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事故处理与风险防范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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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2讲 国际货运事故处理与风险防范12.1海上货运事故的处理12.1.1海上货运事故的确定(1)确定时间一般发生在最终目的地收货人收货时或收货后。当收货人提货时,如了现所提货物数量不足、外表状况或货物的品质与提单上记载情况不符,则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物短缺或损坏的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以表明索赔的要求。若货物的短缺或残损不明显,也应在提取货物后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索赔要求。(2)货损事故处理的依据提单、收货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装箱单、积载图等凡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的情况下,为明确货损原因和程度,应核实航海日志、船方的海事声

2、明或海事报告。货运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对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确定货损责任的依据。12.1.2海上货运事故索赔索赔货主对因货物运输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或船东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1)索赔程序发出索赔通知提出索赔意向,不是正式索赔海上货运公约及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一般均规定:货损事故发生后,根据运输合同或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应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交付货物当时或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货损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否则承运人可免责。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正式

3、索赔要件:1)提出索赔申请书或清单2)出具有关货运单据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当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条款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保险人可代位(代替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追偿。(1)索赔程序缺一不可,否则认为没有提出正式索赔(2)索赔单证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程,确定责任方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提单正本确定承运人与收货人的责任达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或货物溢短单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运输过程中重理单收货人对货物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注明“复查”或“重理”的批注,以证明货物短缺货物残损检验报告在货物受损原因不明或不易

4、区别或无法判断受损程度时,可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其出具“货物残损检验报告”其它单证:货物发票、修理单、装箱单、权益转让书等。(3)权益转让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后,将自己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向事故责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的行为。证明文件权益转让证书权益转让证书正本交保险公司,副本交事故责任人或其代理人。(4)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概念:为保证索赔得以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来采取的,使货损事故责任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执行履行责任的措施。1)提供担保现金担保事故责任人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交一定数量的现金。影响其现金流,较少用。保

5、函:由银行或保赔协会出具的保证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的书面证明。常见。2)扣船:在货损事故责任较明确地判定属于承运人,又不可能得到可靠的担保时,索赔人或保险公司可按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扣船请求,并由法院核准执行扣船。慎重采用。12.1.3海上货运事故的理赔(1)索赔的受理与审核审核索赔单证的完备性: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审核索赔单证的内容时效: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单证之间内容是否相符;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内;船方有无海事声明或报告;船方是否已在有关单证上签字确认;装卸港的理货数量是否正确。12.1.3海上货运事故的理赔(2)承运人举证的单证承运人对所发生的货损欲解除责任或证明自己并无过失

6、行为,则应出具相关单证,证明对货损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主要有:收货单、理货计数单、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过驳清单、积载检验报告、舱口检验报告、海事声明或报告、卸货事故报告等。(3)索赔金的支付通过举证与反举证,明确责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确定方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法院判决:无具体规定,一般以货物的CIF价为标准。12.2国际公路运输事故处理(1)货损事故纪录的编制1)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事故的运送站或就近站前往现场编制商务记录,如系重大事故,在有条件时应通知货主一起前往现场调查,分析责任原因;2)如发现现场货物被盗,应尽可能保持现场,并由负责记录的业务人员或司机根据发现的情况会同有关人员做

7、好现场记录;3)对于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运事故,司机或押运人应将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如实报告车站,并会同当地有关人员提供足够的证明,由车站编制一式三份的商务记录;4)如货损事故发生于货物到达站,应根据当时情况,会同司机、业务人员、装卸人员编制商务记录。12.2国际公路运输事故处理(2)货损事故的赔偿1)受损方向货物的发站或到站提出赔偿申请书;2)提出赔偿申请的人必须持有有关票据,舅行李票、运单、货票、提货单等;3)在得到责任方给予赔偿的签章后,赔偿申请人应填写“赔偿要求书”,连同有关货物的票证(发票、保单、货物清单等)送交责任方。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凡涉及铁路与发货人、

8、收货人之间,或参加运送的铁路间、铁路内部各单位间发生货损、货差时,应在事故发生的当日编制记录,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的原始证明和处理赔偿的依据。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1)货损事故记录的编制1)商务记录:在货物运送过程中对发生的货损、货差或其它不正常情况的如实记载,是具体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和请求赔偿的基本文件。发生事故当日编制如实记录货物的状态、发现运送状态不良的当时情况,货物发生损坏的原因按表逐项登记,按每票货物分别填写不得出现关于责任问题或损失原因的任何判断若运送同一货主的同类货物时,准许在到达站对数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2)普通记录与技术普通记录

9、货物运送过程中,如发现商务记录情况以外的情况时,如有必要,应由车站编制普通记录;普通记录不作为赔偿的依据。技术记录当查明货损原因系车辆状况不良所致时,除商务记录外,应按货损情况编制有关车辆状态的技术记录;技术记录应作为商务记录的附件。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2)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1)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发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向发送路申请;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向到达路申请。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每批货物应单独申请;由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应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符合受理赔偿请求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令与规章;自赔偿提出之日180日内,铁路应完成对请示的审查,并对赔偿请求人给予答复

10、。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2)索赔的依据及随附文件货物全部灭失,发货人提出赔偿时,应出具运单副本;由收货人提出赔偿时,应出具运单正本或副本、货物到达通知单、铁路方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货物部分灭失,发货人或收货人均可索赔,应出具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铁路方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货物发生运输延误时,应由收货人提出索赔,并提交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承运人多收运费,发货人可按其已付款额向承运人追回多收费用的要求,并出具运单副本或发送路国内规定的其它文件;如由收货人提出追回多收费用的要求,则应以其支付的运费为基础,同时出具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注:以上单据均应为原件,不能

11、是复印件!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3)索赔请求时效凡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部门提出索赔,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收货人关于支付运费、罚款的赔偿要求应在9个月内提出;有关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应在2个月内提出。时效计算方法为:关于货物损坏或部分灭失及运输延误的赔偿,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付之日起计算。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自货物按期运到后30天内提出。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要求,或关于退还此项款项的赔偿要求,应自付款之日起计算;如未付款,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货款要求,自变卖货物之日起计算。12.4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处理(1)索赔1)索赔地点:始发站、目的站或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均可。

12、2)索赔时限:货物损坏或短缺属明显可见的索赔,从发现起至收到货物后14天内;货物运输延误索赔,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起21天内;货物灭失或遗失的索赔,自填开运单之日起120天内3)索赔手续在索赔时限内,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应书面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赔偿要求,并应开具“索赔清单”详细说明货物损坏、短缺、遗失、延误的情况,并随附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的影印件。12.4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处理(2)理赔1)理赔的最高限额受理赔偿的部门根据要求制备货运单、舱单、货物事故调查报告等文件。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运单上有声明价值并交付了附加费的,最高按声明价值赔偿;没有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为20美

13、元/kg。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应退还索赔人。12.4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处理2)理赔程序货物运输事故签证:航空地面代理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破损时,应通知收货人,若收货人需确认受损程度,则应一起开箱检查,共同确认受损程度,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并双方签字确认,航空公司及收货人各保留一份。提出索赔申请:发现货物出现问题后,在公约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书。航空公司有资料与文件:正式索赔函2份、货运单正本、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货物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商检证明、运输事故记录、来往电传文件等。填写航空货物索赔单:由航空公司填写,索赔人签章。货物索赔审批单:由航空公司各级领导审批。责任解除协

14、议书:索赔人收到索赔款时,签署责任解除协议书,说明放弃诉讼或进一步索赔的权利。诉讼地点与时限:如欲对承运人起诉,起诉地点应为承运人所在地或签约所在地或目的地法院。起诉时限为航空器到达、应到达目的地或运输停止之日起2年内。12.5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1)多式联运中的主要事故类型货物破、擦损,水渍损,汗渍损,污损,盗损,气温变化引起 腐烂变质、冻结或解冻损及其它原因引起的货物全损和灭失。(2)多式联运中事故处理的主要特点1)索赔与理赔的多重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并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建立分运合同,若货方投保全程运输险及多式联运人投保运输责任险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向货方承担责任后,可向

15、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后,可根据分运合同向责任人索赔。12.5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2)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的责任形式对货损事故的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运输全程负责,各区段承运人对区段内负责统一责任制下,无论事故发生在哪个区段,都按统一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问题:可能出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实际责任人追加偿时得不到统一标准的赔偿金额甚至得不到赔偿(海运中符合免责条款时)。网状责任制下,在确知事故发生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实际承运人均按该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地区法律进行赔偿,避免了统一责任制下出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可能的损失。12.5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3)对隐藏损害的处理隐藏损害

16、:集装箱运输时不能确定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及责任人的情况。共同担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偿货方后,由各区段所有实际承运人共同承担这笔赔偿款。少用。假定发生在海运中,要求与联运经营人投保运输责任险相结合。即联运经营人向货方赔偿后,向保险公司得到进一步的赔偿。保险公司承担实际损失。12.5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3)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索赔1)根据货损确定索赔对象根据货损原因及合同情况确定实际责任人,并向其提出索赔若货物在目的地交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有差距、数量不足,品种、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包装不牢或不当造成货物受损,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等,收货人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签定证书向发货人索赔。若货物在目的

17、地交货时数量少于提单或装箱单上记载的数量,或货物灭失或损害是由联运人免责范围以外责任造成的,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联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索赔。对于投咻的货物在保险人责任期内发生的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赔偿货物的灭失、损害,受损主均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12.5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2)索赔需要的单证索赔申请书运输合同及合同证明(运单或提单)货物残损单货物溢短单(理货单、重理单)货物残损检验证明书索赔清单商业发票损害修复用单装箱单拆箱单卸货报告保险合同12.5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3)合理的索赔金额以货损有实际程度、数量及货物价格作为计算索赔额的基础应考虑责任方在合同及相

18、关法规中的规定的责任限额,大于该限额的索赔是难于得到的。应考虑责任方在双方合同及有关法规中的免责规定,符合免责规定的损害一般得不到赔偿。4)索赔与诉讼应在有效时限内提出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有关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如果在2年时间内没有提出,即失去时效。时效时间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货物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交付之日后6个月仍未交付的情况下,若未捐出书面索赔,则诉讼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效。接到索赔要求的人可于以上时效期内随时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以延长时效期间,这种声明可一次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时效。12.5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5)诉讼与仲裁的地点管辖下列地点且有权进行多式联运

19、诉讼的法院被告的重要营业地或其经常居所所在地;订立多式联运的地点;按合同规定接管多式联运货物的地点;交付货物的地点;多式联运合同中为此目的所指定的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它地点。12.6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防范12.6.1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要风险及防范对策(1)身份错置不同的身份决定不同的法律地位,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货运代理由于不清楚或不明确自己的身份,混淆托运人、代理、独立经营人的概念,摆错自己的位置,从而行事不当,造成该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不该承担的责任却要承担的被动局面。对策: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分析自己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明确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12.6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防范(

20、2)未尽代理职责1)选择承运人不当:对承运人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考察分析不够,盲目选择低价承运人,或为满足托运人的非份要求而选择承运人,出现“船货两空”或“车货两空”的结局。2)选择集装箱不当:货运代理未对集装箱的情况进行检查,造成货物在集装箱中发生霉变、损坏等。3)未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如天气预报、海情预报、地质灾害预报等。4)对特殊货物未尽特殊义务:对危险品、易腐烂品、易碎品等特殊货物应采取特别的申报以及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此时,货运代理人应将情况及时告知海关、实际承运人,若未告知而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责任。5)遗失单据:遗失提单导致托运人无法结汇,遗失

21、退税核销单导致托运人无法退税。6)单据缮制错误:单据缮制错误导致单、货不对应,将会海关、商检的查扣和罚款,也可能导致货物错装、错运、错卸,引发一系列的运费和仓储费问题,数量错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本不存在的大额索赔。对策: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定标准业务流程,对可能出现失误的环节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使业务流程程序化、制度化、标准化,同时加大复核检查力度,降低出错概率。12.6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防范(3)超越代理权限货运代理处处为货主着想,行使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权利(签发种类保函、承诺支付运费、同意货装甲板、更改装运日期、将提单直接转给收货人等)一旦出现问题,委托人追责时代理人将承担责任。对策:明确托

22、运人的权利和责任,分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的权利责任界限,不要越俎代庖,替人受过。(4)货主歁诈货主为逃避海关监管,可能假报、虚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若货运代理替其报关后经海关检查品名、数量与实际不符,货运代理可能会首先遭到海关的调查和处罚。集装箱运输时,货主可能将低价值货物以高价值货物申报,并与收货人串通,伪造假发票、假信用证、假合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骗取无单放货,然后发货人凭提单向货运代理提出高价索赔。对策:对货主实行资信等级考察制度,对不同等级的货主实行不同的对待策略,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12.6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防范(5)随意出具保函目前,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现象严重,凭保函签发清

23、洁提单或无单放货情况普遍,船公司往往要求货运代理出具保函以保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或要求货运代理在货主的保函上加盖公章,承担连带责任。出具保函的行为是超越了代理范围的自身行为,货运代理所承担的风险远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对策:加强制度管理,对外出具保函应严格审核,慎重出具,对不应当或不必要及可能损害货运代理利益的保函坚决不出。12.6国际货运代理的风险防范(6)法律适用问题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采用的运输方式多,涉及国家多,每种运输方式适用的法律不同,其规定的责任区间、责任限额、责任大小不尽相同,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相同,可能引发法律适用问题,给货运代理带来风险损失。加强对相关国家法律的研究和了解,预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7)垫付运费的风险垫付的运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不属于必要费用;被垫付运费吸引的货主一般资金较紧张,风险较大。对策:不垫付运费; 代理合同中明确垫付运费的授权。12.6.2风险规避(1)风险规避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严格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对客户实行分级信用管理,对分合同实行有效绩效考核。(2)风险转移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要求货主投保必要的货物保险。塞尤那拉!塞尤那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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