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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二)7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v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所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v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一)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v(二)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说,行为人实施的妨害国家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以下九类:v1.扰乱社会秩序;v2.妨害司法;v3.妨害国(边)境管理;v4.妨害文物管理;v5.危害公共卫生;v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v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v8.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v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v(三)此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如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还有个别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v(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在故意犯罪中,有的犯罪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赌博罪、倒卖文物罪。v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v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为九类,它们依次是:v(一)扰乱公共秩序罪,共35个罪名:v(二)妨害司法罪,共17个罪名;v(
3、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共8个罪名;v(四)妨害文物管理罪,共10个罪名;v(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共11个罪名;v(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14个罪名;v(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12个罪名;v(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共7个罪名;v(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共5个罪名。v本章涉及到刑法91个条文,共计119个罪名。占刑法规定的全部罪名的四分之一强。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v一、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v(一)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v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过失破坏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扰乱公共秩序,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v本类罪的特征如下:
4、v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v所谓公共秩序,是指根据社会规范所维持的正常的公共状态。v2.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不法手段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v此类犯罪中,大多数是作为犯,但也有个别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还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v3.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在自然人犯罪主体中,主要是一般主体,但也有特殊主体。v4.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此类犯罪。v(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种类v本类犯罪共包括35个罪名。二、妨害公务罪v(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v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5、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v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v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v下列几类人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v(1)在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v(2)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中从事公务的人员v(3)由法律、法
6、规授权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v(4)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委托的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v2 .客观特征v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v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v(1)关于暴力、威胁的方法v(2)关于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执行
7、任务v(3)关于“造成严重后果”v3 .主体特征v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v4 .主观特征v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而言,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v本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在实践中较易发生问题的主要是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具体又可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问题:v(1)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v(2)行为人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合法性的认识错误v(二)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v
8、1 .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v2 .妨害公务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v3 .妨害公务罪的罪数形态的认定v(三)妨害公务罪的处罚v刑法277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招摇撞骗罪v(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v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招摇撞骗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次要客体是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v2.招摇撞骗罪的客观特征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
9、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v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v(1)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v具体冒充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v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v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v三是职级较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级较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同种类的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以及同种类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v冒充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v(2)行为人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v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国
10、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v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骗取财物,也包括骗取信任,骗取职位,骗取政治荣誉、政治待遇等。v3 .主体特征v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v4 .主观特征v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v(二)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认定v1.招摇撞骗罪与非罪的界限v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v3.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界限v4.招摇撞骗罪罪数形态的认定v(三)招摇撞骗罪的处罚v刑法第279条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11、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v(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v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v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v(1)行为人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国家规定。v(2)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
12、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v所谓“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v其主要方式有:v不具有合法身份者冒充合法身份者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v通过采用计算机技术破译密码、绕开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卫机制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v3.主体特征v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一般具有相当的计算机技术和知识。v4.主观特征v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性质
13、是非法侵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决意为之。v(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v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罪的界限v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v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特殊形态的认定v(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v(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数形态的认定v(三)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罪的处罚v刑法第28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v(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
14、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v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v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v首先,必须要有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v其次,编造、故意传播的必须是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这里的恐怖信息具有如下特征:v(1)内容的恐怖性;v(2)内容的虚假性;v(3)内容的具体性;v第三,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
15、的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v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v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v(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认定v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非罪的界限v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v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数认定v(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罚v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91条的规定,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年5年以上有期徒刑。六、寻衅滋事罪v(
16、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的构成特征v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v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v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v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又分为以下几个方面:v(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v(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v(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v(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
17、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v3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v4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而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v(二)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v1.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v2.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v3.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的界限。v(三)寻衅滋事罪的处罚v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v(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
18、、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v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v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v(1)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v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v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
19、款的解释将其归纳为:v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v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v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v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v(2)行为的方式是组织、领导、参加v(3)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即成立本罪。v3.主体特征v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
20、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立本罪。v4 .主观特征v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具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v(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v(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以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v(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v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v(1)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的界限v(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违法小集团的界限v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界限v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数认定v(三)组织、领导
2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v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v一、妨害司法罪概述v(一)妨害司法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妨害司法罪,是指妨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妨害司法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此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v2 .妨害司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妨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
22、为。v本类罪多为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两个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即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v3.此类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犯罪主体。如伪证罪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被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指定履行某种义务的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v4 .妨害司法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罪。v(二)妨害司法罪的种类v1 .有关证据的犯罪。包括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
23、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v2 .有关执行的犯罪。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v3 .有关监管的犯罪。包括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劫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v4 .有关法庭秩序的犯罪。即扰乱法庭秩序罪。v5 .连累犯。即;因自己的行为与其他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或犯罪物品有关而构成的犯罪,包括窝藏、包庇罪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v妨害司法罪涉及刑法 13个条文,共有17个罪名二、伪证罪v(一)伪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
24、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v1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伪证罪的主要客体。v2 .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v构成伪证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v(1)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伪证的行为v(2)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的刑事诉讼过程中v(3)必须是“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v3 .主体特征v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
25、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v4 .伪证罪在主观方面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实施伪证行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犯罪的目的。v(1)伪证罪的故意内容v(2)伪证罪的犯罪目的v(3)伪证罪的犯罪动机:v第一,出于亲情或者报恩,试图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v第二,害怕牵连出自己的问题,因而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掩盖事实真相。v第三,出于报复心理,意图陷害他人。v第四,因收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等的贿赂或者得到将给某种好处的许诺,而作伪证。v第五,因受到威胁、要挟而作伪证隐瞒事实真相。v犯罪动机能显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影响定罪量刑。v(二)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26、v1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伪证行为v2 .行为人的伪证行为是否是法定的伪证犯罪行为v(三)伪证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一是犯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犯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窝藏、包庇罪v(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的构成特征v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v窝藏、包庇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具体地讲,主要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
27、动。v2 . 客观特征v窝藏、包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v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逃匿他处。v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v(三)主体特征v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v(四)窝藏、包庇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予以窝藏、包庇。如果一开始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予以收留,资助等,但发现其为犯罪分子或者可能是犯罪分子后,仍对其实施帮助行为的,也成立本罪。v(二)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认定v1 .窝藏、包庇罪与非罪的界限v2 .窝藏、包庇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28、的界限v3 .窝藏、包庇罪与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窝藏、包庇性质的犯罪的界限v(三)窝藏、包庇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01条的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v(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v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v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三大类:v(1)民事判决、裁定;v(2)刑事判决、裁定;v(3)行政判决、裁定。v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
29、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v(1)拒不执行。这里的拒不执行包括:v作为与不作为的拒不执行v暴力的与非暴力的拒不执行v公然的与隐蔽的拒不执行。v(2)有能力执行v(3)情节严重v3 .主体特征v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有义务而且有能力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v4 .主观特征v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不但明确自己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而且有执行能力,但是拒绝执行,目的是逃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所规定的执行义务。v(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认定v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抗拒错误判决、裁
30、定的界限v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v(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v刑法第313条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v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处罚。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v一、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v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v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边)境管理秩序。v2 .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31、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v3 .本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中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只有一个,就是骗取出境证件罪。该罪既可以由自然人行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行为构成。v4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过失是不能构成该类犯罪的。尽管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往往是出于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并未将其作为构成要件予以规定。v(二)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种类v1 .与偷越国(边)境相关的犯罪,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v2 .与出入境证件相关的犯罪,包括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的、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
32、境证件罪。v3 .与特定标志相关的犯罪,包括破坏界碑、界桩罪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v(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v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v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边)境,包括国境和边境。v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划定的疆界;边境一般是指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行政区划上的交界。有时指我国与邻国尚未明确划定而双方实际控制的边界线。v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
33、越国(边)境的行为。v3 .主体特征v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v4 .主观特征v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组织者没有取得出入国(边)境的合法资格和证件,仍然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有出于亲友情面等因素而没有收取费用的。v(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认定v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非罪的界限v2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v(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34、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v(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首要分子;v(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一般是指十人以上)v(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v(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v(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v(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v(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v该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偷越国(边)境罪v(一)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偷越国(边)境罪,
35、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v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v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v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v偷越国(边)境是情节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28日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v(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v(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v(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36、;v(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v(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v3.偷越国(边)境罪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v4 .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而决意偷越的。v(二)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认定v1.偷越国(边)境罪与非罪的界限v根据刑法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28日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v(2)偷越国(边)
37、境三次以上的;v(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v(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v(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v2.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的界限v(1)犯罪客体不同v(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v(3)犯罪主体不同v(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v(三)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22条的规定,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v一、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v(一)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念和特征v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违反文物管理法规,妨害文物管理,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v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 妨害
38、文物管理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v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管理法规,妨害文物管理,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v(1)损毁行为v(2)非法流通行为v(3)盗掘行为v(4)抢夺、窃取行为v3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还有的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v4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主观方面,基本上为故意,只有过失损毁文物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至于犯罪目的,只有倒卖文物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39、其他犯罪都没有犯罪目的要求。v(二)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种类v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妨害文物管理罪分为以下四种:v1 .损毁型犯罪。包括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v2 .非法流通型犯罪。包括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v3 .盗掘型犯罪。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v4 .抢夺、窃取型犯罪。即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v(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明知是国家保护 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v本罪的
40、构成特征如下:v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v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对象只限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非名胜古迹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v这里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特征:v其一,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性。v其二,具有法定性。v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v所谓损毁是指损坏与毁灭,具体表现是捣毁、拆除、焚烧、污损、挖掘等。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v所谓“情节严重”地指以下一些情况:v第一,损毁重要名胜古迹的;v第二,使名胜古迹遭到严重破坏的;v第三,多次损毁名胜古迹的;v第四,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v
41、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v3.主体特征v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现行刑法第324条之规定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v4.主观特征v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从认识上看,行为人明知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实施的行为是损毁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损毁的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与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因果关系。从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明知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实施的行为是损毁行为,行为人明知损毁的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与损毁
42、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v(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司法认定v1 .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与非罪的界限v首先,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v其次,看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v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v第一,损毁重要名胜古迹的;v第二,使名胜古迹遭到严重损坏的;v第三,多次损毁名胜古迹的;v第四,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v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v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v二者的相同之处有:v主体相同;主观方面相同;客观表现形式相同;v不同之处有:v首先,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v其次,两罪侵犯的对象不同;v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罪数形态
43、的认定v在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罪中,损毁名胜古迹的,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但触犯了两种罪名。依想象竞合犯的原理,在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下,要从一重处罚。v(三)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24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倒卖文物罪v(一)倒卖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v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v倒卖文物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 .客体特征v倒卖文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v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
44、物。v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文物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窟寺、石刻;建筑物、遗址、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以及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v依现行文物管理法,文物的经营要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个人不能实施文物的经营行为。至于文物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哪些文物,哪些文物禁止经营,决定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能认为,一般文物绝对是可以经营的文物,也不能认为珍贵文物绝对不可以经营。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既可能是珍贵文物也可能是一般文物。v2 .客观特征v倒卖文物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
45、重的行为。v所谓“倒卖”,是指为赚取买入卖出之间的差价而买进、运输、卖出的行为。v对“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v第一,从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次数上看。v第二,倒卖国家禁止倒卖文物数量较多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v第三,在倒卖文物过程中,造成文物严重损毁的。v第四,向外国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v3 .主体特征v倒卖文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v4 . 主观特征v倒卖文物罪在主观方面的形式是故意,且主观上有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v(二)倒卖文物罪的司法认定v1 .倒卖文物罪与非
46、罪的界限v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倒卖文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倒卖文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v其次,要看行为人倒卖的文物是否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v再次,要看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故意。v最后,要看行为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否情节严重。v2 .倒卖文物罪和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的界限v第一,犯罪客体不同。v第二,犯罪对象不同。v第三,犯罪主体不同。v第四,主观方面不同。v(三)倒卖文物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47、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v一、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法规,破坏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危害公共卫生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对于每一个罪而言,它所直接侵犯的往往是公共卫生的某一个特定方面。v2.危害公共卫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法规,破坏公共卫生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v3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如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中的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医疗事
48、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v4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其中过失犯罪的比重比较大。v(二)危害公共卫生罪的种类v根据违反的规定的不同,可以将危害公共卫生罪分为以下几个类型:v1.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v2 .违反检疫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逃避动植物检疫罪v3.违反血液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v4.违反医疗管理规定的犯罪。包括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v5.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犯罪。即非法进行节育手
49、术罪。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v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行为。v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染病防治秩序v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行为。v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进行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生命的疾病。v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法条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四种行为构成本罪:v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v(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
50、理的。v(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类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v(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v3.主体特征v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这里的单位,主要是指供水单位或其他有义务执行卫生防疫主管机关规定的应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单位。v单位主体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v其一,犯罪行为必须是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v其二,犯罪行为必须是以单位名义且由该单位成员实施。v4 .主观特征v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这一危害结果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51、。当然,行为人对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可能是故意或过失,但这不影响本罪的罪过性质。v(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v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罪的界限v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没有存在严重危险,就不应该构成本罪。因为本罪的构成除行为人行使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而且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危险,才能构成本罪。v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故意传播性病罪的界限v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数形态的认定v(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30条第三款的规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
52、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罚。三、非法行医罪v(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v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管理秩序。v2.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v所谓非法行医,是指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无论行为人是挂牌行医、坐堂问病、游串行医,还是挂靠医疗单位,只要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均以非法行医罪论处。v非法行医属于情节犯,即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v(1)非法行医,贻误治疗时机致使病情加重的;v(2)
53、非法开业行医,其医疗设备和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v(3)不听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劝告,仍然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v(4)以欺骗手段获取医生执业资格证件或伪造医生执业资格证件而非法行医的。v(5)在非法行医中严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作风恶劣,不负责任造成一般医疗事故的;v(6)雇用没有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v(7) 经常乱开药方,多次使用假药劣药的;v(8)非法行医时间较长,乱订收费标准,获利数额较大的等等v3 .主体特征v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v4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对他人进行疹疗活动的人,他们对于自己不具
54、备医生执业资格是明知的,对其不符合行医条件也是明知的,但为了牟利,仍对就诊人进行治疗,对其行为的结果是放任的,所以应该是间接故意也构成本罪。v(二)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认定v1 .非法行医罪与非罪的界限v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需要情节严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v2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v3 .非法行医罪罪数形态的认定v非法行医是典型的职业犯或者营业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了行为人反复进行非法行医的行为。因此,无论非法行医时间的长短,都只以非法行医罪一罪认定。v(三)非法行医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36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5、,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v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v(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违反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v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犯的客体是环境资源保护秩序。环境资源保护秩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保护秩序,二是资源保护秩序。v2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依照刑法 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v3 .破坏环境资源
56、保护罪侵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任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都可以由单位构成,这是本类犯罪的一大特色。v4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该类犯罪中没有一个犯罪要求有犯罪目的。v(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种类v1 .污染环境的犯罪。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v2 .破坏资源的犯罪v其中又分为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的犯罪和破坏动植物资源的犯罪。v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的犯罪包括:v非法占用农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v破坏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包括:v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
57、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v(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v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土地、
58、大气、水体等自然环境。v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实施危害环境、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v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主要是包括实施了向土地、大气、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v本罪属于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才能构成本罪。无此结果也不属于一般的环境污染纠纷的问题。v“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使环境恶化到严重危及系统的良性循环或人类生产、生活以至健康、生命的程度。v3 .主体特征v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排放、倾倒
59、、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可构成本罪。v4 .主观特征v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由于立法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了学术界的争议。在这里采“过失”说。v因为“事故”一词即“意外变故或灾祸”,与过失的心理特征相符。而且考虑本罪的法定刑比较轻,如果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本罪,则有轻纵犯罪之嫌,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v(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v根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几个要件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是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v1 .行为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弃物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没有超标准或者不按标准处置废弃物,就属于正当、合法行为。v2 .行为人排放、倾倒、处置的
60、废弃物必须属于危险废物,对于一般物质或是危险物品的违规处置不构成本罪。v3 .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也不构成本罪。为一般民事赔偿纠纷或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即可。.v4 .如果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由于自然事故或技术事故,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也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v5 .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污行为,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如污染源比较集中,几个工厂一起放水,或者由于特定气候条件如浓雾等,造成环境污染的,也不构成本罪。v(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
61、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非法狩猎罪v(一)非法狩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v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v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水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水生动物。v2 .客观特征v非法狩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v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
62、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v所谓禁猎期,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 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v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v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v本罪是情节犯,即非法狩猎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v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v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
63、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v(二)非法狩猎罪的司法认定v1 .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v犯罪的对象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v2 .非法狩猎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v3 .非法狩罪罪数形态的认定v(三)非法狩猎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四、盗伐林木罪v(一)盗伐林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林木,数量较大的行
64、为。v盗伐林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v森林是指大片的树木,包括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其他林木包括防风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碳林和特种用材林。v2 .客观特征v盗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v根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三种情形:v(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
65、林木的;v(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v(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v构成本罪必须数量较大。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数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v3 .主体特征v盗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v4.主观特征v盗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林木的目的。v(二)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认定v1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v(1)侵犯的客体不同;v(2)行为方式不尽相同;v(3)犯罪主体不同。v2 .盗伐林木罪的罪
66、数认定v如果行为人在盗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v(三)盗伐林木罪的处罚v刑法第345条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v根据2000年12月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v刑法345条第四款规定,盗伐
6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v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v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v(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其他破坏毒品管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v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v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v作为类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毒品。v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68、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了毒品以外,还包括与毒品有关的物和与毒品犯罪有关的人。v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12种犯罪中的行为。这些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v第一,生产、流通毒品和相关物品的行为。v第二,持有毒品和相关物品的行为。v第三,促成他人消费毒品的行为。v第四,妨碍司法机关查禁毒品的行为。v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体,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只能由
6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实行,其他人只能成为该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v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类犯罪。v(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种类v1 .生产、流通、持有毒品及相关物品的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v2 .促成他人消费毒品的犯罪。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v3 .妨害司法机关查禁毒品犯罪的行为。包
70、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v(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边)境,或者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v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v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象只能是毒品。v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
71、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v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或者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v所谓走私毒品,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v所谓贩卖毒品,应理解为一种有偿转让。包括买入后卖出;自制自销;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毒品;充当毒品交易的中介人;违规向吸毒者、走私贩毒者提供毒品等行为。v所谓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
72、输,其空间范围以不超过一国的国(边)境线为限。而且还应有一定的距离上的要求。v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对毒品或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或者用化学原料合成毒品的行为。v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四种行为,是选择性行为,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结合在一起。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就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多种行为,也只以本罪论处。v3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v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在认识上,明知走
73、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在意志因素上,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v(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司法认定v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v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v其一,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而后者则具有潜在目的的多样性和当前目的的不可求证性等特点。v其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后者在客观上则表现为非法占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的行为。v2 .贩卖假毒品与掺假毒品的处理v(1)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加以贩卖,实际上贩卖的是假毒品。此种情况应定为贩卖毒品罪,
74、处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v(2)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以谋取利益的。此种情况行为 人主观上是想利用假毒品骗取他人的钱财,客观上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对此,应当以诈骗罪论处。v(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v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v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v3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5、;v4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行动的。v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v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v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v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v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76、,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积计算。v根据2000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本罪所谓的“其他毒品数量大”:v1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v2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v3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v4 .吗啡一百克以上;v5 .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v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
77、的五百支、片以上);v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v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v9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v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v1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v2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v3 .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v4 .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v5 .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
78、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v6 .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 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v7 .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v8 .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v9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v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v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v2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
79、v3 .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v4 .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v5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三、非法持有毒品罪v(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实行管制的行为。v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 .客体特征v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v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为行为人所持有,无法查明真实来源和去向的一切毒品。行为人持有的祖传的毒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v2.客观特征v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的行为。v“持有”应当具有以下特征:v其一,持有毒品罪的“持有”行为对于毒品的来源并无特殊
80、要求。v其二,持有行为的实质特征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v其三,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v其四,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前者如为贩卖、走私毒品而非法持有,后者如买进毒品为以后贩卖而非法持有。v最后,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并非一持有即构成犯罪。v3 .主体特征v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持有毒品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v4 .主观特征v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故意犯罪,从认识上看,行为人需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从意志上看,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v(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认定v1 .非法持前毒品
81、罪与非罪的界限v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v第一,从持有毒品行为的合法性上;v第二,从持有毒品的数量上。v2 .持有假毒品的定罪问题v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故意持有,并且故意将其当作真毒品加以出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明知所持毒品是假毒品仍然故意持有,但持有动机不具有恶性,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无法查清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或是为他人窝藏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但犯罪形态是未遂。v3.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的界限v行为人窝藏毒品就必然要持有毒品。v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当
82、行为人在主观上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管理、私藏毒品,构成窝藏毒品罪;当行为人不是为进行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行为人可能是为进行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但行为人拒不说明,宜定非法持有毒品罪。v(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分为三个罪刑单位:v其一,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v其二,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83、管制,可以并处罚金。v其三,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v根据2000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v1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v2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v3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v4 .吗啡一百克以上;v5 .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
84、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v6 .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v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v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v9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v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v1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v2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v3 .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v4 .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v5 .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
85、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v6 .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 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v7 .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v8 .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v9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v(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v非
86、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 .客体特征v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v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包括罂粟、大麻、及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v2 .客观特征v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v所谓“种植”,是指播种、锄草、施肥、灌溉以及收取种子的整个行为过程。无论行为人是实施这个过程的任何一个行为,还是几个或全部行为,无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还是雇佣他人实施,无论是在自己的地里种植,还是在荒山野地种植,均视为种植。v所谓“经公安机关处理后
87、又种植”的,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行为人自行铲除或被强制铲除后,仍不思悔改,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v抗拒铲除是指行为人在执法机关实施强制铲除时,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对抗有关机关实施的强制铲除行为。v3 .主体特征v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v4 .主观特征v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又决意非法种植。v(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司法认定v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非罪的界限v(1)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所种植的植物是毒品原植物。v(2)要看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数量。如果行为人非法种植
88、毒品原植物的数量大,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v(3)在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就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论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的多少。v(4)要看行为人抗拒铲除的抗拒程度。v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认定中的罪数问题v(1)关于行为人自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后收获、加工行为的罪数认定v(2)关于以暴力方法抗拒铲除的罪数认定v(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v1 .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
89、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v2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v3 .抗拒铲除的。v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6日)第五条规定,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本罪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v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隐瞒事实
90、真相、制造假象等方法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v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 .客体特征v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心健康。v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成年人;可以是未吸过毒的人,也可以是曾经吸过毒,已经戒毒的人。v2 .客观特征v概括地讲,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v所谓引诱,是指通过某种方式示以他人好处,无论是宣传吸食毒品的美好感受,还是以金钱、物质为诱饵鼓动与促使没有吸毒愿望的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都应理解为“引诱”。v这里的教唆,指行为人采
91、取劝说、建议、鼓动、怂恿、激将、请求的方法,使没有吸毒愿望的人产生吸毒要求,或使吸毒愿望不坚定的行为人坚定吸毒愿望。v所谓欺骗,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掩盖事实真相,使他人在不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吸食或注射毒品。v3 .主体特征v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v4 .主观特征v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v(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认定v1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非罪的认定v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故意使用各种手段,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隐瞒事实真相、制造假象等方法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构成
92、犯罪,需有故意,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故意,不构成犯罪。从客观上看,行为人构成犯罪,需要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v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v只有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实际吸食、注射了毒品,才构成本罪的既遂,否则,只能构成犯罪未遂。v(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分子,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v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v对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v根据刑法,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93、毒品被判过刑的,又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要从重处罚。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v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述v(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和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v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特征是:v1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体是良好的社会主义社会风尚v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嫖宿幼女罪和引诱幼
94、女卖罪除外)。v2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卖淫相关的行为,具体包括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患有严重性病的人进行卖淫嫖娼和嫖宿幼女的行为。v3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v(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种类v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可以分为两种类型:v1 .促成他人卖淫的犯罪,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v2 .特定情形下的自己卖淫嫖娼的犯罪,包括传播性病罪和嫖宿幼女罪。二、组织卖淫罪v(一)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组织卖淫罪是
95、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v组织卖淫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 .客体特征v组织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多数是妇女,也包括男人和未成年人。v2 .客观特征v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v(1)必须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v“组织”,是指利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人员集中、控制,并在卖淫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v“策划”,是指从事了为组织卖淫活动制定计划、筹谋布置的行为。v“指挥”
96、,是指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如分配任务、决定行动等。v(2)组织他人卖淫,主要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进行v“招募”,是指征召、募集自愿卖淫的人员到卖淫集团、卖淫窝点或者其他卖淫组织内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v“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招集自愿卖淫人员到卖淫集团、卖淫窝点或者其他卖淫组织内进行卖淫活动。v“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实施人身或精神强制,迫使其加入卖淫组织,从事卖淫活动。v就强迫手段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v一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采用殴打、体罚、捆绑以及其他暴力形式,强逼被害人卖淫。v二是实施威胁、要挟
97、等手段,如采用以杀害、伤害、殴打、破相、揭发隐私、危及家人以及其他足以起到威胁、要挟作用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违心地参加卖淫活动。v三是利用从属关系迫使被害人参加卖淫。v“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娱乐等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v“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v(3)组织卖淫的表现形式v组织卖淫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建立和设置相对固定的卖淫场所或者卖淫窝点,组织卖淫活动。二是专为其他卖淫组织或者组织卖淫者提供卖淫人员。v(4)被组织卖淫的人员必须是多人v“多人”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即此处的“多人”应该理解为三人或者三人以
98、上。3 .主体特征组织卖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 .主观特征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他人卖淫,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v(二)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认定v1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v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也就是说,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实际上是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行为。v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应当认真从分析行为人的实行行为着手。如果行为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实施了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人员卖淫的组织行为,或者,教唆他人已经具体实施了组织卖淫
99、活动,无论情节是否轻重,均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或者只是从物质上、精神上予以支助,无论其行为对组织卖淫活动的顺利实施帮助多大,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v2 .组织卖淫罪罪数形态的认定v前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v“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做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v(三)组织卖淫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58条和刑法第361条的规定,对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有以下四种情形:v1
100、 .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v2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v3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v4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v(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物质或者精神利益为诱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或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或者采取牵线搭桥、撮合沟通等居间介绍的手段以促使他人卖淫的行为。v1 .客体特征v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侵
101、害的客体是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多数是妇女,也包括男人和未成年人。v2 .客观特征v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v所谓引诱他人卖淫是指利用金钱、财物、色相、腐朽的生活方式等等物质或者精神利益为诱饵,勾引、诱惑他人卖淫的行为。v所谓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v所谓介绍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为卖淫者和嫖娼者牵线搭桥、撮合沟通等居间介绍的手段使他人的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v3 .主体特征v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
102、成为本罪的主体。v4 .主观特征v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所实施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能够促使他人卖淫,并且希望他人在自己的引诱、容留、介绍下从事卖淫活动。v(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认定v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的界限v2 .引诱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v3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未遂认定v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一罪与数罪v(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59条和刑法第361条的规定,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03、。四、传播性病罪v(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v传播性病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 .客体特征v传播性病罪的客体是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v2 .客观特征v传播性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概括起来,该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两个特征:v(1)行为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v(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v3 .主体特征v传播性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自然人。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可以
104、成为该罪的主体。v4 .主观特征v传播性病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v所谓“明知”,包括以下三种情形:v(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v(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v(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v(二)传播性病罪的司法认定v1 .传播性病罪与非罪的界限v应把握以下几点:v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v二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行为人与他人的性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的性质。v三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行为人的卖淫、嫖娼是否被迫。v四是患有梅毒、淋病等
105、严重性病并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人是否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v2 .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v患有严重性病的行为人基于报复社会、报复他人的目的,实施卖淫、嫖娼,并且出现了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后果,对行为人应当定传播性病罪。v(三)传播性病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60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v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v(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与淫秽物品相关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v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
106、品罪具有以 下构成特征:v1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v所谓的文化市场管理秩序,就该类罪而言,主要包括包括图书出版、音像制品、演出方面的管理秩序。v该类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淫秽物品。v2.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与淫秽物品的生产、流通、播放相关的行为以及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v具体包括:v(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v(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v(3)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v(4)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v(5)组织进行淫秽表演。v在此类犯罪中,有1个情节犯
107、,即传播淫秽物品罪。v3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v4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观方面,基本上为故意,只有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v(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种类v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包括五个罪名,分别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v(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
108、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v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v1 .客体特征v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社会管理秩序,又包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v2 .客观特征v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v(1)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v制作是一个含义相当宽泛的概念,包括生产、录制、摄制、编写、改写、加工、剪辑、绘制、刻印、排版、印刷、洗印、修订等行为。制作淫秽物品,是指通过上述方式使淫秽物品创造性产生的行为。v制作
109、淫秽物品的行为有以下特点:v行为具有创作性。v行为的结果是淫秽物品的产生。v(2)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v复制以存在原有的淫秽物品为前提,是从少到多的过程。v复制忠实于原物,没有创作性。v(3)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v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v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有如下特点:v出版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出版单位。v出版行为 的对象只限于印刷制品和音像制品。v出版行为是由一系列生产程序所构成,是一种行业性的生产行为。v出版淫秽物品必须以合法名义进行。v(4)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v贩卖,是指买进货物后再卖出以获取利润的行为,包括买进和卖出两个过程。v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有如下特征:
110、v贩卖行为包括买进和卖出两个环节。v贩卖行为是有偿的,是以支付对价为本质的。v(5)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v传播,即广泛散布。传播淫秽物品,是指通过出租、出借、运输、携带、播放等方式使淫秽物品或其内容在社会上流传的行为。v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有如下特征:v公开性。v扩散性v广泛性。v方式的多样性。v3 .主体特征v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v4 .主观特征v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v在认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特征时,应注意把握:v(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
111、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目的犯,因而排斥了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可能性。v(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对犯罪对象的认识v(3)对“以牟利为目的”的理解v牟利,即谋取利益,指行为人意图通过一定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可以是金钱和财物,也可以是其他的物质性利益。v(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司法认定v1 .淫秽物品的认定v(1)淫秽物品的概念及特征v刑法第367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淫秽物品具有下列特征:v与性有关v具有淫秽性v具有违法性v(2)淫秽物
112、品的表现形式v淫秽的印刷制品v淫秽的音像制品v其他淫秽物品v2 .犯罪情节的认定v(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一般情节v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对本罪的一般情节作出的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v(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 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v(二)贩
113、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 以上的;v(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v(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v(2)本罪的严重情节v前述司法解释第8条第二款对本罪的严重情节作了明确规定:(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
114、至一千张(盒 )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 )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v(3)本罪的特别严重情节v前述司法解释第8条第三款对本罪的特别严重情节作了明确规定:v“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v(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115、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v根据刑法第363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v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363条的规定处罚。决定第五条还规定,对单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如尚未达到犯罪的,对单位予以罚款。另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v(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v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纠集多人共同播
116、放、观看、收听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 .客体特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音像文化市场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v2 .客观特征v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共同播放、观看、收听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v(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v(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在客观上还必须存在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v在理解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客观特征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v在家庭成员内部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不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v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人仅限于实施了组织观众或
117、组织播放行为的人,一般的参与收看、收听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但不构成犯罪。v3 .主体特征v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v4 .主观特征v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而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v此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主观上必须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是为了牟利,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v(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司法认定v1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犯罪情节的认定v组织参加的次数较少或者人数不多、范围不大,造成的影响较小的,可不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
118、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v2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v3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利用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v(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处罚v根据刑法第364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下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36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4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