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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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它它是是指指由由符符合合条条件件的的各各类类存存款款性性金金融融机机构构集集中中起起来来建建立立一一个个保保险险机机构构,各各存存款款机机构构作作为为投投保保人人按按一一定定存存款款比比例例向向其其缴缴纳纳保保险险费费,建建立立存存款款保保险险准准备备金金,当当成成员员机机构构发发生生经经营营危危机机或或面面临临破破产产倒倒闭闭时时,存存款款保保险险机机构构向向其其提提供供财财务务救救助助或或直直接接向向存存款款人人支支付付部部分分或或全全部部存存款款,从从而而保保护护存存款款人人利利益益,维维护护银银行行信信用用,稳稳定定金金融融秩秩序序的的一一种种金金融

2、融保保障障制制度度制度。制度。兴起及发展兴起及发展2020世纪世纪3030年代,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年代,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下已濒临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美国国会在国会在19331933年通年通过格拉斯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目前,运作历史最长、影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目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响最大的是193

3、41934年年1 1月月1 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款保险制度。此后此后,不少国家纷纷引入这一制度。,不少国家纷纷引入这一制度。尤其是在尤其是在2020世纪世纪8080年代至年代至9090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出现较严重的银行危机或金融危机以后,存款在出现较严重的银行危机或金融危机以后,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保险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02000年全球已经有年全球已经有67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42004年全球共有年全球共有74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4、。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国际通行分类国际通行分类1、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2、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基本

5、特征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前进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返回时期的有限性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返回结果的损益性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

6、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返回机构的垄断性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返回作用作用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

7、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利弊利弊利: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弊: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不仅削弱市场规则在抑制银行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且使经营不善的投保金融机构有可能继续存在。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但随

8、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买单”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这种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严重扭曲。所以,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相关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近年来,在推进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全部上市,法人治理结构更为完善,风险控制能力有所提高,该制度的推出时机更为成熟。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议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细节,有业内人士从机构性质、保险标的范围、费率等方面给出了建议:首先是由政府出面成立中国存款保险公司,以财政拨款注入资本金,公司成立的首要宗旨是保障金融机构存款人权益,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可进行资产保值增值性经营。其次是保险标的范围以居民人民币存款为主。因为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对其实行有效保护,能维护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根据试点运营情况,再决定是否将财政存款、企业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纳入保险范围。此外,还应当采取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公司拟定,报请有关部门核定。根据各类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程度、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的差异,按风险等级划分费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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