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劳动关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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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第一节第一节劳动关系概述劳动关系概述一、劳动关系的含义一、劳动关系的含义二、劳动关系的内容二、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关系的含义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及其职工组织(工会、职工代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及其职工组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表大会)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主要包括主要包括1.企业与全体职工之间的关系企业

2、与全体职工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企业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3.职工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职工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4.经营管理者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5.经营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6.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及其职工组织之间依据劳: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及其职工组织之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形成和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动法律法规形成和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区别:区别:两者形成的前题不同两者形成的前题不同 两

3、者的内容和效力不同两者的内容和效力不同联系: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劳动法律关系三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主体:劳动者、企业劳动者、企业内容:内容: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客体:客体: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劳动关系的内容二、劳动关系的内容我国我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规定:劳动者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主要权利有:有: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2.民主管理权民主管理权3.休息休假权休息休假权4.劳

4、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5.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6.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权7.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权8.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劳动者承担的劳动者承担的主要义务主要义务有:有:1.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2.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3.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4.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主要权利有:有:1.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2.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3.任免企业的行政干部

5、;任免企业的行政干部;4.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5.依法奖惩职工。依法奖惩职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主要义务有:有:1.依法录用、分配、安排职工的工作;依法录用、分配、安排职工的工作;2.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3.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4.加强对职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职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5.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第二节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一、立法宗旨、立法内容、立法特点一、立法宗旨、立法内容

6、、立法特点一、立法宗旨、立法内容、立法特点一、立法宗旨、立法内容、立法特点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四、特别规定四、特别规定四、特别规定四、特别规定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7.51994.7.5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

7、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6.292007.6.29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稳定化稳定化稳定化稳定化长期化长期化长期化长期化职工流动职工流动职工流动职工流动自由化自由化自由化自由化书面化书面化书面化书面化标准化标准化标准化标准化民主化

8、民主化民主化民主化行政化行政化行政化行政化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任意辞职任意辞职任意辞职任意辞职服务期服务期服务期服务期推定解雇推定解雇推定解雇推定解雇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合同内容试用期试用期试用期试用期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非全日制非全日制非全日制非全日制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赔偿金赔偿金赔偿金赔偿金立法内容立法内容 倾斜立法技术保护劳动者 加重

9、企业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特点的立法特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对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对比: 对于劳动者: 可以无理由解除,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 对于用人单位: 不可以无理由解除。 必须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才可单方解除合同。 除过错性解除合同外,其他情形的单方解除员工合同均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举例说明立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举例说明立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加重企业违法成本的条款举例加重企业违法成本的条款举例n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简单地说,就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相互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

11、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2、(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

13、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与无固定期合同有关的过渡期规定与无固定期合同

14、有关的过渡期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实施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实施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三)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四)其

15、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相关规定试用期相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16、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劳动法第十八条(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

17、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三、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有关支付令的规定有关支付令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

18、债务人的。 使用这种法律手段讨债最大的好处是,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就启动了法律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并且从受理、审查到发出支付令不超过天,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是天,其间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有关支付令的法律规定有关支付令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有关加班或变相的规定有关加班或变相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抵制违章指挥的规定有关抵制违章指挥的规

19、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n企业名称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n企业合并与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n实践中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员工劳动力的升值或老化薪酬福利的变化n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1 1)合意解除【第三十六条 】(2

20、 2) 单 方 解 除员工单方解除权预告解除【第三十七条】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过错性解除【第三十九条】非过错解除【第四十条】裁员【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六 条条劳动法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

21、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以欺诈、胁

22、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过错性解除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23、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非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

24、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25、履行的。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裁员裁员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

26、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通知及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解除合同类型 时间要求 补偿金 过错性解除 随时 不支付补偿 非过错性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支付补偿金 裁员 提前30天通知 支付补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议的) 随时 (按约定) 支付补偿金在预告解除条款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对照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劳动者单

27、方解除权之预告解除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1、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

28、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29、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即时解除即时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30、动报酬的; 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企业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行使即时解除合同权时,企业也要付补偿金员工行使即时解除合同权时,企业也要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1、;(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不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不支付补偿金的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订的;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企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的; 员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32、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与经济补偿有关的过渡期规定与经济补偿有关的过渡期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

33、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

34、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条款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条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员工培训及服务期员工培训及服务期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

35、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与竞业限制相关的问题与竞业限制相关的问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36、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结束的合同后义务劳动关系结束的合同后义务用人单位的合同后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的合同后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

37、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四、特别规定四、特别规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定义定义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签署集体合同的签署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对于劳工方面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对于资方或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损失降低劳动力管理的成本;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

38、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有助于保持劳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迫使工会不得不改变原始时期的斗争和生存的策略,在劳资关系的协调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定额;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补充保险和福利;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职业技能培训; (九)劳动合同管理; (十)规章制度; (十一)职工就业保障;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39、;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六)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 (十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内容一、双方当事人不同。二、合同内容不同。三、作用不同。四、产生不同。五、合同的产生方式不同。六、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七、期限不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内部企业内部规章

40、制度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关系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的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是三方当事人之间劳务派遣关系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派遣协议派遣协议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

41、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派遣员工的要求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派遣员工的要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4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及特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及特点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特点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问题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问题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利与弊非全日制用工的利与弊非全日制用工的利 1、单位用工成本相对低廉 2、用工灵活性较高非全日制用工的弊 1、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较差 2、适用的岗位有限。仅适用于辅助性、临时性岗位,不太适用生产经营一线岗位或重要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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