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练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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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案例练习保险法案例练习同难兄弟获赔为何不同?同难兄弟获赔为何不同?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组织员工旅游。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组织员工旅游。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驶来一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驶来一部大货车违章快速超车,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大货车违章快速超车,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公司员工甲和乙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往撞。公司员工甲和乙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急救。甲抢救无效,于附近医院急救。甲抢救无效,于2小时后身亡;小时后身亡;乙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心乙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乙患心脏病多年),于第二天死亡。肌梗塞(乙患心脏病多年),

2、于第二天死亡。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外伤害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万元。问:问:1.甲乙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甲乙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事故?2.保险公司应如何核定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如何核定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和给付: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和给付:首先,核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首先,核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其次,核定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其次,核定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给付甲保险金险责任,给付甲保险金10万元;核定乙丧万元;核定乙丧失了一条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失了一条腿的

3、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给付给付5万元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万元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后,核定乙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机梗塞,最后,核定乙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机梗塞,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该保险合同有效吗?该保险合同有效吗?甲(男)与乙(女)为大学同学,两人确立了恋甲(男)与乙(女)为大学同学,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到不同地方工作,但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到不同地方工作,但仍书信往来,不改初衷。甲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仍书信往来,不改初衷。甲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乙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了给他一个惊喜,乙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

4、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甲从外地匆匆赶往乙所在城市时,却遭遇了翻当甲从外地匆匆赶往乙所在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甲当场死亡。乙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车事故,甲当场死亡。乙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甲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甲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甲这份人寿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甲这份人寿保单是在甲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乙独自购买保单是在甲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乙独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乙没有保险利益为由,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乙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

5、付保险金。拒绝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的主张合法吗?问:保险公司的主张合法吗?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能否得到赔偿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能否得到赔偿?1996年年3月,某厂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宫某因患胃癌岁的机关干部宫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月24日,宫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日,宫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投保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6、1997年年5月,宫某旧病复月,宫某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宫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发,医治无效死亡。宫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宫某的死亡病史上,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宫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宫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疾病并未违反告金。宫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疾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

7、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第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他没有过错。病,但本人并不知道,他没有过错。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手术治疗,虽因家属和医生的善意隐瞒,病并接受过手术治疗,虽因家属和医生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从他未声明自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从他未声明自己患有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己患有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关注点:关注点:宫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宫某对自己几

8、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实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就在这里。尽管被保险人不是故意隐瞒他有胃键恰恰就在这里。尽管被保险人不是故意隐瞒他有胃癌的事实,但是却隐瞒了住院做手术的事实,在告知癌的事实,但是却隐瞒了住院做手术的事实,在告知其胃癌病情上存在重大过失,增大了保险人的风险,其胃癌病情上存在重大过失,增大了保险人的风险,那么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那么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法: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

9、的或者被保险人的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10、同;发生保险事故的,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11、责任,但应当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案例另一案例2004年年10月,张某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月,张某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业务员姚某介)业务员姚某介绍,投保长泰安康(绍,投保长泰安康(B)险种的保险。

12、合同第七条规定:)险种的保险。合同第七条规定:“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在填写投在填写投保单的过程中,姚某替张某填写了投保单的条款内容,让保单的过

13、程中,姚某替张某填写了投保单的条款内容,让投保人签名,并未用口头说明应如何尽投保人签名,并未用口头说明应如何尽“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义务。义务。投保单中投保人的告知事项和健康问卷中的投保单中投保人的告知事项和健康问卷中的“是是”和和“否否”栏内容均是由姚某填写为栏内容均是由姚某填写为“否否”。在连续缴纳了两年保险费之后的在连续缴纳了两年保险费之后的2006年年2月,投保人张某月,投保人张某因病死亡。因病死亡。3月,张某之妻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月,张某之妻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6月,保险公司作出月,保险公司作出“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张国林投保前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张国林投保前已被确认肝部

14、疾病,并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已被确认肝部疾病,并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作出不给付保险金并解除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作出不给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决定。于是,原告高某将保险公司诉之法院。的决定。于是,原告高某将保险公司诉之法院。 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 20052005年年7 7月月7 7日日,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到乙家中为乙的汽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到乙家中为乙的汽车办理保险,乙同意投保,甲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间自车办理保险,乙同意投保,甲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520

15、05年年7 7月月8 8日零时至日零时至20062006年年7 7月月7 7日日2424时。但乙以钱紧为由,时。但乙以钱紧为由,要求过几天再付保险费,甲便在保单的特别栏中注明要求过几天再付保险费,甲便在保单的特别栏中注明“未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字样,乙在保单上字样,乙在保单上签了字。此后,甲多次向乙催缴保费未果。签了字。此后,甲多次向乙催缴保费未果。 2005 2005年年9 9月月2020日下午乙到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日下午乙到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21,21日下日下午,乙报险索赔。保险公司经查实际出险时间为午,乙报险索赔。保险公司经查实际出险时间

16、为2020日上午,日上午,故以保费在出险之后缴纳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故以保费在出险之后缴纳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保险单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单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20052005年年9 9月月1717日(六)乙购买一辆轿车并向某保日(六)乙购买一辆轿车并向某保险公司营业部甲投保,甲同意并收取了保费,开具险公司营业部甲投保,甲同意并收取了保费,开具了保费收据(记载了保费收据(记载9 9月月1717日为收费日期)和保单(记日为收费日期)和保单(记载保险期间自载保险期间自9 9月月1818日零时开始)。但因保单专

17、用章日零时开始)。但因保单专用章在公司,要求乙自带保单在公司,要求乙自带保单9 9月月1919日去公司盖章。日去公司盖章。 结果结果9 9月月1818日乙的车出险全损。乙报案索赔,保日乙的车出险全损。乙报案索赔,保险公司以未签发保单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险公司以未签发保单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3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

18、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各国立法通例:英美德日等国各国立法通例:英美德日等国如英国如英国1906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年海上保险法第2121条规定:条规定:“保险人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要保申请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接受被保险人的要保申请后,无论当时是

19、否出具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即视为已经成立。单,海上保险合同即视为已经成立。”实践意义:实践意义:其一,利于商事交易迅捷,促进保险业发展。其一,利于商事交易迅捷,促进保险业发展。其二,防止保险人道德风险,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利益。其二,防止保险人道德风险,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利益。 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是否成立保险关系?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是否成立保险关系? 2004 2004年年4 4月月1 1日,某有限公司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日,某有限公司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为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为1 1年。年。20052005年年4 4月月2 2日,乙公司日,乙公司提出续保,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递交了投

20、保单,缴纳提出续保,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为了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为100100万元。万元。 甲因特殊原因,甲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和投保单,保险公司也没未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和投保单,保险公司也没有签发保险单。有签发保险单。 2005 2005年年4 4月月2020日,乙公司发生火灾,库房及大部分日,乙公司发生火灾,库房及大部分物资烧毁,价值物资烧毁,价值9090万元。火灾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万元。火灾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司,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为:既没有收到保险保险公司认为:既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

21、,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乙公司不服,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公司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公司保险金9090万万元。元。 有两种意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虽然向保险公司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虽然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但是,代理人甲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保险单。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

22、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投保单和保险费的行为,应视为保代理人接受投保单和保险费的行为,应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接受行为是对订立保险合同险公司的行为。该接受行为是对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该行为是有效的,表明保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该行为是有效的,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你赞同哪种意见?为什么?你赞同哪种意见?为什么?继承遗产还是领取保险金?继承遗产还是领取保险金?1996年年3月,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月,

23、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含人身以外伤害致死责任),公司的终身寿险(含人身以外伤害致死责任),未指定收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在保单的未指定收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在保单的“收益人收益人”栏填写了栏填写了“法定法定”二字。二字。1997年王某与年王某与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1998年年6月王某因月王某因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付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险万元身故保险金。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金。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各执己见而对簿公堂。原告赵女士认为配偶双方各执己见而对簿公堂。原告赵

24、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收益人,应该有保险金分割权。而被告王是法定收益人,应该有保险金分割权。而被告王母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母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是王某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是王某的父母。的父母。一审法院认为,变更收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一审法院认为,变更收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未出具变更通知,因而判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未出具变更通知,因而判决收益人是王的父母。赵女士不服,上诉中级人决收益人是王的父母。赵女士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判决?问:本案应如何判决? 另一案例:

25、离婚后保单权益归哪个丈夫另一案例:离婚后保单权益归哪个丈夫?杨某杨某1997年年10月投保月投保15年期的简易人身保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险10份,保险金额为份,保险金额为30000元,她在投保单元,她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丈夫丈夫”。投保。投保时其夫为王某,时其夫为王某,1998年双方离婚,年双方离婚,1998年年底杨某又与李某结为夫妻。底杨某又与李某结为夫妻。 1999年年7月,月,杨某由于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保险金杨某由于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在在杨某的两位杨某的两位“丈夫丈夫”间发生了争执。间发生了争执。谁是保单受益人谁是保单受益人? 分析与结论分析与

26、结论杨某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杨某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填写的是“丈夫丈夫”,虽然杨某没有写明丈,虽然杨某没有写明丈夫的姓名,但这里填写的丈夫显然是王某。夫的姓名,但这里填写的丈夫显然是王某。后来,她与王某离婚,与李某结婚,但并后来,她与王某离婚,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因此,合同中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因此,合同中“丈夫丈夫”为受益人指的是王某,这一客观为受益人指的是王某,这一客观事实始终没有改变,保险金应由王某来领事实始终没有改变,保险金应由王某来领取。取。综上所述,由王某领取综上所述,由王某领取30,000元身故保险元身故保险金,但如果杨某金,但如果杨某1998年交纳的保费是在改年交纳的保费是在改嫁之后交纳的,王某应该退还给李某与杨嫁之后交纳的,王某应该退还给李某与杨某的共同财产某的共同财产1998年度交纳的保险费。年度交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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