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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侵权法第四章:加害第四章:加害行为和损害行为和损害) )重点l1、加害行为的含义和分类l2、损害的含义与分类l3、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形态与证明l4、过错的属性与判断标准l一、定义l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法律上规定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进而产生侵权责任的条件。l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论断过程l(一)德国法过错(故意、(故意、过失、失、责任能力)任能力)违法性、阻却事由法性、阻却事由加害行加害行为 权益被侵害益被侵害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任成立的因果关系l(二)英美法(三)我国1、是否存在加害行为2、受害人的何种民事权益遭受损害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4、行
2、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l一、加害行为概念l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之行为。l(一)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l(二)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l(三)侵权法上的行为是经过法律阐释之后认定的归属于某人的行为二、加害行为的方式作为与不作为l(一)定义l1、作为: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即有所为。l2、不作为:不做某件事,从外界的表现来看,行为人乃是出于消极的静止状态,即有所不为。(二)作为义务l1、法定的作为义务l1)特定的关系。l2)具有特定职业要求。l2、约定的作为义务。l3、先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l4、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义务l5、安全保障义务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
3、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案件事实】 原告金德管原告金德管业公司公司诉称:在北京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有损金德公司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是当网当网络用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入:“金德、金德金德、金德管管业、金德招聘、金德招聘”等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会出现“金德金德骗子、金德管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子、金德管业招招聘黑幕聘黑幕” 等等严重影响金德集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请求法院求法院判
4、令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判令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行为,赔礼道歉并礼道歉并赔偿1元元钱经济损失失。百度公司百度公司辩称:称:我公司我公司为方便用方便用户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网使用提供多功能的网络附附带搜索功能,当用搜索功能,当用户在搜索在搜索栏内内输入一个关入一个关键词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后,搜索引擎会搜索到有关联性的性的词。这些些词汇并非是我公司并非是我公司预先先设置置的,是网的,是网络用用户在搜索中在搜索中实际使用使用过且使用且使用频率很高的率很高的词汇,而且,而且这些些词汇处在不断在不断变化中,因此化中,因此我公司并无侵害金德公司名誉我公司并无侵害金德公司名誉权的行的行为。 【裁判要旨】【裁
5、判要旨】 法院法院认为:根据:根据资料,并料,并结合公司合公司证书中体中体现出的相出的相关搜索关搜索词的多的多样性,足以印性,足以印证北京百度公司所成之搜北京百度公司所成之搜索索词系由系由过去一定去一定时期内使用期内使用频率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相关联的的词汇统计自自动生成,而并非由百度公司主生成,而并非由百度公司主动创造造,本案中金德管本案中金德管业公司主公司主张侵侵权的相关搜索的相关搜索词,虽然然单就其就其词义表面而言确表面而言确实带有一定有一定负面意面意义,但,但其本其本质仍属供网仍属供网络信息信息检索使用之参考索使用之参考词汇,且系,且系对广大网广大网络用用户类似似检索
6、内容的客索内容的客观反反应,既非被,既非被检索索的网的网络信息本身,又非百度公司信息本身,又非百度公司针对特定事件或特定特定事件或特定主体而主主体而主观控制或控制或创造的造的负面面词汇,北京百度公司北京百度公司对这些相关些相关 搜索搜索词的形成,既无主的形成,既无主观过错,又无,又无实质性性的控制力。的控制力。所以,金德管所以,金德管业公司公司仅基于百度搜索引擎基于百度搜索引擎中的相关搜索中的相关搜索词本身的本身的负面含面含义而主而主张百度公司侵犯百度公司侵犯其名誉其名誉权,显然不能成立。然不能成立。案例2:刘艳诉郑文辉【案件事【案件事实】 原告的近原告的近亲属属苏冬青与被告冬青与被告郑文文辉
7、一同一同驾车从厦从厦门出出发去福州去福州连江江钓鱼。在返。在返回途中,由回途中,由苏冬青冬青驾驶被告的汽被告的汽车,而被告,而被告郑文文辉在副在副驾座上睡座上睡觉。由于。由于长时间疲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生交通事故,苏冬青不幸冬青不幸伤重身亡。重身亡。经交警交警部部门认定,定,该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苏冬青未与冬青未与前前车保持足以采取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所措施的安全距离所致,致,苏冬青存在冬青存在过错,应负本事故的全部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原告起原告起诉被告被告郑文文辉,要求其承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任。 【判决要旨】【判决要旨】 法院法院认为:苏冬青与被
8、告冬青与被告郑文文辉在共同在共同实施出海施出海钓鱼这一增一增进情情谊的的户外活外活动中,作中,作为均具有一定均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的成年人,在当的成年人,在当时双方均已双方均已长时间没有休息,身体疲没有休息,身体疲劳且在夜且在夜间高速行高速行车的情的情况下,况下,苏冬青仍冬青仍执意在高速路上意在高速路上驾驶车辆,且未与前,且未与前车保持安保持安全距离,造成其自身死亡的交通事故。故全距离,造成其自身死亡的交通事故。故苏冬青冬青对其自身死亡其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承担主要责任。任。被告被告郑文文辉作作为唯一与唯一与苏冬青同冬青同车同行的人,同行的人,在当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的特定情况下,应当当谨慎提醒,或
9、采取要求住宿、停慎提醒,或采取要求住宿、停车休息等保休息等保护措施,措施,但被告没有尽到同行同但被告没有尽到同行同车应尽的提醒、注意尽的提醒、注意义务,而是自己在副,而是自己在副驾驶座上睡座上睡觉。其不作。其不作为与交通事故的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生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对苏冬青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冬青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失,应承担相承担相应的民事的民事责任。任。 l一、权益被侵害与损害的关系l权益被侵害损害加害行加害行为权益被侵害益被侵害造成了造成了损害害未造成未造成损害害损害赔偿责任其他侵其他侵权责任任二、损害概念和要件l(一)定义:l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10、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l(二)要件l1、可补偿的损害是能够通过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得到补偿。l2)基于法律价值上的考量,该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三、损害和费用的区别l(一)损害是非自愿的损失,费用是自愿的损失。l(二)如果费用的支出目的丧失即费用成为无益费用时,费用可成为损害。l(三)如果为了排除对权益的妨害而支出了费用,该费用是损害,具有可赔偿性。四、损害的类型l(一)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l1、定义l1)财产性损害:l指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l2)非财产性损害:l指没有财产价值,无法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l2、区分意义l1)二者的可赔偿性不同。l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l(二)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l1、定义l直接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本身所造成的损害。l间接损害指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发展出来的损害。l2、区分意义l1)因果关系的远近程度不同。l2)是否考虑假设因果关系不同。l3)过错认定不同。l(三)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l1、定义l积极损害指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l消极损害指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本能增加的财产未增加。l2、区分意义:l计算标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