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办法(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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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风险投资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

2、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视为风险投资行为;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4、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1、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2、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3、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

3、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5,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4、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第七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

5、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上述风险投资。第九条 风险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风险投资项目。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章 风险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风险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对总经理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

6、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审议需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投资方案。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以及风险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第四章

7、 风险投资的决策及控制程序第十六条 项目的提出。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提出。战略投资部根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初步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向总经理报告。第十七条 项目的初审。项目的初审者为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通过。第十八条 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战略投资部牵头负责组织考察和调研,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研究报告和实施计划。第十九条 项目的审定。公司总经理组织其范围内项目审定,并提交董事长

8、或董事会决策,决策和审议前先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决定项目投资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决策或还需上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的审议。第二十条 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风险投资项目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战略投资部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应在董事

9、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3、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4、 以上市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10、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提的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以上”“高于”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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