.2.调解结案的调解结案的, ,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一审判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 ,并撤销第一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审判决、裁定。3.3.第二审人
316、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措施的, ,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应当立即予以释放。4.4.在第二审程序中在第二审程序中,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诉。五、二审的审判期限五、二审的审判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件, ,应当在应当在1 1个月以内个月以内审结审结, ,至迟至迟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 1个半月。个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交通十分不便
317、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再延长可以再延长1 1个个月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 ,由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
318、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四节第四节上诉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一)概念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的案件时, ,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1 1、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
319、缓刑的、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2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只是认定的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罪名不当的, ,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 ,可以改可以改变罪名;变罪名;3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不得加重决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定执行的刑罚, ,也也不能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 ,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刑罚;4 4、共同犯
320、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 ,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诉的, ,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中, ,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判决提出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5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判处的刑罚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畸轻, ,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件, ,不得撤销第
321、一审判决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被告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 ,也不得以事实不清、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必须依法改判的, ,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生效后,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 6、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减轻、上诉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减轻、可加重、可维持原判。可加重、可维持原判。第五节第五节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322、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1.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自行处理。2.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规定处理。3.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
323、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不得以未移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4.4.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
324、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5.5.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6.6.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第二十一章第二
325、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和任务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和任务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死刑核准的权限一、死刑核准权的概念一、死刑核准权的概念 指对死刑(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指对死刑(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二、死刑核准权的变化二、死刑核准权的变化P367-369P367-369三、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三、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重要意义重要意义P369-370P369
326、-370第三节第三节 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题的规定 ( (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须报最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须报最高法院内核。高法院内核。)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 从从刑法刑法和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技术看,除特的立法技术看,除特别明示外,所说的别明示外,所说的“死刑死刑”均仅指死刑立均仅指死刑立即执行即执行,不包括死缓。故规定不适用,不包括死缓。故规定不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27、死缓案件。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P371 P371 三、报请复核、复核内容和复核后的处理三、报请复核、复核内容和复核后的处理 372372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概念一、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二、审判监督
328、程序的特点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救济程序、非必经程序救济程序、非必经程序 与二审程序的区别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P378-379 P378-379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四、确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问题的探讨四、确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问题的探讨第二节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及其审查处理及其审查处理(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1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2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3 3、人
329、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4 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5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申诉是其中最主要的形式。反映等,申诉是其中最主要的形式。二、申诉的理由和效力二、申诉的理由和效力1 1、申诉的含义、申诉的含义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已经发生
330、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裁定不服服, ,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请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求的诉讼活动。申诉提出后,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提出后,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 2、申诉的理由、申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204204条的规定条的规定P383P3833 3、申诉的效力、申诉的效力不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不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三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裁定确有错误, ,具有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204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条规定
331、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P384P384注意:(1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2 2)超过两年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
332、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措施: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措施: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注意:注意: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
333、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可以提审。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可以提审。 3 3最高检察院和其他上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和其他上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1 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
334、确有错误。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2 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3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对案件的正确裁判。4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四节第四节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应当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依法开庭审理 可以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P389P389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1 1、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
335、行。、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2 2、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 ,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特别关注:特别关注:1 1、开庭后、开庭后, ,除对原审被告人除对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原审上诉人) )有利的有利的外外, ,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336、。在审判长主持下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在审判长主持下, ,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2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解结案。 三、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1 1、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 3个月以内个月以内审结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需要延长期限的, ,不得超过不得超过6 6个月。个月。2 2、接受抗诉
337、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诉的案件, ,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对需要指令下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 1个月个月内作出决定内作出决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述规定。四、重新审判后的处理四、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P391 P391注意:注意:1.1.除检察院抗诉的以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外, ,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告人( (原审上诉人原审上诉人) )的刑罚;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刑
338、罚;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的, ,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原审上诉人) )的刑的刑罚。罚。2.2.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 ,对检对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 ,应当裁定按检察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撤回抗诉处理, ,并通知诉讼参与人。并通知诉讼参与人。3.3.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原审上诉人) )收到再审决定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书或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未到庭的,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人民法院应当中止
339、审理;原审被告人告人( (原审上诉人原审上诉人) )到案后到案后, ,恢复审理恢复审理; ;如果如果超过超过2 2年仍查无下落的年仍查无下落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执执 行行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执行的概念一、执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执行刑事诉讼中的执行, ,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诸实现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二、执行程序的特点二、执行程序的特点合法性、及时性、强制性、执行主体
340、的广泛性合法性、及时性、强制性、执行主体的广泛性(1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2 2)监狱。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监狱。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 2年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未成年犯判决的执行判决的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未成年犯判决的执行。执行。(3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缓刑、拘役及其)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缓刑、拘役及其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送交缓刑、管制、剥夺
341、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执行时余刑不足1 1年的执行。年的执行。三、执行的依据和机关三、执行的依据和机关(一)执行的依据(一)执行的依据(1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决、裁定(4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和法定刑以下处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和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
342、定。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二)执行的机关(二)执行的机关1 1、交付执行的机关法院、交付执行的机关法院2 2、执行机关、执行机关3 3、执行的监督机关检察院执行的监督机关检察院第二节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P395397P395397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一)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一)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二)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二)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接到命令后的接到命令后的7日内日内(三)死刑执行的监督(三)死刑执行的监督(四)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四)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
343、(五)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五)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六)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六)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七)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七)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八)执行死刑后的处理(八)执行死刑后的处理二、死刑的停止执行二、死刑的停止执行(一)停止执行的条件(一)停止执行的条件P397P397(二)停止执行的程序(二)停止执行的程序P398P398三、死刑缓期三、死刑缓期2 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役判决的执行P399P399四、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四、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P401P401五、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五
344、、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P401-P401六、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六、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P402P402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 ,由人民法院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注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注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七、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七、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第三节第
345、三节 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缓期一、死刑缓期2 2年执行的变更年执行的变更P404P4041 1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二、暂予监外执行二、暂予监外执行(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 ,是指被判处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罪犯, ,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 ,不适宜在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 ,暂时采取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的一种变通执行的
346、方法。(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3.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害社会的。注意:注意:(1 1)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 ,必须保外就医的必须保外就医的, ,由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依照法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规定的程序审批。(2 2)以下两类罪犯不得予以保外就医以下两类罪犯不得予以保外就医: :一是适用一
347、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二是自伤自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二是自伤自残的罪犯。残的罪犯。(3 3)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的, ,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 ,应当及时应当及时收监执行。收监执行。(三)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的机(三)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的机关及其程序关及其程序1.1.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1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时判决时, ,可直接决定。可直接决定。(2 2)在判决、
348、裁定执行过程中)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 ,对具备条件的罪对具备条件的罪犯犯, ,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狱管理机关批准。(3 3)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予监外执行的, ,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面意见, ,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书抄送检定。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察院。2.2.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1 1)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
349、送检察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检察院。院。(2 2)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机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机关,批准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关,批准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3.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4.4.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处理(1)(1)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罪犯服刑未满的罪犯服刑
350、未满的, ,应当及时收监。应当及时收监。(2)(2)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 ,应当由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3)(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 ,负责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机关。三、减刑、假释三、减刑、假释( (一一) )减刑减刑 1 1、概念、概念指被判处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的罪犯罪犯,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执行期
351、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由人民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但是但是,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1/2;判处无期徒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的, ,不能少于不能少于1010年年。2 2减刑的程序减刑的程序(1 1)减刑案件的管辖)减刑案件的管辖无期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地徒刑的罪犯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服刑地中院服刑地中院 3 3、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的
352、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的受理和审理(1 1)受理)受理应当审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的应当审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的齐备的应当收案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充。机关补充。(2 2)审理)审理 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 1个月内个月内审理完审理完毕作出裁定毕作出裁定(假释同)(假释同)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包括减为有期徒包括减为有期徒刑刑) )的案件的案件, ,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 ,可以延长可以延长1 1个月。个
353、月。注意:注意:减刑的裁定减刑的裁定, ,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检察院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以及罪犯本人。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 ,应当在收到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裁定书副本后2020日内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 ,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进行审理, ,并在并在1 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二)假释(二)假释1 1假释的概念假释的概念假释假释, ,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对于被
354、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 ,确有确有悔改表现悔改表现, ,释放后释放后,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附条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2 2假释的条件假释的条件(1 1)已执行一定的刑期)已执行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原判刑期原判刑期1/21/2以上以上无期徒刑无期徒刑-10-10年以上年以上; ;(2 2)认真遵守监规)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 ,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有特殊情况如果有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
355、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不受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注意:注意: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10年以上有期徒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不得假释。3 3对被假释罪犯的考察与处理对被假释罪犯的考察与处理(1 1)认为原判刑罚己执行完毕)认为原判刑罚己执行完毕条件: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条件: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 ,无无新罪、漏罪新罪、漏罪 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通报原裁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通报原裁定假
356、释的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罪犯的刑罚执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行机关, ,无需另外办理释放手续。无需另外办理释放手续。(2 2)撤销假释。)撤销假释。再犯新罪、有漏罪再犯新罪、有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违反规定违反规定, ,尚未构成新罪尚未构成新罪, , 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法院应当在1 1个月个月内裁定撤销假释的内裁定撤销假释的, ,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收监。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收监。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即生效。 注意:注意:1 1、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假释、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
357、院判决、裁定宣告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裁定宣告的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假决、裁定宣告的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2 2、人民检察院对假释的监督参见对减刑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假释的监督参见对减刑的监督四、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四、对新罪、漏罪的追诉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
358、送检察院处理。移送检察院处理。五、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五、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执行机关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处理,执行机关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处理,处理期限为处理期限为6 6个月,在此期间不停止原生效个月,在此期间不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判决的执行第四节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P412-413P412-413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的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的案件诉讼程序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已满已满14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818周岁者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周岁者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其追诉的一种特别的
359、刑事诉刑罚处罚的行为,对其追诉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讼程序。二、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二、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P415P415第二节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特有原则和特有原则1.1.教育、感化、挽救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2.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3.3.分案处理(分管分押)原则。分案处理(分管分押)原则。4.4.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讼权利原则5.5.审理不公开原则审理不公开原则6.6.全面调查原则全面调查原则7.7.迅速简易原则迅
360、速简易原则8.8.隐私特别保护原则隐私特别保护原则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45条条第第3 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公开被告人的形象。已满已满1616岁不满岁不满1818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
361、般也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第三节第三节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一)立案程序(一)立案程序(二)侦查程序(二)侦查程序(三)起诉程序(三)起诉程序(四)审判程序(四)审判程序(五)执行程序(五)执行程序 P421-428P421-428第二十五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程序第一节 概 述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具
362、有涉外,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所谓所谓“涉外因素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为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外国人( (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下同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下同) ),或者刑,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事案件发生在国外。第二节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的特有原则的特有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1 1、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法律,依照、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法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363、权的外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 2、依法应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依法应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外国的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国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外国的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无管辖权。3 3、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刑事、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予以承认的,才能诉讼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予以承认的,才能在我国境内发生法律效
364、力,或委托办理,或协助执行。在我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或委托办理,或协助执行。二、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二、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指外国人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与指外国人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与我国公民一样,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我国公民一样,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我国在涉外刑事诉讼中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在涉外刑事诉讼中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涉外,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规定刑事案件,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规定
365、的,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都必须严格遵守。信守国的,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都必须严格遵守。信守国际条约,际条约,四、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四、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过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程中,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对于外国籍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对于外国籍诉讼参与人,应当应当为为他们提供翻译。他们提供翻译。翻译费用由外国籍当事人承担。翻译费用由外国籍当事人承担。如果外国籍当如果外国籍当事人无力承担翻译费用,不能因此而拒绝其要事人无力承担翻译费用,不能因此而拒绝其要求提供
366、翻译的请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求提供翻译的请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权利国际公约第1414条第条第3 3款第(六)项规定:款第(六)项规定:“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帮助。费获得译员的帮助。 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或者外国籍当的外国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或者外国籍当事人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事人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只能指定或委只能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托中国律师,外国律师不得在中国参加刑外
367、国律师不得在中国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事诉讼活动。注意:注意:为了保证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为了保证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或代理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解释第320320条第条第3 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才具有
368、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协定的除外。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的特别规定的特别规定一、被告人、被害人外国国籍的确认一、被告人、被害人外国国籍的确认确认前确认前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确认后确认后则要遵守涉外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及时将案件转入涉则要遵守涉外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及时将案件转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外刑事诉讼程序。二、涉外刑事诉讼管辖二、涉外刑事诉讼管辖(一)立案管辖(一)立案管辖1 1、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地犯罪地的地( (市市) )级以上公安
369、机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关立案侦查;侦查;2 2、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被抓获地的地地( (市市) )级以上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 (市市) )级以上交通级以上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立
370、案侦查;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 4、外围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外围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 (市市) )级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受处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地( (市市) )级以上公安机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立案侦查;6 6、犯罪嫌疑人系享有外交特权和
371、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嫌疑人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移交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问安部移交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题。(二)审判管辖二)审判管辖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院管辖。 P436P436三、涉外刑事诉说强制措施的适用三、涉外刑事诉说强制措施的适用1 1、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2、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在采取强制措施的4848小小时
372、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室。3 3、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4 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本国公民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本国公民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的探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的探视事宜。视事宜。5 5、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
373、时,经、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发给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特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特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5 5、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暂缓出境。6 6、
374、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不得离境。四、涉外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四、涉外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1 1、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2 2、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375、3 3、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定规定的方式送达;4 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告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五、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1 1、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死亡的,有关、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死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问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
376、同时报告公人所属问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安部。2 2、凡是由地、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涉外刑、凡是由地、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移送地、市人民检察院或分院审查事案件,应移送地、市人民检察院或分院审查起诉;起诉;3 3、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开审理。4 4、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
377、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罪犯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执行。地、市公安机关执行。第四节第四节 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 1 1、概念、概念 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原则,相互请求,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一项制度。一项制度。 2 2、意义、意义(1 1)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2 2)有利于加强我国
378、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合)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合作,惩治国际性犯罪。作,惩治国际性犯罪。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1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2 2、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机关。、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机关。3 3、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三、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三、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1.1.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有四种: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有四种:(1 1)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2 2)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3
379、3)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4 4)国内的法律规定。)国内的法律规定。2.2.我国刑事司法协助除了遵守上述依据外,还须遵守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刑事司法协助除了遵守上述依据外,还须遵守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行政法规:(1 1)最高法解释;()最高法解释;(2 2)最高检规则;()最高检规则;(3 3)公安部规定)公安部规定 3、互惠原则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自自19871987年以来,我国已同波兰、蒙古、罗马尼亚、年以来,我国已同波兰、蒙古、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俄罗斯、希腊、加拿大、土耳其、越南、
380、保加利亚、俄罗斯、希腊、加拿大、土耳其、越南、韩国等二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刑事或民事和刑事司法协韩国等二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刑事或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或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协定,向泰国、助的条约或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协定,向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哈萨克斯俄罗斯、白俄罗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蒙古、乌克兰等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坦、蒙古、乌克兰等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四、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四、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调查取证。调查取证。送达文书。送达文书。移交证据。包括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移交证据。包括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赃款、赃物等。赃款、赃物等。通
381、报诉讼结果。通报诉讼结果。引渡。引渡。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五、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五、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1 1、我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我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的程序 应当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请求书应当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和相应的译文,经省级司法机关审及所附文件和相应的译文,经省级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后,报送最高司法机关。查同意后,报送最高司法机关。2 2、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助的程序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应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我
382、国最高司法机关应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外交途径,接收外国司法机关定的联系途径或外交途径,接收外国司法机关或外交机关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该请求书或外交机关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该请求书( (内容同上内容同上) )及所附文件及所附文件应当时有中文译本或者应当时有中文译本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文字文本。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文字文本。三、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程序三、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程序P443447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刑事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概念一、概念刑事赔偿程序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刑事赔偿程序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
383、员违法行使职权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后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程序成损害后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条件和范围刑事赔偿的条件和范围一、刑事赔偿的条件一、刑事赔偿的条件1 1、加害主体必须是行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加害主体必须是行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 2、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行驶职权的行为、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行驶职权的行为3 3、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错误行为、上述机关及其
384、工作人员的行为是错误行为4 4、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5 5、受害人本身没有过错、受害人本身没有过错二、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二、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1.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错拘、错捕、错判错拘、错捕、错判2.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违法
385、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亡的。(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1.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缴等措施的;2.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2.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
386、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在未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责任能力前曾对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责任能力前曾对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3.3.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8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理事责任的人曾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追究理事责任的人曾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4.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程序刑事赔偿的程序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前者无原告、被告,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前者无原告、被告,只有申请人
388、和被申请人;不用判决、裁定结案,而用决定结案;不用判决、裁定结案,而用决定结案;不是两次终审,而是一次终局;不是两次终审,而是一次终局;特别的审理组织特别的审理组织-赔偿委员会,它既不是合议庭,又赔偿委员会,它既不是合议庭,又不是独立审判;不是独立审判;不实行开庭审理,而是书面审理;不实行开庭审理,而是书面审理;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后者则不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后者则不然。一、刑事赔偿请求的提起一、刑事赔偿请求的提起是指赔偿请求人依法向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赔偿请求人依法向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提起的赔偿请求提起的赔偿请求。( (一一) )确认行为违法确认行为违法前提前提确认行使国家侦查确认行使
389、国家侦查检察检察审判审判监狱管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的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性。确认违法侵权行为的途径是:确认违法侵权行为的途径是: 1 1、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确认、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确认。提交证据确认:。提交证据确认: (1 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院出具的释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院出具的释放证明;放证明; (2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3 3)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生效判决生效判决2 2、通过复议程序确认。、通过
390、复议程序确认。当事人对强制措施当事人对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不服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裁定或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复议裁定或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或决定的裁定或决定的,即可确认原裁定或决定的违法性即可确认原裁定或决定的违法性。 (二)提出刑事赔偿申请(二)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具有以下权利:赔偿请求人具有以下权利: 1 1、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数项赔偿要求要求; 2 2、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
391、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务机关要求赔偿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 3、提起刑事赔偿请求、提起刑事赔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应以书面形式向刑事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向刑事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请书。但请求人拟写赔偿请求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但请求人拟写赔偿请求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口头申请人代书;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入笔录。(三)刑事赔偿的时效(三)刑事赔偿的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392、起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 2年内年内(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内)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家赔偿法第十九条(1)(1)侦查机关。侦查机关。 (2) (2)检察机关。检察机关。 (3) (3)审判机关。审判机关。 (4) (4)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三、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三、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P460P460四、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四、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P461P461第四节第四节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的展望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的展望一、取消违法责任原则,以损害结果为主确定赔偿一、取消违法责任原则
393、,以损害结果为主确定赔偿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包括不作为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包括不作为三、对精神损害加以赔偿三、对精神损害加以赔偿四、超期羁押的超期部分应当予以赔偿四、超期羁押的超期部分应当予以赔偿五、错误拘捕以实际结果确定赔偿五、错误拘捕以实际结果确定赔偿六、刑事赔偿金直接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六、刑事赔偿金直接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七章 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国家公约与刑事诉讼一、国家公约与刑事诉讼二、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二、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优先国际法优先”原则原则,保留条款除外,保留条款除外二、公民
394、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与我国刑事诉讼1 1、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平等原则2 2、司法补救、司法补救3 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生命权的程序保障4 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待遇或刑罚5 5、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6、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重人格尊严的待遇7、审判独立、公正、公开、审判独立、公正、公开8、无罪推定、无罪推定9、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权、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权10、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反
395、对强迫自证其罪我国强调要我国强调要“如实回答如实回答”11、复审权、复审权12、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13、刑事赔偿、刑事赔偿14、一事不再审、一事不再审我国是有错必纠原则我国是有错必纠原则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约与我国刑事诉讼1 1、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2 2、对证人和被害人等的保护、对证人和被害人等的保护3 3、高科技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高科技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4 4、特殊侦查措施的运用、特殊侦查措施的运用5 5、特殊案件证明标准的降低、特殊案件证明标准的降低6 6、特殊情形下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直接没收、特殊情形下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直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