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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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 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介绍的介绍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一四年十一月 1一、明确这次培训的目的二、认定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四、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工作部署五、如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全省建筑市场执 法检查做法)六、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建议核查的内容结合部里课件和认定查处办法释义结合部里课件和认定查处办法释义介绍五个方面情况介绍五个方面情况2二、认定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一)严厉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六项主要工作之一(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大(

2、三)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相关情况一、这次培训的目的 依据我省实施方案和住建部质量安全司81号文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的要求,省厅组织这次业务培训,目的是通过培训进一步领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精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真正将两年行动方案和工作部署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项目,确保两年行动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在座的是两年行动的中坚、骨干)3 今年今年9 9月月4 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传,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陈政高部长、王

3、宁副部长做了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做了讲话,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围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颁发的有关文件:讲话,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围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颁发的有关文件: 1 1.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建市20142014130130号);号); 2 2.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建市20142014118118号);号); 3 3.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

4、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建质20142014123123号);号); 4 4.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建质20142014124124号);号); 5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建市20142014112112号号) ) 6 6.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数据标准(建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数据标准(建市20142014108108号)。号

5、)。 7. 7.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通知(建办市函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2014545号)号) 8. 8.住建部近期颁发了住建部近期颁发了1717、1818、1919号令(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号令(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们开展两年行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们开展两年行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了执法依据。4 4(一)打击违法行为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六项主要任务之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六项主要任务:

6、第一项: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 终身责任; 第二项: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项: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 第四项: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五项: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 第六项: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其中,核心工作是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5(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大一是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一是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二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经二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济纠纷和社会问题;三是影响了行业形象;三是影响了行业形象;四是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

7、;四是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五是是滋生腐败的根源之一。五是是滋生腐败的根源之一。因此,将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因此,将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作为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一项主要工作。为作为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一项主要工作。6一是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一是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从全国历年的质量安全事故来看,从全国历年的质量安全事故来看,相当一部分事故都存在转包、违法分相当一部分事故都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包、挂靠等违法行为。2010年到年到2012年三年全国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年三年全国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共有事故共有71起,伤亡起,伤亡500人。其中,存人。其中

8、,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就有的就有27起,伤亡起,伤亡214人。人。7上海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事故直接原因: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2010年年上海上海“11.15”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焊接人造成的责任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焊接人员无证上岗,且违规操作,同时未采取有员无证上岗,且违规操作,同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焊接熔化物溅到楼下不效防护措施,导致焊接熔化物溅到楼下不远处的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上,聚氨酯硬远处的

9、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上,聚氨酯硬泡迅速燃烧,引燃楼体表面可燃物大火迅泡迅速燃烧,引燃楼体表面可燃物大火迅速蔓延至整栋大楼。速蔓延至整栋大楼。8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故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 1. 1.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标和转包、违法分包。 2. 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 3. 3.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 4. 4.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 5

10、. 5.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 6. 6.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上海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9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工程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转包给给其子公司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佳艺公司又将工程其子公司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佳艺公司又将工程拆分拆分成建筑保温、窗户改建、脚手架搭建、拆除窗户、外成建筑保温、窗户改建、脚手架搭建、拆除窗户、

11、外墙整修和门厅粉刷、线管整理等,墙整修和门厅粉刷、线管整理等,分包分包给给7 7家施工单位。家施工单位。 其中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借资质出借资质给个体人员张给个体人员张利分包外墙保温工程,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分包外墙保温工程,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借资出借资质质给个体人员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分包脚手架搭建工程。给个体人员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分包脚手架搭建工程。支上邦与沈建丰又将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三栋大楼脚手架支上邦与沈建丰又将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三栋大楼脚手架搭建的电焊作业搭建的电焊作业分包分包给个体人员沈建新。而沈建丰手下的给个体人员沈建新。而沈建丰手下

12、的焊工正是无证焊工。焊工正是无证焊工。上海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10事故处理结果:事故处理结果: 2011 2011年年6 6月月9 9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故的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故的处理报告,对处理报告,对5454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理。2626名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名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国家工作人员7 7人;人;2828名相关责任人受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国家工作人员2121名。名。上海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教师公寓特大火灾

13、事故11部里作出的行政处罚:部里作出的行政处罚: 1 1. .给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吊销房屋建筑工程给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吊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2 2. .给予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吊销房给予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吊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3 3. .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 4. .给予总监理工程师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给予总监理工程师吊销注册

1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格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上海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12二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二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 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存在,导致很多企业不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存在,导致很多企业不是把能力、精力放在加强企业管理上,放在提高是把能力、精力放在加强企业管理上,放在提高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上,放在提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上,放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上,而是用在邪门歪道上。有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上,而是用在邪门歪道上。有的企业搞所谓

15、的企业搞所谓“经营资质经营资质”,靠卖牌子生存。转,靠卖牌子生存。转包、挂靠也极容易导致层层拖欠,引发农民工和包、挂靠也极容易导致层层拖欠,引发农民工和购房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和谐稳购房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定。13建筑业的行业规模大,影响也大。目前建筑施工建筑业的行业规模大,影响也大。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总数达企业总数达1010多万家,从业人员近多万家,从业人员近50005000万人。转万人。转包挂靠的大量存在,使得社会公众一提到建筑业,包挂靠的大量存在,使得社会公众一提到建筑业,马上就会联想到转包、挂靠,这严重影响了整个马上就会联想到转包、挂靠,这严重影响了整个行

16、业形象。行业形象。三是严重三是严重影响了行业形象。影响了行业形象。14 其一,使得招投标法确立的招标制其一,使得招投标法确立的招标制度形同虚设;度形同虚设; 其二,使得建筑法确立的资质管理其二,使得建筑法确立的资质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空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空置; 其三,使得合同法确立的诚实守信其三,使得合同法确立的诚实守信和合同严肃性原则受到挑战。和合同严肃性原则受到挑战。 五是滋生腐败的根源之一五是滋生腐败的根源之一。各种违法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助长了不正之风,容易引发权钱违规行为助长了不正之风,容易引发权钱交易,滋生腐败。交易,滋生腐败。四是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四是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

17、15(三)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有关情况1.解决法律法规对解决法律法规对转包挂靠等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规定违法行为规定过于原则,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难以执法问题。缺乏操作性,难以执法问题。2.在开展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建筑工程在开展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号)。3.同步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步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6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

18、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下称认定查处办(下称认定查处办法)共有十八条,其中第四至第十一条共法)共有十八条,其中第四至第十一条共8 8条是重条是重点也是难点,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点也是难点,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靠的定义定义和和具体情形认定具体情形认定作出了统一标准;作出了统一标准;第十第十四条四条是对违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也是认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也是认定查处办法的最大亮点。定查处办法的最大亮点。17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一条是关于第一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和依据

19、的规定。第二条是关于第二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认定查处办法适应范围适应范围的规定。的规定。第三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第三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18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四条是关于违法发包定义的规定第四条是关于违法发包定义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行为”。本条是根据本条是根据建筑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量管理条例等法

20、律法规关于工程发包方等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发包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进行的面的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进行的定义。定义。19关于违法发包的有关法律规定关于违法发包的有关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建筑法第22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2.建筑法第建筑法第24条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3

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0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五条是关于违法发包的第五条是关于违法发包的8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不具有承包工程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具有资质的企业)(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

22、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改革、放开、试行、92,建筑法第19条: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复杂:比如要求总包同时具备某几项专业资质、同时具备几个奖项的量身定做)21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五)建设单位将一个(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

23、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城乡规划法第40条 P5单位工程:数据标准P422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六条是关于转包定义的规定。第六条是关于

24、转包定义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将其承包的其承包的全部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全部工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建筑法建筑法、合同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的两种转包行为。23关于转包的有关法律规定关于转包的有关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建筑法第28条: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25、建筑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合同法第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

26、的责任和义务,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24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转包的三个法律特征转包的三个法律特征:第一个特征是:转包人第一个特征是:转包人不履行不履行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不履行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等技术经济责任,这是认定转包的根本特这是认定转包的根本特征。征。第二个特征是: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第二个特征是:转包人将合同权利

27、与义务务全部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成为实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成为实际施工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客观上形际施工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客观上形成了工程施工的法律关系。成了工程施工的法律关系。第三个特征: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施工第三个特征: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质量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25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七条是关于转包的第七条是关于转包的7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个人施

28、工的(整体转包、比较常见);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肢解转包 P8二);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

29、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变相转包P8三,1人以上?第11条五款挂靠认定是1 人以上);26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变相转包P9四);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

30、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管理费”之外的之外的全部全部工程价款的工程价款的(变相转包P9);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营、个人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全部工程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变相转包P9、10);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27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八条是关于违法分包定义的规定。第八条是关于违法分包定

31、义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为。本条依据本条依据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违法分包进行了定义。对违法分包进行了定义。28关于违法分包的有关法律规定关于违法分包的有关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建筑法第29条: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可以将承包工将承包工程中的程中的部分工程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32、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78条:下列行

33、为属于违法分包。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3.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条: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并不得再次分包。29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九条是关于违法分包第九条是关于违法分包8种具体表现情形的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一)施工单位将

34、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即使注册执业人员也不具有承揽工程的主体资格)(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常见的劳务)(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P11三)(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30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35、(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P12五)(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机械设备费用的;(P12七,劳务大清包 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31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条是关于挂靠定义的规定。第十条是关于挂靠定

36、义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行为。前款所称前款所称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活动。(P13?)“挂靠挂靠”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行名词,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行名词,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与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与“挂靠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借用资质”。32关于挂靠的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挂靠的有关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建筑法第26条

37、: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承揽工程。揽工程。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号令)第48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前款所

38、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挂靠其他施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为。33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一条是关于挂靠第十一条是关于挂靠8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一)没有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借用其他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39、(比较常见)(二)(二)有资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借用的;(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包单位的除外;(P15三)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

40、单位的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P16四)34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保险关系的;(P16五)(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

41、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P17)(七)(七)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行

42、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P17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35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转包与挂靠在法律上还是有着较大区别,转包与挂靠在法律上还是有着较大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见区别材料)一是合同关系不同;一是合同关系不同;二是法律关系形成时间不同。二是法律关系形成时间不同。三是所涉及的合同效力不同。三是所涉及的合同效力不同。四是对外责任不同。四是对外责任不同。36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二条是关于不同主体发现有违法发包、转包、第十二条是关于不同主体发现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

43、为时所具有的权利、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告。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44、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37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有相关证据或线索的一定

45、要受理并核查,反之)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P19 )38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发包、转包、第十三条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的主体、依据及具体行政处罚标准的规罚的主体、依据及具体行政处罚标准的规定。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

46、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发现的违法发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应当依法依法进行进行调查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分六类表述1921)39有关违法发包的有关违法发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建筑法第建筑法第65条:条: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

47、令改正,处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第55条:违反本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05以上以上1以下的罚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40有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有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1.建筑法第建筑法第67条:条: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将承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

48、定进行分包的,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

49、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责令改正,没收违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处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处处工程合同价款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以上1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可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有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42有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有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3.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将中条:中标人将

50、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业执照。43有

51、关挂靠的法律责任1.建筑法第建筑法第65条第二款:超越本单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没收。44有关挂靠的法律责任2.建筑法第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

52、其他方式允许他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责任。45有关挂靠的法律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60条:违反本条条:

53、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1倍以上倍以上2 2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 2以上以上4 4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

54、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6有关挂靠的法律责任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55、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以上4以下的罚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7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实施主体 第十三条中,有关第十三条中,有关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量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证书、停止执

56、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注册等8 8种情形。种情形。按照建筑法第按照建筑法第7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例第75条的规定:有关条的规定:有关给予建设工程企业责给予建设工程企业责令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P22)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48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四条是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57、部门对有各种违法行为第十四条是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各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采取的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采取的行行政管理措施政管理措施的规定的规定。(。(118号文件的亮点)号文件的亮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以下行政管理措施:(一)(一)建设单位

58、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49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二)对认

59、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为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

60、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证书。对对2年内发生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新的工程项目。对对2年内发生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

61、质等级。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50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三)(三)注册执业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吊销其其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

62、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对自然人没有执业资格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付出信用成本。第15条) (P24)51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五条是关于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是关于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如何处理的规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如何处理的规定。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

63、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P25)52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六条是关于适用其他专业工程范围和地方制定第十六条是关于适用其他专业工程范围和地方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

64、则。其他专业工程,如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其他专业工程,如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与建筑工程建筑活动具有一定的共性,的建筑活动,与建筑工程建筑活动具有一定的共性,应当遵守共同的基本准则。因此本办法关于违法行应当遵守共同的基本准则。因此本办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也可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为的认定查处也可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本条还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条还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认定查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认定查处程序。处程序。53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七条是关于本办

65、法解释权的规定。第十七条是关于本办法解释权的规定。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是关于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本第十八条是关于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本办法与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关办法与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关系的规定。系的规定。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14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54四、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部署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和关于严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

66、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知(建办市函(建办市函2014545号)对此项工作号)对此项工作进行了部署:进行了部署:一是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一是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二是开展全面检查(自查自纠、全面排查、二是开展全面检查(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三是严惩重罚违法行为;三是严惩重罚违法行为;四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四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55抓好落实是关键抓好落实是关键1.要广泛动员,深入学习;要广泛动员,深入学习;2.要全面排查,突出重点;要全面排查,突出重点;3.要完善机制,抓好落实;要完善机制,抓好落实;4.要社会监督,协力推进要社会监督,协

67、力推进。重点检查的三种情况重点检查的三种情况第一,有投诉举报的;第一,有投诉举报的;第二,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第二,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都要进行检查;第三,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跟踪检查,看是否整改第三,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跟踪检查,看是否整改到位。到位。56各地在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原则各地在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原则1.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

68、罚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2.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对发现,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从严惩处。3.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从重处理。57五、如何查处违法行为,要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一)检查内容(一)检查内容(二)检查组织实施(二)检查组织实施(三)要求受检工程提供的材

69、料(三)要求受检工程提供的材料(四)现场执法检查需注意的问题(四)现场执法检查需注意的问题(五)对跟踪检查的要求(五)对跟踪检查的要求58 统一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做法(一)检查内容(一)检查内容重点抽查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重点抽查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靠等违法行为。(二)检查组织实施(二)检查组织实施1.检查组成员:检查组成员:1个联络员和个联络员和2个检查专家。个检查专家。2.检查组采取检查组采取“扫马路扫马路”方式和从项目清单中方式和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随机抽选方式方式确定的受检工程开展检查。确定的受检工程开展检查。3.检查组对检查

70、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每个受检工程提出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提出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行为检查反馈意见,对市场违法行为检查反馈意见,对认定发现认定发现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下发下发建筑市场执法建议书。建筑市场执法建议书。4.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查情况。59(三)要求受检工程提供的材料(三)要求受检工程提供的材料受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受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准备提供以下材料理单位要准备提供以下材料(印发的资料中有相关表格)1.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项目招

71、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标通知书;2.施工承包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施工承包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同;3.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60(三)要求受检工程提供的材料(三)要求受检工程提供的材料4.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包括各专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包

72、括各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人事关系、劳动合同、社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人事关系、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资料以及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会保险、工资发放资料以及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书;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支付凭证;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支付凭证;6.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租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报审表;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

73、、报审表;7.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等材料。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等材料。61对受检工程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对受检工程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如不能当场提供有违法行为的检查,如不能当场提供有关材料的,在检查结束前,必须予以关材料的,在检查结束前,必须予以补交;补交;检查结束前,不能提供相应证检查结束前,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视同没有此类材料,检查明材料的,视同没有此类材料,检查组将按照组将按照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规定情形,认定其违法行为情形,认定其违法行为。62(四)现场执法检查需注意的问

74、题(四)现场执法检查需注意的问题1.对有关材料不齐全的,检查人员应在对有关材料不齐全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情况描检查情况描述述”栏中予以明确,并要求相关受检单位负责人签栏中予以明确,并要求相关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字确认。2.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除核查施工合同、相关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除核查施工合同、相关施工管理技术文件外,还需与监理单位现场资料(如监管理技术文件外,还需与监理单位现场资料(如监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分包单位进场资质报审等)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分包单位进场资质报审等)进行核对,并当场核查其笔迹。进行核对,并当场核查其笔迹。3.对有问题的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取证留存。对有问

75、题的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取证留存。4.如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工资支付的复如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工资支付的复印件等怀疑作假的,可要求企业提供财务台账和发印件等怀疑作假的,可要求企业提供财务台账和发票原件进行对证。票原件进行对证。5.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签字。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签字。63六、对涉嫌违法行为建议核查的内容六、对涉嫌违法行为建议核查的内容在对转包、挂靠行为的检查中在对转包、挂靠行为的检查中,建设行政主管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从以下门可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核查:个方面进行核查:核实承包合同情况(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核实承包合同情况(包括

76、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否实际上已变更;同),合同的主体是否实际上已变更;检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与申报质检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量监督时是否一致;核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核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核查承包人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核查承包人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拨付情况,是否只收核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拨付情况,是否只收取管理费;取管理费;核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采购核查主要建

77、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采购租赁情况,是否由承包人所购买或租赁等。租赁情况,是否由承包人所购买或租赁等。64对违法分包行为建议核查的5个方面情况实际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项目要实际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包括总承包与分包单位);求(包括总承包与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允许分包的专门约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允许分包的专门约定,在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是否经过了建设定,在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是否经过了建设单位的书面批准;单位的书面批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是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是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自行负责;分包单位是否将分包项目进行了再分包;分包单位是否将

78、分包项目进行了再分包;是否有扩大劳务分包的情况。是否有扩大劳务分包的情况。65对跟踪整改的要求对跟踪整改的要求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质量和市场违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质量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要确保法行为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要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施整改到位。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在本区域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工企业在本区域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按月报规定报省工程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按月报规定报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办公室。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办公室。66谢谢!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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