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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市场监管违法行为快速处置机制的建议目前,市场监管面临监管对象量大面广、人少任务艰巨的严峻形势。如何创新监管执法手段,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履职风险,已经成为市场监管部门需要破解的一个新课题。本文特就执法办案领域建立违法行为快速处置机制作几点思考。一、执法办案领域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市场监管局执法办案领域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对于市场监管常用法律法规不熟悉;二是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常有证据收集不规范、不全面,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三是案件办理拖拉,常有简单案件需要延期办理,超期办理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为:一是市场监管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执法人员一时难以熟练掌握;
2、二是基层执法人员多身兼数职,庞杂的监管任务牵扯了大量精力;三是部分执法人员主观上存在不愿办案、不愿学习等原因。二、违法行为快速处置机制建立的必要性目前,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可以作出建议处罚的案件极少。而从前几年的案件类型统计分析看,我市场监管局所办案件类型多集中在一些案情简单,证据收集较为容易的案件类型。2016年-2018年间,原市场监管、原质检、原食药监共计办理各类案件1102件。其中经营过期食品的案件316件,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96件,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件67件;未建立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等制度的21件,经营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的34件,合计占比48%。但前述案卷均按照
3、一般程序进行的,办案程序较为繁琐,办案时间较长,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效率。三、违法行为快速处置机制的构建(一)快速处置机制的适用范围快速处置机制的适用应当有范围的限定并定期进行调整。笔者建议在如下领域可以适用快速处置机制:违法行为轻微的,案情简单、证据收集较易且法律适用无争议的一般程序案件,符合简易处罚的仍然按照简易处罚进行处置。具体为:1、责改前置的案件。即需要对违法行为先行责改,拒不改正才能作出处罚的案件。2、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类物品的案件。如经营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过期药品;经营过期医疗器械;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3、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类案件。
4、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案。5、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等计量器具案。(二)快速处置机制的构建建议1、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办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证据收集难易程度、处罚幅度等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对案情简单、证据收集较易、法律适用无争议的常见案件编制清单,该清单内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快速处置机制。该清单应当定期调整,清单外案件则适用相应法律法规依法处置。2、办案人员定岗定责,确保队伍的专业性。由于目前市场监管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法律法规的难度较大。建议组建轻案组,专门办理适用快速处置机制的简单类型案件。其优
5、势在于一是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缩小其应熟悉的法律法规范围,便于执法人员更快熟悉业务;二是可以给予执法人员逐步成长空间。正如孩童需要从爬到走再到跑循序渐进学习一样,执法人员也可以从一个个类型案件着手逐渐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办案技巧,以达到保证执法人员专业性的目的。3、简化内部流程,节省办案时限。目前,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处罚决定的作出大概需要百余天。笔者建议在适用快速处置机制时可以对内部流程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具体为:一是立案环节,适用快速处置机制案件的可以省去情报信息系统的录入,减少内部环节,缩短立案时限;二是厘清事权,对于快速处置机制范围内的案件由轻案组成员承接,减少科所队之间的推诿扯皮;三是
6、由案件指导机构、法治机构针对快速处置机制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制作文书模板及取证指南,以期让执法人员尽快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达到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四是提升案源分流时效。无论谁收到案源信息,即可根据该案源信息内容及事权划分,将该案案源信息直接转交拟承办机构。4、“一次摇号,全面体检”。即无论何种原因引致的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查处,均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即对当事人经营行为中的其他显性违法行为进行体检。如在进行快速处置机制范围内违法行为查处时,发现更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重案组(区别于前述的轻案组)进行处理。如重案组成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属于快速处置机制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则一并处理。以期通过这种全面体检,达到最大限度规范经营行为的目的。5、证据收集关口前移。村社网格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等。该现场、照片、视频在确保真实性、关联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村社网格员可以作为证人对其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作证词。6、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提高文书送达效率。一是可以制作书面的执法文书接受方式确认单,固定当事人接受执法文书的便捷方式,如微信号,邮箱号、短信号码等,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微信、邮箱等便捷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以外的执法文书;二是充分利用地址送达确认书,在当事人前述地址送达确认书后,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该地址直接送达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