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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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一民法学一(民法总论)(民法总论)1总目录总目录n前言前言n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n第二章第二章民法的基本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则n第三章第三章民事法律关民事法律关系系n第四章第四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n第五章第五章自然人自然人n第六章第六章法人法人n第七章第七章合伙合伙n第八章第八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n第九章第九章代理代理n第十章第十章时效时效n第十一章第十一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n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民法的解民法的解释释2前 言n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在民法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在民法典里是

2、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18世纪普通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马法)对查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做的体系整理,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首见于海瑟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其思路后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其思路后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设立而进一步增强。3n对民法总则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对民法总则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n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第

3、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idea)、)、价值价值(value)、原则、原则(principle)。n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n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n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n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n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为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4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n学习目

4、的和要求学习目的和要求n本章目的在于使初入民法门径者从宏观上对民本章目的在于使初入民法门径者从宏观上对民法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本章主要包括如下内法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本章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容:1 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 2、民法的特、民法的特征;征;3 3、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4 4、民法在我、民法在我国;国;5 5、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6 6、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7 7、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8 8、民法的适用和民法解、民法的适用和民法解释;释;9 9、民法的体系。、民法的体系。 5第一节第一节民

5、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n一、对一、对“法法”的理解的理解n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主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主义的法概念为:义的法概念为:n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范的总称。n非马克斯主义的有:非马克斯主义的有:n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6、、事业论等。事业论等。6n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法”n1、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n2、法与阶级国家共生;、法与阶级国家共生;n3、法以强制力作为后盾;、法以强制力作为后盾;n4、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秩、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秩序和安全;序和安全;n5、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域各不相同,呈现不断的变化性。同的地域各不相同,呈现不断的变化性。7n二、对二、对“民民”的理解的理解n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民民”n1、民事主体、民事主体n2、市民社会、市民社会

7、n3、民事、民事n4、民事关系、民事关系8n三、民法的概念三、民法的概念n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n理解:理解:n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n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关系;社会关系;n3、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等性;n4、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n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n(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n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典等n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n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10n(二)

9、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n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规范。规范。n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

10、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含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承法等内容。 11n(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n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n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n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

11、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n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一般民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一般民法,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法,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法法n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12n(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n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n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

12、法等不成文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民事法律规范。13n(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n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n(六)民法与民法学(六)民法与民法学n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n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一门学问。一门学问。14第二

13、节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n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范围。n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该条规定:象,该条规定: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系。”15n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n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n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财产关系

14、财产关系n(一)平等主体(一)平等主体n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的资格的法律主体的资格的法律主体。平等不同于。平等不同于“等同等同”,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n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来实现的。来实现的。16n(二)财产关系(二)财产关系n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n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n依

15、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财产关系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财产关系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关系。前者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关系。前者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主体间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后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后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系。17n(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n1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n2 2

16、、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n3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即为此表现)。18n(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n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与财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产流转关系。n1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而、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

17、来体现。n2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发生、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发生的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的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过债权制度来体现。过债权制度来体现。n3 3、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保障、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保障财产流转的安全。财产流转的安全。19n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n(一)概念一)概念n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n(二)主

18、要内容(二)主要内容n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人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格关系和身份关系。n1 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立人格所必备的

19、权利。 20n2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现为身份权关系。现为身份权关系。n(三)特点(三)特点n1 1、主体间的地位平等;主体间的地位平等;n2 2、与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让渡;、与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让渡;n3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21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民法的特征与功能n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他部门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

20、民法特征,他部门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民法特征,应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应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把握。把握。n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来进行。n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识。识。22n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私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法。(不同于宪法、刑法)n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所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不同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21、)于刑法、行政法)n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n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民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实体法。法属于实体法。n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为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n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23对民法特征的具体分析对民法特征的具体分析n一、

22、民法是私法一、民法是私法n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n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一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一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体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n公、私法的划分仅针对实体法而言。公、私法的划分仅针对实体法而言。

23、24n是否对公、私法进行划分是大陆法系与是否对公、私法进行划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现在来看一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现在来看一下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一些基本理论,下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一些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历史起源、划分标准、划分意主要包括历史起源、划分标准、划分意义:义:n(一)历史起源(一)历史起源n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到二者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到二者的划分。他说:划分。他说:“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25n(二)各种划分标准(二)各种划分标准n1、利益说、利益说n乌尔比安首倡此说,认为私法为涉及个人

24、福乌尔比安首倡此说,认为私法为涉及个人福利的法,公法为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至利的法,公法为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至今仍有巨大影响。今仍有巨大影响。n2、主体说、主体说n为德国的耶律内克所倡,此说以法律关系的为德国的耶律内克所倡,此说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区分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主体为区分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定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定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26n3 3、隶属说(意思说)、隶属说(意思

25、说)n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与私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与私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平等关系。此说为我国民法通则所平等关系。此说为我国民法通则所采纳。采纳。n(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n1 1、法律一元论、法律一元论n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划分。划分。27n2 2、法律三元论、法律三元论n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社会法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社会法

26、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n(四)在我国划分公、私法的重大意义(四)在我国划分公、私法的重大意义n1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 n2 2、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和人身权。n3 3、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行为所施加的限制。 28n二、民法是权利法

27、二、民法是权利法n其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其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权利,以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权利,以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段。29n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n“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最早由罗马的西赛罗提出,最早由罗马的西赛罗提出,后由黑格尔和马克斯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后由黑格尔和马克斯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含义。含义。n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的。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

28、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30n四、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实体法n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体法的程序和手续的法律。体法的程序和手续的法律。 31n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n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

29、判规范之分。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裁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准则。裁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而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则而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n此为日本著名民诉法学家兼子一在其此为日本著名民诉法学家兼子一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博士论文中提出。 32n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n任任意意性性规规范范与与强强制制性性规规范范相相对对应应。任任意意性性规规范范给给主主体体提提供供了了广广阔阔的的活活动动余余地地,为为与与不不为为,皆皆在在当当事事人人自自由由决决定定。民民法法允允许许主主体

30、体依依法法独独立立自自主主自自愿愿地地产产生生、变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n强强行行性性规规范范则则体体现现了了服服从从与与制制压压,主主体体不不得得违违反反,且且无无自自由由决决定定是是否否遵遵行行之之自自由。由。33对民法任务与功能的概括对民法任务与功能的概括n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可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可总结如下:结如下:n1 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义市场经济的发展。n2 2、为人权提供保障。、为人权提供保障。n3 3

31、、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良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良好秩序。秩序。n4 4、促进民主政治。、促进民主政治。34第四节第四节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n一、产生一、产生n产生于原始社会的习惯,随着国家的出产生于原始社会的习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形成。现而形成。35n二、古代社会的民法二、古代社会的民法n( (一一) )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n最早的将民事关系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最早的将民事关系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是汉谟拉比法典。出来的是汉谟拉比法典。 ( (公元前公元前1818世纪世纪) )n(二二)古罗马法古罗马法n一般认为一般认为, ,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

32、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加以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点: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点:36n1、十二表法。、十二表法。n公元前公元前450450年(有说年(有说449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年者)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元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其大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其大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

33、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法向有法、从习惯向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从秘密法到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 37n2 2、优帝立法与民法大全。、优帝立法与民法大全。n公元公元527527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即位,次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即位,次年设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法典编纂工年设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法典编纂工作。其成果有四:作。其成果有四:n(1 1)优帝法典)优帝法典n(2 2)学说汇篡)学说汇篡n(3 3)法学阶梯)法学阶梯n(4 4)优帝新律)优帝新律n这四个立法文件世称国法大全。其这四个立法文件世称国法大全。

34、其内容丰富,学理精深,成为现代大陆法内容丰富,学理精深,成为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源头系各国民法的源头, ,其中民法内容占有大其中民法内容占有大部分。部分。 38n三、中世纪时期的民法三、中世纪时期的民法n中世纪时期的民法发展,需要区别欧洲大中世纪时期的民法发展,需要区别欧洲大陆与英国的分别发展史。主要有两大现象,陆与英国的分别发展史。主要有两大现象,即罗马法的复兴与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即罗马法的复兴与英国普通法的形成。n(一一)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的复兴n( (The recovery of Justinians Digest The recovery of Justinians Digest

35、in the middle ages) in the middle ages) n始于意大利始于意大利, ,扩展于整个欧洲大陆扩展于整个欧洲大陆, ,对大陆对大陆法系国家后世立法影响深远法系国家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39n(二二)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n1、威廉一世登基(、威廉一世登基(1066年)年)n哈斯丁一役奠定胜局哈斯丁一役奠定胜局n2、亨利二世的改革、亨利二世的改革n2、普通法的基本形成(约公元、普通法的基本形成(约公元13世纪)世纪)n巡回法官的派出,对当地习惯的尊重,各法官巡回法官的派出,对当地习惯的尊重,各法官相互间的协商。相互间的协商。n3、衡平法的发展。(、衡平法

36、的发展。(公元公元14世纪时专门设世纪时专门设立了衡平法院立了衡平法院)40n四、近代资本主义各国民法四、近代资本主义各国民法n近代资本主义各国为更好的巩固其政治制近代资本主义各国为更好的巩固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繁荣其经济发展,巩固其度和经济制度,繁荣其经济发展,巩固其革命胜利果实,纷纷掀起了法典化的浪潮。革命胜利果实,纷纷掀起了法典化的浪潮。(codificationmovement)。)。其中较为著其中较为著名的有:名的有:n(一)(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年法国民法典n(二)(二)19001900年德国民法典年德国民法典n(三)(三)18981898年日本民法典年日本民法典41n(四)

37、(四)1907年瑞士民法典年瑞士民法典n(五)(五)194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年意大利民法典 42n五、我国民法的发展五、我国民法的发展n(一)大清民律草案(一)大清民律草案(19111911)n(二)第二次民律草案(二)第二次民律草案(19251925)n(三)中华民国民法典(三)中华民国民法典 (19311931)n(四)(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n1、19541956年年n2、19621964年年n3、1979年始年始1982年年5月,再次起草民法典月,再次起草民法典n4 4、19861986年的民法通则年的民法通则 n5、1999年新合同法年新合同法n6 6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年12月月23日诞生日诞生43第五节第五节民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民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系n一、与经济法一、与经济法n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为实现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其内容主要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其内容主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产业政策法、农业法、保护法、预算法、产业政策

39、法、农业法、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 44n二者之区别:二者之区别:n调整对象的不同:调整对象的不同:n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n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之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间的纵向经济关系。n调整方法的不同:调整方法的不同:n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n经济法:则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经济法:则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n目的和宗旨不同:目的和宗旨不同:n民法:目的在于赋予每个主体权利,

40、以便于其实现自民法:目的在于赋予每个主体权利,以便于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身利益最大化;n经济法:目的在于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经济法:目的在于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45n二、与行政法二、与行政法n(一一)调整对象的不同调整对象的不同n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志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民法调整的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41、。n(二二)调整方法不同调整方法不同n行政法采命令和服从方法。民法采平等性、行政法采命令和服从方法。民法采平等性、任意性的调整方法。任意性的调整方法。46n三、与商法三、与商法n(一)民商分立(一)民商分立n(二)民商合一(二)民商合一n(三)第三种思路:制定(三)第三种思路:制定商事通则商事通则n我国,商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我国,商法属于民法的范畴。47第六节第六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n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sourceoflaw)是指法律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从不同角度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从不同角度讲,法律的渊源的意义也不同,可谓其为的渊源的意义也不同,可谓其为“本源本源”,即其所源

42、何处。也可谓其表现形式。,即其所源何处。也可谓其表现形式。n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之分,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之分,其划分依据是规范是否以国家制定的法其划分依据是规范是否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表现出来。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表现出来。 48n我我们们在在这这里里所所讲讲的的民民法法的的渊渊源源是是指指民民法法的的表表现现形形式式。民民法法的的渊渊源源主主要要表表现现为为制制定定法法、判判例例法法、习习惯惯以以及及法法理理等等。但但在在我我国国,民民法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法渊源主要是制定法。n一、制定法一、制定法n(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n(二)民

43、事法律(二)民事法律n(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法解释49n(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n(五)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五)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n(六)较大市以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六)较大市以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较大市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较大市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n(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n(八)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八)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范

44、50n二、国家政策二、国家政策n我国民法通则第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政策。51n三、习惯三、习惯n从无强制约束力的习惯上升为有强制力的从无强制约束力的习惯上升为有强制力的法律,须有两个条件,即,首先要确实存法律,须有两个条件,即,首先要确实存在习惯,其次,这类习惯经国家有权机关在习惯,其次,这类习惯经国家有权机关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 n物权法物权法第第85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关系有规定的,依

45、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n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2、26、60、61、9252n四、判例四、判例n在在我我国国,判判例例是是否否可可作作为为法法律律的的渊渊源源,存存在在不不同同的的看看法法。王王利利明明先先生生认认为为应应在在我我国国建立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建立判例制度。53第八节第八节 民法的效力范围民法的效力范围n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国民法在何时、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国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n民法的效力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民法的效力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题:n1、在时间上的范围、在时间上的

46、范围n2、在空间上的范围、在空间上的范围n3、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54n一、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n主要包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三个问题:n(一)何时生效(一)何时生效n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n1、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n2、在颁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在颁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n(二)何时失效(二)何时失效n1、立法机关以命令或决议废除;、立法机关以命令或决议废除;n2、旧法中与新法相冲突的部分自新法生效之、旧法中与新法相冲突的部分自新法生效之时起失效;时起失效;n3、新法明确规定某些旧法失效。、新法明确规定某些

47、旧法失效。55n(三)溯及力问题(三)溯及力问题n即新法实施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即新法实施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和行为是否适用。n一般的,民法不具有溯及力。一般的,民法不具有溯及力。n例外:民通意见第例外:民通意见第196条规定,条规定,1987年年1月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则处理。56n二、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二、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n

48、(一)全国性的民事法律(一)全国性的民事法律n1、域内效力:适用于我国全域,包括我、域内效力:适用于我国全域,包括我国领土以及领土的延伸(如我国驻外使国领土以及领土的延伸(如我国驻外使馆,具有我国国籍的船舶和航空器)馆,具有我国国籍的船舶和航空器)n2、域外效力(例外)。一般不具有域外、域外效力(例外)。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如海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57n(二)地方性的民

49、事法律(二)地方性的民事法律n仅在特殊地域发生效力。仅在特殊地域发生效力。58n三、对人的适用范围三、对人的适用范围n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人。但有例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人。但有例外:n1、根据国际法,在我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根据国际法,在我国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的外国公民。n2、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法、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法律规定,对外国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律规定,对外国人不具有法律效力。59第二章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n本章的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的学习目的和要求:n本章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民法的基本章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我

50、国民法本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以其具体内容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以其具体内容是什么。什么。 60第一节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n一、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n(一)含义:法律原则是法律构成要素(一)含义:法律原则是法律构成要素之一(原则、规则、概念),之一(原则、规则、概念),是那些可是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定性的原理和准则。n(二)特性:(二)特性:具有抽象性和稳定性。具有抽象性和稳定性。n(三)可分为具体的原则和基本原则。(三)可分为具体的原则和基本原则。61n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二、民法

51、的基本原则的含义n(一)概念:(一)概念:n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n(二)意义或功能(二)意义或功能n1 1、是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n2 2、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据n3 3、民事主体进行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进行活动的基本准则62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n我国民法通则从第我国民法通则从第3条到第条到第7条

52、确立了如下条确立了如下几项基本原则几项基本原则n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n(一)概念: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一)概念: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志,其合法

53、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63n(二)其具体含义包括:(二)其具体含义包括:n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n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当事人平当事人平等的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的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n3、民事主体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n4、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民事主体平、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民事主体平等的承担不利后果。等的承担不利后果。n(三)立法体现(三)立法体现n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3 3条,第条,第9 9条,第条,第1010条条64n二、自愿原则二、自愿原则n(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一)概念:是

54、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则。n(二)其含义包括:(二)其含义包括:n1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调整民事关系方面,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调整民事关系方面,采用较多的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适采用较多的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不适用。用或不适用。n2 2、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65n3 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

55、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其行为的内容及形式需要协商一致,商,其行为的内容及形式需要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n(三)立法体现和例证(三)立法体现和例证n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4条。条。n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66n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n(一)概念: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一)概念: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念从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n(二)含义(二)含义n1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

56、事人的利益。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n2 2、民事活动中,依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具体的权利、民事活动中,依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义务。n(三)立法体现(三)立法体现n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4条,其中的等价有偿也是公平原则的条,其中的等价有偿也是公平原则的一个体现。一个体现。n显失公平制度显失公平制度67n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n(一)概念:(一)概念: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诚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诚实、善意,信守承诺。实、善意,信守承诺。n(二)地位:(二)地位:n1 1、诚信原则常被奉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常被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帝王条款”,有君

57、临民法全域的效力。有君临民法全域的效力。n2 2、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n3 3、近代以来,从此原则又衍生出一个新的原则、近代以来,从此原则又衍生出一个新的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n(三)立法体现(三)立法体现n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4 4条条68n五、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五、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n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个人不得侵犯。n此处之权益包括两部分:此处之权益包括两部分:“权

58、权”、“益益”。n权利:在利益之上设定了当事人得自己实权利:在利益之上设定了当事人得自己实现其利益内容的手段。现其利益内容的手段。n法益:虽未在其上赋予法律上的实现手段,法益:虽未在其上赋予法律上的实现手段,但法律应予以保护的那些利益。但法律应予以保护的那些利益。69n六、守法原则六、守法原则n(一)基本理解:守法原则的核心是:民(一)基本理解:守法原则的核心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 n须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守法对象并非指民须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守法对象并非指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遵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

59、指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 n(二)立法体现二)立法体现n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6 6条。条。n“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遵守国家政策。”70n七、公序良俗原则七、公序良俗原则n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已据(已据2009.8.272009.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1010次会议决定删除)次会议决定删除),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n公公序序:指指国国家家

60、社社会会的的存存在在及及其其发发展展所所必必需需的的一一般般秩秩序序。公公序序更更多多的的是是从从客客观观角角度度而而言言,是是指指由由众众多的客观存在的有形的具体制度构建起来的秩序。多的客观存在的有形的具体制度构建起来的秩序。n良良俗俗:一一般般认认为为系系指指为为社社会会、国国家家的的存存在在和和发发展展所所必必要要的的一一般般道道德德,是是特特定定社社会会所所尊尊重重的的最最起起码码的的伦伦理理要要求求。良良俗俗更更多多的的是是从从主主观观角角度度上上而而言言,是指一社会存在的善良风俗。是指一社会存在的善良风俗。 n应应指指出出,因因各各国国民民事事立立法法指指导导思思想想不不同同,国国

61、情情不不同同,社社会会观观念念的的差差别别,公公序序良良俗俗的的内内容容也也有有所所不不同。同。71第三章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n本章的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的学习目的和要求:n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72第一节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意义与要素意义与要素n一、概念一、概念n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n(一)含义、特征(一)含义、特征n1 1、其为由民法加以调整而形成的。其为由民法加以调整而形成的。n2 2、其产生

62、基于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其产生基于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n3 3、其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其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n4 4、 其为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为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73n(二)特征:(二)特征:n1、主体的平等性;、主体的平等性;n2、主体间形成此种关系的任意性和自主、主体间形成此种关系的任意性和自主性性74n二、该理论的重要意义二、该理论的重要意义n(一一)是是现现代代民民法法学学建建立立的的重重要要标标志志,同同时时又又是是现现代代民民法法学学得得以以发发展展的的理理论论基基础础之之一一。民民法法学学的的体体系系性性,逻逻辑辑性性,都都通通过过民民事事

63、法法律律关关系系得得以以最最大大程度的得以体现。程度的得以体现。n(二二)对对各各国国民民法法典典立立法法大大到到体体例例的的编编排排,小小至至具体制度的构建,均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制度的构建,均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n(三三)成成为为司司法法者者审审判判案案件件时时的的重重要要分分析析方方法法即即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n(四)是使民法学习者学习民法知识的重要方法(四)是使民法学习者学习民法知识的重要方法论。论。75第第二节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n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n(一)(一)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

64、n(二)(二)内容:内容:n1 1、财财产产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是是指指因因财财产产的的所所有有和和流流转转所所形形成成的的满满足足主主体体财财产产利利益益需需要要的的法法律律关关系系。如如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等。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等。n2 2、人人身身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指指与与民民事事主主体体的的人人身身不不可可分分离离,为为满满足足民民事事主主体体的的人人身身利利益益所所形形成成的的民民事法律关系。事法律关系。76n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n(一一)划划分分依依据据:根根据据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义义务务主体的范围不同而分。主体的范围不同而分。n(二)内

65、容:(二)内容:n1 1、绝绝对对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是是指指与与权权利利人人相相对对应应的的义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n2 2、相相对对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是是指指与与权权利利人人相相对对应应的的义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77第三节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n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内容、客体客体n一、主体一、主体n1 1、概概念念:指指参参加加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享享受受民民事事权权利利并并承承担担民民事事义义务务的的人人。主主体体

66、中中享享有有权权利利的的一一方方称称为为权权利利人人,负负有有义义务务的的一一方方称称为为义义务务人人。但但一一般般情情况况下下,在在同同一一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中中,主主体体既既是是权利人,同时又承担一定的义务。权利人,同时又承担一定的义务。78n2 2、种种类类:在在我我国国,民民事事主主体体的的种种类类主主要要包包括括:自自然然人人、法法人人。国国家家、合合伙伙、其其他非法人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为主体。他非法人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为主体。n3 3、数数量量:法法律律关关系系的的主主体体可可以以是是双双方方,也也可可以以是是多多方方。每每一一方方可可以以是是一一人人,也也可可以以是是数数人人。

67、各各方方主主体体可可能能为为同同一一性性质质,也可能分属不同性质。也可能分属不同性质。79n二、客体二、客体n(一)(一)概念: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概念: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向的对象。n(二)种类:物、行为(给付)、智力成(二)种类:物、行为(给付)、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果、人身利益、权利。80n三、内容:三、内容:n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81第四节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n一、概念一、概念n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

68、实或客观现象。实或客观现象。n发生:从无到有。发生:从无到有。n变更:从此到彼。变更:从此到彼。n消灭:从有到无。消灭:从有到无。n但并非任何事实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如刮风、但并非任何事实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如刮风、下小雪、太阳出来等,只有能引起民事法律关下小雪、太阳出来等,只有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社会现象或客观事实才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社会现象或客观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事实。82n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行为、自然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行为、自然事实)n(一)行为(一)行为n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作为”和和“不作为不作为”。n依依主

69、主体体行行为为合合法法与与否否,又又可可将将行行为为分分为为合合法法行行为为、违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又分三种: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又分三种:n1 1、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即即以以发发生生一一定定法法律律后后果果为为目目的的的行为。的行为。n2 2、准准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包包括括意意思思通通知知,即即表表示示内内心心某某种种欲欲望望或或意意思思的的行行为为,如如要要约约拒拒绝绝、履履行行催催告告、选选择择权权行行使使催催告告。观观念念通通知知,指指表表示示对对于于某某种种事事项项的的观观念念的的行行为为,如如承承诺诺迟迟到到的的通通知知,发发生生不不可可抗力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

70、务的承认等。抗力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等。83n感感情情表表示示,指指表表示示某某种种感感情情的的行行为为,如如被被继继承承人的宽恕。人的宽恕。n3 3、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的状态或、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的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的行为。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的行为。它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如拾得遗它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失物、无因管理等。84n(二)自然事实二)自然事实n 指指人人的的行行为为之之外外的的,能能够够引引起起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发发生生、变变更更或或消消灭灭的的一一切切客客观观情情况况。其又分两种:状态和事件

71、。其又分两种:状态和事件。n1 1、状状态态:指指某某种种客客观观情情况况的的持持续续。如如人人的的下下落落不不明明、精精神神失失常常、对对物物的的继继续续占占有有、权权利利继续不行使、战争状态等。继续不行使、战争状态等。n2 2、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自然人、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的发生等。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的发生等。85n(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n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指引起某项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指引起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结有两个或

72、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结合。如合同关系的发生,就需要约和承合。如合同关系的发生,就需要约和承诺两项事实结合。又如遗嘱继承关系的诺两项事实结合。又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发生。86第四章第四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n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n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理解民事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理解民事权利本质。权利本质。87第一节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概念n一、概念一、概念n民民事事权权利利是是法法律律赋赋予予民民事事主主体体享享有有的的利利益益范范围围或或实实施施某某行行为为,不不实实施施某某行行为为的的可可能能性性。这这些些可能性包括:可能性包括:n1 1、主主体体直直

73、接接享享有有其其利利益益或或直直接接实实施施一一定定行行为为的可能性。的可能性。n2 2、要要求求请请求求他他人人为为或或不不为为一一定定行行为为以以保保障障自自己利益实现的可能性。己利益实现的可能性。n3 3、在权利受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在权利受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的可能性。的可能性。88n对民事权利的理解:对民事权利的理解:n1 1、权权利利的的产产生生:权权利利是是由由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的的,非非天天赋赋亦亦非非人人给给予予。具具体体的的权权利利的的产产生生有有两两种种情情形形,一一种种情情形形是是法法律律的的直直接接规规定定,如如继继承承人人对对被被继继承承人人的的继继

74、承承权权,被被侵侵权权人人对对侵侵权权人人的的侵侵权权损损害害赔赔偿偿请请求求权权。另另一一种种情情形形是是当当事事人人之之间间的的约约定定。如如合合同同权权利利,合合伙伙人人的的权利。权利。n2 2、权权利利的的基基础础:权权利利是是由由一一定定的的社社会会政政治治经经济济生生活活条件决定的。条件决定的。n3 3、权权利利的的目目的的:权权利利是是主主体体拥拥有有各各种种财财富富,从从而而满满足足个个人人需需要要的的法法律律行行为为和和手手段段,任任何何权权利利都都是是为为了了维维护护或或实实现现一一定定利利益益的的。权权利利确确定定人人们们享享有有的的利利益益和实现某种利益的范围和限度。和

75、实现某种利益的范围和限度。n4,权权利利与与自自由由。权权利利是是当当事事人人从从事事某某行行为为或或不不从从事事某行为的自由。某行为的自由。89n二、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二、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n1 1、利益说(客观说):此说由德国民法利益说(客观说):此说由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学者耶林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就不是权利,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益,就不是权利,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n2 2、主观说(自由说):由德国民法学者主观

76、说(自由说):由德国民法学者温特夏德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温特夏德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个人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支配的范围。个人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有意思就没有权利。90n3 3、法力说。此说由德国梅克尔提出。认、法力说。此说由德国梅克尔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由“特定特定”定和定和“法律上之力法律上之力”两个因两个因素构成,所谓素构成,所谓“法律上之力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此力量,既可支所赋予的一种力

77、量,凭此力量,既可支配标的物,也可支配其他人。配标的物,也可支配其他人。n当前,法力说占通说地位。当前,法力说占通说地位。91第二节第二节权利的分类权利的分类n一、一、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权n1 1、划划分分标标准准:以以民民事事权权利利有有无无直直接接财财产产内内容容为标准。为标准。n2 2、内内容容:有有直直接接财财产产内内容容,为为了了实实现现民民事事主主体体经经济济利利益益的的权权利利即即为为财财产产权权。不不具具有有直直接接财财产产内内容容,为为了了实实现现主主体体人人身身身身利利益益的的权权利利即即为为人身权。人身权。n3 3、意义: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护方、意义:保护

78、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则可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偿外的其他方式。以是除经济补偿外的其他方式。92n二、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n划分标准: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划分标准: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n1 1、支支配配权权:指指可可直直接接支支配配标标的的物物并并排排斥斥他他人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干涉的权利,如物权。n2 2、请请求求权权:指指得得请请求求他他人人为为或或不不为为一一定定行行为为的权利,如债权。的权利,如债权。n3 3、抗抗辩辩权权:指指对对抗抗请请求求权权或或否否认认对对方方权权利

79、利的的权权利利。如如合合同同法法中中规规定定的的不不安安抗抗辩辩权权、同同时时履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n4 4、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抵销权等。93n三、三、绝对权、相对权绝对权、相对权n划划分分标标准准:据据权权利利人人可可对对抗抗的的义义务务人人的的范围分。范围分。n1 1、绝绝对对权权指指义义务务人人不不确确定定,权权利利人人无无须须通通过过义义务务人人人人实实施施一一定定的的积积极极协协助助行行为为即即可可实实

80、现现的的权权利利,如如所所有有权权、人人身身权权。又称对世权。又称对世权。n2 2、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债权。94n四、四、主权利、从权利主权利、从权利n划划分分标标准准:据据相相互互联联系系的的权权利利之之间间的的关关系分。系分。n1 1、主权利能够独立存在、主权利能够独立存在n2 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如债权、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如债权与质权、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95n五、五、既得权、期待权既得权、期待权n划划分分依依据据:据据其其成成立立要要件件是是否否立立即即实实现现分分n1 1、既既得得权权:指指成成立立要要件件已

81、已全全部部实实现现之之权权利,一般的权利均为既得权。利,一般的权利均为既得权。n2 2、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续条件的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在延续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中,在延续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期待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期待权。96n六、六、原权、救济权原权、救济权n划分依据:据权利之层次分划分依据:据权利之层次分n原权:合法途径产生原权:合法途径产生n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时产生之权。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时产生之权。97第三节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n

82、一、概念一、概念n权权利利行行使使指指权权利利人人通通过过实实施施一一定定行行为为, 以以实实现现其其权权利利所所体体现现的的利利益益,以以满满足足自自身身需需要要的的行行为。为。n二、行使的方式:二、行使的方式:n1 1、事事实实方方式式,通通过过事事实实行行为为行行使使,如如写写了了一一篇篇文文章章,从从而而获获得得文文章章的的著著作作权权,其其并并不不以以发发生生一一定定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为为目目的的,但但当当此此种种行行为为之之行行使使系因与报社有合同的话,就属法律行为了。系因与报社有合同的话,就属法律行为了。98n2 2、法法律律方方式式,指指权权利利人人通通过过某某种种法法律律行行为

83、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权利。n三、行使原则三、行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n不不得得损损害害他他人人,不不能能违违背背法法律律的的目目的的,禁禁止止权权利利滥滥用用,如如将将自自己己电电视视机机砸砸坏坏,砸砸汽汽车。构成条件:车。构成条件:要有权利存在要有权利存在n其权利的滥用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其权利的滥用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n权利人主观上要有过错。权利人主观上要有过错。99n四、权利之保护四、权利之保护n权利由法律赋予,也由法律保护。方式有两个:权利由法律赋予,也由法律保护。方式有两个:n1 1、自自我我保保护护:(私私力力救救济济)自自卫卫、自自救救、正正当当防卫

84、、紧急避险。防卫、紧急避险。n(1 1)正正当当防防卫卫,指指在在公公共共利利益益、本本人人或或其其他他合合法法权权益益正正在在受受到到不不法法侵侵害害时时,对对不不法法侵侵害害人人采采取取的的防卫措施。(通则第防卫措施。(通则第128128条)条)n(2 2)紧紧急急避避险险:指指为为了了使使公公共共利利益益、本本人人或或他他人人的的人人身身和和其其他他合合法法权权益益免免受受正正在在发发生生的的危危险险,不不得得已已而而采采取取的的一一种种加加害害行行为为。(通通则则第第129129条条、意见第意见第156156条)条)100n(3 3)自自助助行行为为:指指权权利利人人为为了了保保护护自

85、自己己的的权权利利,对对他他人人的的人人身身自自由由加加以以拘拘束束或或财财产产加加以以扣扣留留、毁毁损的行为。我国并未规定此种种制度。损的行为。我国并未规定此种种制度。n(2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诉诸法院。国家保护:(公力救济)诉诸法院。n确确认认之之诉诉:确确认认某某项项权权利利之之存存在在。如如确确认认财财产产之归属之归属 n 给给付付之之诉诉:责责令令相相对对人人履履行行义义务务,如如交交付付物物品、履行合同品、履行合同n形形成成之之诉诉:请请求求变变动动现现存存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义义务务关关系系,如分割共有财产,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分割共有财产,变更或解除合同。101第四节第四

86、节民事义务民事义务n一、概念一、概念n指指法法律律规规定定或或当当事事人人约约定定义义务务人人为为一一定定行行为为或或不不为为一一定定行行为为,以以满满足足权权利利人人利利益益或或权权利利实实现现或行使的法律手段或曰必要性。或行使的法律手段或曰必要性。n二、分类:二、分类:n1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n2 2、主义务与从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n3 3、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n4 4、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102第五章第五章自然人自然人n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n掌握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民掌握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87、、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自然人的住所等内容。亡、自然人的住所等内容。103第一节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n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自然人?n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格的人。n一、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n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或其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他组织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决定某种对象究属主体还是的资格。是决定某种对象究属主体还是客体的法律依据。客体的法律依据。104n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自

88、然人依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n对此概念的理解:对此概念的理解:n1、权利能力所要解决的是某对象成否成为、权利能力所要解决的是某对象成否成为民事主体的问题,有之则为主体,无之则民事主体的问题,有之则为主体,无之则不能作为主体。不能作为主体。n2、权利能力并非天赋,而是法律赋予。、权利能力并非天赋,而是法律赋予。n3、权利能力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权利能力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抛弃。抛弃。105n二、现代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二、现代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n1 1、平平等等性性。每每个个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民民事事权权

89、利利能能力力都都是是一一样样的的、无无差差别别的的、不不分分男男女女老老幼幼、种种族、民族、肤色等。(见民法通则第族、民族、肤色等。(见民法通则第1010条)条)n2 2、统统一一性性,既既为为权权利利主主体体,又又为为义义务务主主体体,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n3 3、内内容容的的广广泛泛性性。这这种种权权利利能能力力使使民民事事主主体体可可以以广广泛泛的的参参加加各各种种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享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各种各样的义务。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各种各样的义务。106n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差别与联系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差别与联系n(一)

90、差别(一)差别n1 1、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是是一一种种资资格格,民民事事权权利利是是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得得以以实实现现的的结结果果。权权利利能能力力是是抽抽象象的的,而而民事权利则是相对具体的。民事权利则是相对具体的。n2 2、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是是法法律律直直接接规规定定的的,而而民民事事权权利利既既可可以以为为直直接接规规定定的的,也也可可以以是是当当事事人人通通过过一一定定行为,如合同而取得。行为,如合同而取得。n3 3、民事权利能力与人身不可分离。而自然人的某、民事权利能力与人身不可分离。而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却可以依法放弃或转让些民事权利却可以依法放弃或转让。n(二

91、)联系:权利能力的存在是民事权利的存在(二)联系:权利能力的存在是民事权利的存在的前提。的前提。107n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n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n(一)始于出生。(一)始于出生。n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时间的确定:n依民通意义第依民通意义第1 1条规定:自然人条规定:自然人“出生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

92、准;没有医院证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108n(二)终于死亡(二)终于死亡n民法上所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民法上所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n1 1、生理死亡。其时间确定:、生理死亡。其时间确定:n(1 1)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案件当事人对自然死亡有争议的,死亡时间为准。案件当事人对自然死亡有争议的,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n(2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相互有继承

93、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109n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n(1)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准。准。n(2)若)若被宣告死亡人仍活着,则他的权利能力被宣告死亡人仍活着,则他的权利能力仍然存在。仍然存在。n五、胎儿的利益保护五、胎儿的利益保护n有三种立

94、法体例:有三种立法体例:n(一)(一)总括保护主义:总括保护主义:瑞士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n(二)个别保护主义:法国民法典、德国(二)个别保护主义:法国民法典、德国n(三)(三)在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其某在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其某些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些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n我国继承法第我国继承法第28条采取了(三)的做法。条采取了(三)的做法。110第二节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n一、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n(一)概念(一)概念n民事主体享有的能够依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民事主体享有的能够依自己的意

95、思,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资格。n(二)决定条件(二)决定条件n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这种意思能力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这种意思能力的确定大立法过程中可有两种方式:确定大立法过程中可有两种方式:n、看其年龄;、看其年龄;n、视其精神状态。、视其精神状态。111n(三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于于n差别差别:n1、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权利能力解决谁是主体的、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权利能力解决谁是主体的问题,而行为能力解决谁可以以自己的意思参加民问题,而行为能力解决

96、谁可以以自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事法律关系的问题。n2、享有者范围不同。所有主体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者范围不同。所有主体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并非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n3、起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起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行为能力始于取得意思能力,丧失于意思能亡,而行为能力始于取得意思能力,丧失于意思能力灭失。力灭失。n联系:联系:n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112n(四四)目的有二:目的有二:n一是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一是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

97、经验欠缺的人;人;n二是维护交易秩序。二是维护交易秩序。113n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n民法通则按年龄阶段的不同和意思能力是民法通则按年龄阶段的不同和意思能力是否正常,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否正常,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n(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两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两种情形:种情形:n1、18周岁

98、以上的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成年人;n2、16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主要生活来源。114n(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n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n有两种情形:有两种情形:n1 1、10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n2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n效果:效果:n其所实施的行为,并非无效,其中与其年龄、智力、其所实施的行为,并非无效,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99、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及其纯获利益的行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及其纯获利益的行为为有效行为,其余民事行为则只有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为有效行为,其余民事行为则只有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时,方为有效。人同意或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时,方为有效。115n(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n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资格。n两种情形:两种情形:n1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n2、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100、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n效果:效果:n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由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16n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的宣告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的宣告n(一)针对对象(一)针对对象n意思能力有障碍的人意思能力有障碍的人n(二)宣告条件与程序(二)宣告条件与程序n1 1、被宣告人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被宣告人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n2 2、须须经经利利害害关关系系人人申申请请。这这里里的的精精神神病病人人的的利利害害关关系系人人,主主要要是是指指其其配配偶偶、父父母母、成成年年子子

101、女女及及其其他他亲亲属等。属等。n3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其他单位不得作出)、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其他单位不得作出)n(三)撤销(三)撤销n当被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取得意思能当被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取得意思能力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力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宣告。的宣告。117第三节第三节监护监护n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n(一)概念:(一)概念:n 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102、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一项制度。履行监督、保护义务的人,履行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118n(二)特征(二)特征n1、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限制、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n2、监护人是有监护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监护人是有监护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n3、监护的职责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监护的职责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119n二、监护制度的目的二、监护制度的目的n(一)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一)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103、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n(二)弥补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的不足;(二)弥补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的不足;n(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他人利(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他人利益)益)120n三、监护的性质三、监护的性质n几种不同的学说:几种不同的学说:n(一)权利说。认为监护主要是一种人(一)权利说。认为监护主要是一种人身权。身权。n(二)义务说。认为监护是法律课加给(二)义务说。认为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监护人的片面义务。n(三)权利义务一体说。(三)权利义务一体说。n(四)职责说。(四)职责说。n我国民法通则第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采取了职责说。条采取了职责说。121n

104、四、监护的分类四、监护的分类n(一)按监护的设立方式,可分为:(一)按监护的设立方式,可分为:n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n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n、单位监护。、单位监护。n(二)按被监护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二)按被监护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n、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n、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对精神病人的监护。122n五、监护人的设定五、监护人的设定n(一)对未成年人(一)对未成年人n、法定监护。所谓法定监护人,是指由法律、法定监护。所谓法定监护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据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0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n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n成年兄、姐。成年兄、姐。n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123n、指定监护、指定监护n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

106、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定而设置的监护。n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6条的规定:对担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所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任未成所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124n、单位监护、单位监护n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107、民政部门担任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n(二)对精神病人(二)对精神病人n、法定监护、法定监护n依依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7条第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n()配偶;()配偶;n()父母;()父母;n()成年子女;()成年子女;n()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n()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

108、村委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125n、指定监护、指定监护n依依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7条第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精神款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决。裁决。n、单位监护、单位监护n据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7条第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法定款的规定: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

109、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人。 126n(三)关于监护人设定的顺序(三)关于监护人设定的顺序n、对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成年兄姐为第二顺序,关系为第一顺序;成年兄姐为第二顺序,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三顺序。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第三顺序。 n、对精神病人,其顺序依次为:、对精神病人,其顺序依次为:n(1)配偶;配偶;n(2)父母;父母;n(3)成年子女;成年子女;n(4)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n(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12

110、7n、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或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院可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同一顺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同一顺序的数人。序的数人。128n六、监护人的职责(通则第六、监护人的职责(通则第18条)条)n(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111、不受损害。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n(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n(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维持其正(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维持其正常生活,使其健康成长。常生活,使其健康成长。n(四)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人,向(四)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29n七、监护人责任七、监护人责任n下列情况下,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下列情况下,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任:n(一)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一)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n(二)被监护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监护(

112、二)被监护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监护人损害的;人损害的;n(三)在监护关系存续中,被监护人造成(三)在监护关系存续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他人损害的。130n八、监护关系的终止八、监护关系的终止n(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n(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自精神病人痊愈,并(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自精神病人痊愈,并由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定时,监护关系终止;由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定时,监护关系终止;n(三)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不履行监护(三)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不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可据有

113、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经职责,法院可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关系;查明事实,撤销监护关系;n(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监护人成(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n(五)监护人行使辞职权。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五)监护人行使辞职权。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有权辞职:人有权辞职:n年满年满70周岁;病重,长期卧床;正服兵役;周岁;病重,长期卧床;正服兵役;长期在监护人居所之外的地方工作等。长期在监护人居所之外的地方工作等。131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

114、失踪一、宣告失踪(一)概念与目的: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一)概念与目的: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目的有二:目的有二:n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n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会经济秩序的稳定。132n(二)条件及程序(二)条件及程序n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年的事实。n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

115、自己的住所后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自后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自然人的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然人的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n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n这里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被宣告失踪这里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其债权人和债务人。民事权利义务关

116、系的人,如其债权人和债务人。133n、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n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尚生存月。公告期届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尚生存的,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的,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134n(三)财产代管人(三)财产代管人n宣告失踪的一个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宣告失踪的一个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财产代管人。定财产代管人。n、代管人的确定:、代管人的确定:()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由其配偶

117、、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无上列人选,或上列人选无能力代管属、朋友担任。无上列人选,或上列人选无能力代管或关于担任代管人发生争议的,应由法院指定代管人。或关于担任代管人发生争议的,应由法院指定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监护人即为其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即为其财产代管人。n、代管人在代管权限范围内的活动:、代管人在代管权限范围内的活动:()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履行失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履行失踪人

118、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或其他义务等。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或其他义务等。()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得财产,应为失踪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所有,由代管人管理。135()为失踪人清偿债务,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为失踪人清偿债务,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者,法院将财产代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者,法院将财产

119、代管人列为被告。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要求偿还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n、财产代管人的代管原则:、财产代管人的代管原则:n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以他自己的财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以他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时申产承担赔偿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请变更财产代管人。136n(四)失踪宣告的撤销(四)失踪宣告的撤

120、销n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下落,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代管人应将所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归还踪宣告,代管人应将所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归还本人,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期间的财务账目。本人,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期间的财务账目。137n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n(一)概念、意义(一)概念、意义n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其为法院以判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121、度。其为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n意义: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意义: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138n(二)条件与程序:(二)条件与程序:n、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间、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间n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年。n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n利害关

122、系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n法院不能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作出死亡宣法院不能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作出死亡宣告。告。139n3、顺序问题。、顺序问题。n在这里须注意:利害关系人有一定顺序。在这里须注意:利害关系人有一定顺序。依依意见意见,其顺序为:,其顺序为:n()配偶;()配偶;n()父母、子女;()父母、子女;n()兄

123、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n()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但申请()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140n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n(1)法院受理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法院受理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其尚生存的,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其尚生存的,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法院发出寻人法院才能依

124、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法院发出寻人公告的期间,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公告的期间,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的法定期间之内。不明达到的法定期间之内。n(2)在我国,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在我国,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如判决中没有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如判决中没有确定死亡日期的,判决宣告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确定死亡日期的,判决宣告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的日期。(意见意见第第36条。)条。)141n(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n如法律无特别规定,其与事实死亡具有如法律无特别规定,其与事实死亡具有同样的法

125、律效力,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均归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均归于消灭,一切以死亡为条件而获得财产权利于消灭,一切以死亡为条件而获得财产权利的人,即可因此获得权利,如继承人开始继的人,即可因此获得权利,如继承人开始继承、受遗赠人取得遗赠。其婚姻关系一并消承、受遗赠人取得遗赠。其婚姻关系一并消灭,其配偶当然可以再婚。灭,其配偶当然可以再婚。n但若其人仍实际生存于某地,其在当地但若其人仍实际生存于某地,其在当地之法律关系,并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在当之法律关系,并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在当地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均为有效地所实

126、施的法律行为,均为有效。142n(四)死亡宣告的撤销(四)死亡宣告的撤销n1、条件: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他没、条件: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的死亡宣告。n2、撤销的效力、撤销的效力n对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对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在的,给予适当补偿。n婚姻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与

127、他人再婚的,新婚姻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其配偶并未再婚的,原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其配偶并未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其配偶再婚后新配偶又死亡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其配偶再婚后新配偶又死亡或离婚的,婚姻关系不得自动恢复。或离婚的,婚姻关系不得自动恢复。n父母子女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解除。关系不得解除。143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128、n一、概念与意义一、概念与意义n概念;住所是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概念;住所是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的中心生活场所。体的中心生活场所。n意义:住所的确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住所的确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决定诉讼管辖、民事义务意义,是决定诉讼管辖、民事义务履行、婚姻登记、选举、纳税等众履行、婚姻登记、选举、纳税等众多法律事项在何地进行的依据。多法律事项在何地进行的依据。144n二、住所的确定二、住所的确定n依依通则通则第第15条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条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视

129、为住所。n(一)户籍所在地。(一)户籍所在地。n(二)经常居住所地。(二)经常居住所地。确定方式:确定方式:n1、依依意见意见第第9条第条第1款: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款: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治病的除外。n2、意见意见第第9条第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款规定: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145第六章第六章法人法人n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n学习法人

130、的基本知识与制度。学习法人的基本知识与制度。n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法人的能力、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法人的能力、法人成立、法人的机构、法人终止等内法人成立、法人的机构、法人终止等内容。容。n了解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了解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46第一节第一节法人概述法人概述n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n(一)概念(一)概念n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义务的组织。n(二)特征(二)特征n1、法人具有团体性(或曰组织性)。此、法人具有团体性(或曰组织性)。此种特性使法

131、人区别于自然人。种特性使法人区别于自然人。147n2、法人具有人格独立性(或曰主体性)。、法人具有人格独立性(或曰主体性)。此种特性使法人区别于其他非法人团体如此种特性使法人区别于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法人的人格独立性主要通过以下几合伙。法人的人格独立性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个方面表现出来:n(1)主体地位的独立性。)主体地位的独立性。n(2)财产的独立性。)财产的独立性。n(3)行为的独立性。)行为的独立性。n(4)责任的独立性。)责任的独立性。148n(三)法人的历史发展(三)法人的历史发展n法人制度的雏形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法人制度的雏形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n法人作为法学

132、词语,最早出现于中世纪的欧法人作为法学词语,最早出现于中世纪的欧洲。洲。n法人词语出现于法律文本中,最早见于法人词语出现于法律文本中,最早见于1794年年普鲁士普通法典普鲁士普通法典。n1896年年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正式构建了现代法人正式构建了现代法人制度始制度始n1922年的年的苏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对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法人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法人的概念作出了规定。149n(四)法人制度的意义(四)法人制度的意义n1、使多数的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使多数的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n2、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

133、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影响。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影响。150n二、法人的本质二、法人的本质n探讨法人的本质对公、私法均有着重大的意义。探讨法人的本质对公、私法均有着重大的意义。法人的本质问题就是法人何以取得独立人格的法人的本质问题就是法人何以取得独立人格的问题。问题。19世纪以来,关于法人本质的理论归纳世纪以来,关于法人本质的理论归纳起来主要有起来主要有“法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三种:三种:n(一)法人拟制说(一)法人拟制说n代表人物:萨维尼、温德沙伊德等代表人物:萨维尼、温德沙伊德等n基本观点: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仅

134、以自然人基本观点: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仅以自然人为限。法人本身不具有意思属性,其之所以成为限。法人本身不具有意思属性,其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取得人格,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为民事主体,取得人格,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类比自然人进行拟制的结果,法人是体类比自然人进行拟制的结果,法人是“纯粹纯粹的拟制物的拟制物”。151n历史贡献:就在于承认法人得为权利主体,历史贡献:就在于承认法人得为权利主体,突破了只有自然人才可为民事主体的观念突破了只有自然人才可为民事主体的观念的局限性,为法人制度的制定提供了理论的局限性,为法人制度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依据。n影响:德、日均采此说。依此种理论,法影响:德、日均采

135、此说。依此种理论,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会有人身权,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会有人身权,法人的机构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法人的机构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152n(二)法人否认说(二)法人否认说n法人否认说由德国学者恩斯特法人否认说由德国学者恩斯特沃尔夫沃尔夫(ErnstWolf)倡导。倡导。不认为法人具有民事主不认为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分三种学说:体资格。又分三种学说:n1、目的财产说、目的财产说n2、受益人主体说、受益人主体说n3、管理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n该说由于难以与现实相适应,故未被各国立该说由于难以与现实相适应,故未被各国立法采纳。法采纳。153n(三)法人实在说(三)法人

136、实在说n代表人物:基尔克代表人物:基尔克(Gierke)、米休德、米休德(Michoud)n基本观点:法人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并基本观点:法人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并非因为法律的创造,而是法律对法人这种非因为法律的创造,而是法律对法人这种社会实体存在的内在特性与社会功能的发社会实体存在的内在特性与社会功能的发现与承认现与承认。n影响:成为当今各国之通过。我国民法通影响:成为当今各国之通过。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了法人实在说。则采取了法人实在说。154第二节第二节法人的分类法人的分类n一、传统的分类一、传统的分类n(一)公法人、私法人(一)公法人、私法人n划分标准: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的性质及法划分标准:设

137、立所依据的法律的性质及法人的目的。人的目的。n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法人。国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法人。n(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155n此为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最重要的分类。它此为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最重要的分类。它是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划分。是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划分。n划分标准: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设立划分标准: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设立基础。财团法人,的设立基础是目的性财产,指的基础。财团法人,的设立基础是目的性财产,指的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是为一定目的而

138、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n二者区别:二者在设立目的、程序、设立行为、设二者区别:二者在设立目的、程序、设立行为、设立人的地位等问题上均存在差别。立人的地位等问题上均存在差别。n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我国台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社团法人与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俄罗斯、越南、蒙古、我国对此均未作财团法人。俄罗斯、越南、蒙古、我国对此均未作区分。区分。156n(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n划分标准:根据法人成

139、立或活动是否以营划分标准: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性事业不同,对私法人可再作此利为目的性事业不同,对私法人可再作此分分。n各国规定: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各国规定: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特有的规定。特有的规定。157n(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n依法人所属国籍可作此分。有本国国籍的法依法人所属国籍可作此分。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有外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人,为本国法人,有外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法人。158n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n(一)企业法人(一)企业法人n(二)机关法人(二)机关法人n(三)事业单位法人(三)事业单位法人

140、n(四)社会团体法人(四)社会团体法人n(五)联营法人(五)联营法人159第三节第三节法人的设立与成立法人的设立与成立n一、法人的设立一、法人的设立n(一)概念:(一)概念:n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或程序使社会组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或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或制造法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或制造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以法人成立为目的。其以法人成立为目的。n(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二)法人设立的原则n1、各种设立原则、各种设立原则n(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n(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n(3)行政许可主义。

141、)行政许可主义。n(4)登记设立主义。)登记设立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160n2、我国各类法人的设立原则、我国各类法人的设立原则n(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n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悉采行政许可主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悉采行政许可主义。n(2 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n采强制设立主义。采强制设立主义。n(3 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n以特许设立为主,以行政许可设立为辅。以特许设立为主,以行政许可设立为辅。n(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

142、原则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n属行政许可设立主义属行政许可设立主义n(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态度161n(三)法人设立的方式(三)法人设立的方式n1、命令设立,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全、命令设立,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n2、发起设立,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n3、募集设立,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n4、捐助设立。主要适用于基金会法人、捐助设立。主要适用于基金会法人 162n(四)法人设立的条件或程序(四)法人设立的条件或程序n1、

143、设立的法律基础要件。、设立的法律基础要件。n2 2、设立人要件。、设立人要件。n3 3、为法律规定的各种设立行为。、为法律规定的各种设立行为。n4 4、资格要件。、资格要件。 163n二、法人的成立二、法人的成立n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它是法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它是法人设立的目的与结果。自成立之日起,法人设立的目的与结果。自成立之日起,法人取得主体资格。人取得主体资格。n(一)须经设立。(一)须经设立。n(二)须经国家承认。(二)须经国家承认。164n三、对民法通则第三、对民法通则第37条的认识条的认识n第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一)依法

144、成立;(一)依法成立;n(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n(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n此条规定不是法人设立的条件,也不是法此条规定不是法人设立的条件,也不是法人成立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存续中的法人人成立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存续中的法人应具备的一般要件所作的描述,它所针对应具备的一般要件所作的描述,它所针对的是已成立的法人。的是已成立的法人。165第四节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民事能力n一一、法人的民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n(一)起始时间一)起始时间n自成立时起,到

145、终止时止。自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n(二)(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n依通说,其特征有如下几条:依通说,其特征有如下几条:n1、起始时间与自然人不同。、起始时间与自然人不同。n2、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n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166n(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的限制(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的限制n通说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下列事项通说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下列事项的限制:的限制:n1、法人自然性质的限制。、法人自然性质的限制。n2、法律、法规之限制。、法律、法规之限制。n3、目的事

146、业上的限制。、目的事业上的限制。167n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n(一)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n其行为能力始自成立,终于终止。其行为能力始自成立,终于终止。n(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n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产生,同时消灭。n2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单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单一。n3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 n(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n通过认为,通

147、过认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受其性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受其性质、法律法规及其本身目的范围的限制。法律法规及其本身目的范围的限制。168n三、法人的责任能力三、法人的责任能力n(一)是指法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一)是指法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各国害时应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各国一般均规定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一般均规定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n(二)应承担责任的事项(二)应承担责任的事项n1、因违约造成他人损害的;、因违约造成他人损害的;n2、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169n四、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的法律效力四、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的法律

148、效力n(一)权利能力限制说。(一)权利能力限制说。n(二)行为能力限制说。(二)行为能力限制说。n(三)代表权限制说。(合同法第(三)代表权限制说。(合同法第5050条)条)n(四)内部责任说。(四)内部责任说。n五、法人五、法人人格否认人格否认n主要针对公司而言。主要针对公司而言。170第五节第五节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n一、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n(一)概念与特征:指根据法律、条例或法人(一)概念与特征:指根据法律、条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其特征为: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其特

149、征为:n1、根据法律、条例或章程的规定而设。、根据法律、条例或章程的规定而设。n2、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n3、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n4、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n5、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171n(二)构成(二)构成n法人机关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法人机关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n1 1、权力机关;、权力机关;n2 2、执行机关;、执行机关;n3 3、监督机关。、监督机关。172n(三)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

150、系(三)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n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传统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传统民法理论中,主要存在两种学说。民法理论中,主要存在两种学说。n1 1、代理说,、代理说,n2 2、代表说。、代表说。n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了代表说。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了代表说。n(四)法定代表人(四)法定代表人n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173n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代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无须法人机关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无须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的专门授权

151、。n法定代表人应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应为自然人。174n(四)法人的分支机构(四)法人的分支机构n1 1、概念: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概念: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n2 2、法律地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地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n但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具有相对独但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组织,可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对外进行立性的组织,可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各项民事活动,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负担的责

152、任最终由法人负责。法人的分支机构所负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还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事诉讼。n(五)法人的住所(五)法人的住所n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175n二、法人的民事责任二、法人的民事责任n(一一)责任范围责任范围n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因合同、侵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等事权、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等事由而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由而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n(二二)法人与法人成员间的责任关系法人与法人成员

153、间的责任关系n( (三三) )法人责任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的关系法人责任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的关系 176第六节第六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法人的变更与终止n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的变更n(一)概念:(一)概念:n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的重要事项发生变化。人的重要事项发生变化。n这些重要事项包括法人的合并、分立以及这些重要事项包括法人的合并、分立以及组织形式、目的范围、注册资本、名称、组织形式、目的范围、注册资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方面的变住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方面的变更。对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更。对不同类型的法人,其“重要事项重要

154、事项”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177n(二)法人变更的类型(二)法人变更的类型n1、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法人的合并与分立n2、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n3、法人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n二、法人的终止二、法人的终止n(一)概念(一)概念n法人终止是指法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终止是指法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法人消灭。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法人消灭。n(二)法人终止的原因与程序(二)法人终止的原因与程序178n法人终止,需经三个步骤:解散、清算、注销登法人终止,需经三个步骤:解散、清算、注销登记记n1、解散

155、解散n(1)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法人解散或撤销许可。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法人解散或撤销许可。n(2)法人自行解散,包括:法人自行解散,包括:n因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因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n因法人机关的决议而解散。因法人机关的决议而解散。n因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解散。因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解散。n社团法人因人数不足法定最低限额而解散。社团法人因人数不足法定最低限额而解散。n(3)法人破产法人破产n指指当当债债务务人人不不能能清清偿偿到到期期债债务务时时,经经债债权权人人或或债债务务人人申申请请,由由法法院院主主持持,依依法法将将其其全全部部财财产产抵抵偿偿其其所所欠欠的的各各种种

156、债债务务,不不足部分不再清偿。足部分不再清偿。179n2、清算、清算n清算的目的包括清理已解散法人的法律关系清算的目的包括清理已解散法人的法律关系。n负责进行清算的个人或组织,称为清算人。负责进行清算的个人或组织,称为清算人。其职责为:其职责为:n(1)了结现务)了结现务n(2)收取债权。)收取债权。n(3)清偿债务。)清偿债务。n(4)移交剩余财产。)移交剩余财产。n3、注销登记、注销登记n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公司法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公司法第第197条的规定,未办

157、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条的规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从而使法人消灭。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从而使法人消灭。180n4、清算中法人的地位清算中法人的地位n()清算法人说。()清算法人说。n()同一法人说。()同一法人说。n()拟制存续说。()拟制存续说。181课堂练习n07卷三卷三52n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n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款n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

158、格资格n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有权n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182第七章第七章合伙合伙n学习目的和要求:学习目的和要求:n了解合伙的一般理论,掌握合伙的种类,了解合伙的一般理论,掌握合伙的种类,以及合伙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关注以及合伙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关注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183第一节第一节合伙概述合伙概述n一、概念:一、概念:n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

159、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n二、种类:二、种类:n(一)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n(二)非企业合伙(个人合伙)(二)非企业合伙(个人合伙)184n三、合伙的法律地位三、合伙的法律地位n(一)个人合伙(一)个人合伙n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n(二)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n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185第二节第二节个人合伙个人合伙n一、特征一、特征n1、两个以上自然人、两个以上自然人n2、依合伙合同成立、依合伙合同成立n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经营n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

160、责任n5、可以起字号、可以起字号186n二、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二、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n(一)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和使用(一)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和使用n(二)对经营积累的财产:共有(二)对经营积累的财产:共有187n三、内部关系三、内部关系n(一)合伙合务的执行(一)合伙合务的执行n1 1、共同决定权: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权:全体合伙人n2 2、执行权:全有、部分有、单一合伙人、执行权:全有、部分有、单一合伙人有三种情况有三种情况n3 3、监督权:不负责执行的合伙人、监督权:不负责执行的合伙人n4 4、请求权:为合伙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请求权:为合伙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或所遭受的无法避免的损失,

161、对合伙有求或所遭受的无法避免的损失,对合伙有求偿权。偿权。188n(二)入伙(二)入伙n1 1、依约定或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依约定或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n2 2、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责、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任。n(三)退伙(三)退伙n1 1、声明退伙:、声明退伙:n(1 1)合伙无存续期限;)合伙无存续期限;n(2 2)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事务的时期退伙;有损合伙事务的时期退伙;n(3 3)若有存续期限,除有正当理由方可)若有存续期限,除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退伙189n2 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n(1)合伙人死亡;)合

162、伙人死亡;n(2)合伙人成为无限人;)合伙人成为无限人;n(3)合伙人被其他合伙人除名。)合伙人被其他合伙人除名。190n n四、债务负担四、债务负担四、债务负担四、债务负担n n(一)责任财产:(一)责任财产:(一)责任财产:(一)责任财产:n n1 1、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合伙财产;n n2 2、合伙人个人财产。、合伙人个人财产。、合伙人个人财产。、合伙人个人财产。n n(二)无限连带责任(二)无限连带责任(二)无限连带责任(二)无限连带责任n n当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以当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以当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以当

16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剩余债务偿还债务。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剩余债务偿还债务。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剩余债务偿还债务。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剩余债务偿还债务。n n(三)内部求偿权(三)内部求偿权(三)内部求偿权(三)内部求偿权n n合伙人对债务份额有约定的,对超过的部分有权合伙人对债务份额有约定的,对超过的部分有权合伙人对债务份额有约定的,对超过的部分有权合伙人对债务份额有约定的,对超过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91n五、个人合伙的终止五、个人合伙的终止n(一)终止原因(一)终止原因n1、期限届满;、期限届满;n2、

164、一致同意终止合伙;、一致同意终止合伙;n3、合伙目的已达到或不可能达到;、合伙目的已达到或不可能达到;n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有关部门勒令终止、因从事违法活动被有关部门勒令终止或法院判决解散;或法院判决解散;n5、其他。、其他。n(二)清算(二)清算192第三节 合伙企业n一、概念n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93n二、分类二、分类n(一)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n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165、从其规定。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n(二)有限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企业n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责任。194n三、普通合伙企业三、普通合伙企业n(一)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一)一般普通合伙企业n(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LLP)n1,责任承担,责任承担n对外:对外:n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

166、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责任。n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责任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责任责任195n对内对内n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

167、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96n2,适用对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197n四、有限合伙企业四、有限合伙企业n(一)合伙人构成(一)合伙人构成n1,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n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n负责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对外代表,并对合伙负责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对外代表,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n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仅以认缴的不执行合伙事务,

168、对合伙企业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n2,人数:,人数:2-50人。人。198n(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n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产权利。n不得以劳务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199第八章第八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n学习要求和目的:学习要求和目的:n掌握法律行为的含义及其在民法体系中掌握法律行为的含义及其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掌握法律行为的几种分类的重要地位。掌握法律行为的几种分类及其效力。及其效力。200第一节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法律行为概述n一、概念与含义一、概念与含义n

169、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设立、变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n二、含义:二、含义:n1 1、其为法律事实之一种。其为法律事实之一种。n2 2、其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具有目的性。其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具有目的性。n3 3、其其以以意意思思表表示示为为要要素素。意意思思表表示示是是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的的核核心心,正正如如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是是整整个个民民法法总总论论的核心一样。的核心一样。201第二节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分类n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与决议一、单方行为、

170、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与决议n(一)标准:按所参加的意思表示的数量。(一)标准:按所参加的意思表示的数量。n(二)概念:(二)概念:n1.1.指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如遗嘱. .n2.2.双方行为,指因两项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双方行为,指因两项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合同的,如合同. .n3.3.多方行为,指需要多项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如多方行为,指需要多项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如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的合伙协议. .n4.4.决议,一般也由多项意思表示组成,但与多方行决议,一般也由多项意思表示组成,

171、但与多方行为不同,其主要出现在社团法人中。表现为社团或为不同,其主要出现在社团法人中。表现为社团或董事会通过决议形成的意思。董事会通过决议形成的意思。202n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n( (一一) )标准: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标准: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一定的形式。是否需要一定的形式。n( (二二) )概念概念: :n1.1.要式行为要式行为: :n指其意思表示须依一定形式,或在意思表示指其意思表示须依一定形式,或在意思表示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形式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公证、登记、批准等。主要包括书面、公证、登记

172、、批准等。n2.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指无须依一定形式的法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指无须依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律行为。 203n三、三、要物、不要物(实践、诺成)要物、不要物(实践、诺成)n(一一)标标准准:以以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为为表表示示之之外外是是否否须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为标准分。须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为标准分。n(二)概念:二)概念:n1 1、要要物物:意意思思表表示示外外还还需需有有现现实实成成分分如如物物之之交交付付方方能能成成立立之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如如借借用用合合同同与与保保管合同,再如质押合同与定金合同。管合同,再如质押合同与定金合同。n2、不要物行为:指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不要物行

173、为:指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多数法律行为皆属不要物行为。律行为。大多数法律行为皆属不要物行为。204n四、四、财产与身份行为财产与身份行为n(一一)标标准准:依依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效效果果的的内内容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可作此分。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可作此分。n(二)概念:二)概念:n1 1、财财产产行行为为:是是指指发发生生财财产产关关系系变变动动效效果果的的行为。可再划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行为。可再划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n2、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可划分亲属行为与继承行为。但对继行为,可划分亲属行为与

174、继承行为。但对继承行为应存疑问,因继承是取得财产的一种承行为应存疑问,因继承是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可不会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效果。方式,可不会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效果。205n五、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n(一一)标标准准:据据财财产产法法律律行行为为的的效效果果不不同同而分。而分。n(二)概念:二)概念:n1 1、负负担担行行为为:指指发发生生债债权权债债务务的的行行为为,故故又称债权行为。又称债权行为。n2、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某项既存的权利、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某项既存的权利变动的行为。包括权利的转让、消灭及在权变动的行为。包括权利的转让、消灭及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包

175、括:(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包括:(1)移)移转物之所有权;(转物之所有权;(2)让与债权;()让与债权;(3)免除)免除债务;(债务;(4)抛弃所有权;()抛弃所有权;(5)设定担保。)设定担保。206n六、六、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n(一一)标标准准: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之之效效力力发发生生于于行行为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人生前还是死后。n(二)概念:二)概念:n1 1、生生前前行行为为:指指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之之效效力力发发生生于于行行为为人生前之行为,多数行为属于生前行为。人生前之行为,多数行为属于生前行为。n2、死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之效力发生于行为、死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之效力发

176、生于行为人死后的行为,如遗嘱。人死后的行为,如遗嘱。207n七、七、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此种划分仅发生于财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此种划分仅发生于财产行为)产行为)n( (一一) )标准:据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之关系作此分。标准:据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之关系作此分。n( (二二) )概念概念: :n1, 1, 要要因因行行为为又又称称有有因因行行,是是指指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与与其其原原因因不可分离,以其原因为要素的法律行为。不可分离,以其原因为要素的法律行为。n2, 2, 无无因因行行为为,指指行行为为与与其其原原因因可可以以分分离离的的法法律律行行为为。无无因因行行为为,原原因因即即使使不不存存在在或

177、或无无效效,其其行行为为仍有效。如据行为。仍有效。如据行为。208第三节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n一、成立要件一、成立要件n(一)一般成立要件包括(一)一般成立要件包括n1 1、当事人;当事人;2 2、标的;、标的;3 3、意思表示。、意思表示。n(二)特别成立要件包括(二)特别成立要件包括n1 1、要要式式行行为为中中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的的特特定定的的形形式式,如书面合同;如书面合同;n2 2、要要物物行行为为中中物物的的交交付付,如如标标的的物物的的交交付。付。209n二、生效要件:二、生效要件:n(一)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如下要素(一)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如下要素n1 1、当

178、事人须有行为能力。、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n2 2、标的须可能、确定、合法、妥当。、标的须可能、确定、合法、妥当。n3 3、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n(二)特别生效要件(二)特别生效要件n如如在在附附条条件件和和附附期期限限的的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中中所所附附条条件件和和所所附附期期限限的的成成就就或或到到来来;以以及及在在效效力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中追认人的追认。待定的法律行为中追认人的追认。210n三、意思表示三、意思表示n(一)概念:(一)概念:是指当事人向外部表明其意欲设立、是指当事人向外部表明其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n功能功能:作为

179、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决定法律行为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决定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立与效力。n(二)要素:(二)要素:n1、内在意思: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意愿、内在愿望、内在意思: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意愿、内在愿望、动机和目的(此意识又叫作效果意思或法效意思)以动机和目的(此意识又叫作效果意思或法效意思)以及意欲将此种意思表达出来的意思(表示意思)。及意欲将此种意思表达出来的意思(表示意思)。n2 2、表示行为: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意思外部化的、表示行为: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意思外部化的行为。行为。 211n(三)形式(三)形式n1,明示(口头或书面),明示(口头或书面)n2,默示,默示n3,

180、推定(行为),推定(行为)n(四)效力的发生(四)效力的发生n,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成立时发,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成立时发生效力。生效力。n,有相对人分为对话的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分为对话的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n(1)对话的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n(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于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此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于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此时分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时分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212n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意思表示,相对人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于该数据电文定特定系统接

181、收数据电文的,于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于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对人的任何系统时生效。于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对人的任何系统时生效。n4,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同时指定意思表示生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同时指定意思表示生效期间的,意思表示于该期间内有效。效期间的,意思表示于该期间内有效。n(五五)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n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将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将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主要包括意思表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主要包括意思表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213n1,意思表示不一

182、致,意思表示不一致n(1)故意的不一致)故意的不一致n真意保留真意保留n虚伪表示虚伪表示n隐藏行为隐藏行为n戏谑的意思表示戏谑的意思表示n(2)无意的不一致)无意的不一致n错误错误n误传误传n误解误解214n2,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自由n(1)欺诈)欺诈n(2)胁迫)胁迫n(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215第四节第四节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一、无效一、无效(一)概念(一)概念n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确定、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分确定、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分为全

183、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二)类型(二)类型n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n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n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n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n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216(三)处理(三)处理1、不得履行;、不得履行;2、返还财产;、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4、其他后果(如没收财产归国家所有)其他后果(如没收财产归国家所有)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定义(一)定义指虽已生

184、效,但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以变更其内容或指虽已生效,但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以变更其内容或使其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使其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二)类型(二)类型1,重大误解;,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3,欺诈;,欺诈;4,胁,胁迫;迫;5,乘人之危。,乘人之危。217n(三)处理(三)处理n撤销权的获得与行使撤销权的获得与行使n撤销权: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中法律赋撤销权: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中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的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予当事人享有的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法律行为的权利。或撤销法律行为的权利。n撤销权人:一般为受损害人。撤销权人:一般为受损害人。n权利行

185、使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行使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n权利存续期间:一年。权利存续期间:一年。n权利行使后果:主张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权利行使后果:主张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218n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n(一)定义:指其效力是否发生有待于有追认权(一)定义:指其效力是否发生有待于有追认权的人决定的法律行为。的人决定的法律行为。n(二)类型:(二)类型:n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法,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法律行为;律行为;n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n3,无权处分;,无权处分;n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186、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n(三三)处理处理n1,经追认权人追认,有效,拒绝追认的,无效。,经追认权人追认,有效,拒绝追认的,无效。n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一个月内)和撤回权(善意,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一个月内)和撤回权(善意相对人享有,在追认权人做出决定前行使)。相对人享有,在追认权人做出决定前行使)。219第五节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为n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n(一)概念: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一)概念: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n(二)(二)“条件条

187、件”:n1、含义:指能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将来的、含义:指能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将来的、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n2、效力: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效力: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n3、“条件条件”须有以下限制:须有以下限制:n(1)将来性;()将来性;(2)不确定,难以精确预测性;()不确定,难以精确预测性;(3)合法性。合法性。220n4、条件的分类、条件的分类n(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n(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n(三)效力(三)效力n1,一般效力: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一般效力: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

188、就时失效。n2,特殊保护: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特殊保护: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21n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n(一)概念:(一)概念:n以特定期限的到来决定效力开始或终止的以特定期限的到来决定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n(二)期限(二)期限n1,含义: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含义: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将来的、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的将来的、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n2,种类:,种类:n(1)延缓期限(始

189、期);)延缓期限(始期);n(2)终止期限(终期)。)终止期限(终期)。222n(三)法律效力(三)法律效力n法律行为附始期的,始期到来,生效;附终法律行为附始期的,始期到来,生效;附终期的,终期到来,效力终止。期的,终期到来,效力终止。223课堂练习n07卷三卷三51n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n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一定请你喝酒n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酬金500元元n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

190、藏书赠与好友汪某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n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224n(2002卷三卷三6)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n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间nB可以

191、,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n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n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225第九章第九章代理代理n本章学习目的和任务:本章学习目的和任务:n掌握代理的基本理论,掌握无效代理的掌握代理的基本理论,掌握无效代理的处理。处理。226第一节第一节代理概述代理概述n一、概念一、概念n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的由被代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的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n二、代理关系的

192、分析二、代理关系的分析n(一)当事人构成:(一)当事人构成:n1,代理人;,代理人;n2,被代理人;,被代理人;n3,第三人。,第三人。227n(二)关系构成(二)关系构成n1,内部关系:被代理人,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n2,外部关系:被代理人,外部关系:被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n(三三)代理权的享有代理权的享有n代理权:代理权:n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资格。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资格。n又有权力说、资格说、地位说等。又有权力说、资格说、地位说等。228n三、种类三、种类n(一)

193、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一)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n据代理发生的根据不同分。据代理发生的根据不同分。n法定代理: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法定代理: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n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n指定代理:基于有关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基于有关机关的指定。n(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n据代理行为后果是否直接及于被代理人分。据代理行为后果是否直接及于被代理人分。n(三)本代理、复代理(三)本代理、复代理n(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n(五)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五)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229第

194、二节第二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n一、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n(一)概念(一)概念n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n(二)类型(二)类型n自始无代理权自始无代理权n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n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230n(三)法律效力(对本人来说(三)法律效力(对本人来说效力待定)效力待定)n本人的追认权:未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生效,由行本人的追认权:未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生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经本人追认,效力直接及于本人。为人承担责任;经本人追认,效力直接及于本人。n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

195、与(善意相对人)撤销权。n二、表见代理二、表见代理n(一)概念(一)概念n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行为人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虽无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之实施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之实施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应由本人承担。应由本人承担。n(二)效力(二)效力n1,对本人:法律效力直接及于本人。,对本人:法律效力直接及于本人。n2,对相对人:若相对人因此可受损失可选择主张表见,对相对人:若相对人因此可受损失可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代理或无权代理。23

196、1第三节 代理职责n一、代理权的性质一、代理权的性质n理论:理论:n权力说权力说n资格说资格说n义务说义务说n职责说职责说n我的观点:我的观点:n从代理人与非代理人之间相比较,代理权为从代理人与非代理人之间相比较,代理权为“权权利利”中的中的“特权特权”,因为其他人,因为其他人“不能(不可以)不能(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代理人“可以可以”(霍菲尔德)。(霍菲尔德)。n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相比较,代理权为义务,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相比较,代理权为义务,它意味着代理人它意味着代理人“应当应当”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作某事作某事”

197、。232n二、代理义务n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勤勉谨慎。违反义务,造成损害,即应承担相应责任。n三、不得滥用代理权(另一种表达:应依法或依约履行代理义务)n实为法定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属于代理义务的一种。n几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n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33第四节第四节代理责任代理责任n一、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一、代理人不履行职责n代理人不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对被代理人不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责任。66.2n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n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

198、人负连带责任。任。66.3n三、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三、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n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66.4234n四、代理事项违法四、代理事项违法n代理事项违法,代理人明知而仍进行代理代理事项违法,代理人明知而仍进行代理活动;或代理行为违法,被代理人明知而活动;或代理行为违法,被代理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二者均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不表示反对。二者均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负连

199、带责任。67条条235n五、转托不明时的责任:五、转托不明时的责任:n1、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意见意见第第81条)条)n2、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

200、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00条)条)236n六、共同代理中的责任六、共同代理中的责任n意见意见79条,条,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09条。主要是条。主要是注意自己责任原则。注意自己责任原则。n1、连带责任、连带责任n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09条)条)n2、自己责任:、自己责任:n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个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个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意见意见79.1)237n七、被代理人为数人时的代理责任七、被代理人为数人时的代理责任n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

202、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承担。(意见意见79.2)238第五节第五节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关系的消灭n一、消灭原因一、消灭原因n(一)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一)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n被代理已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已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n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n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n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单位取消指定;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单位取消指定;n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203、消灭。监护关系消灭。239(二二)委托代理的消灭原因委托代理的消灭原因n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n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n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n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n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n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委托人的自动介入(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240n二、代理关系消灭的后果二、代理关系消灭的后果n(一)代理权

204、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一)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二)(二)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n(三)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三)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241练习题n1(07卷三卷三3)n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

205、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nA甲公司应当付款甲公司应当付款n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n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n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242n(2005卷三卷三53)n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

206、作主张以甲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些说法是正确的?nA甲有追认权甲有追认权nC丙有撤销权丙有撤销权nB丙有催告权丙有催告权nD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243n(2003年卷三年卷三6)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构变更或撤销?n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n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207、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免责条款的合同n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n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244n(2003卷三)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卷三)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

208、经理,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

209、盖章。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是一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发现是一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245n回答以下回答以下8588题。题。n85.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

210、行为性质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应如何认定?nA.属于有权代理属于有权代理C.属于表见代理属于表见代理B.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D.属于间接代理属于间接代理n86.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A.委托合同委托合同C.行纪合同行纪合同B.买卖合同买卖合同D.间接代理合同间接代理合同246n(2005卷三卷三53)n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211、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nA甲有追认权甲有追认权nC丙有撤销权丙有撤销权nB丙有催告权丙有催告权nD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247n(2006卷三卷三5)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提取奖金。业务员n王某在与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元补贴B公司。公司。Bn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

212、订货合同,并将获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nA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nC属于不正当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B属于滥用代理权属于滥用代理权nD属于合法行为属于合法行为248第十章第十章诉讼时效诉讼时效n学习目标和要求:学习目标和要求:n掌握时效的基本理论。把握诉讼时效的掌握时效的基本理论。把握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及其种类,以及诉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及其种类,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249第一节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概述n一、时效一、时效n1,概念,概念

213、n指当事人的某种权利状况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时指当事人的某种权利状况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而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间而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n2,种类,种类n取得时效、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消灭时效n3,立法例,立法例n分别制:德国分别制:德国n统一制:法国统一制:法国250n3,我国立法,我国立法n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将消灭时效制度改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将消灭时效制度改造为诉讼时效制度。造为诉讼时效制度。251n二、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n(一)概念(一)概念n指权利人于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不主张指权利人于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不主张某项权利,法院就不再保护他的此项权利某项权利,法院就不再保护他的此项权利的

214、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n(二)制度功能(二)制度功能n及时解决纠纷及时解决纠纷n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n保护新秩序的稳定保护新秩序的稳定252n(三)法律效力(三)法律效力n1,实体权利消灭(日本,实体权利消灭(日本)n2,诉权消灭,诉权消灭n3,抗辩权发生(德国),抗辩权发生(德国)n4,胜诉可能消灭(中国),胜诉可能消灭(中国)253n(四)适用对象(四)适用对象n主要针对债权请求权。主要针对债权请求权。n对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对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请求权、的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抗辩权等,不适用诉讼

215、时效。抗辩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254n(四)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四)与除斥期间的关系n除斥期间是法定的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定的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二者二者存在如下区别:存在如下区别:n1,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或延长。n2,起算点不同:前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起算点不同:前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后者自权利成立时起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后者自权利成立时起算。n3,法律效力不同:前者经过,实体权利不消灭,法律效力不同:

216、前者经过,实体权利不消灭,只是效力降低;后者经过,实体权利消灭。只是效力降低;后者经过,实体权利消灭。n4,针对对象不同:前者主要针对请求权,后者主要,针对对象不同:前者主要针对请求权,后者主要针对形成权。针对形成权。255第二节第二节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n一、种类一、种类n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n通则第通则第135条规定,为二年。条规定,为二年。n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n通则第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条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年:n(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n(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217、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n(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n(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56n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9条规定:条规定:n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n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n通则第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年的,法院不予保护。n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n依通则第依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条的规定:自

218、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257n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n(一)中止(一)中止n1,概念,概念n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又称诉讼时效的暂停。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又称诉讼时效的暂停。n2,事由,事由n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219、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n意见意见第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不能行使请求权。258n3,效力,效力n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消灭后

220、,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259n(二)中断(二)中断n1,概念,概念n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n2,事由,事由n(1)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主张权利n(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n3,效力,效力n使此前已经过的时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使此前已经过的时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间重新起算。260n4,与中止的区别,与中止的区别n(1)发生原因不同

221、。中止之原因是与当)发生原因不同。中止之原因是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中断的原因取决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中断的原因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于当事人的意思。n(2)法律效果不同。中止以前已经进行)法律效果不同。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的时效期间为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应继续计算。而对中断之前已发生的时应继续计算。而对中断之前已发生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应重新起算。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应重新起算。n(3)发生阶段不同。中止原因发生于时)发生阶段不同。中止原因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而中断之原因可发个月,而中断之原因可发生于任何阶段。生于任何阶段。261n(三

222、)延长(三)延长n1,概念,概念n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以延长时效期间,使诉及时行使权利的,可以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讼时效不完成。n2,特点。,特点。n它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补充,但与中止不同,表现在:它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补充,但与中止不同,表现在:n(1)中止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而延长是发)中止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而延长是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后。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后。n(2)中止之原因是法定的,而是否延长是由法院)中止之原因是法定的

223、,而是否延长是由法院决定的。决定的。262n(2004卷三卷三51)2002年年5月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n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月10日找到建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n单位相互推诿。同年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n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正确的?n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

224、3年年6月月10日届满日届满nB王某王某6月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n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n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63第十一章第十一章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概述n一、何谓民事责任一、何谓民事责任n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法定或约定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所依法承担的不利的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所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后果。264n二、责任与义务二、责任与义务n义务:第一次义务,第二次义务。义务:第一次义务,第二次义务。n责任属于第二次义务,具有强制性。责任属于第二次义务,具有强制性。265n三、责任与

225、债务三、责任与债务n我国严格区分责任与债务,二者并非同我国严格区分责任与债务,二者并非同一语。一语。n有无责任的债务,也有无债务的责任。有无责任的债务,也有无债务的责任。266n四、民事责任的分类四、民事责任的分类n(一)依发生根据不同(一)依发生根据不同n1、侵权责任、侵权责任n2、合同责任、合同责任n3、其他、其他267n(二)据民事责任是否有财产内容(二)据民事责任是否有财产内容n1、财产责任、财产责任n2、非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n(三)据责任财产的范围大小(三)据责任财产的范围大小n1、无限责任、无限责任n2、有限责任、有限责任268n(四)依责任人的数量(四)依责任人的数量n1、单独

226、责任、单独责任n2、共同责任、共同责任n(1)连带责任)连带责任nA、主要责任、主要责任nB、补充责任、补充责任n(2)按份责任)按份责任269n(五)依归责原则(五)依归责原则n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n2、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270n3、公平责任、公平责任n意见意见第第142条: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人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民法院可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

227、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n意见意见第第156条: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措施又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n意见意见第第155条: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情处理。”n意见意见第第157条:条:“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

228、均无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71n五、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聚合五、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聚合n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n可并用可并用n六、民事责任间的竞合六、民事责任间的竞合n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n只能择其一而用只能择其一而用272n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n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n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n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n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n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n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n7、消除影响、消除影响n8、恢复名誉、恢复名誉n9、赔礼道歉、赔礼道歉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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