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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二讲第一编第一编 总总 则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二编第二编 审判程序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外非诉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非诉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非诉程序)第三编第三编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
2、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民事诉讼程序流程民事诉讼程序流程回顾第一编,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
3、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合议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
4、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回 避避 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理 1、起诉的条件119条(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民事诉讼和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例:被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纠纷 2、起诉状120、121条 3、先行调解122条(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5、) 4、受理时间123条(七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5、分情形处理124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可操作 举例:一房二卖举例:一房二卖)(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保单、批单、保险合同、保险经纪委托协议、事故认定书、保费发票、经纪费发票、邮件往来、电
6、子数据)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应用:保险协议、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中应用:保险协议、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选择选择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五)对
7、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审判监督程序)(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比如:女方怀孕,一年内男方不得提离婚)(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1、诉、辩状125条(十五日) 2、诉讼权利义务告知126条(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3、管辖权异议提出127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审判组织128条(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
8、陪审员、案件承办人) 5、法院调查129131条 6、共同诉讼通知132条 7 7、分情形处理、分情形处理133133条条审判程序审判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 1、134公开审理,但()不公开,()申请可不公开 2、135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马
9、锡五审判方式) 3、136、137通知开庭、书记员查明 4、138法庭调查 5、139新证据 6、140反诉 7、141法庭辩论 8、142-145、148判决 9、146延期开庭 10、147庭审笔录 11、149审结(立案之日起六个月,特殊情况)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
10、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
11、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审
12、判程序第第五五节节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3、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第一项至第三项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法院: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案件类型案件类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简易性:简易性: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一人独任审理;标的额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一审终审时限:时限:三个月内审结转换:转换:不适宜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启动:启动:不服一审
14、判决、裁定文书文书:上诉状、答辩状二审处理:二审处理:第条审结时限:审结时限:判决三个月(本院长同意,可延长);裁定一个月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
15、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审判程序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案件:案件:177条审结时限:审结时限:三十日,可延长一审终审,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或重大疑难合议庭其他案件审判员一人独审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二节选民资格案
16、件相关法条:条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相关法条:条应用:人寿险身故保险金赔偿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相关法条:条人寿险处理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相关法条:条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相关法条:条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相关法条:条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启动:(1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对下级)最高人民法院,上级对下级(3 3)当事
17、人申请)当事人申请 决定再审前不停止执行(4 4)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抗诉 第第208208条条213213条条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
18、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不得申请)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提出时间)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
19、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止执行)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再审审判程序)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0、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法条:法条:214条 217条案件:案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申请支付令 受理(五日)受理(五日)发出(十五日)发出(十五日)清偿(十五日)清偿(十五日)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法条:法条:218条 223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推荐推荐案例案例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人:廖青,电话9201 林未来,电话9822 汪桂林,电话 贾兰英,电话9215 邮箱: 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有关法律方面的疑问,可发邮件或拨打电话,按照规定在OA平台上走流程(非业务合同审批流程、授权书审批流程、内部咨询流程),并关注合规门户,我们会及时处理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