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与人事公务员制度比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章行政与人事公务员制度比较(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我国公务员制度概况一、我国公务员制度概况(一)公务员制度发展沿革(一)公务员制度发展沿革1984年,拟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开始调研。1989年在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建材局、统计局和海关总署等六个部门和深圳、哈尔滨两城市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试点 。1993年,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8年,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 2000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1、我国公务员广泛、统一,不分政务官和事务官;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搞“政治中立”;3、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不仅强调个人能力,而且
2、提倡为人民服务。4、坚持依法管理原则,依法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二、我国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共十八章,107条:(一)公务员的范围;(二)公务员管理的原则;(三)分类管理机制;(四)更新机制;(五)激励机制;(六)监督机制。(一)公务员的范围1、西方国家的公务员范围、西方国家的公务员范围第一、“小范围”,英国,中央政府系统的事务官;第二、“中范围”,美国,政府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但仅事务官适用公务员法;第三、“大范围”,法国、日本,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国立学校及医院、国有企业等部门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其中将公务员分为两大部分
3、:一是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如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中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议会、 法院中除议员和法官以外的工作人员;一是不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 ,如议会中的议员,法院的法官,军事人员和教师等。2、我国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及范围“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3、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第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
4、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主要包括:1)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2)政府系统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银监会、证监会等;3)党委系统担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党史研究室、党校等。(二)公务员管理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第11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24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公务员
5、的其他情形的。3、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5、分类管理原则-职位分类管理公务员的基本分类方式: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职位分类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的分类-以“事”为中心品位分类品位分类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以“人”为中心 主要类别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类: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行政执法类:指在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类: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
6、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法官检察官类:法官检察官类: 6、依法履行职务原则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分类管理机制1、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14条)我国共636.9万公务员(2003年底),其中92%在主任科员职务以下,县乡两级占58%。2、职位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法官检察官类;国务院对于具
7、有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3、职务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10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8级,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的非领导职务序列由国家另行规定。 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4、职级(级别):工资及其他待遇,15级27级(四)更新机制录用、职务任免、培训、交流、辞职和辞退、退休1、录用 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凡进必考” 考任; 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组织录用,适当下放录用考试的组织权限。笔试和面试。 领导职务及副调研员以上选任和委任;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聘任:省级以上批准,聘任合同,人事仲裁,提起诉讼 2、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8、。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兼职须批准,不得领取报酬。离职2年内(领导成员3年)不得到有关营利性机构任职或从事有关工作。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3、培训分级分类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4、交流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轮换”5、辞职和辞退辞职:30日内审批(领
9、导成员90日)。不得辞职的情形:1)未满最低服务年限;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上离职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其他。辞去领导职务: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减编,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又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开除的;5)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辞退的情形: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
10、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6、退休法定年龄。是否男女同龄。“荣休金”问题。(五)激励机制考核、职务升降、奖励、工资福利保险。1、考核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考核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2、职务升降晋升应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前公示、任职试用期考核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3、奖励公务员集体奖励和公务员个人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4、工资福
11、利保险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向基层倾斜。(六)监督机制义务权利、违纪惩戒、回避、申诉控告、法律责任1、义务权利 九大义务、八大权利。2、违纪惩戒 十六项纪律。规定了具体的“处分期间”: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3、回避 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4、申诉控告申诉:二级申诉机制。复核后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再申诉。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5、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补充说明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与公务员法具有同等效力;即将出台24个公务员法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