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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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一、背景介绍一、背景介绍(一)制订说明一)制订说明为贯彻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要求,落实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和2017年铁路货运管理工作要点,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按照总公司2017年铁路技术规章制修订计划,在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总运201457号,简称暂行规定)修订的基础上,2017年6月30日制订印发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简称),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公司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了暂行规定,至今

2、施行已满3年。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公布施行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公司先后施行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等。(二)主要变化二)主要变化为保持与规章、标准和总公司规定的一致性以及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需求,本次适应性修订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危规与暂行规定相比,保持了原框架结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作为危规的附录;还增加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

3、安全管理规则。按照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将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更新为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原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更新为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将原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更新为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铁路危险货物品名,并重新定义了“铁路危险货物”的概念。 3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安全评价的要求,明确了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

4、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4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增加了经国铁过轨运输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已委托铁路局管理的除外)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铁路局应首先核对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装运方式等信息;然后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过轨运输协议,交换上述有关信息;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5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增加了办理站应对承运的货物加强安全检查,发现托运人匿报、谎

5、报危险货物品名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时,除依法不予承运外,铁路局还应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6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增加了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发站还应查验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必要时,到站应进行复查。7根据去年洗刷所专项整治情况,在洗刷除污的废水处理技术条件要求中增加了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TB10079)等。 8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了剧毒品的定义。同时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需求,细化了剧毒品跨局运输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定。9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了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

6、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10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增加了办理站应急预案应细化到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具体品名,并补充完善环保应急处理预案。办理站和货检站应配齐危险货物检测、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等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器材状态完好,可用、能用、会用;存放地点便于取用,确保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作用;强化器材使

7、用培训工作,保证人员掌握操作规程,正确、熟练使用器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案例和应急演练总结报送制度,凡启动应急预案的,或组织应急演练的,结束后及时报送总公司运输局。11对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危规明确应符合相应的规定;不再作为附件全文重复引用。 二、规章介绍二、规章介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铁总运2017164号,技术规章编号:号,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8、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货物运单是合同

9、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第四十八条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以非危

10、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对铁路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11、“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相关部分修正条款: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

12、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运输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货运合同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

13、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

14、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

15、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

16、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每3年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于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原条例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

17、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修改为新条例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

18、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第六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第六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

19、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第七十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第九十六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20、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六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

22、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第十四条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不得将危险货

23、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三)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五

24、)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第二十八条运输单位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停运、限运、绕

25、行等措施。第三十九条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第250条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限制,按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10)执行。第262条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列检作业场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第261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 第294条禁止溜放的车辆、线

26、路及其他限制:共10项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6.停有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车辆的线路;第305条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附件10: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 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189号)第二十四条实行货运安全评估制度。开展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安全评估。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共用单位和危险货物品名时,铁路局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对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合格方可办理相关业务。第二十五条实行关键时段重点货物运输禁停限管制度。总公司、铁路局在重大节假日等运输高峰

27、期或举办重要会议(活动)期间,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应对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气体危险货物等重点货物运输分区域、分时段实行“禁、停、限、管”等强化措施。具体安排可由总公司和铁路局货运管理部门以文电的形式发布。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铁控股合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本条体现了地方铁路和非总公司、铁路局控股的合资铁路适用于合同法,它们与国铁之间凭合同办理运输。这在以后的条款中会有体现。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

28、铁路危险货物品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六条根据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

29、和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况,铁路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性或主要危险性划入9类中类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第1类爆炸品。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无整体爆炸

30、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第2类气体。第2.1项易燃气体;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第3.1项一级易燃液体;第3.2项二级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1项易燃固体;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5.1项氧化性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6.1项毒性物质;第6.2项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物品)。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8.1项酸性腐蚀性物质;第8.2项碱性腐蚀性物质;第8.3项其他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31、第9.1项危害环境的物质;第9.2项高温物质;第9.3项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附件1)。第七条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第八条总公司运输局运输局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是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第九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

32、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负面影响。第十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稳定。第十一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充分运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

33、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第十三条各铁路局应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相关规定,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需要。 第二章第二章 办理限制管理办理限

34、制管理第十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是站内或接轨的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含专用铁路,下同)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含换装,下同)、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三种:(一)站内办理站:仅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二)专用线接轨站:仅在接轨的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三)兼办站:在站内和接轨的专用线均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车站。 第十五条办理站除应执行铁路货场、专用线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等要

35、求。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1651号)指出,国家铁路局要组织制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场站安全技术条件。目前已经立项。在未公布之前,仍执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105号)。 文中其他相关条款同上。 第十六条青藏线格拉段等海拔超过3000米的高原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装运车辆符合高原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二)办理站、托运人根据高原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具体品名,制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三)所有有人值守的车站均应配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36、。(四)运输需要押运的危险货物时,应配备适应高原缺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的押运车辆。押运人员应接受高原体检和健康教育,合格后方可执行押运任务。押运时应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应急备品。(五)运输气体、放射性物质(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 1.本条基于近年来青藏铁路格拉段开展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研究和液化天然气(LNG)试验而做的规章拓展,为高原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提供了规章依据。2.高原铁路概念范围。目前高原铁路包括青藏铁路格拉段、拉日铁路等。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2014年1月28日,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下发了“运营运条电

37、2014192号”电报,将货物运价里程表中青藏线里程表下附注2改为“格拉段(不含格尔木)不办理国际联运和鲜活、超限、超重货物发到。”删除了原来的“危险货物”字眼。目前,格拉段运输汽油、柴油和航空煤油,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粤海轮渡、烟大轮渡第十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等情况,对办理站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第十九条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符合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015年12月29日,总公司印发了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50号)。 站

38、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当按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全评价。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

39、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应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铁路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确认批准铁路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以下简称

40、办理限制)中管内增加或修改内容,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新增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站内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办理站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接轨的专用线办理时,办理限制包括接轨站、专用线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专用线共用时,还应包括共用单位名称,发送、到达品名及相应的装运方式等。2017年5月17日,总公司公布了铁路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铁总运2017117号)。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确认办理限制前,应组织对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估意见,不

41、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铁路局应制定相关评估办法。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货物储运库房、装卸站台、堆场、雨棚等专用设施以及装卸机具、设备是否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二)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距离、消防、防雷、防静电、计量、安全检测、防护、储存、装卸、载运工具、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线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三)管理人员、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等是否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合格,是否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是否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四)是否建

42、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及管理制度。(五)是否制定完善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和共用单位名称变更的,铁路局应查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经国铁过轨运输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经国铁过轨运输的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已委托铁路局管理的除外)办理危险货物业务路、地方铁路(已委托铁路局管理的除外)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铁路局应首先核对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的,铁路局应首先核对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铁路危铁路危险货

43、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办理危险货要求,向社会公布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装运方式等信息;然后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装运方式等信息;然后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过轨运输协议,交换上述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危险货物过轨运输协议,交换上述有关信息;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有关信息;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办理危险货物交接。任等,与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办理危险货物交接。在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

44、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专用线时,应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首次签订协议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正式运输前进行;办理限制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办理限制公布之后、运输实施前重新签订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办理站(货运中心)应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新协议。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单位,由办理站(货运中心)、铁路局逐级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在办理限制中取消。第二十四条办理站需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信息化档案目录(附件附件2)的内容要求,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

45、办理情况,建立信息化档案并实行分类管理。铁路局应把信息化档案管理纳入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内容。 第三章第三章 业务办理业务办理第二十五条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内填写“已加入稳定剂

46、或抑制剂”字样。 两层意思:一是禁止生产的不运。二是虽然允许生产,但过度敏感或铁路不具有运输条件和能力的也不能运输。这里顺便提醒需要扭转的一种错误倾向-片面强调货运营销,在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把控上个别车站底线不明。不是托运人提出有运输需求的所有货物,铁路均应予以运输。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特殊规定”栏规定符栏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铁路局

47、应在其包装方法和包装标志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铁路局应在其包装方法和包装标志满足危险货物要求,并使用整车或集装箱装载单一品名的情况满足危险货物要求,并使用整车或集装箱装载单一品名的情况下,批准其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下,批准其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托运人记载事项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栏内注明“(铁危编号),可按普通货(铁危编号),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物运输”。 2014年10月27日,总公司下发了关于试行批量零散货物快运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运电2014182号),规定:108类货物中的危险品,在批量零散货物快运中同时执行类货物中的危险品,在批量零散货物快运

48、中同时执行危险品运输有关规定;其中经铁路局批准,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有关规定;其中经铁路局批准,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不得混装的危险货物不得混装。 第二十七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如实表明收货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不得匿报、谎报品名、性质、重量,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对承运的货物加强安全检查,发现托运人匿报、办理站应对承运的货物加强安全检查,发现托运人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时,除依法不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时,除依法不予承运外,铁路局还应按予承运外,铁路局还应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铁路危险货物

49、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要求,及时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本条来源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铁路法中19条、48条也规定不得匿报、谎报货物品名。危化品管理条例65条对铁路运输的规定是:依照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信息化品名和铁危编号,在货物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格

50、式格式1),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对派有押运员的还需填写押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托运爆炸品或烟花爆竹时,托运人须相应出具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均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许可证名称和号码,并在货物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相应标明“爆炸品”或“烟花爆竹”字样。货物运单包装栏应按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以下简称包装表,附件3)的规定填写相应的外包装和内包装名称。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时运单填记的特别内容。铁危编号、戳记、经办人身份、押运员身份。第二款是针对爆炸品、烟花爆竹明确了应特别审核的资料“

51、运输许可证”,出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需要提醒的是,其它部分品名同样也需要特别审核其特殊的承运资料,列入了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内。因此,车站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一定要按规定查阅品名表及其相关规定,不能仅凭传统的做法办理运输手续,特别是新规定实施后,要按章办事。比如硫酸运输,要审核易制毒化学品有关资料。 民用爆炸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本条第三款尽可能按要求在运单上填记详细。包装表内的黑体字。包装号为16、26的内包装栏内没有黑体字(两种或以上包装合并说明),根

52、据实际包装填记。第29条是如何对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把控的具体要求,由铁路局负责完成,也是车站承运危险货物的依据之一。制定本条的基本思路是:取消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后,总公司考虑到完全依靠办理站负责审核托运人资料,办理站、经办人多,人员素质、能力也参差不齐,办理站责任大,存在安全风险,因此把审核资料交铁路局办理,下面了解具体内容。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应与托运人每年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并将托运人名称、托运品名范围、协议有效期(起止日期)等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总公司运输局在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中公布。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时,铁路局应查验托运人提供的下列相关材料:(一)托运品名范围。(二)营业

53、执照。(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业务的,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民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业务的,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放射性物质(物品)业务的,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对于列入品名表或经鉴定为危险货物,但未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或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货物品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可不提交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办理危险货物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应符合输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

54、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相关规定。规定。(四)办理气体类危险货物运输的,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五)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六)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的有效期应在上述相应证照文书有效期内。 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铁路局应通知托运人按规定签订新协议。逾期未签订新协议的托运人,由铁路局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在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中取消。自年月日起施行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中,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55、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改为了一些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铁路局应将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或彩色照片存档,填写托运人登记表(附表1),建立托运人材料信息化档案。托运人的名称、办理的危险货物品名等发生变化以及换发证照文书时,应及时向铁路局提供新的证照文书等材料,重新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变更托运人材料信息化档案。托运人的证照文书未按规定换证以及被依法暂扣或吊销的,托运人应及时、如实向铁路局说明,铁路局应及时在托运人材料信息化档案中予以注明,通知办理站不再受理业务,并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公布。托运人未及时或如实向铁路局说明的,

56、托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铁路局未及时或如实向总公司运输局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铁路局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办理站受理危险货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托运人名称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相统一。(实际操作时应按第29条中确定的措施执行,即托运人名称与和路局签订的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名称一致。需要提醒的是,协议上使用的托运人名称应和企业公章、企业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致,不能使用法人代表、财务专用章等) (二)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二)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发站还应查验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危险货物,发站还应查验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

57、料并留存备查;必要时,到站应进行复查。查;必要时,到站应进行复查。(落实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号令要求,可由托运人配合提供收货人材料)(三)经办人身份证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经办人与运单记载一致,即本人办理,不能代办) (四)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相统一,并核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特殊规定。(请办理站重点审核)(五)发到站、办理品名、装运方式与办理限制相统一。(符合办理限制)(六)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统一。(货物及包装与运单一致)(七)经办人具有培训合格证明。(经过培训)(八)托运人具有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58、文件。(包装经过检测合格)(九)货物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非托运人工作)(十)其他有关规定。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符合的6项条件(审核的内容):一是经办人合格(本人,经过培训),二是和铁路局签订有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三是收货人是否符合要求,四是运单填记符合规定(准确的货物名称和铁危编号,据此查定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其包装、数量、重量如何),五是符合办理限制(包括发站和到站),六是具有包装检测合格证明。受理人员审核全部符合规定后加盖戳记。验货人员要核实货物实际品名、包装、数量。上述环节没有问题后,组织装车,填制货票,组织挂运。 第四章第四章 运输包

59、装运输包装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以下简称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并与内装物的性质、特点相适应。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包装划分为三种类别: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高;类包装: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较高;III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一般。第三十三条包装不得重复使用(盛装气体类危险货物的钢瓶除外)。 第三十四条包装和内包装应按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包装表的规定确定,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材料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材料不得与所装物产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二

60、)充装液态货物的包装容器内至少留有5%的余量(罐车及罐式集装箱装运的液体危险货物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二章有关要求)。(三)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四)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五)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六)包装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粘附所装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第三十五条采用集装化运输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使用的集装器具应有足够的强度,能够经受堆码和多次搬

61、运,并便于机械装卸。第三十六条货物包装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以下简称包装标志,附录1)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以下简称储运标志,附录2)中相应的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进出口危险货物在国内段运输时应粘贴或拴挂、喷涂相应的中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 第三十七条包装应由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包装)的企业生产,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规定(附件4)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要求和合格标准(附件5),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包装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包装检验报告。包装检验机构对检

62、验结果负责。放射性物质(物品)运输包装容器应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的相关规定。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门制定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经核准的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第五章第五章 试运管理试运管理第三十八条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列载的产品且货物性质不明确的,托运人办

63、理运输时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进行性质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属于危险货物时,应办理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手续。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托运人提交技术鉴定前,需填写铁路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技术说明书,格式格式2),一式四份。托运人对填写内容和送检样品真实性负责。托运人办理新品名试运时,应向铁路局提交试运技术条件、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 本条对新品名试运的规定。注意事项:(1)不仅是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未列载的品名要做性质鉴定,而且货物性质不明的也要做性质鉴定,更加切合实际,也更加严密。(2)新品名鉴定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

64、检测鉴定机构。在审验新品名鉴定报告时应注意机构的资质。(3)鉴定前需填写铁路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4)关于鉴定结论和具体操作。一是注意鉴定机构资质;二是属于普通货物时按普通货物办理运输;三是属于危险货物时由铁路局按新品名组织试运。 第三十九条托运人要求采用新包装(含改变包装,下同)时,应委托包装检验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危险货物新包装试运手续。托运人申请试运前,应填写新运输包装申请表(格式格式3),一式四份。托运人办理新包装试运时,应向铁路局提交试运技术条件。第四十条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试运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的特殊规定,由铁路局批准,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经

65、批准后,发站、铁路局、托运人各留存一份技术说明书和新运输包装申请表。试运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进行。跨铁路局试运时,由批准单位以电报形式通知有关铁路局。试运前办理站、托运人双方应签订试运安全运输协议。 新品名试运时,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比照铁危编号新品名试运,批准号”字样。新包装试运时,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新包装试运,批准号”字样。试运时间2年。试运结束时,托运人应会同办理站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建议报总公司运输局。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建议应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

66、处理预案。总公司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纳入正式运输。 第六章第六章 运输及签认制度运输及签认制度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装运时,同一车限同一品名、同一铁危编号。爆炸品、硝酸铵、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钢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P64、P64A、P64AK、P64AT、P64GK、P64GT、P70等竹底棚车或木底棚车装运,并应对门口处金属磨耗板,端、侧墙的金属部分采用非破坏性措施进行衬垫隔离处理。如使用铁底棚车时,应经铁路局批准。毒性物质限使用毒品专用车,如毒品专用车不足时

67、,经铁路局批准可使用铁底棚车装运(剧毒品除外)。铁路局应指定毒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 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尤其是装运易于自燃或氧化性物质时要以前通风降温、车内清扫干净,不能有残留物),向装卸工组说明货物品名、性质、作业安全事项(说明货物性质、注意事项非常重要,包衣种子中毒案例,托运人托运的一批种子,装车过程中,装卸工出现恶心、头晕等不适症状,经调查,该批种子实为包衣种子,即外层裹有含有农药成分的包衣的种子,由于托运人未向车站说明情况,装卸工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进行装卸作业,造成装卸工中毒)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对车辆采取防溜、防护措

68、施。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稳固,防止倒塌,严禁倒放、卧装(钢瓶等特殊容器除外)(按照包装上的包装标记,例如“易碎”、“向上”等方向标记,进行装卸)。装卸车作业要求如下: (一)装车作业。1检查车辆。检查车种车型与规定装运货物相符,查看门窗状态、进行透光检查,确认车辆状况良好。(由于危险货物的危险性、特殊性,应选用车况良好的车辆来装运危险货物)2检查货物。检查货物品名、包装、件数与货物运单填写是否一致,以及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实物包装上涂打的品名、单件重量等信息要与运单一致,另外,实际采用的包装要与包装检测报告中的一致,即要将货物与运单和检测报告三者进行核对)3装车作业。传达安全注意事项

69、及装载方案,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装载货物(含国际联运换装)不得超过车辆(含集装箱,下同)标记载重量及罐车允许充装量,严禁增载和超装、超载。(这一条是对装载重量的要求,罐车充装严格按照第十二章要求,其它车型不能超过车辆标重) 4装车后工作。检查堆码及装载状态,查验门窗是否关闭良好,做好施封加锁工作等。(装车作业完毕后要检查施封及加固情况,尤其是罐车要检查人口盖关闭、螺栓是否全部拧紧)(二)卸车作业。1检查车辆。车辆状态及施封检查,核对票据与现车,确定卸车及堆码方法。2卸车作业。传达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及卸车方案,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3卸车后工作。在收货人清理车辆残存废弃物后,对受到污

70、染的车辆,及时回送洗刷所洗刷除污(后面有专门的章节专门介绍)。清理车辆残存废弃物交由收货人负责处理。因污染、腐蚀造成车辆损坏的,要按规定索赔。(以上是对于卸车作业的一般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照明设备及装卸机具应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碰撞产生火花。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时,要格外注意作业工具的选择,比如工具要具有防爆性,作业时要采取衬垫等防静电、防火花措施。 第四十四条危险货物存放时要求按类、项区别专库专用,如不同类项的危险货物确需同库混合存放,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以下简称配放表,附件附件6 6)的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及危险货物专用

71、线、专用铁路都必须有存放危险货物的固定区域,例如仓库、雨棚等,但危规第五十八条规定,遇潮或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雨棚、露天存放。而且专库专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不同类项危险货物同库混放时要符合危规配放表的配放要求,注意不允许配放的危险货物类项,配放的隔离距离要符合要求。 第四十五条 根据危险货物特殊性质,在调车作业和运输编组隔离、车辆技术检查、整备、检修等技术作业中需采取特殊防护事项,要有明确规定,并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运输单据和货车上的表示方式见特殊防护事项表(表6-1)。派有押运员的成组危险货物车辆,要求成组连挂,不得拆解;发站应在该组车辆每

72、一张货物运单、货票上注明“成组连挂,不得拆解”,并将该组票据单独装入封套(剧毒品除外),封套上注明“成组连挂,不得拆解”。车站应根据办理的危险货物品名刻制相应的“禁止溜放”、“限速连挂”、“停止制动”、“成组连挂,不得拆解”、编组隔离标记等专用章,并按规定在运输票据加盖戳记。 第四十六条装运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时,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由货车车辆段组织相关运用作业场派员关闭截断塞门并施封,封上应有“停止制动”字样,车站在货票上注明“停止制动”。到站卸车后,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由货车车辆段组织相关运用作业场派员拆封,并确认铁路货车自动制动机技术状态良好后开启截断塞门。第四十

73、七条 危险货物应快装、快卸、快取、快送、优先编组、优先挂运。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需要看护的重点危险货物,由车站派员看守并报告铁路公安部门。 剧毒品、爆炸品、硝酸铵、放射性物品、气体类罐车以及需要证明材料方能办理运输的危险货物不办理运输变更,其他危险货物因故确需变更时,石油类运输新到站限在省内或局管内。办理运输变更时,托运人、收货人均须提出同意变更的证明,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向车站提出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受理站审核新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和收货人符合办理限制、相关证明齐全有效,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后,连同运单复印件报路局货运主管部门。路局货

74、运主管部门在确定新到站能够接卸、变更手续及运输条件符合规定后,书面通知路局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站凭路局调度命令按规定办理运输变更。 第四十八条 爆炸品、硝酸铵、剧毒品(非罐装、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特殊规定67号)、气体类和其他另有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作业应按规定程序和作业标准进行并签认。要对作业过程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严禁漏签、代签和补签。签认单保存期半年。运输签认制度的有关要求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格式7)、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格式8)、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格式9)办理。货检站未产生货检作业时,可不进行签认。 1.气体类、爆炸品、硝酸铵、纳

75、入跟踪管理的剧毒品和其他另有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使用“签认单”实行签认制度。“签认单”由各站段按危规格式印制。2.按危规第五十六条规定编为一组的车辆,可只填制一份“签认单”,车号、重量、件数须在备注栏内分别填记。3.按规定实行签认制度的危险货物车辆,在编组站、区段站进行列车编解作业时,到达场、出发场应分别填写“签认单”;无编解作业时,在列车到达时填写。4.“签认单”应按班收集,按月装订,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第七章 押运管理押运管理 第四十九条运输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硝酸铵、剧毒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注有特殊规定67号的)、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押运。装运剧

76、毒品的罐车和罐式箱不需押运。其他危险货物需要押运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发站应对危险货物押运人员实行点名登车制度。) 第五十条 押运员应当掌握所押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载运工具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押运员押运时应携带培训合格证明,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应遵守铁路运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对自身安全和所押运货物的安全负责。(二)押运员应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押运时应携带所需安全防护、消防、通讯、检测、维护等工具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按规定穿着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押运。(剧毒品车辆押运人员须携带的工具备品及证件资料:防爆电筒、防毒面具

77、、通讯工具(限在安全条件下使用)、防护服、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押运员须知、运输途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爆炸品、硝酸铵车辆押运人员须携带的工具备品及证件资料:防爆电筒、备用包装袋、备用包装绳、通讯工具(限在安全条件下使用)、防护服、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押运员须知、运输途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押运员执行押运任务期间,严禁吸烟、饮酒及做其他与押运工作无关的事情。(三)押运员在途中要严格执行全程押运制度,认真进行签认,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押运员在区间或站内向押运间外投掷杂物。对押运期间产生的垃圾要收集装袋,到沿途有关站后,可放置车站垃圾存放点集中处理。(

78、四)押运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及施救措施,在运输途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铁路部门报告。因押运人在押运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押运职责,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造成社会影响时,由发现站拍发电报,通知发、到站、自备车过轨站和有关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同时停止或限制责任单位的铁路运输发、到业务,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气体类危险货物押运员应对押运间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破损严重的要及时向所在车站报告,由车站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按规定予以扣修。对门窗玻璃损坏等能自行修复的,应及时修复。押运员应按气体类罐车押运员携带工具备品及证件资料目录(附件附件8 8)携带相关工具备品及证件。押运间仅限押运员乘坐,不允许闲杂

79、人员随乘。运行时,押运间的门不得开启。押运间内应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与押运无关的物品。对未乘坐押运员的押运间应锁闭,车辆在沿途作业站停留时,押运员应对不用的押运间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发站要对押运工具、备品、防护用品以及押运间清洁状态等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运输。(车站要加强对押运人携带物品的检查,尤其是押运间的检查,在冬季寒冷时期,容易出现押运人携带火种的情况)第五十三条车辆在检修时,要严格按有关规程加强对押运间检查、修理。在接到押运员的故障报告后要及时修理。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检修完毕出厂前,罐车产权单位应主动到检修单位,按规程标准对押运间检修质

80、量进行交接签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押运间状态良好。 第五十四条 押运管理工作实行区段签认负责制。货检人员应与押运员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签认内容见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附表21)。托运人再次办理运输时(含应押运的气体类罐车返空)应出具此登记表,并由车站保留3个月。对未做到全程押运的,再次办理货物托运时车站不予受理。第五十五条 运输时发现押运备品不符合要求,押运员身份与携带证件不符或押运员缺乘、漏乘时应及时甩车,做好登记,并通知发站或到站联系托运人、收货人补齐押运员或押运备品,编制普通记录后方可继运。 第五十六条 同一托运人、同一到站押运方式、车辆及人数规定:(一)气体类6辆重(空

81、)罐车(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押运员不得少于2人。每列编挂不得超过3组。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10辆(原则上需要用普通货物车辆隔离)。(二)剧毒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注有特殊规定67号的)4辆(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三)硝酸铵4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四)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每车2人押运。 (硝酸铵、剧毒品4辆(含带押运间的车辆)以内编为一组,每组2人押运。采用整列运输押运人数达不到总公司制定的标准时,由托运人提出申请,并和发站商定安全措施、签订安全协议。由发站逐级上报至铁路

82、局货运主管部门批准。)上述车辆编组隔离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关于铁路车辆编组隔离的规定。派有押运员的车辆,成组挂运时,途中不得拆解。第五十七条 新造出厂的和洗罐站洗刷后送检修地点的及检修后首次返空的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不需押运,但应在货物运单、货票注明“新造车出厂”“洗刷后送检修”或“检修后返空”字样。 第八章第八章 保管和交付保管和交付 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和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等场地。遇潮或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雨棚、露天存放。存放保管危险货物时,应符合配放表的要求。编号不同的爆炸品不得 同库存放。第五

83、十九条堆放危险货物的仓库、雨棚等场地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货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建立健全值班巡守制度。仓库作业完毕后应及时锁闭,剧毒品、爆炸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应加双锁,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安全生产法中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是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并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六十条 对到达的货物要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到及时交付货物,及时

84、取送车辆。货位清空后,需及时清扫、洗刷干净。对撒漏的危险货物及废弃物,应及时通知收货人进行处理。对危险性大、撒漏严重的,要会同卫生防疫、环保、消防等部门共同处理。 第九章第九章 消防、劳动安全及防护消防、劳动安全及防护 第六十一条 办理站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防护责任制,针对本站危险货物业务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确定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防护标志。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器材需由专人管理,负责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确保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有效。 第六十二条 办理站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安全与环保设施

85、应符合国家和总公司等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有效预防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六十三条 办理站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办理站应建立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营养保健待遇;按要求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合理组织和安排健康休养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等情况,按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

86、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有关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等有关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各站段对站内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检站应根据危险货物办理类项、运量等配备相应防护用品;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的,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危规规定配备相应防护用品,车站检查专用线时也应注意这一方面的检查。车站配备的备品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台帐,认真登记备品种类、数量、放置地点、使用方法、报废情况、维护保养等情况。确保备品的能够正常使用。易燃气体、毒性气体罐车装车站和货检站应配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要注意教会职工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和防护用备品。 第十章第

87、十章 洗刷除污洗刷除污 第六十六条 铁路局应按照管内货车自局洗刷、减少空车长距离回送洗刷和环保达标的要求,新建或升级改造货车洗刷所。 装过危险货物的货车,卸后应清扫干净。下列情况应进行洗刷除污: (一)装过剧毒品的毒品车; (二)发生过撒漏、受到污染(包括有刺激异味)的货车; (三)回送检修运输过过危险货物的货车。 第六十七条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应符合铁路货车洗刷除污方法(附件9)。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内注明品名及编号,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铁路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格式4)各一张。货车经洗刷除污达到要求后应撤除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

88、“铁路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合格证”(格式5)各一张,并填写洗刷除污登记表(附表17)。未经洗刷除污合格的货车严禁使用或排空。 第六十八条 装过放射性物质(物品)的货车、苫盖的篷布及有关用具,卸后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辐射监测机构)对、发射体的污染水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低于规定的限值,达到要求后方可排空使用。 第六十九条 对装过性质特殊、缺乏有效洗刷除污手段的货车,洗刷所应通知卸车站,要求收货人提供有效的洗刷除污方法和药物,再次洗刷处理。第七十条 洗刷除污应具备的条件:(一)洗车台位数、洗车线的数量和长度应达到洗刷除污的能力需求。(二)洗刷除污的废水、废物

89、处理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车洗刷废水处理技术条件(TB1797)和铁路货车洗刷固体废物处理技术条件(TB/T2321)以以及及铁铁路路污污水水处处理理工工程程设计规范设计规范(TB10079)等)等的要求。 (三)洗刷除污后的废水、废物的排放应达到环保部门的有关标准。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培训与考核培训与考核 第七十一条 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对管内危险货物运输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货检作业人员等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对持有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铁路货运作业人员、装卸作业人员以及货检人员等铁路从业人员,由培训组织单位在证书的“资格性合格证”中予以登记并签章

90、。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涉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以及改变运输条件或应用新技术设备时,应组织进行专题培训。 第七十二条 铁路局应督促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对企业运输员、押运员、经办人、装卸作业人员(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培训人员范围)等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为站段在落实这一条规定时,就要注意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要核实运输企业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明,注意这个证明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证明,而不能用消防培训、或者是其它专业技能培训来代替,另外这个

91、证明中最基本要具有被培训人员的个人信息,例如,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职务等,还应有培训时间、成绩(是否合格)、有效期、加盖有公章。凡是没有相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企业,车站不允许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第七十三条 技术业务培训主要内容:(一)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二)总公司、铁路局等有关文电规定。(三)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理论和和劳劳动动卫卫生生与与职职业业健健康康知知识识。(四)国内外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及发展趋势。(五)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救援方法。(六)危险货物事故案例、环保应急处理案例分析以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七)其他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二章第十二

92、章 危险货物货车危险货物货车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按照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实行协议制管理。 2013年11月4日,总公司印发了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第七十五条 采用自备货车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有危险货物专用线(或共用专用线)及专用储运附属设备设施,运输的品类和业务范围应与设计内容一致。 第七十六条 自备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品名范围及车种要求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的特殊规定。未做规定的,由所属铁路局组织研究提出安全运输条件建议,报总公司运输局。安全运输条件建议应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总公司

93、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安全运输条件。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应在专用线内办理。 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为原油、汽油、煤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轻质燃料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润滑油。对擅自涂改铁路产权罐车标记装运限定之外品名的,要立即扣车处理,同时追查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厂、厂、段修过期车辆不得装车运用。段修过期车辆不得装车运用。 第七十八条 装运酸、碱类的罐车罐体为全黄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装有一条宽300mm黑色水平环形色带;装运煤焦油、焦油的罐体为全黑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装有一条宽300mm红色水平环形色带。装运黄磷的罐车罐体为银灰

94、色,罐体中部无环形色带。装运其他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本底色应为银灰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装有一条宽300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红色表示易燃性,绿色表示氧化性,黄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蚀性。环带上层200mm宽涂蓝色,下层100mm宽涂红色或黄色分别表示易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环带300mm为全蓝色时表示非易燃无毒气体。 罐体两侧环形色带中部(有扶梯时在扶梯右侧)以分子、分母形式涂装有货物名称及其危险性,如苯:苯/易燃、有毒。对遇水会剧烈反应,事故处理严禁用水的货物,还应在分母内涂装有“禁水”二字,如硫酸:硫酸/腐蚀、禁水。在罐体两端头两侧环形色带下方标志涂装时符合本规定附录1,规格:4

95、00mm400mm。苯、粗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可用罐体涂打“苯类”字样的自备罐车运输;汽油、煤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轻质燃料油可用罐体涂打“轻油类”字样的自备罐车运输。 第七十九条 承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一)气体类危险货物。1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应与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指罐车产权单位和托运人或收货人一致。注意罐车涂打名称、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过轨运输证名称)2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等应与办理限制相统一;(运单、货票填记与办理限制一致)3货物品名应与罐体标记品名相统一;(运单、

96、货票填记的货物品名与罐体标记一致,除了轻油类、苯类) 4托运人提供的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以下简称充装记录,格式5)一式两份,一份由发站留存,一份随货物运单至到站交收货人;(注意审核,存在不少问题,略)5罐车产权单位提供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有效期内)6虽符合上述15项条件,但车辆检修时间过期车辆检修时间过期、证件过期、车况不良、罐体密封不严、罐体标记文字不清等有碍安全运输的不予办理运输。 (二)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时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不检查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应检查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格式11)和铁路罐车罐体检测报告。(三)其他类危险货物

97、。其他类危险货物运输比照上述相应规定办理。自备货车返空时,车站不再查验过轨运输证,其返空到站按空车托运人要求办理。 本条规定的5项审核内容:(1)罐车(棚车)产权单位和托运人或收货人一致;(2)运单、货票填记与办理限制一致;(3)运单、货票填记的货物品名与罐体标记一致,除了轻油类、苯类;(4)液化气体的充装记录;常压罐车的计量单;(5)液化气体罐车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常压罐车的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格式11)和铁路罐车罐体检测报告。第八十条 气体类危险货物装车单位应具有轨道衡计量设备,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标记容积在80m3以上的应安装三台面轨道衡。 第八十一条 气体类危险货物在充装前应对空

98、车进行检衡。充装后,需用轨道衡再对重车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量应按计算公式计算,但不得大于标记载重量;计算的充装量大于标记载重量时,充装量以标记载重量为准。1. 允许充装量的确定方法为:W计算V标当W计算P标时,W许装P标当W计算P标时,W许装W计算式中:W计算 根据重量充装系数确定的计算充装量,t;W许装 允许充装量,t; 重量充装系数,t/ m3;V标 罐车标记容积,m3;P标 罐车标记载重,t。 注:液化气体重量充装系数,按介质在50时罐体内留有6%8%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比重求得。 2. 检衡复核充装量公式为:W空检W自重时,W实装W总重W自重W空检W自重时,W实装W总重W空检要求W

99、实装不得大于W许装,即:W实装W许装。式中:W实装实际充装量,t;W自重罐车标记自重,t;W总重重罐车检衡重量,t;W空检罐车空车检衡重量,t。 第八十二条 充装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密度、罐车标记载重量、标记容积确定充装量。充装量不得大于罐车标记载重量;同时要留有膨胀余量,充装量上限不得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95%,下限不得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83。即允许充装量应同时符合以下重量和体积要求:1允许充装体积:0.83V标V许装0.95V标2允许充装重量:WV许装P标式中:W 允许充装量,t;充装介质密度,t/m3;V标罐车标记容积,m3;P标罐车标记载重,t;V许装罐车允许充装体积

100、,m3。 装车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罐车允许充装量的规定,防止超装超载。各铁路局要作出规划,加大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投入,防止罐车装运的液体危险货物超装超载,确保运输安全。 第八十三条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不得超过2200mm。 第八十四条 装车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是否良好,罐体外表应保持清洁,标记、文字应能清晰易辨。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作用不良的罐车禁止使用。 气体类危险货物充装前应有专人检查罐车,按规定对罐体外表面、罐体密封性能、罐体余压等进行检查,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罐车充装完毕后,充装单位应会同押运员复检充装量,检查各密封件和封车压力状况,认

101、真详细填记充装记录,符合规定时,方可申请办理托运手续。危险货物罐车装、卸车作业后,应及时关严罐车阀件,盖好人孔盖,拧紧螺栓,严禁混入杂质。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卸后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第八十五条 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运输不允许办理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重新托运时,需经铁路局批准。 危险货物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危险货物集装箱危险货物集装箱 第八十六条 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危货箱)除应执行铁路集装箱及其装卸场所、设施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危货箱仅办理品名表中下列品类: (一)铁路通用箱。 1二级易燃固体

102、。 2二级氧化性物质。 3腐蚀性物质。 (1)二级酸性腐蚀性物质。 (2)二级碱性腐蚀性物质。 (3)二级其他腐蚀性物质。 (二)自备危货箱。 1本条第1项规定的品类。 2二级毒性物质。 (三)危货箱装运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危险货物,以及使用罐式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由所属铁路局组织研究提出安全运输条件建议(罐式箱还应提出框架静强度及冲击试验合格报告),报总公司运输局。总公司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安全运输条件。 近几年来,总公司运输局先后按规定和程序公布了集装箱装运次氯酸钙、棉花、麻醉药品原料、氢氧化钠、八氧化三铀安全运输条件以及罐式集装箱装运甲苯二胺、黄磷、液

103、碱、磷酸(液)安全运输条件。 第八十七条 自备自备危货箱投入运用前,铁路局应按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编号登记簿簿(格式10)进行登记并编号,编号方式如:哈TWX0001、京TWX0001、上TWX0001。 第八十八条 危货箱同一车限装同一品名、同一铁危编号的危险货物;包装应与本规则要求一致。装箱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中倒塌、窜动和撒漏。运输时只允许办理一站直达并符合办理限制要求。 第八十九条 危货箱的堆码存放应符合配放表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托运人托运危货箱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箱内所装危险货物品名和铁危编号。 第九十一条 车站办理危货箱时,应对品名、包装、标志

104、、标记等进行核查,防止匿报、谎报危险货物或在危货箱中夹带违禁物品。严禁在站内办理危货箱的装箱、掏箱作业。 第九十二条 托运人应根据危险货物类别在箱体上拴挂相应包装标志。拴挂位置:箱门把手处(罐式箱在装卸料设施适当位置)各1枚,箱角吊装孔各1枚,共计6枚,需拴挂牢固,不得脱落。标志采用塑料双面彩色印刷,规格为:100mm100mm。 第九十三条 危货箱装卸车作业前,货运员应向装卸工组说明货物性质及作业安全事项,作业时应做到轻起轻放,不得冲撞、拖拉、刮碰。 第九十四条 收货人应负责危货箱的洗刷除污,并负责撤除拴挂的危险货物标志。无洗刷能力时,可委托铁路部门洗刷,费用由收货人负担。洗刷除污相关要求比

105、照本规则第十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九十五条 办理罐式箱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货物品名等应与办理限制相符。限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含两用平车)运输。 第九十六条 罐式箱的标记、承运、介质充装、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要求比照本规则第十二章有关条款办理。 以前个别铁路局曾经发生过集装箱匿报品名的事故。车站在承运集装箱运输时,要严格落实防匿报、防夹带的措施。托运人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时,发站必须派人到装箱地点全过程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应有箱号、到站、托运人、收货人、装箱地点、品名、件数、单件重量、装箱负责人姓名、装箱起至时间、施封号码以及包装、标志、标记等是否符合规定。核查记录

106、由发站存查。并在装箱后,车站要用数码相机对货物进行拍照存查,照片应重点突出货物品名,特别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和专用线装运的棚车,必须实现逐箱、逐车检查拍照。国际箱运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剧毒品运输剧毒品运输 第九十七条 剧毒品系指剧毒品系指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注明的剧中注明的剧毒化学品。毒化学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均实行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运输时采用剧毒品黄色专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印有骷髅图案。 未列入剧毒品跟踪管理范围的剧毒品不采用剧毒品黄色专用运单,但仍按剧毒品分类管理。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

107、5版)(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等10部委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剧毒化学品判定界限与原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判定界限不同。 第九十八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专用线办理剧毒品运输的情况,配齐专用线货运员。装车作业时,货运员要会同托运人确认品名、清点件数(罐车除外),监督托运人进行施封,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装有剧毒品的车辆应在车辆上门扣用加固锁加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到站卸车时,应与押运人、收货人共同确认封印状态,并及时与收货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十九条 车站货检人员对剧毒品车辆应作重点检查,用数码相机或手持机两侧拍照(如车号、施封、门窗状况),并存档保管至少3个月;运输过程中

108、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并报告铁路公安部门共同清点,按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生丢失被盗等问题,立即报告铁路局和总公司调度、货运部门及铁路公安部门。 各级货运、运输等部门,要把剧毒品日常运输纳入每日交班内容,严格掌握发运、途中和交付的情况。 办理剧毒品装卸作业时,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要亲临现场,货运员要会同托运人确认品名、清点件数、监督施封,检查施封是否有效。剧毒品运输时必须在车辆上门扣用加固锁加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发站装车后应对车内货物码放状态、货车车号、施封和加锁状态进行拍照,并建立电子档案,按规定将剧毒品运输票据信息实时准确输入跟踪系统。站内装

109、、卸剧毒品时,由车站主管站长、货运主任(值班员)、货运员、公安人员到场监督装卸作业并签认;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剧毒品时,由货运主任(值班员)、货运员到场监督装卸车作业并签认。 第一百条剧毒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第67条特殊规定的,本章下同)运输实行三级计算机跟踪管理。(一)铁路剧毒品运输计算机跟踪管理应以办理站为基础,总公司、铁路局和车站,根据不同层次管理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二)计算机跟踪管理工作由总公司负责方案规划和监督指导,铁路局负责方案实施和日常管理,铁路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软件维护、更新、完善等技术支持,保证系统正常运转。(三)办理剧毒品运输的车站应与剧毒品计算机跟

110、踪管理系统联网运行。需具备原始信息及时发送和接收能力,要求配备相应的传输、通讯、打印等信息跟踪管理设备。(四)装车站要将剧毒品货票所载信息,及时生成剧毒品运输管理信息登记表,实时报告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剧毒品车的车号(集装箱类型、箱号及所装车号)、发到站、品名及编号、件数、重量和承运、装车日期等。 (五)挂有剧毒品车辆的列车,应在“运统一”记事栏中注明“D”字样,并将剧毒品车辆的车种车号、发到站、货物品名、挂运日期、挂运车次等信息及时报告给铁路局行车确报系统和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六)中途站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报告所属铁路局和铁路

111、公安部门,并共同清点。同时按规定及时以电报形式,向发到站及所属铁路局和总公司报告有关情况。继续运送时,按本条第4项办理。(七)剧毒品到站后和卸车交付完毕后,立即将车种车号(集装箱箱型、箱号及所装车号)、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及编号、件数、重量、到达日期、到达车次、交付日期等信息上网报告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并在2小时内通知发站。 第一百零一条 剧毒品运输安全要作为重点纳入车站日班计划、阶段计划。车站编制日班计划、阶段计划时要重点掌握,优先安排改编和挂运。车站要根据作业情况建立剧毒品车辆登记、检查、报告和交接制度,值班站长要按技术作业过程对剧毒品车辆进行跟踪监控。(一)列车出发作业。车号

112、员要认真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一),并在剧毒品车辆记事栏内标记“D”符号。发车前认真核对现车,确保出发列车编组、货运票据和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容一致。发车后,要及时发出列车确报。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于列车出发后,将剧毒品车辆的挂运车次、编挂位置等及时报告铁路局调度,并将信息登录到剧毒品运输信息跟踪系统。 (五)挂有剧毒品车辆的列车,应在“运统一”记事栏中注明“D”字样,并将剧毒品车辆的车种车号、发到站、货物品名、挂运日期、挂运车次等信息及时报告给铁路局行车确报系统和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六)中途站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报告所属铁路局和铁路公安

113、部门,并共同清点。同时按规定及时以电报形式,向发到站及所属铁路局和总公司报告有关情况。继续运送时,按本条第4项办理。(七)剧毒品到站后和卸车交付完毕后,立即将车种车号(集装箱箱型、箱号及所装车号)、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及编号、件数、重量、到达日期、到达车次、交付日期等信息上网报告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并在2小时内通知发站。 (二)列车改编作业。 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要准确掌握剧毒品车辆信息,及时安排解编作业,正确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并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上注明标记。严格执行剧毒品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规定。 调车指挥人员要按调车作业计划,将剧毒品车辆的作业方法、注意事项直接向司机和调车作

114、业人员传达清楚,严格按要求进行调车作业。作业完毕,及时将剧毒品车辆有关信息向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报告。 (三)列车到达作业。 车号员严格执行核对现车制度,发现列车编组、货运票据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一)内容不一致时,及时记录并向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汇报。对剧毒品车辆要进行标记。 货检人员对剧毒品车辆要重点进行检查。要认真检查剧毒品车辆等状态,没有押运员的应及时通知发站派人处理并采取监护措施,同时报告铁路公安部门。 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局调度应将剧毒品运输纳入日(班)铁路局调度应将剧毒品运输纳入日(班)计划并负责全程跟踪。跨局运输时,

115、各局间调度要互相进行预计划并负责全程跟踪。跨局运输时,各局间调度要互相进行预报,预报内容包括挂运车次、车种、车号、品名、发站、到站。报,预报内容包括挂运车次、车种、车号、品名、发站、到站。各级调度部门要及时组织挂运,重点组织放行,成组运输的不得拆解,无特殊情况不得保留;挂有剧毒品的列车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或保留时,要通知车站采取监护措施,同时报告铁路公安部门。 各级调度部门要掌握每天6点和18点装车、接入、交出、到达的剧毒品运输情况。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放射性物品(物质)运输放射性物品(物质)运输 第一百零三条 在托运货物中,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者属于放射

116、性物品(物质,下同)。 活度是指放射性元素或同位素每秒衰变的原子数。 比活度是指放射源的放射性活度与其质量之比,即单位质量产品中所含某种核素的放射性活度。 第一百零四条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

117、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和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和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第一百零五条 放射性物品的包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包装件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内容物不泄漏和散失。内、外容器应封严、盖紧,能有效地减弱放射线强度至允许水平并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次临界状态。

118、(二)便于搬运、装卸和堆码,重量在5kg以上的包装件应有提手;袋装矿石、矿砂袋口两角应扎结抓手;30kg以上的应有提环、挂钩;50kg以上的包装件应清晰耐久地标明总重。(三)应在包装件两侧分别粘贴、喷涂或拴挂放射性货物包装标志。 第一百零六条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B型包装件、气体放射性物品、国家管制的核材料以及品名表内未列载的放射性物品时,应由托运人的主管部门与总公司商定运输条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中解释的有放射性物质包装分为工业包装、A型包装、B型包装,B型包装内装的货物放射性要比A型包装的强。 国家管制的核材料主要是: (一)易裂变物质,包括233U(铀-233) 、235U(铀-23

119、5)、239Pu(钚-239)和241Pu(钚241),或含有易裂变物质的材料和制品; (二)T(氚、3H),含T的材料和制品; (三)6Li(锂-6)含6Li的材料和制品; (四)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和制品。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运输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除满足本章相关规定外,托运人需提交下列文件:(一)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托运二类放射性物品的,提交运输容器设计资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托运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提交运输容器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

120、证明文件。这一条是运输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对运输容器设计方面的要求 (二)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托运二类放射性物品的,提交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证明。这一条是运输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对运输容器制造方面的要求(三)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使用批准书;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提交运输容器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证明。这一条是运输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运输容器使用资格方面的要求 (四)托运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提交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

121、颁发的核材料许可证。国家许可(五)进出口运输的,出具国家原子能主管部门颁发的核材料许可证及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国际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零八条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第一百零九条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122、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条 托运人应当向办理站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办理站不得承运。第一百一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包装件根据其外表面辐射水平和运输指数分为三个运输等级,见表15-1。

123、注:1.对于TI0.05的包装件均认为TI0,其他情况TI都应取一位小数,计算TI时只进位不舍位;2.应按特殊规定1办理。包装件的运输指数和表面辐射水平等级不一致时,按较高一级的确定运输等级。第一百一十二条托运“短寿命”放射性物品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货物容许运输期限。容许运输期限应大于铁路货物运到期限3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包装件和运输工具的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货包、外包装和运输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1对、和低毒性发射体为4Bq/cm2; 2所有其他发射体为0.4Bq/cm2。 (二)货包、外包装的运输指数不大于10,车内各包装件运输指数总和不大

124、于50。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运输指数总和不受限制。易裂变物质的货包或外包装的临界安全指数不大于50,车内各包装件临界安全指数总和不大于50。 (三)运输工具或包装件外表面任一点辐射水平不大于2mSv/h,距运输工具2m处的任一点辐射水平不大于0.1mSv/h。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射性包装件装车时,运输包装等级小的包装件应摆放在运输包装等级大的包装件周围。作业人员与放射性物品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5-2要求。每人每天装卸放射性货物的时间不得超过容许作业时间表15-3的限值。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 第一百一十五条 办理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时,对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铁路

125、局在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时,除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要求查验进出口代理人(委托人)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查验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代理报关资质和委托代理合同。对国家规定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的危险货物,还应查验相应的许可证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进出口危险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国际运输组织规定中属危险货物、本规则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按第五章有关要求办理运输,包装和标志应符合上述有关国际运输组织的规定。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转运进(出)口”字样。(二)本规则为危险货物,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际铁

126、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国际运输组织规定中属非危险货物时,按本规则办理。 (三)办理非国际联运的危险货物时,同属危险货物但包装方法不同时,进口的货物,经托运人确认包装完好,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由托运人或进出口代理人提供有关的包装检测资料,车站请示铁路局批准后,可按原包装方法运输;出口的货物,托运人应按本规则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四)办理国际联运的进出口危险货物,在我国陆运口岸站不进行换装时,不受办理限制中有关口岸站办理危险货物品名的限制,其他均应符合本规则及办理限制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进口集装箱装运的危险货物,

127、在30个工作日前,托运人以中文文书形式提出申请报告、技术说明书、集装箱类型、包装形式及装载方式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经铁路局审核后,报总公司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剧毒品进出口运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理、承运进出口剧毒品比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办理。(二)出口剧毒品,办理站除按规定要求填写联运运单外,还需填写国内剧毒品专用运单两份(专用运单仅作为添附文件,连同联运运单装入封套内,并在封套外加盖剧毒品专用戳记),一份发站留存,一份随联运运单到口岸站存查。(三)出口剧毒品到达口岸站后,需撤出专用运单并将运单所载信息和口岸站作业信息输入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四)进口剧毒品由口岸站

128、填写剧毒品专用运单两份,一份口岸站留存,一份随联运运单到站存查。并将剧毒品专用运单所载信息和作业信息输入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五)剧毒品专用运单由办理站保存1年。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 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公司负责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附件10)。铁路各级部门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和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并根据危险货物运输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有关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铁路各级部门要做好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消防、环保、疾控中心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经常保持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和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129、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造成货物损失时,按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规定进行报告,同时按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分析报告(附表26)填报。 第一百二十二条发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铁路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铁路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

130、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办理站要建立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制订事故处置和应急预案,设置醒目的安全疏散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畅通;定期组织事故救援演练,开展预防自救工作,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对巡查情况进行完整记录。办理站应急预案应细化到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具体品名,办理站应急预案应细化到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具体品名,并补充完善环保应急处理预案。办理站和货检站应配齐危险货并补充完善环保应急处理预案。办理站和货检站应配齐危险货物检测、应急救援、安

131、全防护等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物检测、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等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器材状态完好,可用、能用、会用;存放地点便于取养,保证器材状态完好,可用、能用、会用;存放地点便于取用,确保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作用;强化器材使用培训工作,用,确保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作用;强化器材使用培训工作,保证人员掌握操作规程,正确、熟练使用器材。保证人员掌握操作规程,正确、熟练使用器材。 第一百二十四条危险货物发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时,车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向铁路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速请熟悉货物性质及罐体构造的部门协助处置。要设立警戒区,组织

132、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防止危险货物流入水域。易燃、有毒液体发生泄漏时,应及时阻断火源。对标有“禁水”标记的罐车,严禁用水施救。对有毒气体施救时应站在上风方向,防止中毒事故发生。第一百二十五条放射性包装件破损时不得继续运输,放射性物质(物品)发生泄漏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地点应按辐射水平0.005mSv/h为依据划出警戒区并悬挂警告牌,派人看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组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检查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应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

133、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案例和应急演练总结报送制度,凡启动应急预案的,或急处置案例和应急演练总结报送制度,凡启动应急预案的,或组织应急演练的,结束后及时报送总公司运输局。组织应急演练的,结束后及时报送总公司运输局。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附附 则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各铁路局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要求,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试运安全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过轨运输协危险货物过轨运输协议议的示范文本。第一百二十八条各铁路局依据本规则,制定、完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第一百二十九条铁路局应认真审查有关机构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包装检验报告和新品名鉴定报告等,对报告中存在技术错误、数据不实或伪造数据的,应通知有关机构整改;对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机构,应向总公司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前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总运201457号)同时废止。 谢谢观赏!谢谢观赏!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你的支持,我们会努力做得更好!感谢你的支持,我们会努力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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