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自制课件银行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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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9/181金融法第二编 银行法第一章银行法的范畴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法第一章 银行法的范畴一、银行的含义银行并没有统一的含义,现代银行起源于欧洲汇兑、支付商,“银行”一词的英文为“Bank”,是由意大利文“Banca”演变而来的,是“长凳”的意思。就是在街上放着凳子从事货币兑换业务的。后来很长一段时间“银行”就成为了专事借贷资金职能的代名词。近代以来银行的含义演化为多种多样。所有银行最根本的特征是资金汇集在一处,但是随着有能力汇集资金从事不同业务的机构越来越多,为了区别,“银行”一词被适用于特定的机构。二、银行的种类(一)中央银行(二)商业银行(三)

2、政策性银行一些称为银行的金融机构不是银行。2024/9/184三、银行法的范畴(一)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二)商业存款的管理与安全(三)国家产业政策的融资落实与规范2024/9/185四、我国银行法律体系属于法律层面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订)、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颁布,2006年修订),反洗钱法(2006年)等。属于行政法规层面的主要有: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1993年1月)、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等。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的历史(一)英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国家影响力的银行是1694年建立的“英格兰银行”,该银行最初

3、是模仿荷兰(为发展国家经济、向全国范围内的政府、特许公司和私人客户提供融资)的私人银行。一开始,英格兰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为国家管理账户,安排政府贷款,铸币;同时还是商业银行,为贸易活动融资,吸收存款、签发票据。1781年重新签发的特许状规定,该银行已经被称为“公共财政”的承担者,为国家提供黄金储备应对国家经济危机。1844年英格兰银行条例,成为正式的中央银行。1946年国有化,但基本权力不变。1997年,所有的货币政策职能转移至银行,对国债的经营转移至财政部,而银行监管职能由金融监管服务局(FSA)行使。2024/9/187(二)美国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构成其中央银行体系,将全国划分为12个联

4、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为该区的中央银行,在各联邦储备银行之上设联邦储备委员会(最高决策机构),在体系内还设有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和联邦顾问委员会。(三)德国德国拥有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即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独立性特色在联邦银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该法的核心即在于为德国央行的独立性地位提供了合法的制度保障。联邦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联邦直接法人接法人。虽然该条接着规定了联邦银行的设立资本2.9亿德国马克归联邦政府所有,但是,法律赋予联邦银行完全的自主权,其组织上不受总理的领导,不受政府的监督,也不受银行监督局的检查。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

5、对央行的业务不得进行干涉。该法第12条规定: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与职权时,联邦银行不受联邦政府指令的干涉。在管理组织机构上,联邦银行由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共同完成,但最高管理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它也是独立于政府单独行使最高管理权的。另外,德国中央银行的人事任免制度亦保证了其组织上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具有最高国家行政级别,直接向议会负责,其行长由总统任命,任期8年。这就使得联邦银行行长不受总统和政府更迭的影响,从人事组织上保证了联邦银行各项经济政策的独立性和延续性。1999年后欧洲实现货币一体化,货币政策的基本权力由欧洲中央银行行使。2024/9/1892024

6、/9/1810(四)日本1980年以前,日本中央银行(Bank of Japan)的独立性很低,当时,日本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总裁的任命与免职、甚至其预算都日本大藏省掌控。1998年4月,新的日本中央银行法(The Bank of Japan Law)生效后,依据该法,日本的货币政策是由央行的“决策委员会”(The Policy Board)决定,决策委员会共有九位委员,日本中央银行总裁与两位副总裁是当然委员,另外六位委员则由日本首相提名并经日本国会同意。决策委员会开会时,日本政府虽然可以派代表出席,但这些代表并无投票权。目前日本中央银行的“决策委员会”每月开会两次,会后召开记者会公布委员会的

7、决议,会后一个月公布详细的委员会议纪录。(五)从历史发展看中央银行独立的必要性货币政策必需具有一致性(consistency)与可信度(credibility)才能防止通货膨胀肆虐,而中央银行能够摆脱政府干预,独立自主的制定货币政策是使货币政策具有一致性与可信度的必要条件。在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中,金融政策应当放在首要的位置货币应当维持并独立于政治影响。2024/9/1811二、中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与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一

8、个职能部门,但与财政部平级,不受财政部的节制。2024/9/1812(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可见,在决定有关货币政策的重大事宜方面,相对于国务院而言,中国人民银行缺乏自主性,完全受制于中央政府,只是在非重大事宜的决策方面享有自主权,而这种重大与非重大事宜的划分也完全取决于国务院的意志。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时,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中

9、国人民银行只服从于国务院。接受国家监督的例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2024/9/1813(三)人事组织方面: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总理任免。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货币政策委员会,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总行对其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这便从组织上割断了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2024/9/1814(四)有关经济与财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有中央银行,其全部

10、资本由国家所有(人行法第八条)。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人行法第二十九条);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人行法第三十条);并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依法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人行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在与政府的资金往来及财务方面,享有较大的独立性。但是缺乏可操作性。2024/9/1815三、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

11、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024/9/1816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

1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2024/9/1817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

13、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024/9/1818(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即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有些国家硬辅币的铸造与发行由财政部负责)。(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具体表现:1、集中存款准备金;2、对银行融通资金;3、组织银行间的清算;4、主持各外汇银行的外汇头寸抛补业务。(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具体表现:1、代理国库;2、对政府融通资金;3、代理政府金融事务;包括代理国债发行与偿还、代管黄金和外汇储备等。4、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处理国际金融事务。(四

14、)中央银行是监管金融的银行具体表现: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制定和执行金融法规与银行业务基本规章制度;3、监督和管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2024/9/1819四、中国人民银行的执法体系(一)行政许可1、项目种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共有23项。包括:2024/9/18201)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2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3

15、)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4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5 )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刷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专业设备审批;6 )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审批;7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8 )支付清算组织准入;9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10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11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12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13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2024/9/182114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15 )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审批;16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

16、审批;17 )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18 )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19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20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21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22 )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23 )贷款卡发放核准。2024/9/18222、行政许可程序(1)公示行政许可事项(2)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形式审查(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4)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审查(5)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权利(6)听证(7)作出行政许可决定(8)送达行

17、政许可决定2024/9/1823(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1、性质(1)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即违反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2)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人行规章为依据。(3)按照法定程序进行。2024/9/18242、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当事人有关处罚事项和陈述申辩权利(4)听证(5)做出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当事人救济的途径(6)送达处罚决定2024/9/1825(三)信息公开行为1、依法主动公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

1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2、依当事人申请公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2024/9/1826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性质p4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依照

19、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银行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2024/9/1827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一)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1章 程投资者(公司筹备组或者公司的股东会)须制定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经

20、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成为章程。章程是由发起人或者股东会制定的公司最基本的文件,它规定公司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各种权利能力的根本准则,是公司对外展示其权利能力,对内实行管理的依据。公司章程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就成为管理部门判断该公司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之一。因此,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24/9/18282、提交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投资者设立银行的动机,包括对金融市场、主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结论、对内部机构的设计,对银行章程草案的设计等内容。2024/9/18292注册资本商业银行是专门从事货币产品的企业,为保障其生产经营的本钱和保障其支付能力,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满

21、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中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不设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2024/9/18303具备相应资历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满足商业银行经营货币业务的需要,其高层管理人员须有相应的学历要求和履历要求。只有具备一定的专业训练履历和一定期限专业丁作经验的人,才能担任银行的董事长、行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须与党政机关脱钩,并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

22、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过下列行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受刑事处分的;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2024/9/1831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商业银行要建立具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保障公司能够正常地运转、保全和维护公司利益,为此要建立必要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公司依靠这些法人机关使各种业务活动井井有条的进行,依靠各个机关的互相制约维护好公司和股东利益。

23、5有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与业务有关其他设施2024/9/1832(二)分支机构1经过银监会批准后,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不再照计划经济方式的行政区划定,而是根据业务需要而定。2商业银行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3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2024/9/1833(三)商业银行的投资规范1不得投资的情况商

24、业银行法规定由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向商业银行投资;政策性银行不得向商业银行投资;信用合作社除向合作银行和信用联社投资外,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2限制投资的情况下列投资须事先经银监会批准:a、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b、地方财政部门以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的;c、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的。3保险公司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数额不超过其资本金的保险公司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数额不超过其资本金的25;证

25、券公司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数额不超过其资本金的20;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2024/9/18344、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利于银行资金的运作安全。5、因行使担保权取得的投资产品的处置。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予以处分,即拍卖或转让给他人。商业银行不允许持有或者长期持有非银行主业所必须的不动产或其它公司的股权。2024/9/1835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p49四、商业银行的职能p452024/9/1

26、836五、商业银行的业务五、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一)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1、现金资产业务、现金资产业务 现金资产由库存现金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两部分组成。 商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联行汇差的计算,与人民银行往来资金的清算等,大部分要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实缴实拨,实收实付。 2、信贷业务、信贷业务主要内容是:建立贷款关系,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及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与展期,信贷制裁等制度。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分为三种:第一,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第二,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第三,长期贷款,指期限超过5年的贷款。20

27、24/9/18373、银行汇票的承兑业务、银行汇票的承兑业务。4、商业票据贴现业务、商业票据贴现业务。5、再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再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也可以向其他的商业银行转贴现。6、拆借业务、拆借业务。拆借资金由人民银行制定基准利率,拆出方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拆借资金的期限为1天至4个月。7、透支业务、透支业务。透支主要是指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在受信额度内使用银行的资金,相当于自动获取发卡行的贷款。8、担保业务、担保业务。包括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业务。2024/9/1838(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1、对存款人的保护制度、对存款人的保护制

28、度(1)个人银行服务原则)个人银行服务原则。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存款的法律性质)存款的法律性质。存款的法律性质是,存款人通过与商业银行订立存款合同将货币借给银行,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时还本付息,不得拖延。存款合同的利率不变,除了可以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对活期存款利率所作的调整外,定期储蓄(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变,借款人和银行都不得在期间单方面进行调整。2024/9/18392、存款业务、存款业务。存款业务主要指商业银行的各项存款,包括活

29、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周业存款等存款业务。 3、其他负债业务、其他负债业务 (1)向人民银行借款。主要有直接借款和票据再贴现两种形式。(2)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银行为了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发行金融债券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特种贷款,不可挪用作一般的工商企业贷款。(3)同业拆借。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人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

30、性周转资金的需要。(4)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在国家计划债券发行额度内,银监会可以批准企业发行用于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和9个月的短期融资债券。(5)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6)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024/9/1840六、银行监管(一)银监会监管职责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

31、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4、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品种。5、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活动。6、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7、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由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8、期限规定:(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

32、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3)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2024/9/18419、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1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11、并表监督管理。12、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13、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14、建

33、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或者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15、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16、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7、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备案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18、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2024/9/1842(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1、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

34、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

35、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5、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36、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2024/9/18436、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7、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有权予以撤销。8、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37、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9、经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会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0、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

38、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银监会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2024/9/1844七、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

39、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2024/9/1845 (二)脱逃银监会监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4)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5)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6)未经批准

40、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7)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9)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10)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11)未遵守资本充足串、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2024/9/1846(三)脱逃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对商业银行的处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4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4)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5)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6)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2、对商业银行高管的处罚。商业银行

42、法第89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虽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对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9/1847(四)侵犯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责任任何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或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银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2)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3)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的;(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贪污、挪用、侵占本行资金或客户资金,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2024/9/1848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2024/9/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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