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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效的SOLAS公约宣贯会经修正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修正案 第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9条 应急训练与演习1现3.3.3由下文替代:“3.3.3除了3.3.4和3.3.5有规定者外,每艘救生艇在弃船训练中,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练。”经修正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修正案 第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20条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2在1的第2句中,“3和6.2”由“3.2、3.3和6.2”替代。3现有3由下文替代:“3 维护
2、保养3.1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并应充分注意确保这类设备的可靠性。3.2应备有符合第36条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照之进行维护保养。3.3 主管机关可以接受按3.2的要求制定的船上维护保养计划,其中包括第36条的要求。”经修正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修正案 第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章救生设备与装置*参见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指南(MSC/Circ.1093)。 -2-MSC78/26/Add1经修正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修正案 第第
3、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章救生设备与装置.3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以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和.4应对通用报警系统进行测试。”5在7中,现文列为7.2并新增以下7.1:“7.1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经修正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修正案 第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章救生设备与装置6现11由下文替代:“11 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11.1降落设备应:.1按第36条要求的船上维护保养须知进行维护保养;适用的
4、.2在第I/7或I/8条要求的适用年度检验时进行彻底检查;和.3在.2要求的检查完成后,以最大降落速度对绞车制动器进行动态试验。作用载荷应是未载人救生艇的质量,但应按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以绞车最大工作载荷1.1倍的验证载荷作此试验。经修正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修正案 第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章救生设备与装置11.2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应:.1按第36条要求的船上维护保养须知进行维护保养;.2在第I/7或I/8条要求的年度检验期间,由经过适当培训且熟悉该系统的人员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操作试验;和.3在每次检修后进行操作试验,其负荷应取救生艇满载足额乘员和
5、设备时总质量的1.1倍。这类检修和试验应至少5年进行一次。*经修正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修正案 第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32条个人救生设备7现有3由下文替代:“3救生服3.1本款适用于所有货船。但200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货船应在不迟于2006年7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时符合3.2至3.5的规定。经修正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修正案 第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章救生设备与装置3.2应为船上每个人提供符合规则2.3要求的救生服。但对于非第IX/1条所定义的散货船,如果该船一直
6、从事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且主管机关认为没有必要配备救生服,则不必要求配备这些救生服。*参见本组织A.689(17)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对1999年7月1日或之后装船的救生设备,参见本组织MSC.81(70)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参见保温用具评估指南(MSC/Circ.1046) 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15条 维修要求 8现有9由下文替代:“9卫星EPIRB应:.1每年按以下规定的间隔期进行全方位操作效率试验,着重检查操作频率发射、编码和登记。.1客船在客船安全证书期满日之前3个月内;.2货船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期满日之前3个月内或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试验可以在船上进
7、行,也可以在一个经认可的试验站进行.2 按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在经认可的岸基维修站进行维修。”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15条 维修要求 MSC170(49)第45条 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3在标题后增加以下文字: “( 1011200711)” 4现有10由下文替代: “10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任何可燃混合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内,例如专门用来存放蓄电池的舱室、油漆间、乙炔贮藏室或类似处所,除非主管机关确信这些设备是: .1操作所必需的; .2不会点燃有关的混合气体的型式; .3适合于有关处所使用;和 .4经证明在可能遇到的灰尘、蒸汽或气体中安全使用。”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15条
8、 维修要求 5在经修正的10后新增11如下: “11在液货船中,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不应安装在危险场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标准不低于本组织接受的标准。然而,对于这些标准不适用的场所,不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可根据风险评估安装在危险场所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以确保达到同等的安全等级。” 6现有11重新编号为12。 参见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的标准IEC60092-502:1999船上电气设备液货船。 2/25经修正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修正案 第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章救生设备与装置-3-MSC78/26/Add13.3如果船舶有任何值班站或工作站远离
9、通常存放救生服的地方,则任何时候均应另外为通常在这些处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员按其人数配备救生服。3.4救生服应存放于容易拿到的地方,其位置应醒目易见。3.5 本条要求的救生服可用于符合第7.3条的要求。第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第31条条 救生艇筏与救助艇救生艇筏与救助艇 7在现有1.7后新增1.8如下: “1.8虽有1.1的要求,第IX/1.6条定义的在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货船仍应符合1.2的要求。” 第V章航行安全 第19条 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8在2.5中,.1的现有文本由下文替代: “.11台电罗经,或其他装置,用于通过船载非磁性装置来确定和显示船
10、舶首向,操舵员能在主操舵位置清晰地读取。这些装置也应传送首向信息以输入到本条2.3.2、2.4和2.5.5所述的设备中;” 第V章航行安全第20条 航行数据记录仪 9在现有1后新增2如下: “2为了帮助海难调查,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船应按以下期限设有一台VDR,该仪器可以是简化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1对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20,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第1次计划坞修日,但不迟于2009年7月1日; .2对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0总吨的货船,在2007年7月1日以后第1次计划坞修日,但不迟于2010年7月1日;和
11、 .3如果货船在上述.1和.2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以内将永久退役,主管机关可对这类船舶免除.1和.2的要求。” 10现有2重新编号为3。 第VII章危险货物的载运第10条 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 11在该条1中删除如下一句: “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作强制性的要求。” 参见MSC.163(78)决议船载简化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性能标准。 3/25第10章 电气设备(下列修改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 2在10.1.4中,删除第一句中的“当10.2所列的例外获得允许时”。 3在10.1.4末尾新增下列句子: “电气设备、电缆和布线不应安装或铺设在危险位置,除非它符合不低于本组织所能接受的标准。但是对于标准没有规定的位置,只要主管机关对风险评估结果感到满意,则不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布线可以安装或铺设在危险位置,以确保等效安全的标准。”END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