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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依据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期中结算);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合同台账);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招标文件;7.其他依据。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总价项目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他项目费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暂估价引发价款调整规定计算;3.
2、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注:索赔台账)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注:签证台账)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结算。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规费和税金规费和税金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直接进入结算。 ,不必全部重新计量、计价。只需将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计入结算资料提交
3、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一并递交竣工结算书。提交结算书的时间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委托咨询人核对扣留扣留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返还返还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发还不能免除责任。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2.发包人收到最终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实3.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结算支付证书4.发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最终结清款协商一致商一致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包人包人应支付支付1.付合同解除之
4、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2按不可抗力调整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3.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4.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一经支付,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6.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7、如有超付,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退还发包人的金额。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1.发包人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结算价款并通知承包人结果2.双方在通知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3.如有超付,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退还发包人的金额。4. 双方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1.承包人提出因发包人违约的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及索赔金额2.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后的7天内签发支付证书3.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4.双方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