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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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涉税风险解读主讲人主讲人: :叶英叶英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西部培训基地教授中国注册税务师西部培训基地教授 3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前言: 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已经成了涉税风险最高的行业。从2002年起,房地产行业连续10年,建筑企业连续11年成为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通过检查,税务机关对这两个行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把握得更加清晰; 个案查补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税种上又主要体现在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 综观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涉税案,我们不难发现:

2、部分企业确实存在偷税现象,但大多数企业往往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多是因为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不规范、不全面。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 今天,我们将利用一天时间探讨大家比较关注:两行业如何防范涉税风险?具体分以下两大板块:第一节 如何防范涉税风险第二节 应重点关注的涉税问题 另,因水平所限,可能存在错漏之处,请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6 第一节 如何防范涉税风险8引言: 纳税人如果存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行为,若经税务检查查证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罚款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作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必须要重视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和防范涉税风险。

3、现作以下建议: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7一、守法经营,规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必须和不准】二、内部重点监控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导致纳税风险的主要税种,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查找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三、因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必须作好纳税调整。四、不要接纳挂靠(纳税风险!)。五、建立税企沟通渠道,有条件的纳税人建议设立税务专员。六、正视纳税筹划风险。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七、 正确接受税务检查。 建议: 首先要明确“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有哪些检查权限和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其次就是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配合税务检查工作即可,比如,提供所需要

4、的会计帐簿、资料,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态度应该不卑不亢、从容不迫、实事求是。但对于有些检查人员随意进入办公室或私人住宅,翻箱倒柜、肆意搜查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拒绝。【?行政强制法】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9八、重视并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什么时间/做什么(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

5、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0(二)什么时间汇算请缴 “办法”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

6、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1(三)怎样进行汇算请教 (提供纳税依据/解缴税款)1提供纳税依据履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及报送资料义务(1) “办法”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2(2) “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

7、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32。税款解缴 “办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4(四) 汇算清缴应注

8、意的问题 根据总局制定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我们可以通俗地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对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多退少补、提供证据并缴纳税款的过程,而自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最新所得税配套、补充文件,因此,要准确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必然要求大家对税收政策要及时获取并准确贯彻,否则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建议重点注意以下几点: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51.汇算清缴工作要前移,加强日常基础工作 检查发现,很多企业都称认真负责地进行了汇算清缴,但还是存在纳税调整项目不齐全,不准确,有的甚至是汇算反倒造成多缴税款,也有的认为汇算

9、请缴很简单,就是找个税务师事务所出个鉴证报告代理了事。其结果都是“积极认真”地造成多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企业所得税因此也是涉税风险最大的税种,自然也是每次税务检查的重点。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6 事实上,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会计相关规定差异很大,存在诸多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加11个附表),有的还要跨年度,另外还有一些需要审批的事情,因此,建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该做在平时,办税人员要想准确并且全面的处理纳税调整项目,应尽量把工作放在平时(线索或者依据就是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以按图索骥)。例如: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应及时设置备查簿或台账,随时记

10、录该项目的发生和转回情况以及在每一纳税年度的税前扣除情况,这样既能减轻企业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又能保证汇算清缴的质量,减少企业重复纳税和多纳税的风险。该履行审批程序的要及时履行。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72.2.具体汇算时要重点关注的问题(1 1)注意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特别要注意表之间的钩稽关系,与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万万不可授人以柄 (2 2)是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问题,要全面清查本企业所有经济事实中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事项。(3 3)是本企业发生的新的经济事实是否是涉税事实,特别是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等特殊事项。房地产企业

11、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8(4 4)是否存在该审批的事项等,应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办法”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5 5)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 。【关注:纳税义务时间、金额等】(6 6)由于两行业涉及税种多,鉴于该特性,建议进行全面“汇算”【全部税种】九、强调:要熟知哪些行为是涉税违法行为,引以为戒,不越红线。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9 第二节、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引言: 鉴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涉及税种多,政策多。应税事项多,相应:一方面税收筹划空间也大,企业应做好税收筹划但同

12、时要警惕筹划风险;另一方面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更要重点关注是否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了税款。接下来探讨如何做好后者即判定?地点?时间?金额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0 2.1 2.1建筑企业一、营业税金额/时间(一)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X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

13、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13.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 、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4.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X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5. 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新条例不再实行总包代扣代缴,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09年是否取得分包人开具的发票。】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

14、22(二)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X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3(三)纳

15、税主体是否错位关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X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4(四)纳税申报地点是否正确1.是否按月就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异地提供建筑业应

16、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2.X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5二、企业所得税(一)纳税申报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

17、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6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

18、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7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

19、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

20、的完税证明。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8(二)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1.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2.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3.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9(三)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1.各

21、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302.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与成本、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3.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包括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是否符

22、合规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三、个人所得税(一)对于投资者个人1.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2.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本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字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3.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二)对于从业人员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1.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

23、代缴税款。2.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3.对一次性奖金和实行年薪制的计算是否正确。个人取得年终奖金的计税办法,在1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4. (财税200411号):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5. (财税200610号):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

24、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三)对于扣缴义务人:1.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2.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35(四)其他印花税等略。1.分包协议也要纳税。2.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纳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2房地产企业一、营业税 (一)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15)1.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代理方式);2.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

25、行为;3.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4.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5.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6.是否将售房款分解成若干名目的费用(防盗门窗款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7.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动迁、拆迁补偿(安置)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8.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税。9

26、.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10.从房产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赔偿款、利息等是否申报纳税。11.企业自用(包括经营性自用)、分配给股东商品房是否申报纳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2.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13.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14.“样板房”销售, “装修补偿费”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15. 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收取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收取的水电开户

27、费、管道设施费、城建配套费、代办证件费等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二)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3)1.销售房产、土地使用权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2.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3.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或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等,是否在房产移交时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三)其他问题(2)1.还本方式销售,是否是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纳税。2.售后回租,是否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42二、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特殊在于开发产品同一项目分很多期或者同一期分很多个项目,项目时间跨度长,同时

28、,开发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时可以在建期间预售,所以其行业税收具有特殊性,企业所得税就表现为: 实行“先预征后清算”, 要确定成本对象和完工标准,二次计算“未完工产品”毛利率(预计与实际)。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43主要文件: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44(一)征税对象的确定是否正确 成本对象的确定 1.1. 31号: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2. 确定原则:可否销

29、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是报建项目和会计核算对象。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45(二)怎样计税 1.1.总体原则:先预征后清算 31 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A,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B,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C,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462. 成本分配方法 31号文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规定了四种分配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473.“预提费用” 的税务处理31号文第三十二条:(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

31、的10%;(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48(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除此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494.票据问题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

32、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50(三)纳税申报的及时性【是否完工前预征,完工后清算】 1.符合预征条件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符合清算条件的是否及时清算文件1:31号第三条: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见下页文件2。(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51文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

33、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是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完工”,不是建筑术语“完工”或者物理形象意义上的“完工”。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52文件3: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

34、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5331号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54(四)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1.收入的完整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

35、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552.2.销售收入的范围的确认原则: :1)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 :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2)2)代收代缴: :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563.销售收入金额时间的确认原则(销售方式)新31号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

36、)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

37、认收入的实现。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

38、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

39、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新31号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614.新3131号第7 7条: :视同销售行为:范围: 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时间: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

40、的实现。5.备注:新31号文中“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作为视同销售范围。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626. 有无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7.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及销售额的确定,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63(五)成本确认和扣除文件:新31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十三条

41、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64根根据据上上述述文文件件:总体体原原则(流程): :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 总成本费用总成本费用管理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经营费用开发产品成本(计税成本)开发产品成本(计税成本)已销计税成本已销计税成本未销计税成本未销计税成本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65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程序: 1 1,完工前: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

42、装工程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应由开发产品承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成本”。 2 2,完工时将“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 3 3,在出售、出租、自用等方式处置产品时从“开发产品”转“经营成本”、“出租开发产品”“”“固定资产”等。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66 比较上述计税成本和会计成本流程: :二者流程一致,只是两者结算(核算)的依据不同(前者是税收政策,后者是会计制度)。因此,需要弄清楚如何对成本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如何将会计成本调整确认为计税成本、如何划分已销计税成本与未销计税成本的界限

43、。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671.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1)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68(2)期间费用、计税成本真实性。是否按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归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是否如实按规定扣除当期发生的

44、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69(3)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70(4)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成本所属对象:是否准确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划分成本。(5)销售成本结转是否正确: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

45、中或者按固定比例结转销售成本。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71(六)重点项目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31号文件规定1.合作建房31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

46、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4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土地投资31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

48、税风险探讨3.配套设施31号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

49、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100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95,抵扣后的差额5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强调: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税成本的纳税调整1.计税成本只考虑实际毛利额,不考虑会计实际结转成本。汇算清缴需要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做出纳税调整。2.会计成本年终结算止于资产负债表日,计税成本可以次年5月31日前任一时点为核算终止日。汇算清缴根据12月31日账面数据可在5月31日前纳税调整。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3.会计成本:未入账的成本费用均可以预提;计税成本:预提成本费用不超过国税发20093

50、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所以预提成本汇算清缴也要纳税调整。4.12月31日5月31日之间取得合法凭据,会计作为次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或冲减预提成本,税法则可以计入当年度计税成本。所以汇算清缴要注意可以计入计税成本的范围。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核算终止日的规定遵从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样就给了房地产企业充分的核算申报时间,即企业可以在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汇算清缴期内,尽快地完成出包工程结

51、算,索取发票,完整确定完工项目的计税成本。补计需要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项目。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80三、土地增值税文件:1.财税200621号2.国税发2006187号3.国税发2007132号4.国税发200991号5. 国税函2010220号 总体原则:先预征后清算注意与企业所得税区别)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81重点关注:1清算单位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3符合清算条件的是否及时清算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82(一)征税范围是否准确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普通标准住宅

52、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财税2006141号规定各省按国办发200526号制定:3/3: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可上浮20%.省政府规定140平米),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832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3 3、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则应征收. .4 4、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

53、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 .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845、以土地房地产投资联营:财税200621号: 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是房地产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方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从2006年3月2日起不再执行免征规定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85(二)是否按规定预征1.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

54、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86(三)汇算清缴是否符合规定1.清算标准(要求/可以清算、自行/必须清算)可以(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

55、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872必须清算: 1/3国税发2006187号和91号: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882.时间要求:对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

56、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893.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

57、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90(四)汇算清缴应注意:1.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913.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核实计税收入;有无将开发产

58、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漏记、少计收入情况。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924.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这一点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中对有些成本费用可以预提扣除的规定不同。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93(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

59、)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945.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

60、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956.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967.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房地

61、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978.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989、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

62、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9910、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应该实行资本化处理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但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

63、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0011、 代收费用的审核。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0112、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13、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14. 在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对已计入管理费用的印花

64、税是否重复扣除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0215.扣除项目有关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03:1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土地增值税较为强势,不考虑企业开发项目的预提成本.2但现实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付未付工程款普遍存在,不仅仅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大量欠款存在也必然导致施工方拒绝开具发票。3开具发票,清算可

65、以扣除且可以加计扣除20%,未开具发票,则不得计算扣除。4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允许当期预提成本不超过建造合同总额10%的可以扣除,且即便本期未扣,以后实际发生时仍然允许扣除。 这个规定目的:要改变这一困境,开发商应索取全部发票入账,方可无清算之忧。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04四、土地使用税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申报纳税2.未销售的商品房站用的土地是否申报纳税3.3.财税20062006186186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企业建筑

66、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0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本文2010年5月4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06五、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

67、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3.财税2010121号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07六、印花税 1.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3.财税2006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08七、契税1.财税财税2004134号号: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是否包括土地出让

68、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含直接向拆迁户支付).2.国税函国税函2005436号号 )政府豁免的土地收益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3.纳税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是否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性征收契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094.财税(2004)126号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10

69、2.3 特殊涉税事实的税务处理1、会计成本与税务成本的确认和处理2、拆迁还房3、代收费用4、注销清算5、转让新、旧房屋增值税处理差异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11(一)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程序: 1,完工前: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应由开发产品承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成本”。 2,完工时将“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 3,在出售、出租、自用等方式处置产品时从“开发产品”转“经营成本”、“出租开发产品”“固定资产”等。图示如下:

70、n一、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12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开发产品经营成本经营成本出租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全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经营费用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13(二)企企业所所得得税税:总体体原原则(流程): :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 总成本费用总成本费用管理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经营费用开发产品成本(计税成本)开发产品成本(计税成本)已销计

71、税成本已销计税成本未销计税成本未销计税成本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14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15二、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公司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自行过渡”的产权调换方式对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0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2200元/平方米,销售价格3500元/平方米。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161、营业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即“拆一还一”的行

72、为,从实质上看,属于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开发产品抵偿债务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172、土地增值税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

73、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18:属于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性质,因此开发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拆一还一”等面积部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为元(8003500),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是元,假如规定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56000元(元2%)。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193.企业所得税 该 “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

74、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为简化计算,假设本例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等同于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由此可以看出,“拆一还一”行为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是一致的,视同销售收入及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支出均为元。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所得元(35002200)800。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20例2:A公司2008年5月开发某项目,该项目用地面积21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31900平方米,可供销售面积29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面积为7900平方米,其余21100平方米的住宅由A公司自由销售或使用。该项目于2009年

75、5月完工。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的回迁房面积共7900平方米。2010年1月正式对外销售,并于当月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4770万元(21100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21该项目工程已竣工决算,开发成本为6000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前期工程费7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16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开发间接费300万元。向某公司借款的利息400万元(假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但没有按照项目进行分配利息依据没有银行的

76、利息票据,请分析有关“拆一还一”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22 (一)账务处理计算过程如下:1.开发成本6000万元,利息费用400万元。2.拆迁补偿费支出79000.7553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拆迁补偿费不能认为只是拆迁户7900平方米,而是整个楼盘的,需要在总可售面积29000平方米中分摊。 视同销售收入79000.75530(万元)。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233.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64005530)290004113.7931(元/平方米)。需要注意:这里的29000平方米是作为总可售面积计算的,不能减去拆迁户的7900平方米,即不能

77、以21100平方米作为分母,否则就会虚增成本。4.视同销售成本4113.793179003249.8965(万元);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会计处理如下: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单位:万,下同):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5530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5530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5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5530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530万元,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5530万元,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

78、费及拆 迁补偿费3249.8965 贷:开发产品3249.8965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二)税务处理如下1.企业所得税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就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280.103525%570.0259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能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税,而是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款。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需要预征。(1)假定预征率为2%,则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要预缴

79、土地增值税55302%110.6(万元)。回迁房视同销售所得最后是否作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看楼盘的销售情况。由于该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此土地增值税必须清算。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成本5530600011530扣除项目金额11530(1+20%)1153010%+147705.5%15801.35增值额14770553015801.354498.65增值率4498.65 15801.3528.47%,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为0;应缴土地增值税4498.65 30%01349.595;已预征土地增值税55302%110.6(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349.5

80、95110.61238.995(万元)。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3.营业税(1)营业税的计算回迁房成本价如何确定?有观点认为,考虑到被拆迁房产原占有土地,开发商不需对该土地支付成本,补偿房产的成本价不应再计算土地成本;:回迁房的成本和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一样,应 分为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两个方面,只不过这里土地成本是以房换地换回来的,成本价应该包括土地成本。A公司应该在2009年9月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缴纳营业税4113.793179005%1624948.2745(万元)。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2)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确认主营业务

81、收入5530万元,A公司应按销售价5530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则A公司应该按成本价3249.8965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然后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三、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一)营业税 代收款项中,除了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一切代收款项应一并计入收入额,缴纳营业税。并不用考虑谁出具票据及会计如何处理问题。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售房收入1000万元;该县人民政府要求代收政府基金50万元;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50万元;代收取暖费100万元。则

82、代收款项的营业额=1000+100+50=1150万元。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等价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收取并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

83、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企业对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自己收取的代收费用,在转付给委托单位时,也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三)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84、如果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2.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

85、 :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代收的费用,则也要作为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只有及时将代收费用按规定转付给委托单位,才可以从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收入额中扣除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四、项目公司注销前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四、新房与旧房土地增值税处理(一)新房、旧房的定义1.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2.在转让旧房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

86、扣率确定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二)土地增值税处理1.新建房转让按照新建房的土地成本、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以开发建设单位账面成本为基础逐项扣除。2.而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例:某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房产,当时造价100万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

87、的土地增值税额。 (1)评估价格=60070% =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 +27.5 =447. 5(万元)(4)增值额=500447.5 =52. 5(万元) (5)增值率= 52. 5 447. 5100 % = 11. 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O = 15. 75(万元)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40五、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2007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2008年实现预售收入

88、2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09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5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即2009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41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100020003000),发生计税成本42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600万元(150200250),应纳税所得额600042006001200(万元),应缴企

89、业所得税120025%300(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6.52541.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41.5258.5(万元)。(提示:这种清算是错误的)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42正确的项目清算办法: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度、2008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 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43第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

90、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20%15050(万元),2008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15%200100(万元)。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44第三,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B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实际毛利率(60004200)6000100%30%,2007年、2008年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分别为100万元1000(

91、30%20%)和300万元2000(30%15%),毛利差额400万元(100300)应当计入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45第四,确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42003000(130%)2504001050(万元),应纳所得税105025%262.5(万元)。 以上计算结果与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结果的差额262.5258.54(万元),形成此差异的原因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销售收入的理解不准确,将项目清算与所得税汇算相互混淆。该例中,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涵盖了3年的销售期间,而汇算指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146 鉴鉴于于本本人人水水平平所所限限,可可能能存存在在错错漏漏,请请批批评评指指正并在实务中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正并在实务中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结束。谢谢大家!结束。谢谢大家!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涉税风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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