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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第一节、海关行政裁定制度v一、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一、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作出)决定作出)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和方式:时间: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方式: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第一节、海关行政裁定制度v(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预
2、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v(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必要时,海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5)商业秘密的保护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商业秘密,可书面要求海关予以保密。并具体列明需要保护的内容 第一节、海关行政裁定制度v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
3、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受理。海关行政裁定的资料初审,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的机构初。审时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正。 海关总署或授权的机构自收到申请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v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申请的内容超越了海关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间要求或限制规定的; 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应当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 4、海关行政
4、裁定的作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v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海关行政裁定无溯及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v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2、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的,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
5、的情形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海关行政裁定的异议审查 v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裁定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v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6、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第二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v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v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v 1、海关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其他行政行为。第二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v二、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v 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v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第二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v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v 海关行政复议的四个阶段:申请、受理、审理、决定。v 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海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第二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7、v四、行政复议的提出和受理v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v 1、驳回复议申请v 2、复议决定的类型v 3、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v 六、行政复议和调与调解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海关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一、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划分v 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v 2、两个以上海关
8、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v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v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 二、走私行为及其处罚v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v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v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
9、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v (一)与国家管制进出口货物相关的规定v 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
10、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v2、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 (二)与申报有关的规定v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v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v3
11、、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v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v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 (三)与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规定v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v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v (四)其他处罚情形: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五)与海关事务从业资格相关的处罚决定v1、暂
12、停执业资格的情形:v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v(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v(3)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v(4)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2、取消执业资格的情形v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v(1)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v(2)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v(3)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v五、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v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v
14、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节 海关统计制度v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明确规定,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对于海关统计的任务,海关统计条例规定了4方面内容,即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四节 海关统计制度v一、海关统计范围v (一)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v 1. 一般贸易v 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v 3.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v 4. 补偿贸易v 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v 6. 进料加工贸易v 7. 寄售、代销贸易v 8. 边
15、境小额贸易v 9.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第四节 海关统计制度v 1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v 11. 租赁贸易v 12.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v 13. 出料加工贸易v 14. 易货贸易v 15. 免税外汇商品v 16.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v 17.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v 18、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v 19. 其他第四节 海关统计制度v (二)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v 1、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v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v 3、单项统计的货物第四节 海关统计制度v 二、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 (一)品名及编码; (二)数量、价格; (三)经营单位; (四)贸易方式; (五)运输方式; (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v(八)进出口日期; v(九)关别; v(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第四节 海关统计制度v 三、海关统计信息发布v海关统计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