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在巴塞尔协议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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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评级在巴塞尔协议中的使用信用分析概述信用分析概述巴塞尔协议简介巴塞尔协议简介我国信用评级发展我国信用评级发展目录目录信用评价方法信用评价方法巴塞尔协议简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巴塞尔协议I在联邦德国的赫尔斯塔银行与

2、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的的二年,也就是1975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出台,核心内容是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的缺位的现实,强调任何国外机构不能逃避监管,并且母国和东道国共同承担责任。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简称巴塞尔协议。该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成为首次被广泛接受的监管理念。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

3、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巴塞尔协议 I反映出监管理念的根本转变一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二是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三是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 率监管机制,即将资本与风险的载体 (即资产)有机相联 ,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资 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 巴塞尔协议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

4、议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 其最主要的特点则是 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即 “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进一步丰富 了资本监管的手段,从多个维度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提出了要求,更加强调从多视角、多层次进行灵活宽 松的资本监管。 巴塞尔协议 最新出台的 巴塞尔协议 则更多地加强了 巴塞尔协议 银行监管体系中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和监管检查两大支柱,其监管理念更倾向于风险的监 管

5、防范,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而该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流动性监管新标准也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共条,个附录。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 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三是市场约束(强调市场的监督作用)。第一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

6、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 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现状。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地,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第二支柱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 原则1: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

7、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原则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原则3: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原则4: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第二支柱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

8、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督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处理。第三支柱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纪律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 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

9、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新协议继承了旧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视为最重要的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是建立在旧协议基本内容的基础上, 仍然包括三大内容: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就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而言,委员会仍维持旧协议的规则不变,但就风险头寸计量,主要变化在于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及对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明确规定,提出了更精确和全面的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银行帐户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如控制风险、

10、信息技术风险、欺诈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商誉风险等)的方案。信用分析概述一、信用 信用,一般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单位能够遵守诺言,履行约定而取得的信任。 从经济学的范畴来讲,信用是指商品买卖中的延期付款或货币的借贷行为。二、信用的基本特征 1、以偿还为条件,即到期偿还本金 2、在偿还时有一个增加额,即支付利息。三、信用分析的内容(一)审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1、贷款目的2、还款来源3、资产转换周期(二)确定还款的可能性1、财务分析(1)评估借款人的经营活动的情况(2)通过各种财务指标来反映和分析借款 人的偿债能力2、现金流量3、评估抵押品和担保4、非财务因素5、综合分析新协议中有关信用评级的方法信用评级的

11、结果或来源于银行内部的测算,或来源于银行外部的评级机构的测算,根据信用评级结果的不同来源,新协议分别给出了计量信用风险的& 种方法。1)外部信用评估法(又称标准法)。外部信用评估法运用银行外部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来确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它适用于复杂程度和风险管理水平都不是很高的银行。在这种方法中,银行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等于信用风险敞口与客户风险权重的乘积,信用风险敞开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违约导致的可能遭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而外部评级机构根据银行客户的情况将银行客户的风险权重细分为6级,分别为0% 、10% 、20% 、50% 、100% 、150%。从6个级别来看,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某些低质

12、量的资产风险权重可以超过100% ,这是新协议对资本要求的新突破。2)内部评级法(IRB)。内部评级法是指那些复杂程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在满足了金融监管当局规定的一系列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利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得出的信用评级结果,并以此来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中,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敞口与风险权重的乘积,资产风险权重以商业银行内部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为基础,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DG)和期限(M)3个因素构成的函数确定。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损失率指预期违约损失占信用风险敞口的百分比,这与交易的特征如是否有抵押品有关

13、。内部评级法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二者的区别在于,初级法中只有违约概率由银行根据内部信用评级数据测算,其它参数由金融监管当局确定;而高级法中上述所有参数都由银行根据内部信用评级数据测算决定,但必须符合监管当局的要求并经监管当局加以确认。新协议中有关信用评级的方法新协议中有关信用评级的方法3)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方法。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法是指某些银行在条件完全成熟的前提下,运用一些相当复杂的模型,为银行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以此来测量信用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在进一步研究和试验后,能够推广使用这些模型。需要指出的是,巴塞尔委员会鼓励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在测算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时,使用数理模型,

14、以排除评判过程的主观色彩,保证结果的真实客观性。所以说,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法实质上是内部评级法中运用信用风险模型进行信用评级的一种子方法,可以把它放在内部评级法中一起讨论。新协议中有关信用评级的方法 4)外部信用评估法和内部评级法适用情况的比较研究。外部信用评估法和内部评级法根据不同来源的评级结果确定银行充足资本金,它们为金融监管当局提供了两种对银行信用风险进行监管的模式。这两种评级法有不同的适应情况和实施要求,我们在进行选择之前,必须充分了解这一点。外部信用评估法适用于复杂程度和风险管理水平都不是很高的银行,当银行运用标准法来测定资本充足率时,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认定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而在

15、新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只提到了成立时间长、国际知名度高的诸如普尔、穆迪等国际性大公司,这说明,目前还只有少数这几家公司的评级得到了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认可。我国信用评级业务一类是市场化类业务,主要包括对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少量金融机构(拟发行或已发行债券、信托基金等)的信用评级,主要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第二类是区域垄断性业务,主要是对信贷登记企业评级。开展这类业务的地区主要是上海、福州、深圳、厦门、宁波、江苏、武汉、海南、天津等。目前进行该类业务评级的机构主要是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分支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

16、新世纪投资者服务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开展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评级的地区主要有北京、山西等地,目前这些地区开展该类业务评级的机构主要是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外部评估法要求金融监管当局认定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评估机构,能够像普尔、穆迪那样具有权威性,这种情况是基于我国的现实环是评估主体不独立。我国很多评估机构为脱轨改制后的原工商、统计、外经贸和银行等附属的资信调查公司,现虽已与原单位脱钩,但还是不能完全脱离与评估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不能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其次是

17、评估方法和指标标准缺乏统一性。金融监管部门没出范本,各个评估机构各自设定,相互之间缺少可比性;最后是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银行外部评估机构难以取得真实有效的数据。我国信用评级发展方向根据国际评级业发展的经验,政府推动仍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随着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改变,监管部门将越来越多地使用评级结果,这将有力地促进信用评级的发展。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主要是企业产权制度、投资风险防范和承担机制等的完善,评级机构的市场需求将不断增加,评级机构的自我约束会进一步增强,有影响力的权威评级机构将逐步出现。目前国际著名评级机构进入我国评级业的市场条件还不太具备,我国评级机构应抓住时机,加快发展。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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