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法:第二章 财政平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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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财政平衡法n财政平衡法是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旨在平衡政府间财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财政平衡法包括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第一节 财政收支划分法一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 财政收支划分法是国家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确定政府间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n财政收支划分的主要理论依据n经济学依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n政治学依据:政治上的集权程度n法学依据:民主与宪政(横向和纵向) 二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一)设立财政级次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二)划分财政支出职责确定各级政府事权(三)划分财政收入权确定各级政府财权 n三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类型n(一)分立型财政收支划分

2、模式n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相互独立n(二)集权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n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政收入划归中央政府,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政支出也由中央政府承担,相应的财政收支立法权和管理权也归属于中央政府。n(三)分权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n中央与地方财政适度分权,地方财政具有相对独立性。 四 财政联邦制(分权型模式的具体制度体现)财政联邦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政上的管理模式。不同于政体上的联邦制,采用单一制或联邦制政体的国家都可以采用财政联邦制。财政联邦制的特点:(一) 各级财政主要对本级议会负责。(二)按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大小确定各级政府职责和财政支出范围。(三)各级政府有相对独立的财政(税收)收入。

3、(四)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占主导地位。n五 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沿革n(一) 我国税制改革前的财政管理体制n建国初:统收统支模式n1953年1979年: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模式n1980年1993年:财政承包制 n(二)1994年分税制改革n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n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n(三)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n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n地方按比例分享。n(四)新时期改革展望n收入改革:n2012年营改增n房产税改革n个人所得税改

4、革n支出改革:n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n六 现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n(一)划分财政级次(五级财政)n按照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权设立五级财政。n(二) 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n中央财政支出n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n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

5、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n地方财政支出n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n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n(三)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n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n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n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n1 中央固定收

6、入 n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等。n2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n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余资源税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97%,上海、深圳分享3%。n3 地方固定收入n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

7、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第二节 财政转移支付法n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政府在既定的事权、财权和财力划分框架下,为实现财政均衡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既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纵向转移也包括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n一 一般性转移支付n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n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指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

8、等化为目标,选取影响各地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收入努力程度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按统一公式分配给地方的财政资金。n均衡性转移支付是为实现政府间财力均衡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n具体做法:n为按照统一公式计算核定各地方政府的标准财政支出数与收入数,以此确定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对象。财政越困难地区,中央转移程度越高。n意义:n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体现了以“因素法”(不考虑以往基数,而是考虑客观因素通过公式计算转移数额)代替传统的“基数法”(基数法照顾地方既得利益)来确定中央支付数额的转变,具有进步意义。n效果:n在财政实践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改善了财政困难地方的财政状况,使地区

9、间财力差异缩小,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区域间协调发展。n二 专项转移支付n附加条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拨款提供者在某种程度上制定了资金的用途,拨款接受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n专款专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基本特征。n三 税收返还n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n四 地方上解n中央收到地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财政体制规定上解的各项收入。财政均衡法的完善n法治化:控权、规范、保障n参考: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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