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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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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课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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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7.1 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与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与适用n7.1.1 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n1.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n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n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是以小时为计酬计准的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 n3)非全日制用工认定的实质性标准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 7.1 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与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与适用n 7.1.2. 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n1.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主体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主体n非全日制用工已普遍适用于超市、餐饮、旅店、家政等服务性领域以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业n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适用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适用形式n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是否必须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名呢?法律并未强制要求。

未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不管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只要符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都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7.2.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n7.2.1.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的形式与期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的形式与期限n1.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n《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见,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合法的n2.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n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n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n3.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规定n《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是对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的限制非全日制用工 7.2.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n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n为了规制在用工过程中普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70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n1)试用期是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n2)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对解除劳动关系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非全日制用工 7.2.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n7.2.2.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同的终止n1.当事人双方都享有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当事人双方都享有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合同n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单方终止权,当事人一方要终止劳动合同,无需预告通知对方,无论劳动合同到期与否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而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 7.2.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n2.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实体条件n《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没有规定任何实体条件这个规定完全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劳动合同法对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了法定的条件而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突破了全日制用工解除的实质性要件的规定n3.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均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 7.2.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n7.2.3工资标准与结算工资标准与结算n1.计酬标准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计酬标准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n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和临时性,以小时作为劳动报酬的衡量标准,能更好的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的价值,提高非全日用工的积极性,确保其能及时足额的获得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 7.2.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n2.工资结算周期工资结算周期n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但不能以月为单位结算n如果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周期超过15日,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资拖欠工资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处理,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非全日制用工 7.2.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n3.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n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个体工商户参保身份为灵活就业者,以个人参保缴费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好医疗保险,企业参保缴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参保缴费由个人全部负担以养老保险为例,个人参保缴费比例为20%,若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个人负担8%,单位负担20%  n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n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非全日制用工 7.2.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n4.非全日制用工超时工作n工作时间是非全日制用工认定的主要标准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才能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n5.非全日制用工的争议解决n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纠纷适用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非全日制用工 7.2.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n7.2.4非全日制用工的其他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其他规定 n.非全日制用工必须备案n我国《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还规定“从事非全日制n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非全日制用工 思考题思考题n.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n1)工作时间不同这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显著的区别n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n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n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n6)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n7)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 n2008年3月11日,小王进入上海某A宾馆担任前台工作,工作时间为晚上21点至早晨7点,每月工资为900元工作至2009年4月10日,小王从朋友处得知,2008年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是960元,其工资还不足最低工资,遂向单位提出要求补发工资差额,同时他认为自己每天工作10个小时,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属于超时加班,所以还要求单位补发2008年3月至今的加班费。

A宾馆则称,小王是在晚上上班,是非全日制员工,其工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不存在加班 非全日制用工 n2009年2月5日,孔某进入上海某S公司从事媒体宣传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孔某每天只工作3小时,劳动报酬为60元/小时工作至2009年10月20日,孔某向S公司提出其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S公司表示拒绝,孔某遂诉诸劳动仲裁 非全日制用工 n2009年4月10日,孙某应聘上海某W传媒公司,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孙某的用工方式为非全日制,W公司按照每小时70元的标准给孙某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作为新入职的孙某需要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方能成为W公司的正式员工,在试用期间其工资调整为60元/小时,后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要求W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补足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非全日制用工 n张某于2008年8月以非全日员工的身份进入上海某X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1点30分,每周工作6天工作至2009年1月15日,张某发现自己完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且仍有余力,所以又到Y公司处应聘了一份工作,上班时间刚好为每天下午2点至5点。

2009年4月7日,X公司发现张某在Y公司上班,遂要求张某辞去Y公司工作张某则认为自己在X公司每天只工作半天,且所有的工作任务都已经及时完成,其至Y公司工作并未影响到X公司,所以拒绝辞职 非全日制用工 n2008年9月,王某与上海某K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非全日用工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某工作一直很努力,但是由于公司业绩下滑,2009年4月,K公司决定提前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提出当初公司承诺为其提供一年的岗位,现在期限还没有到,并且自己的工作也没有任何问题,所以不同意提前解约 K公司可否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非全日制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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