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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房 旭2013年6月25日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涉税定义固定资产的涉税定义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固定资产减少的涉税处理固定资产减少的涉税处理疑难案例探讨疑难案例探讨固定资产涉税定义固定资产涉税定义 请大家回忆和思考:请大家回忆和思考: 1.新旧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对固定资产的涉税定义有何变化?涉税定义有何变化? 2.新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相比,对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相比,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何不同?定资产的定义有何不同? 3.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都包括哪些项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都包括哪些项目?1.与原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比相比 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原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
3、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2.与固定资产分类的国家标准相比与固定资产分类的国家标准相比 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第2条第1款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
4、定资产(fixed assets)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涉税定义 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涉及的主要文件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涉及的主要文件v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v关于全
5、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v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v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v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关于全
6、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702008170号)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
7、许抵扣的固定资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以日以后(含后(含1 1月月1 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额。 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的基本条件: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的基本条件:符合固定资产涉税定义;符合固定资产涉税定义;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主要包括购进和自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主要包括购进和自制两类;制两类;实际发生在
8、实际发生在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日以后;取得取得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凭证。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难题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难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包括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
9、建工程。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1132009113号)明确:号)明确: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中代码前两位为“0202”的房屋;的房屋;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中代码前两位为为“0303”的构筑物;的构筑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
10、及土地上生长的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施是指:给排水给排水、采暖采暖、卫生卫生、通风通风、照明照明、通讯通讯、煤气煤气、消防消防、中央空调中央空调、电梯电梯、电气电气、智能化楼宇智能化楼宇设设备和配套设施。备和配套设施。存在争议的固定资产存在争议的固定资产 1.给排水方面:厂房内的循环水系统(含水泵、水管)。给排水方面:厂房内的循环水系统(含水泵、水管)。 2.采暖方面:空气加热器、非中央空调机、锅炉、暖气管道、采暖方面:空气加热器、非中央空调机、锅炉、暖气管道、暖气片等
11、。暖气片等。 3.通风方面:通风管道、通风机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通风方面:通风管道、通风机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等。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等。 4.照明方面:工厂照明设施(含灯具、电缆)、变压器、高照明方面:工厂照明设施(含灯具、电缆)、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溶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高压溶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 5
12、.通讯方面:网络设备和网线、电话机、电话线等。通讯方面:网络设备和网线、电话机、电话线等。 6.电气方面:动力电缆、桥架、行车、成套供应的箱、盘、电气方面:动力电缆、桥架、行车、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附件等。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附件等。 7.基于生产需要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的管件、输送管道:输基于生产需要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的管件、输送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等。油管道、输气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等。 法规配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
13、的解释”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最近的探视井探视井或三通管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进线盒联接管盒联接管算起。法规配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14、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界定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1.该设备或设施是否属于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2.该设备是否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是否可随意移动?移动后是否可会引起性质、形状、效能改变? 3.这些设备是否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 智能化楼宇设备 普遍认同的智能楼宇设备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保安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门禁系统、智能停车场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智能一卡通系统、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卫星接收
15、和有线电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宽带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等。 实践举例: 营口市某企业购入大型生产设备,由销售方负责安装和调试。整个过程主要分两个阶段完成,一是设备基座的修建,二是设备主体的安装。竣工结算时,销售方将主体设备款、设备基座建造费用等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据此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 从整体上讲,这台大型生产设备的主体部分肯定属于动产,但是,它的基座基座完全满足“不能移动或者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的不动产的特点。所以,对于该企业购入的该项固定资产,其主体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准予抵扣,但其基座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16、。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v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即不动产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即不动产v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v全部(专门)用于全部(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全部全部用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全部用于全部用于非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值税应税项目 特殊规定:既用于特殊规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不含免税),又用于,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项目的固定资产目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可以
17、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v一是错误抵扣而需转出一是错误抵扣而需转出。v二是改变用途而需转出二是改变用途而需转出。 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错误地抵扣了进项税,需要作进项税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为当初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对已抵扣固定资产转作专用于非应税、免税、职工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计算公式是:固定
18、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其中: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少的涉税处理固定资产减少的涉税处理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
19、%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入时 政策是否准抵实际抵扣 进项税情况销售时税率适用其他涉税处理准予抵扣实际已抵扣按适用税率征税准予抵扣实际未抵扣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准抵扣实际未抵扣按4%减半征税不准抵扣实际却抵扣按4%减半征税购入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须作转出处理税率适用四种情况列举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税率适用原则 购入时准予抵扣
20、的,销售时按适用税率征税,不论是否实际抵扣; 购入时不准抵扣,销售时按4%减半征收。 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的概念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的概念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的概念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的概念1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1月购入1台机器设备,因客观原因运抵后始终未启用,也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也未计提折旧。2009年5月,该企业将该设备对外销售,并以“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为理由,按4%减半缴纳了增值税。2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销售使用过
21、固定资产的发票开具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
22、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如何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 4% ) 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 3% ) 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 2% 疑难案例探讨(案例疑难案例探讨(案例1)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年5月,月,购进一台生产设备(购进一台
23、生产设备(购进时,销售方系按购进时,销售方系按4%4%减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与该企业结算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与该企业结算),),使用后,于使用后,于2010年年10月再次对外销售,应如何月再次对外销售,应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其他固定资产,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
24、定: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疑难案例探讨(案例疑难案例探讨(案例2) 营口市营口市XXXX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2010年年1212月月将自产的将自产的1 1台电子设备转作本企业的固定资产使台电子设备转作本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是否需要按用,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
25、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疑难案例探讨(案例疑难案例探讨(案例3) 某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某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2010年年1111月将月将自产的自产的1 1套中央空调系统用于本企业新建办公楼,套中央空调系统用于本企业新建办公楼,并作为企业固定
26、资产管理,是否需要按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是否需要按“视同视同销售销售”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疑难案例探讨(案例疑难案例探讨(案例4) 企业外购树木企业外购树木100棵用于厂区绿化,取得增棵用于厂
27、区绿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因此,用于厂区绿化的树木是土地附着物,属于不动产,其进项税当然不能抵扣。疑难案例探讨(案例疑难案例探讨(案例5)某企业于某企业于2010年年5月新建办公楼,购入月新建办公楼,购入1套套中央空调系统。同时,对旧办公楼进行重新装中央空调系统。同时,对旧办公楼进行
28、重新装修,购入修,购入24台壁挂式空调。上述货物均取得增台壁挂式空调。上述货物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建中央空调,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空调虽与中央空调的功能类似,但不以特定的建
29、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移动或者移动后不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其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疑难案例探讨(案例疑难案例探讨(案例6)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涉及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涉及增值税处理?增值税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存在减值风险,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价值,按照会计准则,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业务只是改变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以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对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来说,并没有降低其使用价值,价值也能够转移到企业产品中去。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减值,增值税是不要做任何处理的。疑难案例探讨(案例疑难案例探讨(案例7)企业固定资产发生企业固定资产发生
30、盘盈盘盈、盘亏盘亏、毁损毁损的情的情况,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况,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单从税收的角度,企业固定资产就“变成”了与企业存货相同的资产。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盈与盘亏、毁损的增值税处理应该和存货的盘盈与盘亏、毁损的处理一致。 盘盈的固定资产。企业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或者说只是企业资产管理原因所发生的内部经济业务,并非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所发生的外部经济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盘点时出现的固定资产盘盈,不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 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虽然这也是一种企业内部的经济业务,但是由于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置时已经抵扣,对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
31、进项税额应比照“非正常损失”进行转出。疑难案例探讨(案例疑难案例探讨(案例8)某企业某企业4台生产设备在洪灾中损毁,收到台生产设备在洪灾中损毁,收到保险公司保险赔偿,其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保险公司保险赔偿,其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应作转出处理?是否应作转出处理?其中其中1台机器经专业维修后恢复部分使用台机器经专业维修后恢复部分使用功能,因此发生的维修支出取得的进项税可功能,因此发生的维修支出取得的进项税可否准予抵扣?否准予抵扣?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发生损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其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不必转出。维修取得的进项税准予抵扣。疑难案例探讨(案例
32、疑难案例探讨(案例9)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电梯维修合同,由乙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电梯维修合同,由乙企业对甲企业办公楼内的一部电梯进行维修,企业对甲企业办公楼内的一部电梯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维修费用5万元。维修完成后,乙企业开具增值万元。维修完成后,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结算。甲企业是否可以抵扣进税专用发票与其结算。甲企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项税? 很明显,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在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也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的:电梯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对电梯的维修,应该是维修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也作了明确: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乙企业对于此项业务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开了,甲企业取得后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房旭 0417-665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