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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6/31四、四、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 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2 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2021/6/321 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达成协议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 1)要约)要约 (offeroffer)(2 2)承诺)承诺 (acceptanceacceptance)2021/6/33(1 1)要约)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要约
2、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思表示。提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称之为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称之为要约人。收到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可以决定是收到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可以决定是否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称之为受要约人。否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称之为受要约人。 2021/6/34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构成要件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要约人提出合同的基本条款;要约人提出合同的基本条款;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2021/6/35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是要约人,投保人完成填写投保一般情况下,投保
3、人是要约人,投保人完成填写投保单,表示要购买保险这一行为就是要约。单,表示要购买保险这一行为就是要约。注意:注意:保险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是保险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在有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可以成为要约人。在有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可以成为要约人。 2021/6/36(2 2)承诺)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提议做出同意的意思表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提议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示。 构成承诺有三个重要条件:构成承诺有三个重要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对要约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改变;做
4、出实质性改变;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 2021/6/37保险合同的承诺保险合同的承诺在保险实务中如果保险人对投保单的内容没有异议,同在保险实务中如果保险人对投保单的内容没有异议,同意承担保险责任,就构成了承诺。意承担保险责任,就构成了承诺。 2021/6/382 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开始产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生法律约束力。 2021/6/39法律对保险合同生效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法律对保险合同生效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依照保险
5、合同约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定办理;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时。效于保险合同成立时。2021/6/310案例:交费后出单前损失索赔案案例:交费后出单前损失索赔案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星期六),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到张某家推销家庭财产保险。经王某宣传和讲解,张某决定向王某投保家庭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保险金额60万元,其中房屋及市内附属设备36万元,室内装潢8万元,家用电器6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4.5万元,家具5.5万元,并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自2
6、000年5月21日至2001年5月20日。张某当场缴纳保险费1095元。因为恰逢双休日,王某口头答应22日(星期一)将保险单送到张某手中。22日上午大降暴雨,雷电击坏外线供电变压器,造成周边用电户电器损坏。张某家用电器损失3500元。与此同时,王某在前往保险公司的路上因路滑摔跤受伤,被送往医院。下午,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2021/6/311案情分析及结论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合同条款基本事项达成协议,而且张某履行了支付保险费义务,王某接受了
7、该履行,因此张某和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案中,王某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推销保险,接受张某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承担其责任。2021/6/312案例:案例:保费未交保费未交 缘何获赔数百万?缘何获赔数百万?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
8、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2021/6/313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我们知道,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
9、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021/6/314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
10、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021/6/315五、五、 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保险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保险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021/6/316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 1)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
11、(2 2)超额保险部分)超额保险部分 (3 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2021/6/317(4 4)未作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未作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 (5 5)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6 6)因欺诈所签订的合同)因欺诈所签订的合同 2021/6/318(7 7)存在代理权问题的合同)存在代理权问题的合同 (8 8)其他法定事由)其他法定事由 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损
12、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等。险合同等。 2021/6/319六、六、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履履行行是是指指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当当事事人人依依法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2021/6/3201 1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2 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2021/6/3211 1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1 1)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 (2 2)交付保险费义务)交付保险费义务 (3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2021/6/322(4 4)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 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
13、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6 6)出险时的施救义务)出险时的施救义务 (7 7)提供单证义务)提供单证义务 2021/6/323案例:如实告知义务案例:如实告知义务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
14、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21/6/324案情分析:案情分析: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
15、,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2021/6/325案例:案例:缴费义务缴费义务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某年12月25日,某钟表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财产保险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接受钟表公司的投保申请,并于当年12月28日签发了“财产保险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项目:某钟表公司楼宇结
16、构包括房里附属装置和设备280万元,保费9800元;机器设备、用具、工具、库存物、成品、半成品,或正在生产的商品、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及设施等,共计金额720万元,保费为25200元。保险期限一年。之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了钟表公司被保财产的风险,但钟表公司却未及时缴付合同约定的两项保险费。直至次年7月,在保险公司的再三催促下,钟表公司才付清不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人民币9800元。保险人在原保险单首部批注:“鉴于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付清保险单所附明细表上指定项目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根据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如保险财产因意外损失、毁坏或损毁,赔偿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在其发生损失或损毁的实际价值
17、,或给予受损毁保险财产,或受损毁部分以复修,或更换作为赔偿。”但钟表公司拒绝支付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25200元。经协商无效,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钟表公司支付保险合同项下未给付的保险费25200元。2021/6/326 案情分析及结论案情分析及结论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但大多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是同步的,本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况。保险合同不能一拆为二。本案中,被保险人已享受了7个多月的保障,应当缴费。保险合同是一个整体,是不可拆分的,将一份保险合同分拆为两个部分或多个部分都是违背保险法规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的破坏、双方协商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变更或解
18、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2021/6/327案例:案例: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义务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邱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财被盗,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被盗财物包括家用电器、现金、衣物,价值1万多元。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邱某想起自己向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他急匆匆手持保险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2021/6/328 案情分析及结论案情分析及结论 本案的关键在于,投保人或被
19、保险人因遗忘而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邱某案发10多天后才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出现通知义务,也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事故真相的调查。由于该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专门就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同时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勘处理。”从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更加充分。 本案启迪本案启迪 要树立“及时通知”的意识。做到“两报”不误。一般规定24小时内报险。家庭财产出险后,最好迅速找出保险单,亲自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或者打电话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20、2021/6/329案例: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案例: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案情简介3月22日,A在B保险公司为其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该车辆在上年度车辆审验中检验合格。10月21日,A雇佣的司机C驾驶该标的车与对行车辆会车时,将骑自行车顺行的P1、P2二人撞倒致死。经交警部门勘查后认定:C所驾车辆制动和灯光装置不合格,在会车灯光眩目能见度下降时,盲目超速行驶,未注意避让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造成该次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A持有关单证向B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结案后,依据交警裁决,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的约
21、定:“被保险人以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根据车险条款第30条的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B保险公司对本起索赔进行了拒赔处理2021/6/330案情分析及结论根据保险合同第25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平时有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并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义务,该约定应当视为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履行义务的承诺。本案中,经交警部门鉴定,被保险人司机驾驶的车辆制动和灯光装置均不合格,有理由认定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本案启迪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承担被保险人义务的结果主要包括追加保
22、险费、事故损失拒赔、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赔款扣减或分摊等。本案所涉及的车险条款第25条是典型的明示保证事项,即被保险人承诺,在整个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另一方面,本案也提示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时需要向客户进一步强调保险合同的相关事项,或在条款中用醒目字体加以提示。2021/6/3312 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1 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2 2)条款说明义务)条款说明义务(3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4 4)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2021/6/332 案例:保密义务案例:保密义务
23、 2009年2月1 1日,杜某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杜某随即联系承保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商讨赔偿事宜。经沟通,杜某认为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程序烦琐,自己没有太多时间,加上事故中损失金额不是很大,于是没有让保险公司进行有关理赔处理,自己与对方车辆私了解决。后杜某又接到某维修厂电话,表示可以为自己进行有关理赔和维修服务。杜某认为,自己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索赔,保险公司仍将自己的个人资料泄露给维修厂,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因而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要求责令保险公司道歉。2021/6/333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像杜某这种由
24、于个人资料被泄露而受到滋扰的事为数不少。一般各家保险公司都建有自己的客户档案库,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访问权限,但如果保险公司把关不严的话,也会有被内部员工泄露资料的事情发生。如公司的理赔人员和出单人员极有可能为了谋私利盗卖客户信息。本案经过保险监管机构调查和了解,正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为了谋私利而向修理厂泄露了客户资料。目前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尚待完善,因而对于擅自泄露个人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职业情况等个人资料的行为,法律尚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查实公司有此类行为,也难以依法处理。保险法中并没有对保险公司违反为客户保密其个人信息的义务设定罚则。因此,作为消费者,最好在保
25、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故意泄露客户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2021/6/334案例:条款说明义务案例:条款说明义务2009年9月,往返广深两地业务的张先生买了辆新车,方便自己出入两地。同年11月,张先生在广深高速路上追尾了另一辆车。交警判断,张先生负全责,赔偿对方15000元。张先生自行赔付后,拿着保险单去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赔付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张先生车技未熟即上高速,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张先生认为,自己
26、在车行购买该公司车险时,没有相关人员向他提示这一免责条款,甚至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的面都没见着。因此,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了该家保险公司。2021/6/335评析: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如果客户不仔细阅读,而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会误导保户,出险后易产生纠纷。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
27、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可见,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尽可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2021/6/336七、七、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2021/6/3371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2 2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3. 3.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2021/6/3381 1保
28、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 2021/6/339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两个特点: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两个特点:一是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客体;一是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客体;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益人。 2021/6/340(1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
29、人、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变更往往是因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买变更往往是因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买卖、继承、赠予等)而发生,一般又称为保险合同的卖、继承、赠予等)而发生,一般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转让。2021/6/341案例:财险合同变更案例:财险合同变更投诉人胡某于2009年9月购买了一部二手车,9月29日在车管所办完车辆过户手续,因临近国庆节,未及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车辆在10月2日出险,胡某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他的车辆保险还没过户,无法给予理赔。胡某对此不服,认为原车主买了保险,现车辆过户给自己了,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要求
30、保险监管机构处。2021/6/342评析: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在本案中,当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变更,胡某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2021/6/343事实上,胡某的遭遇很有代
31、表性。很多人在买卖二手车时,以为只要在车管所办理车籍过户即可,却忘记了同时还应通知保险公司,给车辆保险办理变更手续。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新户主没有去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手续,那么保险利益会随着汽车的转让而中止,只有经保险公司批改后合同才重新生效。因此,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作为新车主,一定要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约定好如何处理车辆保险过户,目前常见的车辆保险过户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申请退保,即把原来的车辆保险退掉,然后办理一份新的车辆保险。这种方要求原车主把原先的保单退掉,在车价中扣掉这一部分价值 ;但重新投保需要新的行驶证或车辆过户证明。第二种方式是对原有保单要素做一些批改,关键是批改被保险人与车
32、主。这就要求在车辆买卖合同中注明由原车主带上保单和车辆过户证明,到原保险公司营销网点办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原车主承担。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即会予以办理批改手续,若保险公司未予以认可,则会通知原车主办理退保退费手续,新车主则可以在车价中扣掉这一部分价值后另行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2021/6/344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随着二手车交易量的提升,保单未过户产生的理赔纠纷成为近年来的焦点问题。2009年生效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
33、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见车辆转让,保险权益也随之而动,二手车车主即使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照样理赔,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赔。但是,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保险法第四十九
34、条也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所谓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所以及时办理保单变更对于保险消费者自身来说是一种更为保险的做法。2021/6/345(2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单转让一般不需要经保险人同意,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单转让一般
35、不需要经保险人同意,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转让,未经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转让,未经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发生转让的效力。保险人的同意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2021/6/346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益人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 2021/6/347案例:寿险合同变更案例:寿险合同变更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
36、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2021/6/348分析:分析:(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
37、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被保险人李富国并未对刘辉继续缴纳保费提出异议,默许刘辉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
38、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2021/6/349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离婚影响保险合同的案例。一般情况下,夫妻用公共财产投保,指定其中一人为受益人,离婚后会影响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而此案例是,女婿为岳父投保,指定自己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对于夫妻投保,指定自己的孩子作为受益人的,离婚后,如果不变更受益人,影响也很小。因为投保人(夫妻)离婚前后,对小孩都有抚养的义务,小孩享有的受益权利是合理的。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刘华的父母都
39、是其合法监护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因此,可将这笔保险金以刘华的名字存入银行,一方保管,另一方监督,非为刘华的利益不得动用,直到刘华成年,交给其自行处理。2021/6/3502 2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主要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主要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通常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通常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生效。出,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生效。 2021/6/3513. 3. 保险合同内容
40、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的变更。 2021/6/352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数量、存放地点、危险程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数量、存放地点、危险程度、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度、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期变更、船期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期变更、船期变更;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等发生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等发生变更。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被保险人同保险合同内容的
41、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被保险人同意,加批注后生效。意,加批注后生效。 2021/6/353八、八、 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有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合同的事由发生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2021/6/354(1 1)投保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2 2)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3 3)保险人依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依约定解除保险合同(4 4)保险合
42、同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保险合同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2021/6/355(1 1)投保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除保险法规定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在保险合同中,除保险法规定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以及合同当事人另有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以及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2021/6/356(2 2)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
43、损义务。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误报年龄且真实年龄超过年龄限制。误报年龄且真实年龄超过年龄限制。 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逾法定期限。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逾法定期限。 发生保险欺诈行为。发生保险欺诈行为。 2021/6/357(3 3)保险人依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依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条件的,当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条件的,当其条件出现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其条件出现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例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若将未缴纳保险费作例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若将未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在投保人未按照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44、的条件,在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纳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解约定交纳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除合同。2021/6/358(4 4)保险合同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保险合同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保险合同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又称为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又称为约定解除,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经过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一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经过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种法律行为。 2021/6/359九、九、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
45、利义务关系消灭,情况,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2021/6/360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2)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履行全部义务而终止)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履行全部义务而终止 (3 3)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4 4)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者损失而终止)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者损失而终止 2021/6/361十、十、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1 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2 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46、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2021/6/3621. 1.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者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者使用的语言文字发生争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据一使用的语言文字发生争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含义定的事实,遵循有关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含义做出的分析与说明。做出的分析与说明。 2021/6/363(1 1)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2 2)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3 3)整体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4 4)对起草者不利原则)对起草者不利原则 2021/6/364(1
47、1)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第一,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理解各不相同,应第一,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理解各不相同,应当按照一个理性的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当按照一个理性的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来探究合同用语的含义。解,来探究合同用语的含义。第二,如果词句是一般用语,就应当按一般的通常的第二,如果词句是一般用语,就应当按一般的通常的含义来理解。如果词句是专业用语,就应当按照专业含义来理解。如果词句是专业用语,就应当按照专业上的特殊含义来理解。上的特殊含义来理解。 2021/6/365(2 2)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是指按照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意图解
48、释是指按照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思,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2021/6/366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准;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致的,按照“批单批单”优于优于“正文正文”、“后批注后批注”优于优
49、于“前批注前批注”、“加贴批注加贴批注”优于优于“正文正文批注批注”、“手写手写”优于优于“打印打印”的规则解释。的规则解释。 2021/6/367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为:某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为:“保险人对以下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财产损保险人对以下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失承担责任(1 1)火灾()火灾(2 2)洪水)洪水(6 6)暴雨)暴雨”在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坯泡损,被保责任期间,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坯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大雨不是条款中列险
50、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大雨不是条款中列明的赔偿事故,拒赔。明的赔偿事故,拒赔。暴雨的专业含义:是指每小时降水量为暴雨的专业含义:是指每小时降水量为1616毫米以上或每毫米以上或每1212小时降水量为小时降水量为3030毫米或每毫米或每2424小时降水量为小时降水量为5050毫米以上毫米以上的降水强度很大的雨。的降水强度很大的雨。2021/6/368(3 3)整体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所谓整体解释,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所谓整体解释,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各个条款以及各个部分构成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各个条款以及各个部分的关联性、争议条款与整
51、个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间的关联性、争议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间所处的地位等因素,来确定所争议条款的内容。所处的地位等因素,来确定所争议条款的内容。 2021/6/369(4 4)对起草者不利原则)对起草者不利原则所谓所谓“不利解释不利解释”原则,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原则,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时,法院或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保险合同所用文字或条款做有利于者仲裁机构应当对保险合同所用文字或条款做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2021/
52、6/3702 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 1)协商)协商 (2 2)仲裁)仲裁 (3 3)诉讼)诉讼 2021/6/371(1 1)协商)协商协商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协商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磋商与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磋商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问题的方式。自行解决争议问题的方式。 2021/6/372(2 2)仲裁)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依照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依照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或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的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做出裁的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决。 2021/6/373(3 3)诉讼)诉讼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2021/6/374部分资料从网络收集整理而来,供大家参考,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