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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作坊管理办法 牧野区食药监牧野区食药监 一、小作坊具体定义一、小作坊具体定义 1.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生产的食品限定区域销售,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2.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食品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 3.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
2、任。 二、小作坊经营环境设施要求二、小作坊经营环境设施要求 1.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粪坑、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及其他污染源。 2.食品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3.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
3、叉污染。 三、小作坊生产经营要求 1.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2.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严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3.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4.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应索证索票,建立购进与使用台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5.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4、卫生。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贮存。 7.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8.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食品小作坊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原料、添加剂和成品混放,防止对食品污染。 四、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用非食品原
5、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重点 健康证 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都要进行体检并办理个有效人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台账
6、登记制度台账登记制度 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应索证索票,建立购进与使用台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内部环境设施内部环境设施 食品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原辅材
7、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 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粪坑、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及其他污染源。 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洗
8、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原料、添加剂和成品混放,防止对食品污染。 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严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小作坊中常见食品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 吊白块(面粉,粉丝,腐竹)苏丹红(辣椒粉)黄金黄、块黄(豆腐皮) 硼酸、硼砂(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碱性嫩黄(豆制品) 工业用甲醛(血豆腐)富马酸二甲酯(糕点)工业染料(小米,玉米面,熟肉制品) 工业硫磺(蜜饯)罂粟壳(小吃类)工业明胶(冰激凌
9、,肉皮冻)工业酒精(勾兑假酒) 敌敌畏(火腿,鱼干,咸鱼)毛发水(酱油等)工业用乙酸(勾兑食醋) 肾上腺素(猪牛羊,肝脏等)硝基呋喃类药物(猪肉,禽肉,)玉米赤霉醇(猪牛羊,肝脏) 抗生素残渣、镇定剂(猪肉)荧光增白物质(面粉)工业氯化镁、磷化铝(木耳) 酸性橙II(黄鱼,鲍汁,卤肉腌制品,红嗑瓜子,辣椒面,豆瓣酱)氯霉素(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水玻璃(面制品)孔雀石绿(鱼类)乌洛托品(腐竹,米线)敌百虫(腌制食品) 小作坊中常见食品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渍菜(泡菜等)(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 腌菜(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面点、月饼 (乳化剂,蔗糖脂肪
10、酸酯,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面条、饺子皮(面粉处理剂)糕点(膨松剂,水品保持剂磷酸盐类,增稠剂,甜味剂) 馒头(漂白剂)油条(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肉制品和卤制熟肉(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鲜瘦肉(胭脂红) 臭豆腐(硫酸亚铁)蔬菜干制品(硫酸铜)面制品和膨化食品(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陈粮,米粉等(焦亚硫酸钠)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叫亚硫酸,亚硫酸钠) 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小作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
11、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六)产品配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小作坊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小作坊违规应承担的法
12、律责任 1.违反法规,未经准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 违反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证: . ?(一)用非食品原料
13、生产食品或者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三)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以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食品;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六)食品生产者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 (七)身体患有传染疾病、不健康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14、品的工作。 3.违反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 ?(一)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食品生产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超范围、超区域生产销售食品的; (四)未执行开业或歇业申报制度的。 4.违反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5、;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准许证: ?(一)未建立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 ?(三)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 ?(四)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五)生产加工场所无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5.违反法规,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吊销准许证。 6.伪造、变造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16、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取得生产准许证的食品小作坊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准许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准许证证书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0. 未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严重影响,以及管理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谢谢观看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