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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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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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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 ““三同时三同时””规定:规定:《《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第七条: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生生产产经经营营单单位位新新建建、、改改建建、、扩扩建建工工程程项项目目((以以下下统统称称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的的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必必须须与与主主体体工工程程同同时时设设计计、、同同时时施施工工、、同同时时投投入入生生产产和和使使用用安安全全设设施施投投资资应应当当纳纳入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Ø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要求的,方可施工Ø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总局3636号令号令 20112011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总局5151号令号令 20122012年年6 6月月1 1日起实行日起实行 三同时目的:三同时目的:新改扩建项目实现本质安全化新改扩建项目实现本质安全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151号令号令第第5151号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已经20122012年年3 3月月6 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2012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骆琳 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目目 录录((3939))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9 9))第二章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6 6))第三章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7 7))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111))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4 4))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2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一条(目的依据) Ø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 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Ø本办法所称的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是指存在或者产生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素的建设项目 QØ本办法所称的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作场所产生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作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发生职业危害的一切技术措施,包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发生职业危害的一切技术措施,包括:括:Ø防尘;防尘;Ø防毒;防毒;Ø防噪声、振动;防噪声、振动;Ø防暑降温、防寒、防潮;防暑降温、防寒、防潮;Ø防非电离辐射(高频、微波、视频);防非电离辐射(高频、微波、视频);Ø防电离辐射;防电离辐射;Ø防生物危害;防生物危害;Ø人机工效学等。

人机工效学等 第三条(责任主体)第三条(责任主体) Ø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Ø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三同时)第四条(三同时) Ø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的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三同时时””工作一并进行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分级管理)第五条(分级管理) 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实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审批的项目;的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核准核准的项目;的项目;•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备案备案的项目。

的项目 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项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Ø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际制定 第六条(分类管理)第六条(分类管理) 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2012年年5 5月月3131日公布了日公布了《《建设项目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2012年版)年版)》》将职业病危害将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三个等级:风险分为三个等级: ((F F))•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一般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职业病危害较重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的建设项目 危害危害等级等级预评价预评价报告报告防护设施防护设施设计设计 施工施工控效评价控效评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一般一般安监局安监局备案备案自评审自评审评后评后委托评价委托评价自行评审自行评审自验收自验收报备案报备案较重较重安监局安监局审核审核自评审自评审评后评后委托评价委托评价自行评审自行评审安监局安监局组织验收组织验收严重严重安监局安监局审核审核自评审自评审安监局审查安监局审查审后审后委托评价委托评价自行评审自行评审安监局安监局组织验收组织验收分类监管要求:分类监管要求:可能产生危害可能产生危害——委托评价,自审,报局委托评价,自审,报局 第七、八条(专家审核)第七、八条(专家审核)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三同时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Ø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每项工作从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 3人 第九条(评价机构)第九条(评价机构) 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预评价机构)第十条(预评价机构) Ø对对可能产生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预评价报告七项内容)(七项内容) 第十一条(预评价评审)第十一条(预评价评审) 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Ø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十三条(预评价备案申请)第十二、十三条(预评价备案申请) Ø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评价备案或者审核;Ø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Ø安监局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安监局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到申请之日起5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Ø20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备案;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备案;Ø20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审核批复。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变更评价审核)第十四条(变更评价审核) Ø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第十五条(无预评价)第十五条(无预评价)Ø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三章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六条(委托设计)第十六条(委托设计) Ø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Ø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专篇)第十七条(设计专篇) Ø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含十项)(设计专篇含十项) 第十八条(设计评审)第十八条(设计评审) Ø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Ø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第19、、20、、21条(施工)条(施工)Ø危害一般、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评审后施工危害一般、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评审后施工 Ø危害严重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设计专篇评审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的建设项目,设计专篇评审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安监局安监局5 5日决定受理,日决定受理,2020日审批,可延长日审批,可延长1010日Ø设计审查批准后,有重大变更,设计审查批准后,有重大变更,3030日内办理审查手续日内办理审查手续 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设施施工)第二十三条(设施施工) 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Ø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过程检查)第二十四条(过程检查) 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五条(试运行)第二十五条(试运行) Ø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Ø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30日,最长不得超过日,最长不得超过180180日,国家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六条(控制效果评价)第二十六条(控制效果评价) Ø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Ø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七条(报告评审)第二十七条(报告评审) Ø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进行评审Ø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第2828、、2929、、3030条(验收)条(验收) Ø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备案. .Ø危害危害较重较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Ø危害危害严重严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 第三十一条(验收核准)第三十一条(验收核准) Ø5 5日内决定受理,日内决定受理,2020日内批准,可延长日内批准,可延长1010日第三十二条(分期同步验收)第三十二条(分期同步验收) Ø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未经验收)第三十三条(未经验收) 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程度程度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处罚处罚严重严重违规违规无预评价、或未批擅自开工无预评价、或未批擅自开工1010~~5050万万严重关闭严重关闭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使用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使用 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即施工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即施工无控效评价、验收不合格使用无控效评价、验收不合格使用一般违一般违规规未评审预评价报告、设计、控效报告未评审预评价报告、设计、控效报告3 3万以下万以下重大变更未重新设计办有关手续重大变更未重新设计办有关手续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试运行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试运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0.50.5~~3 3万万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 Ø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122012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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