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犯罪范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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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罪犯劳动保护罪犯劳动保护基本内容罪犯劳动保护是罪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治监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狱要给罪犯良好的工作环境;按规定给罪犯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积极预防和治疗各种职业病.严禁“三违”作业,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保护未成年犯和女犯。第一节第一节 罪犯劳动保护工作是罪罪犯劳动保护工作是罪 犯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犯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劳动保护有利于使罪犯积极改造.劳动保护工作也是罪犯人权保障主要内容.是监狱的法制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志.一一.罪犯的基本生活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权,即罪犯享有获得维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须的条件的权利。

2、劳动的物质基础.生活费不是工资.我国监狱法规定我国监狱法规定第50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监狱承担.罪犯日常生话所必需的被褥、衣物、鞋帽、以及一些劳保用品.第51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发配。”关于罪犯的居住条件,监狱法第53条规定:“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监狱应为犯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监狱应为犯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犯人的基本权利犯人的基本权利保证罪犯吃的饱,吃的卫生。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监狱设置犯人医院,对犯人实行免费医疗.定期进行体检,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有依法获得保外就医的权利.保证犯人吃得

3、饱保证犯人吃得饱 吃得卫生吃得卫生犯人医疗条件犯人医疗条件即将被执行死刑的艾滋罪犯即将被执行死刑的艾滋罪犯罪犯法定的生活需求应该得到满足罪犯法定的生活需求应该得到满足国外犯人绝食国外犯人绝食监狱设有具备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负责罪犯的医疗保健,罪犯生病或工伤,监狱要给予治疗,并由监狱承担医疗费用。对从事特殊工种的罪犯定期体检,建立健康专档。建立卫生防疫工作网络,及时处理疫情,控制传染病传播,保护罪犯健康。河南洛阳监狱河南洛阳监狱:定期为罪犯体检定期为罪犯体检 二二.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劳动保护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劳动保护未成年犯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犯人。其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机体的防御

4、功能、解毒功能、修复功能不如成年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其危害后果更严重,更难康复.监狱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未成年人劳动未成年人劳动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和时间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和时间未成年犯身体还在发育过程中未成年犯身体还在发育过程中宁波北仑区到未管所帮教宁波北仑区到未管所帮教对女犯的保护对女犯的保护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对女犯的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犯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犯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犯监所的劳动项目选择女犯监所的劳动项目选择不

5、得有采煤、矿山等高危作业。不得有重污染等伤害人体健康的作业。采用服装加工、手工的室内作业。选择适宜社会需要的有助于增进技能的劳动。 未教所实训纪实红外线监控红外线监控劳动项目劳动项目三三.对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对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罪犯每周劳动(包括集中学习时间)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每天劳动4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24小时。生产任务不饱满的监狱,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实行每周劳动5天,集中学习1天的制度。监狱保证参加劳动的罪犯每周休息1天.罪犯的节假日罪犯的节假日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期间依法安排罪犯休假。实行罪犯

6、工资制的监狱,在法定节假日安排罪犯劳动,根据延长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高于平常加班的加班费。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劳动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劳动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农忙季节需要抢收抢种的。加班补偿加班补偿事后安排罪犯补休.支付一定数量加班费.夜间加班至23时以后的,应安排夜餐。以监企分离解决以监企分离解决“加班加点加班加点”问问题题体制的原因造成的生产任务第一.“加班加点”既影响监狱的安全,也严重影响到民警的身心健康,侵犯了监狱民警的合法权利。把经济目标

7、从监狱的职能中分离出去,从根本上解决监狱超时工作等问题。第二节第二节 劳保用品管理劳保用品管理劳保用品管理既要遵守行业规范,又要遵守司法部的规章.既涉及到犯人劳动保护,也是监狱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领导重视,按规定投入.一一.劳保用品分类劳保用品分类1.头部防护用品。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3.眼面部防护用品.1.头部防护用品头部防护用品头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而采取的个人防护用品。根椐防护功能要求,目前主要有普通工作帽、防尘帽、防水帽、防寒帽、安全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等九类产品。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是为防止有

8、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经呼吸道吸人或直接向配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在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3.眼面部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伤害眼睛或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称为眼面部防护用品。防护功能分类防护功能分类大致可分为防尘、防水、防冲击、防高温、防电磁辐射、防射线、防化学飞溅、防风沙、防强光九类。生产中普遍使用的有生产中普遍使用的有3种类型:种类型:(1)焊接护目镜和面罩。预防非电离辐射、金属火花和烟尘等的危害。焊接护目镜分普通眼镜、前挂镜、防侧光镜3种;焊接面罩分手持面罩、头带式、安全帽面罩、安全帽前挂眼镜面罩

9、等种类。(2) 炉窑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预防炉、窑口辐射出的红外线和少量可见光、紫外线对人眼的危害。炉窑护目镜和面罩分为护目镜、眼罩和防护面罩3种。 (3) 防冲击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预防铁屑、灰砂、碎石等外来物对眼睛的冲击伤害。防冲击眼护具分为防护眼镜、眼罩和面罩三种。防护眼镜又分为普通眼镜和带侧面护罩的眼镜。眼罩和面罩又分敞开式和密闭式两种。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伤,预防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主要有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三大类。5、手部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

10、功能,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手套称为手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功能分为12类:普通防护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X射线手套、防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震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防辐射手套防辐射手套电安全手套电安全手套防防辐辐射射服服装装6、足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是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按防护功能分为防尘鞋、防水鞋防寒鞋、防冲击鞋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防酸碱鞋、防油鞋防烫脚鞋、防滑鞋防穿刺鞋、电绝缘鞋、防震鞋等十三类。7.躯干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防护服根据防护功能分为普通防护服、防水服防寒服、防砸背服防毒服、阻燃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

11、电磁辐射服、耐酸碱服防油服、水上救生衣防昆虫、防风沙等十四类产品。8.护肤用品护肤用品护肤用品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面、手等外露部分)免受化学、物理等因素的危害。按照防护功能,护肤用品分为防毒、防射线、防油漆及其他类。9、防坠落用品、防坠落用品防坠落用品是防止人体从高处坠落,通过绳带,将高处作业者的身体系接于固定物体上或在作业场所的边沿下方张网.主要有安全带和安全网两种。二二.发放劳保用品的岗位和工种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的岗位和工种标准防寒服装及用品:对冬季在严寒地区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外勤人员和车船驾驶人员,分别发给长短棉大衣、棉工作服、棉背心;对特别寒冷地区及特殊工种人员,发给长短皮大衣、皮工作服

12、、皮背心、皮套裤,并按实际需要对以上人员发给棉帽、棉皮鞋、棉皮靴及棉皮手套。防护服装及用品:防护服装及用品:对从事露天、高处、地下及有钩挂、刺割、绞碾危险,或接触放射性、腐蚀性及脏污物质的作业人员,分别发给工作服、背带裤、大褂、围裙、套袖或防酸服、防辐射服等。防护鞋(靴):防护鞋(靴):对作业中足部需要防烫、刺、割、腐蚀的人员,分别发给皮鞋、高温鞋、耐油鞋、防酸鞋、登山鞋等。防护帽:防护帽:对作业中头部需要防碰撞、防晒、防尘及防止发辫绞碾的人员,分别发给安全帽、防晒帽或女工帽。防护手套、口罩:防护手套、口罩:对作业中手部需要防止烧烫、刺磨的人员,分别发给线手套、布手套、刷胶手套等。对需防灰尘、

13、风沙、异味吸入口腔的人员,分别发给纱布口罩或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护眼镜:给作业中对眼部有伤害或影响视力的人员,分别配发或配备电焊眼镜或面罩、平光镜、色镜、防风镜、防微波辐射镜等。重视劳动保护重视劳动保护卫生部称,截至2005年,中国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死亡137481人、新报告9173例。但一些专家认为情况可能比这要严重。江西修水县上衫乡、陕西山阳县石佛寺乡、贵州湄潭县西河乡等“尘肺乡”。浙江:矽肺严重浙江:矽肺严重矽肺和煤工尘肺仍然是最主要的尘肺病;急性尘肺病暴发以及患者的年轻化是近年来的突出现象;地区分布主要在浙江、广西、青海、安徽、湖南、贵州、甘肃等地。三三.监狱劳保用品

14、管理监狱劳保用品管理按国家规定给罪犯发放劳保用品,对于在操作中不按照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犯人,立即指出,批评教育。在机械产品加工过程中,有时由于天气炎热等原因,犯人不愿意戴帽子、口罩、手套等劳保用品,干警要注意这方面的情况,发现后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批评。劳保用品的安全管理劳保用品的安全管理劳保用品,既是劳保用品,也可以用作掩盖犯人外表特征的用品或实施脱逃的工具.如眼镜、帽子、工作服、雨鞋、雨衣、橡胶手套等。国内多次发生罪犯利用雨衣、被子等物实施脱逃的案例。所以要对劳保用品进行严格管理.犯人须经过值班干警批准方可使用劳保用品,不地私自收藏劳保用品。要对劳保用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生产中有专人管理,负

15、责每日的发放和收回,尤其是绝缘类劳保用品。劳保用品破损、报废不能使用时,由干警进行认定和回收。第三节第三节 罪犯工伤的处理罪犯工伤的处理依法处理好罪犯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况事件,对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和罪犯工伤补偿办法罪犯工伤补偿办法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罪犯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罪犯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按照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按照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下列待遇:(一)因工伤下列待遇:(

16、一)因工伤残的罪犯,被评残为残的罪犯,被评残为1414级的。服刑期间,劳动酬级的。服刑期间,劳动酬金照发。办理保外就医、金照发。办理保外就医、假释和刑满释放手续的,假释和刑满释放手续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标准为:一级伤残为3636个个月、二级月、二级3232个月、三级个月、三级2828个月、四级个月、四级2424个月的本人个月的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十四条罪犯因工负

17、伤,治疗未终结就已刑满释放的,应继续在指定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按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没有规定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为什么罪犯工伤补偿金低为什么罪犯工伤补偿金低?第一,现阶段我国监狱即使给罪犯劳动发放报酬,标准也是很低的;第二,过高的工资或伤残补助可能会产生诱导罪犯自残的负面作用.第三,罪犯与监狱的关系不是一种劳动契约关系。法规互相抵触法规互相抵触: 案例案例1在辽宁监狱发生的罪犯因工伤死亡案例中,按工伤保险条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需予以十余

18、万赔偿.而监狱方则依据司法部颁发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在最大同情之下给补偿4万元。案例案例2:级伤残犯人出狱后状告监狱要求赔偿万原告吴某原系被告龙潭某监狱服刑犯人,2000年月,原告在服刑劳动过程中因工受伤,同年月,被告自行为原告做伤情鉴定,确定原告的伤情构成级伤残。原告于2006年4月刑满释放,后不久即诉至法院。原告认为,根据我国监狱法第73条的有关规定,即“罪犯在劳动中伤致、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原告应获工伤赔偿金为万余元,现自愿只要求赔偿万元。被告某监狱辩称:被告某监狱辩称:原告在服刑期间劳动中受伤并构成伤残级属实,但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

19、应按照工伤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只能依照国家司法部颁发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原告补偿,即刑满释放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级伤残发个月的其本人劳动酬金和基本生活费,原告服刑期间每月为近元。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监狱处理,监狱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监狱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此案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原告在服刑过程中因工受伤致残属实,应给予补偿,但补偿办法是司法部于年颁发,当时国家没有统一的工伤补偿规定,年月日国务院颁发的

20、工伤条例生效,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滞后且较低。经法院做双方工作,双方进行庭外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给予原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撤诉。法官评析:法官评析:栖霞区法院龙潭法庭庭长程法官认为,该案虽以双方和解原告撤诉而告终,但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值得思考。如何完善此类纠纷的处理机制,以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罪犯与监狱之间不存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罪犯和监狱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双方是实施劳动改造与接受改造的关系,因此监狱不能构成侵权人,双方之间更不是雇佣关系。当然罪犯在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致伤,或者监狱干警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罪犯伤亡,则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这一

21、法律关系,明确赔偿责任。因此,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罪犯工伤补偿纠纷,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监狱法监狱法应作修改:应作修改:应规定必要的法律制约程序,可以规定如罪犯对工伤处理不服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罪犯工伤补偿标准应当更加合理、公平,以体现中国司法重视保护人权之良好态势;既然监狱法规定了罪犯工伤可以获得补偿,按我国立法的惯例,国务院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的法规。应允许罪犯刑满释放后主张工伤补偿,否则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主张必然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罪犯工伤补偿的两难境地罪犯工伤补偿的两难境地从宪法的原则讲,罪犯工伤和企业员工工伤应依据相

22、同的法律标准进行补偿.罪犯低工资或无工资,罪犯与监狱不存在劳动契约关系,不应该是低标准补偿的理由.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发生的工伤死亡,应依据劳动法处理.且监狱法第七十三条也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法律确定是参照工伤规定,其立法精神同归劳动法本意,所以应依劳动法处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五种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罪犯死亡,如果监狱存在违法,那么程序上即可按刑事赔偿程序进行。如果是在改造中因自身原因而被绞死,监狱对其死亡的事实无违法过错,因此,按国家赔偿法也走不通。罪犯劳动是强制劳动罪犯

23、劳动是强制劳动罪犯劳动,监狱法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可以理解为强制劳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罪犯从事的是强制的劳动改造,双方不存在、也不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有劳动合同,这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也就无所谓按劳动法的工伤对待.故尽管其家属对补偿数额有异议,也不能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难题的症结难题的症结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犯人也是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基本人权,应平等对待。罪犯工伤补偿办法对罪犯的死亡补偿明显

24、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明显低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不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关于罪犯因工受伤补偿的司法救关于罪犯因工受伤补偿的司法救济问题济问题罪犯因工受伤补偿处理的主体是监狱,完全是在监狱系统内部操作。监狱法应作修改,规定必要的法律制约程序,如罪犯对工伤处理不服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尽快建立起罪犯工伤补偿基金。并且允许罪犯刑满释放后主张工伤补偿,否则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主张必然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案例:出狱后无家可归竟要求再回监狱安徽商报报道:一服刑人员被依法批准减刑释放后,因无家可归,竟怪法院为其减刑,要求法院将其送回监狱。最终,法院通过细致工作将其妥善安

25、置。阜阳市颍泉区东关居委会44岁的王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今年2006年11月,监狱以王某服刑期间表现突出,获得两次记功奖励,获得减刑。2006年11月27日王某被释放。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曾于2005年8月患脑血栓偏瘫,经治疗出院后仍不能行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且其父母均已去世,家人离散。而在被捕前王某是租房居住,出狱后无处安身。因此,坐三轮车到阜阳中院大门前,要求法院把他送回监狱。阜阳中院了解情况后,即按规定将王某送交其原居住地居民委员会,但居委会不愿接收又将王某送至法院门前。法院又先后与公安、残联等部门联系,但仍处理未果。为防止王某身体出现问题,阜阳中院

26、与该市司法局、监狱、颍州区协调,解决安置问题,最终使王某生活有了着落。山东里能监狱从山东里能监狱从2003年年5月起,为月起,为服刑人员办理服刑人员办理“刑释后短期生活保险刑释后短期生活保险”. 第四节第四节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 可行性分析可行性分析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有偿的劳动改造能够对矫正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的恶习能起有益的辅助作用。在监狱内学习通过劳动自我生存,对于其出狱后走上自食其力之路不无好处。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社会治安的总体改善。执法机关违法执法机关违法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规定.罪犯劳动报酬实际上是一

27、张“法律白条”。与我国劳动法相抵触.不符合国际惯例。罪犯工资制度难以执行的原因罪犯工资制度难以执行的原因多数监狱没钱。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与监狱法规定的把强制性劳动作为对罪犯的重要改造手段的思想是相抵触的;产生诱导犯罪的作用。一一.罪犯工资制度是推动依法治监罪犯工资制度是推动依法治监的重要举措的重要举措我国劳动法中有“劳动者有权取得劳动报酬”的规定.犯人劳动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计划经济时期犯人劳动报酬无法落实。监狱法规定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也就停留在书面上。司法部“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的规定:“逐步实行罪犯工资制度”。罪犯工资制度有利于劳动效率提罪犯工资制度有利于劳动效率提高高罪犯工资制度激发了

28、罪犯劳动的“原动力”,减少了罪犯对劳动的抵触情绪降低对罪犯的监管成本.维持监管秩序,生产纪律空前好转.当“马仔”的现象大为减少.监狱安全明显提高,违规率下降.二二.激励罪犯劳动的有效措施激励罪犯劳动的有效措施现阶段强调劳动的惩罚性.罪犯劳动很难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减刑、假释、特许离监等,最新的探索如亲情会见、社区服刑等。其对劳动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麻木期”:犯人即将刑满释放前和刚入狱.犯人逃避劳动较为普遍.非物质激励难以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工资激励是最有效的.罪犯工资制度的矫正效果罪犯工资制度的矫正效果调动犯人劳动的积极性.有助于犯人树立自尊,重塑自我.犯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收入,甚至还

29、能给家人寄回一部分钱,这对犯人来讲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安慰,是人生价值体现。积极劳动有助于矫正不良习惯.三三.罪犯工资制度有利于罪犯出狱初罪犯工资制度有利于罪犯出狱初期的生活保障期的生活保障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1条的规定:“政府或民间协助出狱囚犯重新自立于社会的服务处机构都应在可能和必要的范围以内,确保出狱囚犯持有正当证件,获得适当住所和工作,能有对季节和气候适宜的服装,并持有足够金钱,以前往目的地,并在出狱后一段时间内维持生活。”计划经济时期犯人的回归保障计划经济时期犯人的回归保障监狱不给报酬,但出狱后就业有保障.从而减少重复犯罪市场化条件下,社会组织的社会职能不断弱化,犯人刑满出

30、狱以后要自谋出路。一定的积蓄有助于保障出狱初期的生活.对出狱人实施帮教的局限性对出狱人实施帮教的局限性在出狱人出狱后实施必要的帮助、教育,对出狱人从生活到精神上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帮教既非制度化措施,也非市场化机制.英国讨论为犯人提供英国讨论为犯人提供“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以降低防止重新犯罪以降低防止重新犯罪 英国的统计数字显示,约有70%的18到20岁青年男子在刑满出狱两年内重新犯罪,并导致这些人中有47%的人再次入狱.政府将这种现象归结于失业和无家可归的后果。有人提出,要为一些犯人提供“住房补贴”,以便让他们在服刑期间依然能拥有自己的房屋。劳教人员劳动报酬问题劳教人员劳动报酬问题劳教人员

31、应当对其合法的劳动报酬拥有所有权.劳教部门将劳教人员的劳动效益统一安排使用的做法于法无据.其实质是对同为公民的劳教人员的劳动权利事实上的歧视。四四.监狱管理与国际接轨的改革监狱管理与国际接轨的改革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1条规定:(1)对囚犯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制度。(2)按此制度囚犯应准至少共费部分收入,购买核定的物件,以供自用,并将部分收入交付家用。(3)此项制度并应规定管理处应扣除部分收入,设立一项储蓄基金,在罪犯出狱时交给罪犯。我国已逐渐具备罪犯工资制的条件我国已逐渐具备罪犯工资制的条件建国初期不完全具备实行这些规则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目前经济发达地区和内地的部分监狱已经具备

32、了这些条件,有适当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实行。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都贪官马建国给狱警发工资成都贪官马建国给狱警发工资 服刑如度假服刑如度假 国外的情况国外的情况:欧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施行犯人工资制度,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瑞士、泰国等。罪犯工资参照社会平均的2050%给付.国外犯人劳动报酬的使用国外犯人劳动报酬的使用犯人劳动报酬低于同等社会劳动的报酬而报酬一般分为三块:一块上缴国库,一块补偿受害人,最后一块归犯人所有,供他出狱后用。标准如何定?标准如何定?报酬标准可参照本地区工资水平和监狱生产的效益情况定就财政状况和监狱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虽然不能保证每

33、个犯人都有劳动岗位,但可以保证对每个参加劳动的犯人都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罪犯工资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罪犯工资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与社会的反差:我国至今仍有数千万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犯人在获得了伙食费、衣服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一千多元(每年)的实物消费以后额外得到的。犯人取得工资会对社会公平和社会心理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需加以合理控制。案例案例1:2006-12-14新华每日电讯: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11月9日,无家可归的71岁老人李召坤在广东省中山市的一个山林里纵火,以求得在监狱中“养老”,获取监狱里的免费食宿。案例案例2:重病男子抢劫犯罪要求入狱重病男子抢劫犯罪要求入狱美国的豪华监狱美国的豪华监狱所以,中国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改革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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