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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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9/18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课件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新规程简介第二部分:新旧条文对比解读第三部分:新规程与Ctais系统的衔接第四部分:工作流程、风险防范及对策建议2024/9/18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梁野山欢迎您的到来!WelcometoWuping正在崛起的闽粤赣边界县城、原空军司令刘亚楼将军的故乡-武平2024/9/18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新新规程规程 简介简介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一)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新规

2、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与原规程相比较,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纪律、工作步骤、案卷管理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更具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与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相衔接。2024/9/18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二)修订的目的:修订的目的:力求解决稽查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强化监督内控机制、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目的。 修订的意义:修订的意义:规程的修订,对促进稽查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降低执法风险

3、,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修改的原因:修改的原因:客观原因:规程陈旧,与现行法律制度(主要是征管法)不衔接不协调 ,不能适应新的稽查模式以及CTAIS稽查程序的应用。主观原因:总局稽查局稽查一处处长孙海亭因黄光裕一案“落马”,稽查内部监督体系亟待进一步强化。更深层次的原因:(1)征管法修订已提上日程,抢在征管法修订之前修订稽查工作规程,用意非常明显,指引征管法修订方向。(2)澄清有关稽查机构内部改革的传闻。(3)09年被社会各界称之为“税务稽查风暴”来势过猛过激,为防止社会对税务稽查的成见,有必要进行降温,为此,在09年底匆促出台新规程,为进一步规范稽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以防稽查的随意性。个人

4、看法:目前征管法正在进行修订,新规程出台匆促,立法不够严谨,朝令夕改,势必影响基层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2024/9/18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三)修订后的规程主要体现10个方面的积极变化: 1、对原规程的章节进行调整,使规程的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流程更加清晰。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包括总则、管辖、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案卷管理和附则,原规程共七章六十条。 2、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的内涵,使之更能体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税务稽查的规定。 3、强化稽查内部监督控制,预防职务犯罪。针对稽查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程修订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以进一步完善选案、检查

5、、审理、执行四环节之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改进和细化了稽查工作程序,紧紧把握“一岗双人、集体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并明确执法工作纪律及违法责任追究,从制度上对稽查工作中的内部监督控制进行了规定。 4、注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将其作为提高税务稽查针对性和工作效率、降低稽查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将选案流程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几个部分,使流程更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引入“案源信息”概念,进一步保证稽查对象的准确选择。 2024/9/18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三)5、取消了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查案件检查、处理流程与税收征管法细

6、则的要求一致。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再实施检查,最终由审理进行定案并予以执行的流程。 6、适应基层工作实际,增加了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力图解决稽查案件大量、长期积压问题。稽查案件在原规程中只有“执行完毕”一个出口,此次修订通过增加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可解决基层实际工作中大量案件长期积压的问题。 7、从证据形式和获取方法上对稽查涉及的几种主要证据加以规定,规范税务稽查取证行为。 8、对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及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规范。 9、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稽查执法人员的一些具体问题。其中包括涉税举报材料质量普遍不高,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税务稽查

7、工作带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稽查资源浪费的问题,以及对稽查案卷资料如何归集、如何加强管理一直缺乏较为全面规定的问题等。10、新规程体现了重视程序的理念。2024/9/18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四)新新规程规程在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条款凸显在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条款凸显新规程许多条款着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总则中有关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稽查局四环节分工制约原则,保密、回避、稽查工作纪律等的规定,一定意义上均体现了要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具体条款中,更是直接体现了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新规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

8、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除了提高效率外,就是为了减少税务稽查的次数,切实减轻稽查对象的负担。新规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切实维护纳税人的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新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

9、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这条规定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相衔接,同时明确了适用的四种具体情形,强调了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通过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税收保全措施的滥用,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新规程取消了原规程的纳税保证金条款纳税保证金条款,原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税务稽查中发现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

10、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并专户储存。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的,退还其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其保证金抵缴税款。其保证金大于其应缴未缴税款的,应当退还其多余的保证金;不足抵缴其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这条规定是为了方便管征,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强势条款。新规程对此取消,无疑是理念的转变,更多的是考虑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更多地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新规程强调了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11、,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2024/9/18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新旧条文对比解读新旧条文对比解读第一章总则(蓝色为新规程蓝色为新规程,黑色为旧规程黑色为旧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

12、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2024/9/18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 1、一般而言,第一条体现的是制定法律法规、一般而言,第一条体现的是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从目的上看,新规章的目的,从目的上看,新规程规程增加了增加了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是自我保护的体现。自我保护的体现。2 2、从依据上看,多了一个、从依据上看,多了一个“等等”字,说明新字,说明新规程的依据不局限于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还有规程的依据不局限于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还有其他的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上新规程也确实体其他的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上新规程也确实体现了这一点。现了这一点

13、。2024/9/181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第三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

14、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2024/9/181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明确了稽查的主体:税务局稽查局。 改变了原规程中的“税务机关”这个模糊的概念。2、增添了稽查的对象:其他涉税当事人。 将稽查的对象扩大到税收管理的每个行政相对人。3、增加了工作职责: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税务稽查的内涵和外延有所拓展。4、没有明确“专司”。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新规程中没有引用表述,什么叫“专司”,中文语法可以理解为“只能专门司理”,那么

15、发票违法就不可以查处了?显然这样的定义不科学,易引发歧义,同时刑法中的偷税罪已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因此新规程有意避开,不能不说是一种先见之明,省得日后被动。2024/9/181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第四条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2024/9/181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第一条原则用词更严谨,强调了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准绳。这和行政诉讼法的原则相一致

16、。因为稽查的后果要受到纳税人诉讼的考验,而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就是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稽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稽查活动的进行和展开,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第二,对税务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这就表明了在稽查活动中稽查局要以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而规章、规范性文件只是参考。第三,新规程删除了“税收”两字,表述更加完整科学,说明稽查活动除了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外,还必须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如行政处罚法等。2、强调了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是依法行政的应有要义;效率原则是

17、稽查资源有限,稽查任务繁重时应有的考虑。由于稽查活动大多体现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要求这四点原则,如行政处罚法要求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行政许可法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且提高办事效率等。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效率原则,办案效率一直成为稽查的“通病”,存在久查不决,决而不定,定而不处等现象。因此要切实提高稽查的办案效率。新规程对此做了一定的规定,而且在后面的章节中许多条款都体现了税务稽查的效率原则。2024/9/181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四条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

18、进行管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2024/9/1815新税务稽查工

19、作规程解读解读1、明确了稽查局的地位: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澄清了稽查机构改革的有关传闻,包括稽查相对独立等。稽查局依然属于税务局内部设立机构,山西省国税局局长所设计的将国税局改成税务征收局,地税局改成税务稽查局的伟大思路看来还是一个梦想。现在各地稽查模式五花八门,大连等地市局设立检查处,下设若干稽查局的模式,海南省局设立稽查局,下设若干稽查分局,每个分局主管若干县市税务稽查工作的模式,江苏省局、市局、县局各自设立稽查局的模式,五花八门,莫衷一是. 2、确定了上下稽查局之间的关系: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注意这里没有“领导领导”,说明了下级稽查局不受上级稽查局的领导。3、“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明确用词,说明了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地税稽查合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4、国地税稽查分别作出决定,主要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2条第4款的规定,主要是避免纳税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国地税稽查局目在国地税稽查局目前尚不能合并情况下前尚不能合并情况下, ,从节约征税资源减少纳税人负担考虑从节约征税资源减少纳税人负担考虑, ,联合检查确实是一个解决联合检查确实是一个解决之道之道, ,但众所周知但众所周知, ,本是同根生的国地税兄弟鲜少有精诚合作的范例本是同根生的国地税兄弟鲜少有精诚合作的范例, ,稽查工作规程只稽查工作规程只是用了是用了”应当、尽量应当、尽量”这类词法这类词法,

21、,属劝导性质非强制性质属劝导性质非强制性质, ,效果如何效果如何, ,不得而知。不得而知。 5、新规程提倡国、地税联合稽查除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外,也是效率原则在稽查工作中的体现。2024/9/181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2024/9/18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该条款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5条第2款的

22、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分工制约的原则。注意里面一个前提: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则不受该原则的限制。2、明确了稽查局内部应当设立的四个部门,缺一不可。现在各地稽查局内部机构设置不一,应按照新规程重新设置。3、呼应“强化制约监督机制”。2024/9/181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和解读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新增单列的保密条款,与征管法衔接。稽查保密原则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保密规定相衔接,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税务稽查人

23、员不仅仅代表自身,还代表着税务机关形象。如果不按规范做好保密工作,根据征管法第八十七条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但保密的对象和查处的对象不一致,那么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秘密是否需要保密呢?个人认为同是属于保密范围,这也是新征管法需要修订的地方。题外话:新征管法修订讨论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依法保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向第三人提供。2024/9/181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

24、七条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导依法审查决定。第二十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第二十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

25、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执法的;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2024/9/182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新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

26、了 “回避”制度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始终。1、与征管法实施细则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八条直接衔接,较之旧规程的三条较之旧规程的三条范围扩大、界定清晰范围扩大、界定清晰。2、增添了2种回避的情节:内部发现需要回避的以及稽查局长需要回避的。主要是参考了行政诉讼法第47条有关回避的规定,更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3、明确了回避的分级决定权限。新规程对之前模糊不清的本级税务机关局长进行了界定,即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同时规定稽查局局长的回避则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

27、予行政处分。2024/9/182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八条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

28、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4/9/182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新增单列的工作纪律条款,与征管法、公务员法衔接。该条明确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纪律,列举了7条违法乱纪的行为。这里面需要解释和说明的有2个

29、问题。1、何谓“工作秘密工作秘密”?税法中没有该概念和规定。一般而言,工作秘密,是指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所谓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项。稽查工作中的工作秘密可以总结为以下5点:(1)不宜公开的稽查年度工作规划、年度和月度检查计划和总结;(2)稽查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3)稽查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4)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案情、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5)不宜公开的内部管

30、理措施等。2、“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这是一个难以理解的行为,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会见在哪些情况下需要经过批准?经谁批准?不仅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实际工作中也难以把握。新规程本身就是“强化税务稽查内部制约”,防范稽查执法风险,而这一条无疑又给稽查人员套上了一条无形的绳索!从某个方面来说,税务稽查如履薄冰,现在又是雪上加霜啊!2024/9/182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与解读第九条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

31、督。和执法监督。新增单列的技术条款,为稽查工作要求财力支持或保障提供了依据。与征管法第6条相对应,也与效率原则相呼应,但也明确了稽查利用信息技术的目的。现实当中电子化查帐要求与稽查干部现有素质已经出现实当中电子化查帐要求与稽查干部现有素质已经出现悖离现象,亟待引起注意,习惯于现悖离现象,亟待引起注意,习惯于纸上谈兵纸上谈兵而不会而不会网上冲浪网上冲浪的税务干部已经落伍,毛主席说的税务干部已经落伍,毛主席说“一万年太一万年太长,只争朝夕长,只争朝夕”,看来面对网络世界和信息化的飞速,看来面对网络世界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稽查干部也要只争朝夕了。发展,稽查干部也要只争朝夕了。2024/9/1824新

3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第二章第二章管管辖辖 第十条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第十五条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

33、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行。2024/9/182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明确了稽查的管辖范围1、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2、不属于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发生地和发现地为准。如发票案件等。3、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如总局稽查局从各地抽调人员组织的专案稽查等。新规程将旧规程中的被查对象所在地科学表述为征收管理范围,先普遍性而后特殊性的将特殊管辖叙列与后。2024/9/182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税务稽查管辖有争

34、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第十四条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第十四条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

35、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第十六条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第十六条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36、调或者裁定后执行。2024/9/182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取消了旧规程若干复杂的管辖争议规定,简化为一个原则二个步骤。“一个原则”: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 “二个步骤”:逐级协商解决 ;不能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2024/9/182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下标准在管

37、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

38、确定。2024/9/182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分级分类稽查是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外税务稽查经验,并结合我国税务稽查实践探索出来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将分级分类稽查写入稽查工作规程是一个进步,一个创新,它作为一种内部工作方式,有利于提高稽查的针对性,确保稽查的实效性,提升稽查的前瞻性。2024/9/183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

39、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处。 第十七条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第十七条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法案件;(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40、四)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四)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2024/9/183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对上级稽查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不再一一列举,赋予了上级稽查局组织稽查的自由裁量的权限。2、对下级稽查局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设置了2个条件:一是查处有困难的;二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而不是老规程中的“有必要”。3、新规程较之旧规程更多体现了协商余

41、地,不再硬性规定,有利于一些现实问题的有效解决。2024/9/183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第三章第三章选案选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九条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第九条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二)根据稽查计

42、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选择;(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的资料确定。第十条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第十条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2024/9/183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取消了稽查选案的方法。2、确定了稽查选案的程序:获取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选择和确定。3、明确了选案应由稽查局选案部门实施。4、确立了选案部门对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管理。(需建立案件管理台账案件管理台账)5、由于选案程序是集体研究,因此

43、取消了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的条款。2024/9/183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44、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当调整。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长)批准后实施。2024/9/183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第一款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5条第1款相对应。2、明确了下一年度稽查计划的批准实施、备案机制。3、加强了上级稽查局的指导作用,要求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

45、专项检查安排制定专项检查内容。4、确立了年度稽查计划调整机制。5、对新规程第十五条还应当增加“结合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严格控制检查次数” ,因为不强调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所谓严格控制检查次数也只是纸上谈兵。2024/9/183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46、(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2024/9/183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该新增条款与新规程第12条、第14条相对应。实行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方式,必须要建立案源信息档案,而选案的首要程序则是获取案源信息。由此可

47、见做好案源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尤为重要,这将是今后选案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了选案部门是建立案源信息档案的职能部门。2024/9/183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第五十一条对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举报人员贡献大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奖金来

48、源和提留标准,按照细则和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执行。有关举报奖励事项,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办理。2024/9/183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与老规程对比,新规程突出了2个方面:一是对象。不再是公民举报,而是单位和个人检举,这与总局下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国税发税发19982111998211号号)相一致。二是奖励措施。对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给予奖励。也就是说对不是实名检举的不能奖励,这与总局19982111998211号文号文相冲突。211211号文号文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

49、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题外话:税收违法案件的检举能否与税务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合并?有些税收违法案件也牵涉到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另检举税务人员是否有奖励?2024/9/184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

50、部门列入案源信息;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单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

51、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 2024/9/184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对检举信息进行了相关筛选,对不同的举报信息分别做出四种不同的处理。注意里面的“

52、暂存待办暂存待办 ”,规定了三种情况: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 。这是一个创新。举报材料的处理原则明确、客观、理性。现在有些举报人恶意举报,无中生有,如果本着有报必查的原则,将导致稽查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是对恶意举报人的纵容,因此如果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采取暂存待办处理方式。2、从列举的检举信息可以看出稽查范围的扩大。3、有2个地方存在不严谨。(1)对“其他其他严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那么对不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没有说明。(2)在条款中仍用了“偷税”这说法,这与刑法不相衔接,没有考虑新征管

53、法修订草案,这是修订者在修订此条时未在意或者说是疏忽掉了,建议更改之。2024/9/184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

54、,应当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第十三条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第十三条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

55、缴义务人(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元至元(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元至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

56、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第三十一条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应第三十一条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当补充立案。2024/9/184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新规程建立了稽查全面立案制度。取消了老规程需立案查处的情形,规定了内部选案、指定检查、专项检查必须要立案,移交稽查可选择立案。2、间接指出了选案部门的选案方法: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3、立案成为选案部

57、门一个重要工作内容,是实施检查前重要的程序之一,终止了以往立案是否在审理环节和检查环节之间的争议。2024/9/184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第十二条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第十二条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类建立税务

58、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情况。2024/9/184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进一步明确了选案的程序,需制作稽查任务通知书(不再需要稽查局局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移交检查部门,注意这里的资料资料,哪些资料需要移交检查部门?(1)案源信息资料含举报的资料(新规程第16条、第18条);(2)有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资料(新规程第19条)。2、选案部门要建立案件管理台账。取消了过去的稽查实施台账,显得更全面、科学、合理。(根据新规程,选案部门要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和案件管理台账)3、选案部门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这里再次明确了选案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

59、限。该条和第14条第2款重复,显得比较累赘。2024/9/184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第四章第四章检查检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第十

60、九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第十九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解读:增加了了解(解读:增加了了解“所属行业特点所属行业特点”和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软件软件”的要求,和征管法相对应。)的要求,和征管法相对应。)2024/9/184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检查前,应当告知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

61、料等,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证和税务检查税务检查通知通知书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60日内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八

62、条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第十八条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第二十一条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第二十一条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2024/9/184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明

63、确了稽查告知和通知的不同用途,避免了旧规程的模糊说法。2、规定了告知在通知之前,明确了时限:告知在检查前,通知在检查实施时。原规程规定实施稽查前可以先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而新规程则要求在实施时才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而检查前的告知不应当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样规定有利于界定实施检查日,从而检查要求日期60日也便于确定,如果事先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则事先通知与实施之间的时间实际上并没有检查,而纳入60日显然不合理。3、取消了不必事先告知的情形,概括为“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言词精简。4、明确了检查时限,规定了延长检查的权限。这是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的一个体现,但是

64、延长检查能延长多长期限,没有明确,建议明确之,否则为一纸空文。2024/9/184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

65、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第二十二条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

66、段进行。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2024/9/185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该条款第二款为新增条款,主要是针对电子信息系统如何取证做了规范化的规定,并且赋予了稽查局局长取证方面的权限:即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本条强制检查只需要稽查局长批准即可,说明并不属于征管法第38条和40条所界定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征管法所界定的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需要本级或上级税务局长批准。所谓“适当适当”的技术手段,的技术手段,在实际在实际工作难以把握,以条文之意,个人认为应当是以工作难以把握,以条文之意,个人认为应当是以“不

67、得破坏该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为限。为限。2、对“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 ”电子信息,但提供有关资料,能否按照征管法第70条规定列入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形进行处罚,还需征管法进一步明确。2024/9/185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关联。

68、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五条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第二十五条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

69、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第二十六条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第二十六条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阻挠调查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2024/9/185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证据具有三个特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则规定了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因此在稽查过程中采集证据也需要按照21号文这三个特性来进行搜集整理。(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客观事物往往不一定就能证明是真实的,

70、比如人为制作经过加工的视听资料。证据材料的要求是真实并且关联,真实但不关联的材料不需要取证,突出了税务稽查取证的效率要求 。2、明确了收集证据需要注意的事项,这与21号文第57条规定相一致。2024/9/185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与解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

71、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 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30日内退还。日内退还。第二十二条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第二十二条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并在三个月内

72、完整退还。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无论是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无论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协助。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协助。(解读: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解读: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86条相对应,条相对应,将旧规程中不区分当年还是往年资料的调取方法进行了区分.但是美中不足的是依然有个败笔,即“设区的市”,目前我国共有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它们是广东省中山市和东莞市、海南省三亚

73、市、甘肃省嘉峪关市,那么这四个市稽查局调取以前年度的帐薄由谁批准?难道要跑到省局去?)2024/9/185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

74、需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调验空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复制件件上注明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并由提供人签章。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时,可以用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时,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

75、取得原件的,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押印。2024/9/185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规定了调取证据材料的程序和方法,特别是发票查验方面,区分了已开具发票和空白发票,分别使用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和和调验空白调验空白发票收据发票收据。且与法释号文第二节“提供证据的要求”相对接。2、“与原件核对无误

76、,原件存于我处”与老规程“与原件核对无误”相比,用词更完整、准确。3、取消了传统的押印做法。2024/9/185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

77、人在尾页结束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二十二条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第二十二条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

78、核对无误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2024/9/185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该条款主要是稽查人员在采取询问这一职能时应注意的程序和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变化:1、不是所有的询问都必须送达询问通知书。一个例外: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2、明确了询问必须要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3、明确了在询问笔录上修改时必须要在改动处捺指印 。4、确立一个重要的步骤。即被询问人在尾

79、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5、取消了传统的押印做法。2024/9/185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

80、印。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第二十三条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第二十三条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

81、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2024/9/185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突出了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

82、的,由检查人员进行笔录、录音、录像 ,不得由其他人进行代写。2、书写工具进行了扩展,不再具体规定为钢笔和毛笔,只要“能够长期保持字迹 ”就可以了。这里面当然还包含着字迹端正和清楚的内涵。3、新规程推出了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也予认可的规定。计算机打印字迹更加清晰,更易保存,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远比那些证人龙飞凤舞的草书,不中看,但更中用,毕竟证人证言不是书法大赛。4、明确了当事人、证人可以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程序。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变更陈述或者证言只能在检查实施过程中。2024/9/186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与解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

83、作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的文字说明。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以以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

84、子数据打印成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装物 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上注明制作方法

85、、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当事人

86、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解读:这些均为稽查证据的取证方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相衔接)2024/9/186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

87、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 的事项,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

88、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构收集有关信息。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无论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无论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协助。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协助。 2024/9/186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本条规范了委托协查与异地调查两类稽查方式,特别提到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流,因为稽查对象可能存在国际避税问题,从而在纳税调整方面需要来

89、自境外资料的佐证。2、对受托协查的稽查局明确了相关程序和要求。条款中用了2个“应当”,表明了这是一项工作职责和义务。2024/9/186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与解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以、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上税务局局长批

90、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金融机构查询。第二十七条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第二十七条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时规定填写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时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

91、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税务检查专用证明”。(解读:该条规定使之与征管法第(解读:该条规定使之与征管法第5454条第条第6 6款相匹配。款相匹配。废止了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的使用。)2024/9/186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

92、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告知其采取税

93、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由纳税人核

94、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过户手续。第二十八条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应当填写第二十八条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应当填写暂停支付存款

95、通知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依,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验明权属后应当填写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验明权属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查封(扣押)证证,并附,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当粘贴统一的封志,注明公,查封时,应当粘贴统一的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章;依法需扣押的,应当填写历年、月、日,加盖公章;依法需扣押的,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查封(扣押)证,并开具,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

96、专用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2024/9/186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此2款为稽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程序,与征管法第38条、第55条、实施细则第66条相对接。2、明确了采取保全措施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3、规范了执法使用文书。2024/9/186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

97、)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

98、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税务协助执

99、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写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写解除查封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或者扣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需解除,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需解除暂停支付的,应当填写暂停支付的,应当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100、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措施。2024/9/186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列举了依法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比较全面的阐述了解除保全措施的相关事宜。2、与征管法只列举了限期内缴纳税款一种情形相比,而新规程则明确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四种情况,这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一种体现.2024/9/186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 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01、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第三十条税务稽查中发现未领取

102、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第三十条税务稽查中发现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并专户储存。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并专户储存。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的,退还其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其保证金抵缴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的,退还其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其保证金抵缴税款。其保证金大于其应缴未缴税款的,应当退还其多余的保证金;不足抵税款。其保证金大于其应缴未缴税款的,应当退还其多余

103、的保证金;不足抵缴其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缴其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2024/9/186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取消了纳税保证金的做法。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和劳务收取纳税保证金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2、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8条相衔接,对需要延长的做出了具体的情形规定,完善了税收保全制度。2024/9/187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和和税税收征管法细则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有关逃避、拒绝或者

104、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105、,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要,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第三十二条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中应当认真填写第三十二条税务稽查人员在税

106、务稽查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税务稽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当注明;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出处;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事实,听取意见。2024/9/187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规程第39条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相对接,阐述了拒不接受检查的行为和情形。2、明确在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的告知义务,并给予被查对象最后说明的权限。注意这里的“可以”,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不可以告知,如果告知了,则属于新

107、规程第8条第4款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属于特殊情况呢?这是新规程需要完善的地方。(个人认为如告知会影响案件的查处,进一步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的则属于特殊情况.)3、第41条体现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强调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这样做既保护了纳税人的陈述申辨权,又利于案件查明查实,减少之后的税务复议或诉讼概率。纳税人说明的往往是与税务稽查实施人员意见相左的,这些相左的资料提供给审理人员,

108、有利于审理人员的综合判断,减少执法风险。而旧规程仅是稽查实施人员听取意见而已。 2024/9/187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109、(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

110、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第三十三条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主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案件的来源;(一)案件的来源;(二)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二)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三)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三)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四)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四)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五)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五)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六)违法性质;(六)违法性质;(七)被查对象的态度;(七)被查对

111、象的态度;(八)处理意见和依据;(八)处理意见和依据;(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十)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十)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2024/9/187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不再区分是否立案,因为进入检查程序都必须立案。2、增加了“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这一程序。3、在稽查报告内容中增加了“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比较人性化,体现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不再区分是否发现违法事实,一律需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但在内容中进行了区分和简化。旧规程对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可以制作税务稽查结论,这一点和新规程不同。2024/9/1874新税务稽查

112、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 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第三十四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连同,连同税税务稽查底稿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及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第三十五条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第三十五条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

113、作查完毕后,可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税务处理决定书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对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第三十六条对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未经立案查处的,由稽查人员制作(一)未经立案查处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结论,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报经批准后,一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报经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二)经立案查处的,稽查人员应当制作(二)经立案查处的,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

114、实和结论意见,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审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理部门审理。2024/9/187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规定了由检查移交审理的时间,体现了稽查效率的原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明确了5日,要注意这里的5日指5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公休日。但这里有一个问题难以把握,这时间如何起算?什么时候才算是“检查完毕”?个人认为应该是在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完毕,报稽查局长批准之日即为“检查完毕”,起算移交审理的时间。2、明确了检查和审理之间必须要有交接手续,对稽查过程的程序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3、旧规程35和36条因为新规程立案的重大改变而失效. 20

115、24/9/187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

116、止检(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

117、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查的。2024/9/187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法律意义上的中止,主要是说某行为未完全结束而于期间停住(存在继续的可能和条件)、某个法律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之后继续计算)等一种进行中突然暂时停

118、止的情形。终止,主要是说某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预期效果都完全停止,不再继续;或者某个法律时效停止计算等情形称为终止。中止的事或时间或行为有可能在之后继续,而终止则表示行为或事或时间完全的停止,中止可以发展到终止。 1、新规程第44条和第45条是一个创新,对稽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检查中止和终止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注意中止只要得到稽查局长批准即可,而终止检查则要移交审理部门审核后,经稽查局长批准方可终结检查。2024/9/187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第五章第五章审理审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

119、员进行审理。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第三十七条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必

120、要时第三十七条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2024/9/187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正如取消了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一样,旧规程第37条规定也予取消,为避免执法风险.实施三级审理机制,即审查部门审核、稽查局集体审理、税务局集体审理,以确保审理工作有序开展。2、注意这里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用词不严谨,这与新规程第3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相冲突,建议更正之。2024/9/188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对对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121、,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

122、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三十八条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供的第三十八条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否齐全;(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2

123、024/9/188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审理内容增加了被查对象是否准确,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赋予了审理更多职能,尽最大限度减少错误或失误执法,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行政争议.2、在适用法律依据方面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并补充了“定性是否准确”,进一步完善了条款。2024/9/188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税务稽查报告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

124、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125、。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第三十九条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第三十九条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2024/9/188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规定了补正和直接予以纠正的情形。退回补证内容增加了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等情形,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拟处理意见不当、数据计算错误等三类情况则由审理人员直接予以纠正,不必退回补正或补充。 2、直接予以纠正体现了稽查效率的原则。3、需要对补正的情形细节给予进一步明确。如(1)补正期限算不算检查期限;不排除个别人员滥竽充数,

126、借此拖延检查期限。(2)对于补正的期限是否明确一个具体的期限,如10日或15日。2024/9/188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料后,应当在15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

127、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第四十条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第四十条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第四十四条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第四十四条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料后,应当在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三)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

128、案时间。(三)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第四十五条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稽查报告制度,对不同案件及时分第四十五条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稽查报告制度,对不同案件及时分析,逐级上报。析,逐级上报。2024/9/188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第40条取消,可通过稽查局集体审理、税务局集体审理解决。 2、将审理时间由10日延长至15日,体现了审理这把关环节的重要性。3、明确了如需延长的,需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的程序。4、适当延长,可以延长多少?没有明确。建议明确之。5、在第五十条中,当出现需提交税务机关集体审理的情况时,如提交大要案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这时,就不是稽查局局长能决定审理的

129、延期与否的问题了。2024/9/188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

130、税务行政处罚;(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六)其他相关事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笔录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如实记录,由陈述人、

131、申辩人签章。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2024/9/188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遵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新规程将上述内容予以添补进来 。另外又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听证权。2、明确了被查

132、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必须提出判断意见。3、明确了听证权。同时确定了审理人员为听证主持人。2024/9/188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

133、、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

134、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135、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2024/9/188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新规程要求不论何种情况均需制作审理报告。2、审理报告需要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3、明确了审理报告的6项内容。4、稽查执法文书需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为什么要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2个原因(1)由于存在三级审理机制,因此税务局集体审理的,需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2)处罚金额权限的问题。(征管法第74条)2024/9/1890新税务

136、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

137、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被处理对象名称;(一)被处理对象名称;(二)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二)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三)处理依据;(三)处理依据;(四)处理决定;(四)处理决定;(五)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五)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六)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作出处

138、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七)作出处理决定日期;(七)作出处理决定日期;(八)该处理决定文号;(八)该处理决定文号;(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2024/9/189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新规程内容更全面,增加了被查对象地址,检查范围和内容,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

139、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方便被查对象及时履行税务处理决定。2、将税款滞纳时间、计算方法写入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再明确滞纳金具体金额是新规程的一个创新和亮点,有利于解决滞纳金起止日期计算方面的争议,也是引导征管法修订的一个方向。2024/9/189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

140、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

141、址;(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一)被查对象

142、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第四十三条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经查未发现问题的第四十三条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经查未发现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审理人员审,审理人员审理后确认的,制作理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报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一式两份,报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有疑问的,退稽查人员补充稽查,或者报告主管领导另行安排稽查。象;

143、有疑问的,退稽查人员补充稽查,或者报告主管领导另行安排稽查。2024/9/189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根据税收执法文书的要求,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同时确立了税务稽查结论的内容。2、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的对象仅为被查对象,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象则包括被查对象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为什么?主要因为事实上不存在对其它涉税当事人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因为事实上不存在对其它涉税当事人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此外,还有以下原因:根据新规程第2条第2款规定,稽查的对象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

144、人 ,也就是说被查对象包含了其他涉税当事人,为何在这里还要加以区别?这主要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和新规程存在冲突,而新规程在此处照搬了179号文的相关规定。如税务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使用说明中第2条: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而税务稽查结论使用说明中第2条: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查处,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时使用。因此建议总局完善之。此外对于不处罚的如按规定都需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但有些理由无法摆上台面,现在非得制作有些麻烦。3、由于立案前移,旧规程所说的未经立案查

145、处的情况已不存在,之前对未经立案查处且未发现问题的可由稽查实施人员制作稽查结论这种不合理行为,新规程则要求无论稽查实施人员是否发现问题,均要由审理部门审理,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充分体现了四环节分离及相互制衡机制的功能发挥。4、注意:在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必须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24/9/189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

146、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第四十一条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4/9/189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对涉嫌犯罪移送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移送只能由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移送。2、同时为了便于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真相,要求提供调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书复件、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3、另外对于已受处罚情况予以说明,以备日后刑事处罚时法院考虑处罚金的数量,如果法院

147、作撤案处理,税务机关依旧有行政处罚权。 2024/9/189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第六章执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税务执行人员接

148、到批准的第四十六条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税务处理决定书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2024/9/189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新规程补正了旧规程中不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的错误情况,同时加强稽查与征管的互动,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通报税源管理部门,以便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后续管理,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推行提供了依据。 2、这里的及时

149、送达应按照送达方式不同来明确一个期限,否则无法体现。2024/9/189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

150、准,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被查对象未按照第四十七条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

151、税务执行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或者扣扣缴税款通知书缴税款通知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被查对象对税,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制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152、的,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2024/9/189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新规程62条规定了对税款及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且特别提到如果被执行人逾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除了税务机关自身可以强制执行外,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不要因此认为改变了征管法和旧规程不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而这点不是对征管法第40条的突破,40条规定只能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何在这里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呢?注意40条的执行主体:从事生

153、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执行主体,税务机关是无权强制执行的,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第64条规程与征管法第88条第3款相对应。3、明确了强制执行必须要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2024/9/1810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154、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55、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拍卖/ /变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 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

156、卖拍卖/ /变卖结果通知书变卖结果通知书,附,附拍卖拍卖/ /变卖扣押、查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通知书,附,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

157、办理税款、,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 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第四十九条对经税务稽查应当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对经税务稽查应当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及时退还。2024/9/1810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明确强制执行的主体是稽查局,而不是税务局。2、拍卖变卖程序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相一致。但要注意抵缴罚款的三种情况,根据总局第12号令:下列情况可以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1)、被执行人主动用拍卖、

158、变卖收入抵缴罚款的;(2)、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时,连同罚款一并抵缴;(3)、从事生产经营的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抵缴罚款。2024/9/1810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

159、务稽查税务稽查执行报告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对执行部门

160、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第四十八条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第四十八条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对未作行政处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对未作行政处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款的追缴依照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款的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一由税务

161、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高检会号)规定执号)规定执行,定为撤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行,定为撤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加收滞纳金。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加收滞纳金。第五十条税务执行人员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制作第五十条税务执行人员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制作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2024/9/1810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明确了执行报告的内容,确立了移送审理的环节。2、进一步明确了移送部门为审理部门。对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赋予执行部

162、门权限,应及时移送审理部门,并可提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建议,而旧规程48条要求在移送前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其实存在难度,如果因为追缴困难而延误移送怎么办?因此新规程废止了这一规定,第60条只要求将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移送公安机关即可。2024/9/1810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

163、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税收违法案件解

164、除中止执行审批表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2024/9/1810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

165、程解读解读1、创新了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情况,在实际工作具有操作性。2、规定了不同的权限,对中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的,只需稽查局局长批准即可。对终结执行的,需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体现了对终结执行工作的严谨。3、如何理解“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或者相关法律。2024/9/1810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第七章第七章案卷管理案卷管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执行完毕,或

166、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60日内收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第五十二条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第五十二条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日内立卷归档。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日内立卷归档。第五十三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等三类第五十三条税务稽查案

167、卷应当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等三类资料。资料。税务稽查中的工作报告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税务稽查中的工作报告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报告等。理决定执行报告等。税务稽查中的来往文书主要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税务稽查中的来往文书主要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帐簿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帐簿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者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通知书,者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

168、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案件移送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扣缴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案件移送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税务文书送达回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证等。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2024/9/1810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取

169、消的老规程中关于稽查文书的说明,主要是总局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发2005179号)2、用词更严谨完整。必须要在所有文书执行完毕以及终止检查或终结执行的,才能收集整理案卷,而不是笼统的表述“案件终结后”。2024/9/18108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

170、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

171、每类证据主(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第五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案,一案一卷,第五

172、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案,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2024/9/1810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具体的规定了稽查案卷装订归档的要求。2、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稽查案卷分为正卷与副卷,区分了公开和不易公开的案卷,同时注明如果没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简化操作。3、74条对案卷排列作出了清晰规定,体现了主次有别、轻重缓急的特点。2024/9/1811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税务稽查案卷

173、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30年;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10年。年。第五十五条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第五十五条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

174、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二)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年;(二)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年; (三)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三)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其他为十年;其案卷保管其他为十年; (四)对超过上述二、三两项案卷保管期限的,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四)对超过上述二

175、、三两项案卷保管期限的,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规定销毁。2024/9/1811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简化了案卷保管期限的规定,规定了案卷保管的最低时限。2、延长了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保管期限,主要考虑是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事实上,延长无太大的意义。3、这里仍采用了“偷税”的用词,没有考虑刑法的修订。2024/9/1811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

176、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

177、立卷次年6 6月月30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时间最多不超过2 2年。年。第五十六条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征得档案管理部门负第五十六条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征得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经本级税务机责人同意;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当在档案室进行,需要抄录、复制或者借关局长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档案应

178、当在档案室进行,需要抄录、复制或者借阅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阅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保密。2024/9/1811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本机关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档案的批准权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改为稽查局长批准,因为稽查局长要比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更熟悉案情、更负有档案管理主管之责。 2、明确了未经批准的查阅限制权,即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76条第4款让人费解,未经批准的,看来也是可以查阅或者借阅的,只是“不能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而已,“只能眼看手不动”?那还要批准做什

179、么?因此,有两个方面需要明确,一是未经批准查阅,查阅人员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应如何处理?二是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事先不需批准,事后可以补充批准的?3、明确了案卷移交期限,配合档案法的规定。2024/9/1811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第八章第八章附附则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务总局备案。第五十九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第五十九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

180、负责解释。释。2024/9/1811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取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定具体规定的权限。2、规定了文书式样,需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以便书同文,车同轨,划一整齐而不是你穿西装、他穿中山装,还有个家伙穿个长袍马褂。 3、由于规程属于内部工作规程,因此无需再来进行解释,因此取消了解释条款。2024/9/1811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条文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181、。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第五十八条本规程所称税务机关,除特别说明的外,均第五十八条本规程所称税务机关,除特别说明的外,均包括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包括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本规程所称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上”“以下以下”均含本数。均含本数。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4/9/181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解读1、对签章做了具体的规范说明。特别是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仅要个人签名,还要加盖单位印章。2、对个人只需要签名即可。3、规程规定了生效时间,不再是发布之日起生效。2024/9/18118新税务稽查

182、工作规程解读总结和归纳1、整个规程共八章八十条,其中第一章总则9条(1-9),第二章管辖4条(10-13),第三章选案7条(14-20),第四章检查25条(21-45),第五章审理15条(46-60),第六章执行11条(61-71),第七章案卷管理6条(72-77),第八章附则3条(78-80)。从篇幅来看,重点在检查、审理和执行环节,其余的都不足10条,可见稽查的重点所在。2、从规程的内容看,侧重于稽查的程序(规范性),考虑了实际的可操作性(简化和创新),也体现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密、回避等)。3、从规程的条文看,流程和执法文书依然是学习和培训的重点,因此要重点研究稽查的整个流程和相关文

183、书。2024/9/1811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第三部分:新规程与Ctais系统的衔接(一)一、选案环节一、选案环节 规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待稽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因此,立案审批表的制作应前移至选案环节。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因此,要在选择案环节增加案件管理台账,记载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二、检查环节二、检查环节 1.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实施稽查的期限为60日,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因此,CTAIS系统对检查时限的设定应做

184、相应修改。 2.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检查完毕后,稽查案件要在5个工作日移交审理,因此, 对移交审理的日期应做修改。 3.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稽查案件中止检查的处理,应增加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和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并设定有关情形,可手工录入。 4.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稽查案件终结检查的处理,应增加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并设定有关情形,可手工录入。 2024/9/1812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新规程与Ctais系统的衔接(二)三、审理环节三、审理环节 1.规程第五十条将审理的时间延长至15日,CTAIS系统对该时限的设定应做相应修改。 2.规程第六十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

185、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因此,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审批流程应做相应修改。四、执行环节四、执行环节 1.规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因此,CTAIS系统有必要开通此项功能,使信息的传递更加高效、及时、便利。 2.规程第六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提出移送意见,由审理部门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因此,在CTAIS系统中有必要增加一个模块,便于对执行环节发现的诸如逃避追缴欠税等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处理。 3.规程第七十条规定了稽查

186、案件中止执行的处理,应增加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和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并设定有关情形,可手工录入。 4.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稽查案件终结执行的处理,应增加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并设定有关情形,可手工录入。2024/9/1812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第四部分第四部分工作流程、风险防范及对策建议工作流程、风险防范及对策建议稽查选案环节的流程选择和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基础和重要环节选择和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一、确定或指定检查对象后立案。(一)、1、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第16条)2、对案源信息进行集体研究,并采取计算机

187、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筛选,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对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第14条、第19条)3、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第19条)(二)、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第19条)二、制作任务通知书移送检查部门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第20条) 2024/9/1812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选案环节应注意事项1、选案环节文书只有2个,但次序不能颠倒,必须先立案后下达任务通知书。2、税务局相关

188、部门认为需要立案检查而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以及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也应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3、应当有计划实施稽查,并报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严格控制检查次数。4、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和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2024/9/1812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选案环节风险防范一、选案环节的风险点一是违法选案、随意选案:违背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和程序,不根据检查准入制的要求确定检查对象。二是案件泄密:举报中心人员或其他办案人员,不遵循保密原则,泄露举报内容,致使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检查。三是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

189、未能依法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并造成税款无法追征入库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四是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对举报材料不登记或不按规定处理。 二、风险防范(1)健全稽查选案管理,增强选案的计划性。(2)建立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督办和上报流程。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方式,实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转由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下级对上级督办的举报案件要实时反馈办理情况,对达到规定标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3)强化案件的跟踪管理,及时反馈查处情况。2024/9/1812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稽查检查环节的流

190、程税务检查实施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一、实施检查前稽查告知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第22条) 二、实施检查,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22条) 三、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第40条)四、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第22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第42条) 五、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1、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

191、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43条) 2、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 (第45条) 2024/9/1812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检查环节应注意事项(一)1、稽查告知的形式。规程没有明确,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但从条文中看出,“应当告知”,也就是说该告知是必须的,如口头告知,就缺乏告知的依据,因此稽查告知应以书面的形式为宜。告知文书的样式仍有待于总局予以规范。2、检查章节对收集证据应注意的权限和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23条-33条),这是检查人员应特别注重的地方,

192、这也是复议和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最严格的地方,因此要特别关注。2024/9/1812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检查环节应注意事项(二)3、检查章节34条-38条对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事项。值得注意的是34条和征管法第55条相比少了一个强制执行措施。规程36条、37条提到了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和相关程序事宜,但没有提到如果纳税人不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该如何处理。在后面的执行环节中也没有提到这点。显然规程遗漏了这方面的规定。4、检查中止和终止情形应注意相关的程序。 中止:需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

193、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终止: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024/9/1812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检查环节风险防范一、检查环节的风险点:一是在未下达检查任务、未立案的情况下,擅自对纳税人进行检查。二是对纳税人不作深入细致的检查,敷衍了事,应付交差。三是不履行法定程序,该送达的不送达,该出示的不出示,该回避的不回避,或以个人名义进行检查。四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以权压人,以势压人。五是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是滥用职权。超越或滥用职权,行使税务检查权未按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194、遭受重大损失等 。七是徇私舞弊擅自销毁检查底稿,对检查出的税款查多报少或以不熟悉业务、证据不足为借口少处理应追缴的税款。八是以权谋私。如在办案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九是玩忽职守。如对纳税人明显存在的涉税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未能发现查处。 二、风险防范:(1)制定统一稽查取证标准,对证据形式(包括电子证据)、取证主体、取证客体、取证程序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规范和提高取证标准,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2)建立稽查实施环节的首查责任制,确定案件的主查人员和辅查人员,以明确责任;健全稽查底稿管理制度,规定必查项目和检查程序;建立理由说明

195、制度,要求稽查人员即使对于认定为无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也应阐明对企业实施的具体检查方法以及认定依据,由集体讨论通过;检查小组成员应实施定期轮岗,避免人员长期固定搭配。(3)为加强案件稽查过程中集体把关,降低稽查人员因业务素质较低或政策规定模棱两可等原因而导致出错的概率,建立稽查科(股)、稽查局、稽查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的三级集体案件讨论制度。对于较复杂的案件要求进行集体讨论、共同决策。(4)建立稽查实施环节的财产摸查制度。要求稽查人员在稽查实施环节就必须掌握企业的财产状况,并列出企业的财产清单,对于财产状况较差的企业,提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要求提供纳税担保。 2024/9/18128新税务稽查工作

196、规程解读稽查审理环节的流程1、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15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46条、第50条)2、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第51条)3、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第54条) 4、分别作出处理:(第55条)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

197、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以上文书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5、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60条) 2024/9/18129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审理环节应注意事项1、书面审理意见不等同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两者都需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但规程中对书面审理意见没有相关具体内容和要求,也没有相关的文书,因此还需要总局进一步明确。2、制作和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在审理过程中,而不是审理完毕后。3、规程明确了审理部门退回和另行提出意见的权限,要区分这2个情形,不是任何情形都可以退回的

198、,因为第49条另行提出意见的前面是“应当”,而不是“可以”。4、移送必须是审理部门移送,不管在审理环节还是在执行环节,发现需要移送的,都应由审理部门移送。(第60条和第69条)2024/9/18130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审理环节风险防范一、审理环节的风险点:一是不按程序审理案件一是不按程序审理案件。如该集体审理的未集体审理,达到移送标准的大要案件不移送上级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二是案件定性不准确二是案件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依据不充分或引用错误。三是把关不严三是把关不严。如审查检查环节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时,未能发现明显纰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要求进行补正即认定处理

199、,草率定案。四是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四是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如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相对人听证、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等。五是以罚代刑五是以罚代刑,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六是显失公正六是显失公正。如对同一类案件采用不同标准,极易造成多征或少征税款、多处或少处罚款。二、风险防范: (1)为避免审理人员在罚款过程中不遵循“罪责相当”的原则,应对具有一定处罚比例或额度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量化。对于无法细化和量化的处罚规定,可通过建立税务稽查执法先例制度,参照稽查执法先例做出处罚。(2)应建立与税政法规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在审

200、理过程中,对于政策理解有分歧的问题,应书面请示并取得税政法规部门的正式答复。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的,由稽查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对会议内容和会议结果须做好详细记录备查,会议记录须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3)完善由审理科(股)、稽查局和审理委员会组成的三级集体审理会议制度。应明确提交各级集体审理会议讨论的案件标准,实现案件审理的层层上报机制。要严格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向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重大案件。 (4)健全案件移送的相关制度。进一步与公安机关明确案件的移送手续,以及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后的退回手续。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加强相互间信息共享,联合办案人员保持

201、相对稳定,遇重大涉税案件线索,应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2024/9/1813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稽查执行环节的流程1、接到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第61条) 2、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第68条) 3、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第71条) 2024/9/18132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执行环节应注意事项1、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第61条)2、62-67条均为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执行程序有关权

202、限和程序,应予以关注。3、注意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的不同的程序:中止: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70条) 终止: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71条) 4、执行终止和检查终止的区别(1)情形不一样;(2)部门不一致。(3)批准机关不一致。2024/9/18133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执行环节风险防范一、执行环节的风险点:一是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不及时,或执行不全面。

203、二是违反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导致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三是徇私舞弊,对决定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执行或部分执行。 二、风险防范:(1)在追缴欠税过程中,在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的同时,为防止稽查人员因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而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规定冻结、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等税收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实施程序和解除条件。(2)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 (3)为规范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增加各权行使的可操作性,应加强并逐步完善与法院的工作沟通机制,对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尽快予以明确。 2

204、024/9/1813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对策建议(一)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岗责考核。通过规范稽查工作流程,建立科学严密、责任明确、考核到位、监控有力的稽查工作考核体系,确保对税务稽查执法全过程、全体稽查人员实施有效监控,做到选案环节要选准、检查环节防失控、审理环节定案准、执行环节保到位,对偏离执法责任制及岗职权限的稽查人员及时“亮牌”,严格执法责任追究,从制度层面最大程度地杜绝一切不廉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堵塞稽查工作漏洞,夯实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基础。 (二)加强督查督导,降低执法风险。一方面上级稽查部门要发挥龙头作用,在加强自我防控稽查执法风险的同时,强化对县区稽查部

205、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深入下级稽查部门复查案件、抽查稽查案卷、走访被查纳税人,帮助、督促基层稽查防范稽查执法风险;另一方面,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对稽查工作的监督力度,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要齐心协力、多管齐下,探索“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抓关键、找苗头、堵漏洞,共同构筑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火墙”。 (三)完善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一是加强稽查人员法制教育,强化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践行职业道德,杜绝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警示教育,构建预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杜绝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保护稽

206、查人员;三是加强稽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实现稽查业务的规范化操作,督促稽查人员规范、公正执法,减少执法偏差和失误的出现。 (四)建立预警机制,自动防范风险。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依托,开发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预警防范软件,对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的所有税务稽查执法信息,通过计算机自动进行整理、评估处理,对全系统税务稽查涉险工作环节可能发生执法风险的行为自动实施提示、预警、规避和纠错,对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动态管理,建立预防、处理和规避稽查执法风险自动反应机制。 (五)强化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法规。科学、严谨的税收政策体系可以清晰界定税收业务、优化执法行为、减少不确定风险因素。应加

207、强税收政策法规在落实执行过程中的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税收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科学、客观的参考依据,尽量减少税收政策法规缺失带来的稽查执法风险。 (六)优化外部环境,营造综防氛围。税务机关应主动地向各级领导和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多向地方党政部门汇报,打消各级政府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顾虑,争取党政领导的理解与支持;积极理顺与纪检、监察、检察等相关部门的关系,主动邀请相关部门帮助查找潜在的稽查风险,共同防范、规避和化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本课件吸收了部分参考资料,在此不一一列明,如涉侵权,请及时与本人联系,谢谢)2024/9/18135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Thank you Thank you very muchvery much !2024/9/18136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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