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税收基础管理课堂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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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3章章 税收基础管理税收基础管理本章内容包括:本章内容包括:u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u第二节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u第三节第三节 发票管理发票管理u第四节第四节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本节内容包括:本节内容包括:n一、税务登记的作用n二、税务登记的种类及管理规程n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管理n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u一一、税务登记的作用税务登记的作用u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u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

2、。u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u二、税务登记的种类及管理规程税务登记的种类及管理规程n(一)设立税务登记n(二)变更税务登记n(三)注销税务登记n(四)其他税务登记u(一一)设立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本部分内容包括:u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u2.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时间要求u3.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u4. 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u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 设立税务登记,也称开业税务登记。根据现行法规规定,下列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n(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

3、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n(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n(3)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n(4)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u2.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时间要求n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

4、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n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n境

5、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n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u3.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n(1)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n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n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n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n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n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n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u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u税收征管法规定,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u(1)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

7、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u(2)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u(二二)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本部分内容包括:u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u 2.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 u3. 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u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n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n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

8、、隶属关系;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增减注册资本;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 u2.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u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u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u3.核

9、发税务登记证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n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n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u(三三)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本部分内容包括:u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u2.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u3.注销税务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u4.注销税务登记的受理和通知书的开具u1.注销税务登记

10、的适用范围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n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者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因其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注销登记。n纳税人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主要有: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u2.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u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1、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u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u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u境外企业在中国境

12、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u3.注销税务登记前的清理工作注销税务登记前的清理工作u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u4.注销税务登记的受理和通知书的开具注销税务登记的受理和通知书的开具 n(1)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交验、缴销发票。发票窗口交验、缴销发票后,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后,到综合窗口,由其收缴

13、“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并在CTAIS系统中核实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中签署核实意见,当日将注销税务登记表转综合业务部门,相关电子信息转检查科。n(2)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信息后,当日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政策清理,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中签署政策清理意见,作选案处理,并将注销税务登记表转检查部门。 n(3)检查部门接到综合窗口信息后,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清算,制作税务检查报告,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中注明意见,连同检查卷宗转综合窗口。对清算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按检查程序办理后,连同检查卷宗转综合窗口。n(4)综合窗口根据检查部门清算意见,对无问题的,开具注销税务登记

14、通知书。对有问题的,待取得税款征收部门转来纳税人履行处理决定的相关凭据后,向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n综合窗口将收集、整理的有关资料,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u(四四)其他税务登记其他税务登记本部分内容包括:u1.税款扣缴登记 u2.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u3.停业、复业登记 u4.非正常户的处理 u1.税款扣缴登记税款扣缴登记u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u办理扣缴登记,一方面可以使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情况,便于调配征管力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同时,可以对零

15、星分散的纳税人实施间接管理,控制税源。另一方面可以使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扣缴税款凭证,依法履行税款扣缴义务。 n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要求如下:n(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n(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u2.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u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

16、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n具体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3)办理申报缴销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管理流程示意图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管理流程示意图 申请外管证申请外管证报验登记报验登记办理申报缴销办理申报缴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具外管证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税务机

17、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外管证管证,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日,最长不得超过过180天。天。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源管理部门指定专管人员到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或货源管理部门指定专管人员到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地查验货物。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物存放地查验货物。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外出经

18、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日内,持外管外管证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外管证缴销手续。缴销手续。 u3.停业、复业登记停业、复业登记u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u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u停业期限将满,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办理复业登记,以便纳入正常管理。u3.停业、复业登记的相关要求停业、复业登记的相关要求 u(1)纳税人

19、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u(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u4.非正常户的处理非正常户的处理n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n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0、执行。 u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管理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管理u(一)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u(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u(一一)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n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n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

21、(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u(二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u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u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u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u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u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u

22、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u(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u(二)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u(三)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法律责任u(四)其他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本节内容包括:本节内容包括:n一、账簿、凭证概念的界定n二、账簿、凭证管理n三、银行账户管理n四、税控装置n五、法律责任 u一、账簿、凭证概念的界定一、账簿、凭证概念的界定u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联结在一起的若干帐页所组成,用来纪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重要工具。u凭证,一般是指会计凭证。它是纪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23、。u二、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u(一)账簿设置u(二)账务管理u(三)账簿、凭证的保管u(一一)账簿设置账簿设置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n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n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u(二二)账务管理账务管理u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

24、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u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u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u(三三)账簿、凭证的保管账簿、凭证的保管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

25、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n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u三、银行账户管理三、银行账户管理n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n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n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

26、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u四、税控装置四、税控装置n税收征管法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n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u五、账簿、凭证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五、账簿、凭证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u账簿、凭证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包括:u(一)账簿凭证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u(二)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u(三)税控装置安装使用方面的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发票管理发票管理本节内容包括:本节内容包括:n一、发票管理的意义一、发票管理的意义

27、n二、发票管理办法二、发票管理办法n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u一、发票管理的意义一、发票管理的意义u有利于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收支监督u有利于加强税务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u有利于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u二、发票管理办法二、发票管理办法u(一)发票联次和内容 u(二)发票的印制u(三)发票的领购发票的领购u(四)发票的开具和保管u(五)发票的检查u(六)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u(一)发票联次和内容发票联次和内容 n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

28、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情况和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对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进行增减,并确定其用途。n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活动和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u(二)发票的印制(二)发票的印制n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n本部分内容具体包括:n1对印制企业的

29、规定n2对发票印制的规定 u1对印制企业的规定对印制企业的规定 n(1)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n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级税务机关核发。n税务机关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n(2)印制发票的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n(3)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

30、和数量印制发票。n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n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n对印制完毕的成品,印制发票企业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及时销毁。 u2对发票印制的规定对发票印制的规定 n(1)印制发票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n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n发票防伪专用品实行专库

31、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n(2)发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级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n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n(3)发票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n(4)省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在本省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印制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级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n禁

32、止在境外印制发票。n(5)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u(三)发票的领购(三)发票的领购本部分内容包括:n1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n2在经营地申请代开发票n3在外省经营地领购发票 u1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u首次领购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u

33、再次领购发票时,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u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u2在经营地申请代开发票在经营地申请代开发票 n临时需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n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委托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

34、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n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u3在外省经营地领购发票在外省经营地领购发票 n临时到外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n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和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即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n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向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

35、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u(四)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四)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本部分内容包括:n1发票的开具n2发票的保管 u1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开具n(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n下列情况,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一是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支付个人款项;二是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n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n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n

36、(2)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n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n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n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n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n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

37、符的发票。 n(3)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n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n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n(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n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n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n拆本使用发票;n扩大发票使用范围;n以其他凭证

38、代替发票使用。 u2发票的保管发票的保管n(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n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n(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u(五)发票的检查(五)发票的检查 本部分内容包括:n1发票检查职权 n2发票检查的基本要求 u1发票检

39、查职权发票检查职权n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n(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n(2)调出发票查验;n(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n(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n(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u2发票检查的基本要求发票检查的基本要求 n(1)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n(2)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

40、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n(3)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n(4)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41、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u(六)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六)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u1对用票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u2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u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u(一)专用发票的基本规定u(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与开具u(三)报税与缴销u(四)认证与税额抵扣u(一)专用发票的基本规定专用发票的基本规定本部分内容包括:u1防伪税控系统 u2专用发票联次 u3最高开票限额管

42、理 u4初始发行 u1防伪税控系统防伪税控系统n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n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n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n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u2专用发票联次专用发票联次n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n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n抵扣联,作为购买

43、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n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n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u3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n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n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n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u4初始发行初始发行 n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44、、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n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n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其他各项信息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u(二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与开具专用发票的领购与开具u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u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n增值税专用

45、发票的开具要求如下: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u(三三)报税与缴销报税与缴销n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n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n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n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

46、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u(四四)认证与税额抵扣认证与税额抵扣n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n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n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n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的情形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的情形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n无法认证,即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

47、无法产生认证结果;n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即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n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即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n已开具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已开具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n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n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节第四节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本节内容包括:本节内容包括:n一、纳税申报的意义n二、办理纳

48、税申报的对象n三、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n四、纳税申报的受理与审核n五、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u一、纳税申报的意义纳税申报的意义u(一)纳税申报的定义u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照税法规定,就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制度。u(二)纳税申报的意义u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提高纳税自觉性u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u二、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u(一)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u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其他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9、 u(二)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u即扣缴义务人u三、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三、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u(一)纳税申报的内容u(二)纳税申报的期限u(三)延期申报u(四)纳税申报的方式u(一一)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的内容u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明确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内。u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税款扣缴义务后,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纳税资料。 u(二二)纳税申报的期限纳税申报的期限n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期限n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扣缴义

50、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n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n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因素确定的纳税期限,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u(三三)延期申报延期申报u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u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u(四四)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1)n直接申报n直

51、接申报,即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手续的一种方式。它是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主要申报方式。n邮寄申报n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邮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及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申报手续的一种申报方式。n数据电文申报n数据电文申报,也称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一种申报方式。 u(四四)纳税申

52、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2)n自行申报n自行申报,是指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自行办理申报手续的一种申报方式。 n代理申报n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具有代理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填写纳税申报表、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为办理申报手续的一种申报方式。n通过代理申报,可以帮助、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u(四四)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3)n简易申报、兼并征期 n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n简易申报,是指实行

53、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n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u四、四、纳税申报的受理与审核纳税申报的受理与审核u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申报资料后,应按规定办理受理、签收手续,并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u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申报环节的管理,对不申报、不按期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期如实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u五、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五、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u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处罚 u对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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