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总局令总局令总局令总局令第第第第1616号号号号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w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w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w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w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w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w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w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w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w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罚罚 则则 w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w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w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w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w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w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事故隐患(一)事故隐患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病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知识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二)事故与事故隐患(二)事故与事故隐患 (1)、相同之处 1.都是在人们的行动(如生产或社会活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 2.都涉及到人、物和系统环境 3.都对人们的行动(如生产或社会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不同之处: 1.事故是在行动(如生产或社会活动)的动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隐患是在行动(如生产或社会活动)的静态过程中积聚和发展的 2.事故的发生是在潜在能量激发的结果,事故隐患的存在和积累其潜在能量尚未激发或还未形成激发状态 3.事故已导致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财物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有一定的甚至相当大的或巨大的破坏力;而事故隐患则还没有产生这样的损失、伤害和破坏性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事故具有突然性和偶然性的特点,一旦构成事故发生的条件,其速度极快,不易阻止,后果亦难以预料;事故隐患具有隐蔽性,不构成条件(即激发潜能)不会酿成事故,而且有可发现性,采取有效措施能暂时控制以至消除事故条件的形成。
由此可见,及早地对事故隐患加以超前性的诊断或辨识,然后进行针对性治理,予以消除或者采取预防对策措施,遏制其向事故方面的转化,对维持人们的正常的行动(如生产或社会活动),就显得具有特殊的实际意义,这对我们从事风险施工较大的建筑行业而言,是犹为重要的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事故隐患的十个特征(三)事故隐患的十个特征 1.隐蔽性 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不可明见的灾祸,是埋藏在生产过程中的隐形炸弹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正由于“祸患常积于疏忽”,才使隐患逐步形成、发展成事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常常遇到认为不该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设备、工具,却发生了事故这都与当事者不能正确认识隐患的隐蔽、藏匿、潜伏特点有关隐患不及时认识和发现,迟早要演变成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危险性 俗话说:“蝼蚁之穴,可以溃堤千里”,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隐患往往引发巨大的灾害无数血与泪的历史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事实说明,在安全上哪怕一个烟头、一盏灯、一颗螺钉、一个小小的疏忽,都有可能发生危险。
3.突发性 任何事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是一条基本规律,所谓“小的闹、大的到”,就是这个道理如在化工企业生产中,常常要与易燃易爆物质打交道,有些原辅燃材料本身的燃点、闪点很低,爆炸极限范围很宽,稍不留意,随时都有可能造成事故的突然发生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因果性 某些事故的突然发生是会有先兆的,正如“燕子低习鸡晚归,蚂蚁搬家蛇过道”是雷雨到达的先兆一样,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俗话说:“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在企业组织生产的过程中,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待事故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安全生产的结果截然不同,所谓“严是爱,宽是害,不管不问遭祸害”,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体现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5.连续性 实践中,常常遇到一种隐患掩盖另一种隐患,一种隐患与其它隐患相联系而存在的现象例如:在产成品运转站,如果装卸搬运机械设备、工具发生隐患故障,就会引起产品堆放超高、安全通道堵塞、作业场地变小,并造成调整难、堆放难、起吊难、转运难等方面的隐患,这种连带的、持续的、发生在生产过程的隐患,对安全生产构成的威胁很大,搞不好就会导致“拨出罗卜带出泥,牵动荷花带动藕”的现象发生,而使企业出现祸不单行的局面。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6.重复性 事故隐患治理过一次或若干次后,并不等于隐患从此销声匿迹,永不发生了,也不会因为发生一两次事故,就不再重复发生类似隐患和重演历史的悲剧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甚至在同一区域、同一地点发生与历史惊人相似的隐患、事故,这种重复性也是事故隐患的重要特征之一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7.意外性 这里所指的意外性不是天灾人祸,而是指未超出现有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和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潜伏于人——机系统中,有些隐患超出人们认识范围,或在短期内很难为劳动者所辨认,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巧合性,因而容易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的发生例如:飞轮外侧装防护罩、内侧未装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1.5m高度有时同样也会坠落死亡;36v是安全电压,照样会发生触电伤亡事故;这些隐患引发的事故,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意外性,往往是我们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始料不及的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8.时效性 尽管隐患具有偶然性、意外性一面,但如果从发现到消除过程中,讲求时效,是可以避免隐患演变成事故的;反之,时至而疑,知患而处,不能有效地把握隐患治理在初期,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
它告诫人们,对隐患治理不讲时效,拖得越久,代价越大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9.特殊性 隐患具有普遍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由于人、机、料、法、环的本质安全水平不同,其隐患属性、特征是不尽相同的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岗位,其表现形式和变化过程,更是千差万别的即使同一种隐患,在使用相同的设备、相同的工具从事相同性质的作业时,其隐患存在也会有差异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0.季节性 某些隐患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和特点,它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一年四季,夏天由于天气炎热、气温高、雷雨多、食物易腐烂等变质等情况的出现,必然会带来人员中暑、食物中毒、洪涝、雷击使用、维修电器的人员又会因为汗水过多而产生触电等事故隐患;冬季又会由于天寒地冻、风干物燥,而极易产生火灾、冻伤、煤气中毒等事故隐患 (三)从源头控制,加大安全投入,排查治理(三)从源头控制,加大安全投入,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