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新明律师劳动合同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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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一、本法概述一、本法概述v二、本法的适用范围二、本法的适用范围v三、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订立v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四、劳动合同的履行v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v六、集体劳动合同等特别规定六、集体劳动合同等特别规定内容概要内容概要v1.1.颁布与实施颁布与实施v颁布:颁布:2007.6.29v实施:实施:2008.1.1v1.2.内容结构内容结构v共八章共八章98条条一、本法概述一、本法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

2、规定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v境内用人单位境内用人单位二、本法的适用范围劳动者劳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周岁周岁以上的以上的自然人自然人case不适用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不适用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v韩某为一工厂运送货物赚取劳务费糊口。韩某为一工厂运送货物赚取劳务费糊口。一天因韩某有事不能脱身,于是临时让于一天因韩某有事不能脱身,于是临时让于某代其为工厂送货,每日支付于某劳动报某代其为

3、工厂送货,每日支付于某劳动报酬酬100元。于某在运送货物途中车辆撞到元。于某在运送货物途中车辆撞到山崖上出车祸,于某不治身亡。于某家属山崖上出车祸,于某不治身亡。于某家属要求韩某与工厂共同赔偿因于某死亡产生要求韩某与工厂共同赔偿因于某死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于某家属认为,于某、的一切经济损失。于某家属认为,于某、韩某与工厂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韩某与工厂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按工伤处理,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于某家属的看法是否有理?于某家属的看法是否有理?劳动关系存在吗?区别区别劳动劳动合同合同雇佣雇佣合同合同劳务劳务合同合同主体主体一方为

4、自然人一方为自然人双方均为自然双方均为自然人人无特别要求无特别要求目的目的资方对劳方劳动力资方对劳方劳动力长期、稳定地支配长期、稳定地支配并取得劳动成果并取得劳动成果雇主临时有偿雇主临时有偿支配雇工的劳支配雇工的劳动力动力委托方取得受托委托方取得受托方的劳动成果方的劳动成果权利权利义务义务资方要为劳方提供资方要为劳方提供适合的劳动条件并适合的劳动条件并购买社会保险购买社会保险无须为雇工购无须为雇工购买社会保险买社会保险一般无须为雇工一般无须为雇工购买社会保险购买社会保险纠纷纠纷解决解决适用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仲裁先行仲裁先行适用适用民法通民法通则则、合同合同法法适用适用民法

5、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之比较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之比较3v3.1.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用工之日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用工之日v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 v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三、劳动合同的订立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订立

6、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3.2.劳动合劳动合同的种类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任务期限合同工作任务期限合同有合同终止时间 无确定合同终止时间 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 doc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一

7、)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自用工之日起

8、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已订立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v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倍的工资。 3.3v3.3.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服务期及违约责任v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对其进行

9、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的。v劳动者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v违约金的总额限制:违约金的总额限制: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供的培训费用。v违约金实际支付限额:违约金实际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v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担违约金 。v例外:服务期违约金和保密与竞业限制违例外:服务期违约金和保密与竞业限制违约金。约金。违约金约定之禁止违约金约定之禁止v4.1.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及时足额支付原则原则v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可向法院申请

10、支付令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四、劳动合同的履行4.2.劳动时间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法律责任v本法第本法第85条:逾期不支付工资和加条:逾期不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责令用人单位班费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v劳动法劳动法第第44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下列

11、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资的工资报酬: (一)(一)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的:工资的工资的150%; (二)(二)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的工资的200%; (三)(三)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安排工作的:工资的工资的300%。v5.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v5.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5.2.1.事由事由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五、劳动合同的解除v5.2.2.程序:程序:v(1)预告解除:)预告解除:vA.提前提前3天书面通知:天书面通知:

12、 试用期内试用期内劳动法:随时劳动法:随时vB.提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外试用期外v(2)随时解除:)随时解除:任何时候,第(七)种情形任何时候,第(七)种情形5.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者权益;(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13、之危,使对方(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使劳动合同无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同的其他情形。(七)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七)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事由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事由v5.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

14、人单位单方解除提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日书面通知或或额外支付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个月工资裁员解除裁员解除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禁止条件禁止条件附条件解除附条件解除法定解除(劳动者过错)法定解除(劳动者过错)v(一)需要补偿的情形(一)需要补偿的情形v除以下情形外,所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所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vA.用人单位法定(劳动者过错)解除用人单位法定(劳动者过错)解除vB.退休退休vC.劳动者死亡终止合同劳动者死亡终止合同v(二)补偿标准(二)补偿标准v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工个月月平均工资工龄(龄(max:12)v例外:劳动

15、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例外: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个月月平均工资资3工龄工龄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五、劳动合同的解除5.4.经济补偿经济补偿6.v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16、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合同条件v(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7、(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v(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

18、技术革新或者经营(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员解除合同条件用人单位裁员解除合同条件v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19、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之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之禁止v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对全体成员有约束力。对全体成员有约束力。六、特别规定六、特别规定6.1.集体合同集体合同6.2.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事实上的劳动提供与管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委托关系v6.3.1.含义含义v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的用工形式。形式。v6.3.2.试用期之禁止试用期之禁止v6.3.3.报酬标准报酬标准v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3.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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