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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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1目录目录 l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l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现状l三、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职责l四、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l五、项目建设主管部门l六、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l七、其他服务单位 l八、建设各方的关系2目录目录 l九、项目建议书的审批l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l十一、初步设计报告审批l十二、施工准备工作内容l十三、项目建设实施l十四、生产准备l十五、工程验收l十六、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 3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l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l项目建

2、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八个阶段。 4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现状 l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和运作的制度。现行我们正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制度改革。l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宏观监督调控为指导,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51项目法人责任制 l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于2000年5月20日发布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 20号),指出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

3、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l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是要使各类投资主体形成自我发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建设和运营机制,使各类投资主体成为从项目建设到生产经营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62招标投标制 l招标投标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市场买卖双方的一种主要的竞争性交易方式。l项目法人在招标工作中必须按国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同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签定合同。 7 3建设监理制 l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新模式,它是以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咨询单位,受项目法人

4、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l建设监理制强调建设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增加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 84合同管理制l合同管理制是合同的管理者依据合同文件的内容要求,指导、督促、检查、协调合同各方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行为。在建设监理体制下,项目法人对实施阶段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可以委托由监理工程师来实施。对有监理工程师管理的合同,项目法人不仅自己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还要对合同以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有效的管理,但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就委托监理工程师来完成。9三、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职责三、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职责 l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

5、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文件精神,项目法人是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组织。l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组建,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10l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或使用单位。目前法规文件中的建设单位等同项目法人,有关的合同条件又称为发包人。l在叙述上一般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视为同一级组织,按法规文件和合同条件原文叙述。11l国办发(1996)16号ll(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

6、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12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 20号) l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 13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

7、通知水利部 水建管200174号 l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14民法通则规定,一个组织要成为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 l依法成立。依法成立。 l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l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l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义务。15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l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l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

8、建设管理机构;l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l负责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l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征地、移民)。 16l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并,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终身责任人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17l项目法人的具体职责包括: l1、负责筹

9、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l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l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l4、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18l5、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法人)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等,自主决定人事聘任。l 6、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l 7、项目投产前,要组织运行管理班子,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

10、生产准备工作。l 8、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19四、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四、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l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作进一步的约定,标准合同条件对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相应的约定,因此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编制选择合同范本时就确立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我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质量角度对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作一些解释。20l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

11、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1l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l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2l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12、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有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3l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l6、

13、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l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4l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14、配件和设备。 l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5l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有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

15、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五、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五、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l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项目的主管部门、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和与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其他服务单位,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项目稽察、审计机关和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等

16、;其他服务单位包括质量检测单位、安全鉴定、咨询机构等依据相关的合同及执业要求为项目建设服务。 27主管部门l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主要抓建设程序中五个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建设实施开始)的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81.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发改委) l国家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中央投资和中央、地方合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l (1)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过程中,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要征求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政策投资银行的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评估。l (2)审查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重大建设

17、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务院审批。l (3)负责国家重点项目的后评价。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自评、行业评价的基础上,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复审。 292质量监督 l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通知),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

18、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303项目稽察 l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314审计机关 l项目实施的过程正是建设资金大量使用的过程,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或聘请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19、。l审计机关一般指审计事务所,审计人员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 325水行业主管部门 l(1)水利部1995年4月21日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l(2)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l(3)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33六、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六、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 l1 1项目法人项目法人 l2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 l3 3、施工单位、施

20、工单位 l4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 l5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341 1项目法人项目法人 l1995年4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文件规定,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准公益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他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35l从隶属关系上划分、或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l(1)中央项目,l(2)地方项目,l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l(1)大中型项目,l(2)小型项目:大中型项目以外的项目。

21、 36l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l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37l建设单位是由项目法人组建的专门从事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的工作班子,是项目法人的办事机构。它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l建设单位是负责执行国家基本建设

22、计划的基本单位,它代表项目法人,就项目建设直接向项目法人负责。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38l实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把建设项目的管理委托给监理单位以后,项目法人应多负责“外部”的联系与协调,提供工程建设条件和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主要精力就应当放在积极创造实施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方面,包括组织建设资金到位,订购有关材料、设备,办理征地拆迁,做好水电供应和对外交通与通讯,决定工程建设的重大变更,以及与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毗邻群众、新闻媒介等的联系与协调。此外,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应

23、作好施工准备工作,如:生产管理机构组建、人员培训、生活福利设施准备、生产工器具准备、产品销售途径和签订销售合同等。 39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工程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等重大问题的工程变更。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以及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40依据变更规模,各工程变更类型的批准权限:依据变更规

24、模,各工程变更类型的批准权限: 1)、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经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报项目法人,由设计审批机关审批。 2)、一般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经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的约定审查同意后,报项目法人批准。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仍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412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 l设计单位是指从事建设项目规划和勘测设计活动的各类勘测设计单位。它可以是具有综合规划、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独立承担整个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和设计任务,也可以是具有某方面专长的专业设计单位。l 设计单位所承担的设计任务通常由项目法人委托或通过投标承揽。 42l水利水电

25、勘测设计单位的主要任务可以:l(1)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流域规划;l(2)根据项目法人要求和资源条件,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l(3)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概预算文件;l(4)派出设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设计交底和设计修改等设计服务工作,参加负责设计的工程验收工作。 433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l施工单位是指从事项目建筑安装活动的各类施工单位。 444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 l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社会服务性企业, l“监理”是我国特有的称法,西方国家承担社会监理任务的是工程咨询公司

26、、工程顾问公司、建筑师事务所等。 l建设监理是一项制度,对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和行业管理与一般的工程咨询有所区别。 l监理单位则多负责项目“内部”的监督、检查控制与协调。 455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l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指为工程项目提供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或制造企业。l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可以向承包单位提供,也可以直接向项目法人提供。 46七、其他服务单位七、其他服务单位 l其他服务单位包括质量检测单位、安全鉴定、咨询机构等依据相关的合同及执业要求为项目建设服务。 471安全鉴定安全鉴定l安全鉴定是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必须履行的工作,水利部对水库大坝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进行专门规定。48(1)水库大坝

27、安全鉴定 l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必须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

28、域机构组织鉴定。49l 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l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l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l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l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50(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 l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库容

29、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l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51l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

30、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52l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l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532质量检测质量检测l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l仲裁

31、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54l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l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l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流域、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并报水利部备案。l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 553工程咨询公司 l 工程咨询公司属于智力服务性行业。它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金融、贸易、政治、法律、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咨询服务。l 工

32、程咨询公司可以按照客户的委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出谋划策,提出公正合理的有关建议,先进而经济的工程方案,以及对项目的经营管理和其它各方面的服务,力求使客户的建设项目加快建成并投产,以节约资金,提高效率,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56l 工程咨询公司通常由不同的工程业务专家组成,内部分专业组,分别承担不同专业的咨询服务项目。工程咨询公司的服务内容主要有: l (1)投资前研究。主要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拟建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供项目法人决策。l (2)项目建设准备。主要是对项目进行资金估算;拟定工程方案、总体计划和建设工期;进行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说明书;编制招标文件,

33、拟订工程施工发包和设备采购计划,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招标、决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57l(3)工程实施管理。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项目管理。l(4)技术服务。向项目法人、承包商及其它项目参与者提供项目建设领域各种专业服务,如编制工程计划,研究项目的组织管理,订立规章制度,培训专业人员等。 58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l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有的经济关系都要通过合同来联系,并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项目的实施会影响到项目所在地和项目周边的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使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法律咨询,为项目的实施保驾护航。l法律咨询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或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

34、者承担。l此外还有项目咨询与评估、资质认证、争议评审与调解、资产评估公司等社会性协会或组织,这些机构组合形成一完善的项目服务体系,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各类服务。59八、建设各方的关系八、建设各方的关系l要实现建设项目的目标需要建设各方的合作,建设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享有自己的权利;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监理人按照监理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人的权力和职责。l这里需要说明目前在项目管理中包括法规文件和标准的合同条件对建设各方的名称还没有统一,在这里作一解释,项目法人,也有称建设单位,发包人(方),项目

35、业主;施工单位,也称承包人或承包方;监理人,也称监理单位;设计人,也称设计单位。60l这里主要介绍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l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后,在项目管理上要形成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和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管理模式。政府部门要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61l依据国家关于项目法人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者,应对建设的全过程负

36、责,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他参建各方依法订立合同,可以说除分包合同的分包商以外所有参建各方与项目法人之间都是合同关系,主要包括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的设计合同,项目法人与监理人的监理合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施工承包合同,项目法人与咨询机构的咨询合同,项目法人与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合同,项目法人与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合同,若项目所需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项目法人直接采购,项目法人还要与材料或设备供应商依法签定材料或设备供应合同。62l项目实施过程中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形成合同关系。项目法人与分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l此外,项目法人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接受

37、投资人对项目资金的检查和监督,对有些盈利性项目,项目法人与投资人之间也有合同关系;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投资人一般为国家或政府,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并依据国家或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法人的职责和义务,行使项目法人的权利或权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实施后依法接受国家或政府赋予稽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63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文件规定,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l政府的质量监督是依法对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监

38、督与项目法人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的质量监督与其他参建各方的管理也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64九、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九、项目建议书的审批l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可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等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l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水建管1998479号)的精神,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设计审批程序。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等级分别由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

39、不得越权审批,更不得以行政命令指定设计方案。 65l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条件:l项目的外部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l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l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l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意向性文件。 66l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及审批权限:l技术审查l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l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0、,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67l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及审批权限:l审批权限l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l其他属中央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l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l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

41、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68l(一)按照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利枢纽、堤防等防洪工程设计技术审查的有关规定如下:l1、水库枢纽工程l总库容大于10亿m3(含10亿m3)的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负责审查;总库容小于10亿m3、大于1亿m3(含1亿m3)或坝高大于70m(含70m)的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规总院负责并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小于1亿m3涉及省际水事利益矛盾的中型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或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

42、织审查;在一省内小于1亿m3的中型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69l2、堤防工程l一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规总院负责审查,初步设计由水规总院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规总院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报告可根据项目属性由流域机构会同水规总院或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三级堤防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流域机构会同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七大江河干堤和涉及到省际利益矛盾的江河湖泊的整治工程项目

43、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规总院会同流域机构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报告由流域机构会同水规总院组织审查。它是以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咨询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70l3、病险水库加固及改扩建工程l水利部确定的重点病险水库加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报告,当总库容大于10亿m3(含10亿m3)时,由水规总院负责组织审查;总库容小于10亿m3、大于1亿m3(含1亿m3)时,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当总库容小于1亿m3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l4、其他工程l由流域机构委托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大型水利枢纽和堤防工程的前期各阶段设计报告均

44、由水规总院组织审查;上述1至3条规定之外,由国家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枢纽和堤防工程的前期各阶段审查由水利部具体委托水规总院或流域机构办理。71l(二)上述前期各阶段设计报告审查以后,按现行规定,凡属大、中型或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将审查意见附件以及需说明的问题上报水利部,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经水利部综合考虑,对于需要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的设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技术经济合理性等方面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原则上由水利部直接批复。72l(三)根据国务院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5、的审批权限的规定,属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合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在审批之前,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意见,同时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项目评估,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公司的意见和咨询公司的评估意见,国家发改委从建设总规模、资源优化配置及资金投入的可能、外部协作等方面综合考虑再进行批复。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务院审批。73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l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l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与项目建议书基本相同。属中央投

46、资、中央和地方合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直属设计院、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办文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规总院,地方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或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办文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抄送水规总院及流域机构。l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有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意见和上报单位的初审意见。l根据2001年6月18日国家计委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增加招标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74l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规总院技术审查后,水利部依据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工程投资资金筹措及外部建设

47、条件等综合考虑,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专业银行部门的意见和委托工程咨询公司评估意见,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工程区的发展规划,资源优化配置、资金的可能以及外部协作条件等综合分析,对工程建设任务、规模及其重要指标、总投资、工程总工期等重大问题进行批复。l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一般不能随意修改、变更,确因水文、规划指标、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策上的调整而引起的设计重大变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复审同意方能修改。75l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条件和文件l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l2)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

48、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l3)资金筹措方案,或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方法;l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定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l5)项目的其他外部协作协议l6)依据有关规定附上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76l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附有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l8)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的评估意见;l9)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意见;l10)投资机构的意见;l11)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

49、筹备机构的意见。l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77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实施)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因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定在开工前办理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手续。78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查同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79*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

50、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立项;80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1、4)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的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81十一、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十一、初步设计报告审批l中央直属项目,由直属院、流域机构按规定要求办文,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上报水利部,并送水规总院;地方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文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规总院及所在流域机构,文后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及上报单位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初审意见。l受水利部的委托,水规总院或流域机构,对上报水利部的初步设计报告的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将审查意见报水利部后,水利部依据国家计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和技术审查意见,从资金来源、资源合理利用、建设布局等综合考虑,

52、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批复。 82l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83l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备文件:l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l资金筹措文件;l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ll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84l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与审批权限ll技术审查l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

53、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l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l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85l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与审批权限l审批权限l中央项目,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全国重点或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省际边界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l其他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l中央

54、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86l应急项目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的设计审批还应符合相应规定。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7l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l在工程项目建设标

55、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l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含15%)以上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88十二、施工准备工作内容十二、施工准备工作内容l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的前提下,

56、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主体工程实施而进行的现场施工准备工作。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后,对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向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能正式开工。l项目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招投标和施工准备工程等主体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通过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89l(一)准备工程施工l准备工程是为主体工程开工

57、所实施的项目,也叫临建工程,包括临时道路、铁路、供电、供水与排水,场地平整,大型临时生产、生活性建筑工程,仓储设施等,尤其是水利水电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先进行施工准备工程的实施,包括进场道路、水电、通信,基本的建设用地的平整,基本的生活设施等等。90l(二)技术资料准备l主体工程开工后,对各类技术资料的需求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因此,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法人要将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技术资料准备好。对一般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资料是否完善也是衡量前期工作的一个尺度,特别是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设计资料等。有些技术资料诸如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环境情况等要在项目招标前落

58、实。施工图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91l(三)现场管理机构成立l项目法人成立后应根据项目的情况组建项目的现场管理机构,现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根据项目的情况和建设管理体制的要求,做到精简机构、合理安排,可根据“小业主、大监理”的模式设置现场管理机构。92l(四)年度计划编制l水利部于1998年9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1998350号)文强调,要严格资金管理。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水利建设资金计划、财务、审计、施工和质量等环节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严禁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59、,要制定专门的检查监督制度,严肃政纪法纪,强化监管手段。93l根据水利部、财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是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94l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于2000年7月15日颁布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 20号)文件,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中央项目的年度

60、计划由水利部报国家计委,地方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年度计划,须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95l地方要求审批项目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出资证明。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中央资金。地方已承诺安排资金,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审批其它项目、调整计划、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因此,项目法人要重视

61、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依据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和项目施工计划,制定合理且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年度计划,提高年度计划的严肃性。96l(五)征地移民l项目的实施所占用的土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实施需要拆迁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房屋需要拆迁的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规定办理。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多的特点,征地与拆迁也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征地与拆迁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有自然科学的属性,也有社会科学的属性,涉及政治、经济、社会、人口、环境与工程技术等学科。项目法人要合理界定征地移民范围,查明淹没对象的实物资料,研究水库淹没对地区国民经济

62、的影响,参与论证工程建设规模,编制水库移民、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和工矿企业的迁(改)建规划,进行防护工程设计及库区综合开发规划,提出库底清理技术要求,编制水库淹没处理投资概(估)算。97l征地与拆迁应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设计和补偿: l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1991.2.15);l2)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水利电力部部颁规范SD130-84),l3)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试行)(水利电力部水电规划设计院,1986年12.3)。 98l(六)项目招标l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发布第14号令 水利

6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规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条件。99l项目招标除依据上述规定外,水利项目施工招标还要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3年3月8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的有关规定进行;水利项目勘测设计招标,还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3年6月12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令)的有

64、关规定进行。100l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l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对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l对不具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101l(七)主体工程开工报告与审批l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文件,要求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

65、正式开工。l1998年8月21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1998331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水利建设程序办事。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把好项目立项、开工、竣工验收等重要关口。102l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凡上报国家计委申请开工的项目,必须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国家计委将按本规定对申请开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大型项目批准开工前,国家计委派人去现场检查落实开工条件。凡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予批准新开工。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以

66、上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103l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l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104l(八)其他 项目实施涉及到方方面面,除以上提到的工作外,还有一些施工准备工作,诸如建设用地许可证,水土保持许可证,占用水域的还要办理水域使用许可证等等;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项目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要求做好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划

67、分,对项目法人要聘请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要签定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105十三、项目建设实施十三、项目建设实施l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是项目建设周期的重要阶段,是实现货币资金到资产的转化阶段,也是项目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所以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效的合同文件,作好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控制工作。在建设监理体制下,作为项目管理的具体监控者的监理人,在施工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加强实现项目目标(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的过程控制,建立建全信息管理体系,协调好建设各方的关系,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各方的利益,使业主在合理的投资条件下,按期、保质、

68、保量、安全地得到合格的工程,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得到应有的收益。106l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确立了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依据水利部2001年6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明确项目法人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107l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1996年6月3日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

69、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8l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由于在有些法规文件中的建设单位等同项目法人,以下叙述将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视为同一级组织,通称项目法人。109十四、生产准备十四、生产准备l生产准备是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设到投

70、入运行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生产准备是为使建设项目顺利投产运行在投产前进行的必要的准备工作。根据建设项目或主要单项工程的生产技术特点,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适时组织进行生产准备,在项目具备运行条件的情况下,使项目尽快投入生产运行,发挥投资效益。l生产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组建运行管理组织机构、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招收和培训人员、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生产技术准备、生产物资准备等。110十五、工程验收十五、工程验收l工程验收是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验,水利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l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

71、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l竣工验收阶段是项目投入正常运行的必经阶段,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强制性标准,任何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必须要经过竣工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才允许投入运行。111l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在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或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l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须有具体的处理

72、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112(一)竣工决算竣工决算l竣工决算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使用情况和投资效果,以及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及水保、环保费用。竣工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113l竣工决算应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法人应组织财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和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门机构共同完成此项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l竣工决算报告依据水利部颁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73、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该规程要求所有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不论投资来源、投资主体、规模大小,不论工程项目还是非工程项目,或利用外资的水利项目,只要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都应按这一新规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114(二)竣工决算审计(二)竣工决算审计 l依据2001年3月9日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执行。115(三)建设项目的各个专项验收三)建设项目的各个专项验收 l依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进行项目

74、的竣工验收之前要对项目的各个专项工作进行验收和鉴定,包括水土保持项目、征地移民项目、环境保护项目、档案管理和水库的蓄水安全进行验收和鉴定。116l1、征地移民、征地移民l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应作为独立项目单独组织验收。根据国务院1991年1月2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的规定,工程竣工后,工程的征地移民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征地移民工作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项目的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

75、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l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审批。例如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17l2、水土保持、水土保持l水利部2002年10月22日颁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16号令)的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

76、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118l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119l3、环境保护、环境保护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

77、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20l4、工程档案、工程档案l工程档案是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78、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对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完整保存、科学管理。121l(1)国家重点项目档案登记l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的要求,作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79、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122l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执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会同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隶属于地方的项目,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要求,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

80、。123l(2)水利工程档案的验收l依据水利部2005年12月10日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文件的规定,水利档案是指水利系统各单位,在从事水利工作及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档案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水利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进程实行同步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好工程验收关,凡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验收。124l水利工程档案的验收依据水利部2010年3月12日颁布的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1080号)

81、文件的规定进行。水利工程的档案资料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监理、质检、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资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质量验收的同时验收档案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和整理质量。档案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墨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125l竣工图是水利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图物相符。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作为竣工图保存。竣工图的编制必须符合规定,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利

82、用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凡在施工中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兰图)上注明修改部分与修改依据和施工说明后作为竣工图;凡结构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原施工图不能代替或利用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施工单位将工程档案资料汇总、整理后交监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的案卷移交项目法人。 126l水利工程档案验收应在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与工程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有参加验收的档案人员与建设、监理、管理、施工等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档案资料验收组,通过听汇报、查看现场和抽查有关的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

83、验收。其中抽查比例:有关的文字资料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10%,竣工图不得少于总张数的15%。 127l5.消防设施验收l为确保项目运行安全,依据有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前必须对项目的消防设施进行专门验收。消防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关系项目运行的安危,项目法人不仅要在项目建设期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按合同义务组织和管理现场的消防工作,而且还要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提供满足项目安全运行的消防设施,并保证消防设施满足要求。 128(四)竣工验收(四)竣工验收l1 1、竣工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的条件l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l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

84、部建成。l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l 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l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l 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l 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l 7)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129l对尚未完全具备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l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l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

85、关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130l2、验收的主持机构、验收的主持机构l依据验收规范的规定,项目各个验收都必须有明确的验收主持机构,竣工验收的主持机构应依据规范的要求组建。l(1)分部工程验收的主持机构l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因此应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组成员宜相对固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授权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检测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l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131l(2)单位工程验收的主持机构l单位工程验收由项

86、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以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l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132l(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主持机构l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l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133l(4)阶段验收的主持机构l阶段验收包括截流前验收、蓄引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等。由于阶段验收后,部分工程将投入使用或将被覆盖或将被淹没,竣工验收时很难对其再次检查,因此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

87、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l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134l(5)竣工验收的主持机构l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l A)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l B)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135lC)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lD)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

88、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lE)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lF)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lG)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36l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内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内容l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的验收内容包括分部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l(1)分部工程验收l分部工程验收是在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验收完成的基础上进行

89、的。分部工程验收是单位工程的基础工作之一,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137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lA)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lB)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lC)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138l(2)单位工程验收l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l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139l1)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lA)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

90、验收合格;lB)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lC)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l2)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lA)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lB)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lC)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和相关记录;lD)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140l(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l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l完工验收条件:lA)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91、lB)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lC)观测仪器和设备已经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141lD)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lE)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lF)施工现场已经清理;lG)需移交项目法人 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l完工验收主要工作包括:lA)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lB)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lC)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lD)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142l(4)阶段验收l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组织阶段

92、验收是由水利工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143l1)各类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l无论是基础处理,还是其他类型的阶段验收,都有些共性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包括: lA)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是否达到各阶段验收要求。lB)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是否正常、有序。lC)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lD)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lE)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l2)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l3)水库下闸蓄引水验收l4)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l5)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144l(5)竣工技术预验收l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技术预验收。不进行技术预验收必须经过

9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l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成员的2/3以上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竣工技术预验收的成果是“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145l水利工程项目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l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l 2)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l 3)有关验收报告文件已准备就绪。146l竣工技术预验收主要工作:l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技术预验收的主要工作:l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

94、设计完成;l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l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l4)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147l5)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l6)鉴定工程施工质量;l7)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l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148l竣工技术预验收的工作程序:l各个参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工作报告送交给竣工技术预验收的主持机构,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被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应预先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项目法人接到各个参建单位的报告后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应同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协商,拟定竣工技术预验收会议的时间、地点等。149l依

95、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程序如下:l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l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l3)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l4)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l5)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l6)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150l(6)竣工验收l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的一个阶段。竣工验收一般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151l1)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

96、内容:l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1999),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l A)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lB)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l C)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l D)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l E)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l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152l2)竣工验收条件:lA)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lB)工

97、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lC)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lD)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lE)各专项验收已通过;lF)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lG)竣工财务决算已经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lH)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lI)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lJ)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1533)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A)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B)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C)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D)听取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

98、他报告;E)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F)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154l4)须提交的资料报告l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2008),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验收规范和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自己应完成的验收资料。l为做好验收工作,明确各个参建单位要准备的资料和编写的报告,我们按参建主体对验收资料和工作报告进行汇总。155l项目法人准备的资料和工作报告lA)项目法人应提供的资料l项目法人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工程清单(未完工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99、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报告(项目法人承担此项工作时),工程档案资料自验报告。156lB)项目法人应准备的备查资料l项目法人应准备的备查资料包括:可研报告及有关单位批文,工程建设中的咨询报告,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征用土地批文及附件,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记载重大事件的声像资料及文字说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料(项目法人承担此项工作时),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竣工审计资料。157十六、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十六、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 l项目的后评价,就是对已建成工程项目进行回顾性评价,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法规中明确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之一,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的一段时间内,应该进行工程项目的后评价,以便对本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其它新建工程项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158谢 谢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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