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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块8 外汇管理知识项目1外汇结算项目2外币折算学习内容1.外汇结算;2.外币折算。项目1 外汇结算8.1.1外汇管理概述8.1.1.1外汇的概念外汇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他外汇资产。外国货币包括外国的纸币和铸币。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自由外汇是指不需批准就可以在国际货币市场上自由兑换、自由转让的外币和支付凭证。记账外汇是指不经发行国批准就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国货币或对第三者支付的外汇。8.1.1.2外汇管理概述1.外汇管理的概
2、念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外汇管制起始于20世纪初,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在外汇管理条例发布以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对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作了详细的规定。8.1.1.3我国外汇
3、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都属于外汇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但保税区、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8.1.2人民币汇率和
4、外汇管理8.1.2.1人民币汇率管理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即以一国货币表示另一国货币的价格。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他有关经济政治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各国的汇率制度主要有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固定汇率制是货币当局把本国货币对其他货币的汇率加以基本固定,波动幅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浮动汇率是指两国的货币之间的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自发决定。浮动汇率制又分为自由浮动汇率和管理浮动汇率两种。8.1.2.2外汇市场管理1.外汇市场交易的原则2.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8.1.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8.1.3.1对境内机构的外汇管理
5、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1)经常项目(2)银行结汇制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管理(1)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2)非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3)境内机构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8.1.3.2个人的外汇管理对个人的外汇管理分为对居民个人的外汇管理和对非居民个人的外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1.对居民
6、个人的外汇管理(1)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管理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是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相关证明。(2)对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管理居民个人外汇支出包括: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用汇;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的用汇;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等用汇;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
7、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汇出的用汇;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的其他外汇支出。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可以按规定向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也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居民个人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但不得购汇支出。为进一步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8月发出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决定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相关购汇手续。第一,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第二,境内居民个人持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用于经常项
8、目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到银行购汇偿还。第三,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凭证。(3)居民个人现汇汇出境外管理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照如下办法办理居民个人现钞账户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照如下办法办理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用汇,按照如下办法办理(4)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管理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开立现汇账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以开立现钞账户存储。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9、(5)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如下办法办理: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批同意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6)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依规定到银行办理结汇。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
10、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须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由银行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来源进行审核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持有关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凭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2.对非居民个人外汇的管理(1)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
11、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外汇收支情况表。(2)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非居民个人需将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内的存款汇出境外时,直接到银行办理,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需汇出境外时,汇出金额在等值5 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汇出金额在等值5 000美元以上的。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合法的人民币收益购汇汇出及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可以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8.1.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8.1.4.1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1.资本项目的概念资本项目是指国
12、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直接投资包括中国企业向境外的直接投资和境外企业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各类贷款包括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借款等;证券投资包括债券、票据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的解释,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2)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境内机
13、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1)偿还外债本金;(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3)境外投资;(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外置;(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8)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9)向境外贷款。2.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2)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3.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1)境内机构向
14、境外投资的审批(2)资金汇出8.1.4.2外债管理1.借用国外贷款管理借用国外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国外贷款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二是国际商业贷款。(1)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对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国际商业贷款主要有国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国际金融租赁等。国际商业贷款有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两种。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为1年以下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为1年以上的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的筹资方式灵活,资金投向限制较少,附加条件少,但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应实行严格的管理。2.境外发债管理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是筹集外资的一个
15、重要手段。外币债券通常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之分,1年以下的为短期,15年的为中期,5年以上的为长期。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讲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和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3.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目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等。有权提供对外担保的人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必须是具有外汇清偿能力的法人机构。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
16、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对外出具担保的只能是:经批准允许办理对外担保业的金融机构,或者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4.外债登记管理国家对外债的总体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就必须建立外债登记制度。我国的外债登记制度建立于1987年,发布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凡是从国外筹借并需要以外汇偿还的债务都须按规定登记。登记方式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两种,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
17、及中国银行归口负责筹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需进行定期登记,其他的外债需逐笔登记。境内机构都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8.1.4.3对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8.1.5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8.1.5.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外汇
18、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持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发布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3)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为应付存户提取存款和调控货币供应量所设置的准备金。有任意和法定两种,任意的存款准备金为金融机构自存准备,法定的存款准备金是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所收存款一定比率转存到中央银行的存款。通常所说的存款准备金一般是指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既是金
19、融企业的一种后备制度,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存款准备金率随客观经济环境和宏观调控的需要而不断调整。(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包括银行的资本金,银行吸收的客户存款,银行通过同业拆借拆入的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依实际情况核定。8.1.5.2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规定,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国家外
20、汇管理机关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银行的分支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对银行外汇业务考评的内容包括:外汇资产质量情况;实收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情况;外汇资产负债结构和流动性情况;外汇业务收益情况;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全系统外汇业务管理能力);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考核的内容与对银行外汇业务考核的内容基本相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还可根据需要决定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临时考评。(2)经营外汇业务的
21、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这些报表包括:各种外币资产负债表及各种外币资产负债折成美元合并编制的外汇资产负债表(年报);外币资产负债折成本币与本币资产负债合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年报);各种外币损益表及各种外币损益折成美元合并编制的外汇损益表(年报);外汇损益折成本币与本币损益合并编制的损益表(年报);其他外汇业务统计报表(半年报、季报和月报)。8.1.6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8.1.6.1逃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逃汇是指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将外汇擅自存放境外、擅自汇出或带出境外,逃避我国的外汇管制的行为。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
22、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其他逃汇行为。对逃汇行为的处罚视其行为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具体有如下几种:责令限期调回;强制收兑;罚款。罚款数额为逃汇金额的30%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与上述处罚措施并处;刑事责任。8.1.6.2套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套汇及其行为种类套汇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采取一定方式私自向他人用人民币或者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套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
23、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5)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2.对套汇的处罚对套汇行为的处罚视其行为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具体有如下几种:(1)警告;(2)强制收兑;(3)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套汇金额的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与上述处罚措施并处;(4)刑事责任。8.1.6.3扰乱金融行为及法律责任1.扰乱金融及行为种类扰乱金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金融业务或
24、者从事货币交易的行为。下列属于扰乱金融:(1)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2)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3)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4)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5)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6)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7)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8)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的。2.对扰乱金融行为的处罚(1)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
25、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3)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4)境内机构犯有前述扰乱金融行为第4至第7项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私自买卖外汇、变相
26、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1.6.4违反外债管理行为及法律责任1.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包括下列四种(1)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4)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2.对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罚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与上述处罚措施并处;4)刑事责任。8.1.6.5违反外汇账户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1.违反外汇账户管理的行为2.对违
27、反账户管理行为的处罚8.1.6.6违反外汇核销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1.违反外汇核销管理的行为2.对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的处罚8.1.6.7违反外汇经营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1.违反外汇经营管理的行为2.对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项目2 外币折算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3)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
28、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8.2.1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通常这一货币是企业主要收、支现金的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例如,我国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会计上所称的记账本位币,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功能货币,虽然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是一致的。8.2.1.1记账本位币的确定1.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我国会计法中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法允许企业选择非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究竟如何选择,会计法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外币折算准则对如何选择记账本位
29、币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2.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当企业在境内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或者分支机构,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同于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时,也应当视同境外经营。会计准则中所说的境外经营是个广义的概念,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境外经营,不是以位置是否在境外为判定标准,而是要看其选定的记账本位币是否与企业相同。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除考虑前面所讲的因素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1)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2)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
30、中占有较大比重。(3)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4)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8.2.1.2记账本位币的变更企业选择的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改变,除非与确定记账本位币相关的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企业主要产生和支出现金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用该环境中的货币最能反映企业的主要交易业务的经济结果。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记账本位币的历史成本
31、。由于采用同一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因此,不会产生汇兑差额。企业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企业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其比较财务报表应当以可比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8.2.2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折算准则规范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这里所说的商品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可以是有实物形态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也可以是无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债权或股
32、权等。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指企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或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以及发行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债券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其他交易。例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等。外币交易折算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环节:一是在交易日对外币交易进行初始确认,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项目进行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8.2.2.1折算汇率无论是在交易日对外币交易进行初始确认时;还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交易余
33、额进行处理;抑或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均涉及折算汇率的选择,外币折算准则规定了两种折算汇率,即: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1.即期汇率汇率指两种货币相兑换的比率,是一种货币单位用另一种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根据表示方式的不同,汇率可以分为直接汇率和间接汇率,直接汇率是一定数量的其他货币单位折算为本国货币的金额,间接汇率是指一定数量的本国货币折算为其他货币的金额。2.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当汇率变动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企业在外币交易日或对外币报表的某些项目进行折算时也可以选择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
34、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无论是采用平均汇率,还是加权平均汇率,抑或其他方法确定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该方法应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如果汇率波动使得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适当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至于何时不适当,需要企业根据汇率变动情况及计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的方法等进行判断。8.2.2.2交易日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生外币交易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8.2.2.3会计期末或结算日对外币交易余额的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1.货币性项目的处理货币性项目是企业持有的
35、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日,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汇兑差额指的是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额。例如,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日,以不同于交易日即期汇率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的汇率折算同一外币金额产生的差额即为汇兑差额。2.非货
36、币性项目的处理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1)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2)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进行比较,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记入当期损益。3.货币兑换的折算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由
37、于汇率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8.2.2.4分账制记账方法分账制记账方法是一种外币交易的账务处理方法,我国的许多金融保险企业均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外币折算准则没有提及分账制记账方法,但在外币折算准则应用指南中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外币交易频繁,涉及外币币种较多,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分别对货币性项自和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非货币性项目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分账制记账方法下,为保持不同币种借贷方金额合计相等,需要设置“货币兑换”账户进行核算。实务中又可采取两种方法核算:(1)所有
38、外币交易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处理。(2)外币交易的日常核算不通过“货币兑换”科目,仅在资产负债表日结转汇兑损益时通过“货币兑换”科目处理。8.2.3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8.2.3.1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折算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按照上述(1)、(2)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
39、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在企业境外经营为其子公司的情况下,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少数股东在境外经营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计算少数股东应分担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含有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编制抵消分录:(1)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反映,则该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转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2)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反映,则
40、应将母、子公司此项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相互抵消,差额计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如果合并财务报表中各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实质上构成对另一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比照上述原则编制相应的抵消分录。8.2.3.2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折算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恶
41、性通货膨胀经济通常按照以下特征进行判断:(1)最近3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2)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3)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4)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5)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8.2.3.3处置境外经营时的折算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8.2.3.4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财务报表的折算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8.2.4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1)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2)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3)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4)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