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之民法监护制度的改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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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富強王富強 醫師醫師2016/9/3*舊民法第14條第1項: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為禁治產人。*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禁治產禁治產是指禁止其處分財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可以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的聲請,宣告禁治產,使他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由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心神喪失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精神耗弱,是指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或行為的效

2、果無法同一般人一樣,用理智來判斷、識別以及預期,而這樣的情形必須達到當事人對自己的事務利害得失無法做一般正常的識別的程度,才可以宣告禁治產。*行為能力是指在法律上能夠獨立的基於自己的意思,而實際上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資格。也就是說,在沒有例外的規定下,一個有行為能力人,才能夠為法律上有效的行為,如買賣、贈與、收養等。*亦指一個人可以依照自己意思表示,使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一定效果的能力。*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1.成年人滿廿歲為成年人2.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限七歲以上) *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 1.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2.受監護宣告之

3、人*行為能力的有無,與其心智狀況並不必然有直接的認定關係,現行法律是以年齡做為基本區分,另外再輔以監護宣告制度,以救其窮。(民法第12、13、15條)*無行為能力的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是無效的(參照民法第75條)。*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所為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否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仍無法作有效的意思表示(參照民法第78條)。*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則要為自己的意思表示,負完全責任。*所謂權利能力,是指一個人可以從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依照民法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參照民法第6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4、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一)*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企圖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1.客觀要件:外部的表示行為。2.主觀要件:內心的意思。a.行為意思b.表示意識c.效果意思*聲請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之訴*聲請撤

5、銷監護宣告*撤銷(駁回撤銷監護宣告聲請裁定)之訴*本人*配偶*四等親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住所地法院*居所地法院1.監護的原因2.法院不能行使職權3.在中華民國不明或無住所地*提出診斷書:心智缺陷的狀態。*秘密程序:絕對不可公開程序。*證據調查:不受聲請人所表明事實及證據的拘束。(民訴法599、195-1、601條)*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訊問: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民訴法602)*鑑定人之訊問:法院無訊問鑑定人,不得逕為監護之宣告。(民訴法603)*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宜提出診斷書。(家事事件法第166條)*法院應於鑑定人前

6、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宣告監護之裁定,不得抗告。*不當裁定的救濟程序。*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得向曾就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民訴法609)*Ex:甲夫乙妻,甲有丙姊丁兄,甲因罹患精神病而由乙向高雄地院聲請甲監護宣告,經高雄地院裁定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且選任丙為監護人;數天後有人認為不妥,故(1)由其兄丁向高雄地院提請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由聲請監護宣告之人以外之人起訴

7、者)。丁(原告)乙(被告);若乙死亡,則丁(原告)丙(被告)。*(2)由其妻乙向高雄地院提請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由聲請監護宣告之人起訴者)。乙(原告)丙(被告);若當初法院選任妻乙為監護人,則乙(原告)甲(被告),(民訴法612)。*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原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自其知悉受監護宣告時起算。*原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以外之他人者:自裁定發生效力時起算。*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訊問: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受監護宣告之人。(民訴法615)*鑑定人之訊問:法院無訊問鑑定人有關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精神或心智狀況,不得以判決撤銷監護之宣告。(民訴法615)*原監護宣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回復受監護宣告之人原來行為能

8、力之效力。*監護關係消滅。*在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民訴法617)*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原因消滅後,聲請法院以裁定撤銷監護宣告之程序。(民訴法619)*向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民訴法620)*特別規定同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裁定結果:駁回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撤銷監護之宣告。聲請撤銷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監護宣告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撤銷監護宣告之訴裁定判決監護宣告的原因消滅不服自始不當的監護宣告裁定無不變期間的遵守 遵守30日不變期間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無溯及既往回復行為能力的效力溯及既往失其

9、監護宣告的效力*提起請求法院除去駁回撤銷監護宣告聲請駁回撤銷監護宣告聲請裁定裁定之效力,並進而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不服法院駁回撤銷監護宣告聲請裁定的救濟程序。*得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之人,對於駁回撤銷監護宣告聲請之裁定,得向曾就該撤銷監護宣告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民訴法624,民訴法619)*撤銷之訴,以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之人*Ex:甲夫乙妻,甲有丙姊丁兄,甲因罹患精神病而經高雄地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且選定丙為監護人。數年後,甲病況緩解多年,故由其妻乙向高雄地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經高雄地院為駁回撤銷監護宣告聲請的裁定,(1)兄丁不服而向高雄地院提起撤銷之訴(由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之人

10、以外之人起訴者)丁(原告)乙(被告);若乙死亡,則丁(原告)丙(被告)。若當初法院選任妻乙為監護人,則丁(原告)甲(被告),(民訴法610、624)。*(2)由其妻乙向高雄地院提請撤銷之訴(由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之人起訴者)。乙(原告)丙(被告)(民訴法610、624)*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訊問: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受監護宣告之人。(民訴法615、624)*鑑定人之訊問:法院無訊問鑑定人有關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精神或心智狀況,不得以判決撤銷監護之宣告。(民訴法615、624)*無溯及既往的回復受監護宣告之人原有之行為能力。*監護關係消滅。撤銷之訴撤銷之訴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不服駁回撤銷監護宣告

11、聲請裁定(監護宣告的原因消滅)不服自始不當的監護宣告裁定無不變期間的遵守遵守30日不變期間曾就撤銷監護宣告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曾就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無溯及既往回復受監護宣告之人行為能力的效力溯及既往失其監護宣告的效力*聲請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之訴*聲請撤銷輔助宣告*撤銷之訴(駁回撤銷輔助宣告聲請裁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

12、、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參照民法第15條之2) *只要人擁有了完全行為能力就不應隨意剝奪除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的要件類似限制行為能力人。*變更監護聲請為輔助宣告程序: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民訴法624之3)*變更撤銷監護聲請為輔助宣告程序: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訴法624之5)*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程序: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為有監

13、護之必要者,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民訴法624之7)*失智症*植物人或其他似之癱瘓態*輕以上之智能足*慢性精神分症*器質性精神病(中風、腦傷及身體生常而引起之精神病態或智障礙)*嚴重慢性化之躁鬱症*其他可造成自我能退化之精神或神經科疾病*1.準備文件: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民事聲請狀(可於法院領取、法務部網站下載或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向法院(即受監護宣告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提出聲請,並付裁判費壹仟元。*2.依受理聲請之法院之指示前往指定鑑定機構接受鑑定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鑑定費用自付。*3.若達到法律所規定宣告監護者,由法院裁定監護宣告;若法院認為未達宣告監護程度時,得

14、為輔助宣。*4.帶法院之裁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登記。*5.完成監護宣告登記後,法院將會選出監護人、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人,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參照民法第1101)*甲為罹患多年的精神分裂病患者,某日甲經過機車行,見到門口展示的新型機車而極為動心,因恰巧右為甲25歲的生日,因此自行與機車行老闆簽下購買機車的契約,問該契約有無法律之效力?*觀念提示一、行為能力二、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之效力*選擇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來保障自己之權益,因該二種宣告,依民法第1112條之2規定,均應由法院囑託登記。*謝謝謝謝指教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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