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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8/221一、教师的法律地位界定一、教师的法律地位界定(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 从广义上,教师的法律地位包含了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 从狭义上,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指的是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特征。(二)教师法律地位的类型 1.公务员 作为公务员的教师适用公务员法的权利义务、福利待遇及奖惩等规定。教师职位保障程度较高。 2021/8/2222.雇员 教师由学校学校聘任,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3公务雇员 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教师与政府是
2、平等的雇佣合同关系。(三)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演变 1.1949年1986年:将教师纳入国家干部队伍。教师与政府之间直接构成了一种隶属型内部行政关系。 2.1986年1993年: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 3.1993年至今:“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聘任制 。2021/8/223二、教师的权利 案例案例 衡水二中女教师怀孕指标审批条件衡水二中女教师怀孕指标审批条件: : 第一结婚后的女教师未经学校同意而怀孕的,扣罚半年奖金,罚款10000元 第二新婚女教师的怀孕指标要由学校安排批准,依据是否双职工?是否班主任老师?是否担任毕业班老师?是否获奖?是
3、否高级职称? 第三根据以上依据由学校给予打分排队,依次排队安排,否则视为违反规定,扣罚半年奖金,罚款10000元 第四女教师获得怀孕指标后必须在三个月之内怀孕,如果到期没有怀孕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而指标则安排排分后边的老师来怀孕 2021/8/224 案例案例 教教案姓公还是姓私?案姓公还是姓私? 问题:原告高丽娅是否享有著作权和所有权?问题:原告高丽娅是否享有著作权和所有权? ()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教案作为教师对其教学工
4、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可以并且应该具有独创性。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保护,是否公开出版并非“作品”的必要条件。 本案留存的4册教案本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独立创作,被告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的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故教案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对44册教案本是否属作品,因被告四公里小学错误地进行了销毁或变卖处理,法院推定44册教案本所载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2021/8/225(2 2)教案的著作权属于谁?教案的著作权属于谁?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
5、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该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原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则是例外。因此教案的著作权由教师教案的著作权由教师享有享有 。 2021/8/226(3 3)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
6、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向义务人请求积极配合,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何时及如何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因此,权利人以消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本身并不意味着他放弃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导致其权利消灭,更不能成为他人侵犯其权利的免责理由。 教师对其著作权的行使既可以是积极方式,也可以是消极方式。不能以教师没有及时取回自己的教案为理由,认为教师怠不能以教师没有及时取回自己的教案为理由,认为教师怠于或不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于或不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学校应该尊重教师的这种权利,不应随意处置教案本。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案本是记载原告教案作品惟一载体的情况下,被告学校对教案本的处分致使教
7、师无法再行使其对于教案的著作权,从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2021/8/227(4 4)教案的)教案的物权物权归谁?归谁? 一般情况下,教师使用的教案本大部分是学校统一定制或购买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对教案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由于教案本本来就归学校所有,所以学校对自己所有的东西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如果教师用的教案本是属于自己的,那么教师对该教案本拥有所有权,学校对教师上交的教案本有保管的义务,如果学校无正当理由不能返还教师的教案本,则是侵犯了教师对教案本的所有权。2021/8/2281.1.教育教学的自主权教育教学的自主权. .n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
8、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n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n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一一) )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特有的权利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特有的权利:2021/8/229 尹建庭1996年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其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后来在人
9、世老枪一书中提出“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并其教学过程中曾向学生推销该书。株洲市教育局发现尹建庭的一些错误观点和言论以及向学生推销作品的问题后,即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查处。2001年8月,向市辖各县市区教育局、城区各中学下发了株教通字(2001)60号关于查处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按照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同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建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尹建庭认为株洲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是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 问题:株洲市教育局限制聘用尹建庭的行
10、为是否合法?问题:株洲市教育局限制聘用尹建庭的行为是否合法?2021/8/2210案例分析:教师的言论自由权及其行使教师的言论自由权及其行使 (1)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每个公民都可拥有以言论方式来表达思想、观点和看法的权利.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公民不得通过自身的言论自由来侵害他人权益; 公民不得利用自身言论自由破坏社会秩序。 尹建庭宣扬“读书就是挣大钱娶美女”的行为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自由言论范围,与法律倡导的精神文明相违背。 2021/8/2211 尹建庭的言行违反了哪些法律尹建庭的言行违反了哪
11、些法律? 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021/8/2212 株洲市教育株洲市教育局限聘行为是否合法局限聘行为是否合法? ? 株洲市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一个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在于宏观管理与协调教育工作,对教师的上、下岗安排则在其权力范围之外. 教师法第
12、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2021/8/2213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株洲市教育局有权对尹建庭不符合国家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权对尹建庭违规向学生推销书籍的行
13、为进行查处. 株洲市教育局关于“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指向对象特定,指向范围具体,该行为已经对外产生了拘束力,具有执行力,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尹建庭是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其教师资格证未被撤销之前,应当享有受聘权。聘用教师属学校的自主权,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尹建庭的受聘权进行限制,是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撤销株洲市教育局的限聘处理意见。 2021/8/22142.2.学术自由权学术自由权. .n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n有权将教育教
14、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n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n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2021/8/22153.3.指导评价权指导评价权n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发展给予针对性的指导.n教师有权对学生发展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n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4.4.参与教育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n教师有权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
15、部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n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021/8/22165.5.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案例案例 某地区几个学校约定每学期举行一次联合考试。学校按“联考”成绩对教师进行排名,并
16、作为对教师进行奖惩的惟一依据。其中某学校的一名教师因“联考”成绩差而被扣罚了浮动工资、奖金。该教师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而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认为侵犯了其劳动报酬权,遂诉至法院。 问题:考试成绩可以作为扣发工资的理由吗?问题:考试成绩可以作为扣发工资的理由吗?2021/8/2217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本案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惟一依据就是“联考”排名成绩,而这一依据违反
17、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教师的获取劳动报酬权。因此本案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2021/8/2218 案例案例 从工资中扣除捐款合法吗?从工资中扣除捐款合法吗? 某学校一年一度的“慈善一日捐”活动又开始启动。捐款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李老师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这几年学校的慈善捐款直接从老师的工资中扣取,这让李老师感到很不满意。他说,每年 “慈善一日捐”活动都会举行,前几年学校还派人专门到老师那里去收钱,这几年却直接变成了从工资里代扣捐款。 该校校长解释,“慈善一日捐”活动是县委县政府两办文件下达的任务,按照以往的惯例,中学高级教师每人捐款300元,中级教师每人捐款200元
18、,初级教师每人捐款100元。该县教育局的说法是,确实有学校直接将慈善捐款从老师工资里扣除,但这样做是为了操作方便以及避免出现问题。而且这个提议也是学校里老师自己提出的,他们拿着工资卡去银行排队取钱再捐还麻烦,直接扣除既省时又省力。此外,“虽说捐款是自愿的,但是有的老师捐款,有的老师不捐,这样反而容易引起矛盾。”部分学校为了避免争端,才想出了这个主意。2021/8/2219 捐款属于民事行为,而民事法规定的最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原则,任何强行摊派的捐款行为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也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 在非自愿的前体下,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强
19、制捐款违法,并返回已经捐赠的钱款。2021/8/22202021/8/22216.6.培训进修权培训进修权n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 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n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案例案例 杨某,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
20、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问题: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问题: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 ?2021/8/2222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
21、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1/8/2223 (二)教师的教师的工伤问题工伤问题 案例:韦世洪是彭水县保家中学初三年级数学老师。2005年5月28日是星期六,他受校方安排从家里赶到学校补课,下课后,韦乘摩托回县城。当天下午4:20,韦行至国道319线后湾隧道,被加速超车的酉阳县老干局公车碾在轮下,当场身亡。随后交警赶来,认定该公车超速、驾乘人员曾喝酒,裁决负70%责任,韦世洪的摩托没尾灯,负30%责任。按责任划分,肇事车向死者家属赔偿18万元。18万赔偿金按比例很快分配给死
22、者父母、子女、妻子。但韦世洪的妻子李永琼坚持认为,丈夫遭遇车祸事故时,是受学校安排的,应属因公死亡,应该申请工伤。该县人事局有关人员给她的解释是,死者是在下班期间死亡,且肇事车是公家车,赔偿数额高、赔偿速度快,且有继续赔偿能力,不应再申请工伤。问题:韦世洪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问题:韦世洪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2021/8/2224 (1 1)什么是工伤?)什么是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受伤。 (2 2)工伤类型)工伤类型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第1414条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23、:条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2021/8/222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第14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
24、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2021/8/2226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3 3)工伤认定的重大变化:)工伤认定的重大变化: 2009年7月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条例第14条第(6)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2021/8/2227案例:女教师之死。案例:女教师之死。(1)什么是“过劳死”? “过劳死”一般
25、是指在长期的超过正常的劳动时间、超出正常的劳动强度情况下工作,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慢性疲劳长期积累后诱发的猝死的情况。(2)“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 意见1: 如果用48小时来衡量是否属于工伤(亡),这对一些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下工作而去逝的人不公平。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工伤。2021/8/2228 意见2: 之所以规定“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出于两种考虑:一是死亡与工作的关系;一是疾病的突发性。如果死亡与发病相隔的时间太长,那么受伤或死亡与工作的关联度也就越小。一般来
26、说,只要是因为工作而导致的伤害或死亡,都应该属于工伤。问题是如何认定“过劳”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人的“疲劳度”无法量化,而疲劳与工作以及与死亡之间的关联,更加难以认定。 2021/8/2229( (三三) )教师的惩戒权问题:教师的惩戒权问题:1.1.关于惩戒权关于惩戒权(1)什么是惩戒?惩戒是通过对不合理行为给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2)惩戒与惩罚有什么区别?与惩罚一样,惩戒借助对不合范行为进行出发来达到戒除、教育的目的 惩戒强调所采用的否定性制裁的教育效果;惩罚往往只关注负性强调的取得本身。2021/8/22302.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教师惩戒权的
27、行使 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 尊重学生的人格 惩戒应该合理和公正3.3.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体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1)(1)体罚的分类:体罚的分类: 直接体罚直接体罚:教师直接殴打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 变相体罚:变相体罚:教师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 2021/8/2231(2)(2)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对教师体罚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此外,因体罚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教师法第3
28、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8/2232三、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应履行的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 n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n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n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
29、教育教学任务.2021/8/2233 案例王某是某民办学校的老师,负责本校某课程的讲授工作,课时较多,工作量较大。但王某并不满足于此,她想在拥有稳定收入的同时,增加一些外快。于是自己又找到一家化妆品公司,做起了化妆品销售工作。起初,她利用课外时间做销售,后来,随着客户的增多,她便不定期向学校请假。生意渐好,请假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进度,学生不满情绪高涨。学校也曾派人与之协调,但收效甚微。最后,学校以王某擅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为由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王某和化妆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是否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王某和化妆品学校是否有权解
30、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王某和化妆品公司赔偿损失?公司赔偿损失?2021/8/2234 案例分析 1.学校是否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学校是否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作为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即认真完成课程讲授工作,但王某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其兼职行
31、为也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学,并对学校的意见置之不理。学校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2021/8/2235 案例分析 2. 2. 王某和化妆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和化妆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的行为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化妆品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8/2236 案例案例 某校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
32、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请其他教师带课或调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33、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某只强调了权利,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2021/8/2237 案例启示:案例启示: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
34、育的义务. . 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2021/8/2238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进行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021/8/2239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保护
35、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 案例案例 2008年6月12日上午,安徽省长丰县吴店中学七(2)班,地理老师杨某某正在授课。杨某和陈某在课堂上突然大打出手。杨老师并没有当即制止,而是继续上课,其间说了一句“你们有劲的话,下课后到操场上打”。越打越凶的陈某和杨某随后被同学拉开。后来,杨某在课堂上突然口吐白沫,随即被同学送到医院。然而,眼见此景,杨老师没有及时陪同杨某前往医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杨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尸体解剖,死者杨某死亡由潜在性疾病导致,初步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陈某和杨某打闹只是起到诱因作用,杨某可能因为情绪激动而引发潜在性疾病,最终导致死亡。 案
36、例案例 跌落的青春跌落的青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义务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义务. . 2021/8/2240(二)教师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教师未履行义务的情况: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教师应当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021/8/2241 王某系郧县实验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2003年12月16日晚,王某在
37、郧县一家网吧通宵上网。老师知道后,让王某回家休息。12月19日,王某回校上课。老师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写一份书面检查,保证改掉恶习,不违反校规,搞好学习。 王某回到教室后,在笔记本上给家人写了一份遗书,同时又给同学写了一份遗书,两份遗书均表明了轻生的念头。中午放学后,其他学生都去吃饭时,王某从五楼教室的走廊坠下。经鉴定,王某遗留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 王某认为自己坠楼是由于学校存在过错,是变相体罚造成的,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损失8万余元。 问题:学校和老师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学校和老师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021/8/2242 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诉讼理由
38、不能成立,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其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离校彻夜上网,学校对其批评教育是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正当行为。王某不能正确对待人生和生命,不能正确对待学校的批评和教育,厌恶学习和生活,继而产生轻生的念头,并造成严重伤残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十堰市中院遂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2021/8/2243四、我国教师的资格、任用、培训及考核制度四、我国教师的资格、任用、培训及考核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 1.1. 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
39、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2. 教师资格的认定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高中教师资格: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021/8/2244(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提出申请 资格审查 颁发证书。3. 教师资格的丧失 教师法第14条规定: 受到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消其教师资格。被撤
40、消资格的。5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2021/8/2245(二)教师任用制度 1. 教师职务设置 小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 中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 2. 教师任职条件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和为人师表 (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 (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2021/8/22462. 教师聘任制的特征: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聘任双方依法签定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教师聘任有严格的程序。(三)教师聘任制度1. 教师聘任制的概念 聘任
41、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教师任用制度。2021/8/2247(四)教师的考核1.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2. 教师考核的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2021/8/2248 王某系某学校聘用的英语教师,双方于2005 年7 月14 日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3 年。双方所订聘用合同中,第2条第5 款规定:甲方(指学校)在管理中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半年考评一次,乙方(指王某)如连续两次综评分数在末位,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王某所带班级英语考试连续两个学期在全校倒数第一,学校根据双方合同中约
42、定的“末位淘汰”制度,决定与其提前终止劳动关系。2006 年10 月24 日,学校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学校与王某签订的聘用合同提前终止,终止日为2006 年10 月24日。王某认为,学校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和学校协商未果,遂将学校告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裁决学校赔偿自己未上班期间的工资损失,双方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学校以学校以“末位淘汰末位淘汰”条款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条款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021/8/2249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以劳动合同中关于“末位淘汰”的约定违反法律,裁决支持王某的请求。该校不服,以劳动合同的订立为合同双方当
43、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理由,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法院最后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教师法教师法第第3737条规定条规定: :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021/8/2250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3939条规定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
44、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021/8/2251 劳动法劳动法第第4040条规定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45、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021/8/2252 “ “排名末位排名末位”是否等同于是否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 “ “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在绩效考核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员工,排名末位与能否胜任工作不可划一,不具有直接相关性。 在本案中,王某只是排名靠后,但这
46、一简单的排名并不能说明王某不能胜任工作。2021/8/2253“末位淘汰末位淘汰”是否合法?是否合法? “末位淘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形式: (1 1)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在绩效考核中排在末位的员工的工作岗位? 如果用人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通常是以合理性为标准,即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合理性,是否合理,一般也是以员工是否胜任工作为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合理性即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话,这一情形也属于合法。2021/8/2254 (2 2)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到期不续签。 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双方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原
47、则,任何一方均有不与对方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除了某些法定顺延情形及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般也不会被法律所否定,属于一种合法状态。 (3 3)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做的是一种法定化的制度设计,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更不允许用人单位任意创设。因此,学校以员工在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2021/8/2255 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有两种情况: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有两种情况: 非过失性解除聘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聘用合同 人事部关于在事
48、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教师: 受聘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受聘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 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2021/8/2256 过失性解除聘用合同过失性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法第37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校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
49、的。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的规定, 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连续旷工超过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个工作日的; 未经学校同意, 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2021/8/2257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 发生责任事故, 或者失职、读职,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 致使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 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021/8/2258劳动法劳动法第第3939条规定条规定: :劳
50、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021/8/2259 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的“末位淘汰末位淘汰”是否合法?是否合法? (1)合同约定的“末位淘汰”条款违反平等法则
51、。 从表面看,约定“末位淘汰”是双方自愿,但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一厢情愿。此规定违背常理的,也是劳动法律所不允许的。学校也没有权力根据其他员工的工作情况来决定与王某是否终止合同。 (2)合同约定的“末位淘汰”条款违法,属无效条款。 劳动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021/8/2260 本案中,王某既没有完全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即使王某不能胜任工作,学校也需要给王某培训机会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
52、能胜任工作的,学校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学校没有为其提供转岗、培训或调整工作的机会,而是仅凭两次考评结果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学校以王某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理由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王某和学校约定的“末位淘汰”条款属无效约定,而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对王某是没有约束力的。 劳动法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由此,王某和学校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有效。 2021/8/2261 相关案例相关案例
53、1 1: 高某系某职业学校数学教师。2003年5月, 该校制定并公布了教职工聘任方案,规定以学生的评价意见作为考核教师教学成绩的主要依据, 考核成绩在各自部门中处于末位者, 学校有权调岗降薪。2003年7月, 学校对全体教师进行考核, 高某的考核成绩虽然合格, 但在数学组中处于最后一名。2003年8月, 学校经过讨论作出决定从新学期开始, 将高某从教学岗位调到管理岗位, 工资待遇也相应降低一级。 学校可否单方调岗降薪学校可否单方调岗降薪 ? 2021/8/2262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 “岗位聘任”是否是学校的“用人自主权”? 学校用人自主权是指学校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法律的
54、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 自主行使安排、管理其下属的各类人员的权利, 其他个人、单位和组织无权干涉。 教师法第5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 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2021/8/2263(2 2)学校可否单方调岗降薪?)学校可否单方调岗降薪?在下述情况下,学校可以单方调整教师的工作岗位: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因学生人数减少、教师编制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
55、者有紧急情因学生人数减少、教师编制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紧急情形形(如教师授课质量极差,大部分学生和家长意见很大,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等) 。 学校必须证明其调整岗位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以防止学校滥用用人自主权,随意变换教师工作岗位;特定情况下临时调动工作岗位,如发生不可抗力、处理事故善特定情况下临时调动工作岗位,如发生不可抗力、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等情况。后工作等情况。 学校可以临时调整教师岗位,教师不得拒绝,但是临时变换工作岗位应通知教师,变化后的报酬与变化前的报酬大体一致,临时情况消失后应及时恢复教师原来的岗位。 2021/8/2264 在本案中, 高某的考核成绩虽然处于末位, 但是末位并不
56、等于不合格, 事实上, 高某的考核成绩是被评为合格的。这说明不存在法定的学校可以调岗的事由。在不存在法定的调岗事由的情况下, 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则应视学校的调岗降薪行为合法有效。学校仅凭高某学校仅凭高某的考核成绩处于末位就将其调岗降薪的考核成绩处于末位就将其调岗降薪, , 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侵犯了教师的权益。在这种情形下, 应视学校的调岗降薪行为无效。2021/8/2265 相关案例相关案例2 2: 李某系某公办小学数学教师。2001年,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 该校在校园网上公布了末位淘汰办法, 规定期末学科教学成绩处于全市末位(最后的
57、2%)教师将被淘汰。2003年第一学期, 李某的学科教学成绩处于全市末位,学校据此给予李某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以李某的教学成绩居末位且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为由, 作出解聘李某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了李某。 学校的处理是否合法?学校的处理是否合法?2021/8/2266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 1)李某不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聘条件。)李某不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聘条件。 李某不存在过失性即时解除聘用合同的事由, 也不存在非过失性解除聘用合同的事由。虽然李某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且考核成绩处于末位, 但是学校没有对其进行培训, 也没有调整其工作岗位,就直接予以解聘, 且未提前日通知, 违反了有关规定, 因此学校的解聘决定是无效的。 (2 2)学校制定的末位淘汰办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制定的末位淘汰办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学校以单一的教学成绩作为考核标准, 违背了相关法律关于考核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准确的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2021/8/2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