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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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纳礼入律二、立法概况(一)曹魏新律AD229年颁行 1、篇章18篇 2、体例、内容及特点(1)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篇首(2)正式确立“八议”制度(3)内容上较汉律更加完备(二)晋律泰始律(张杜律)AD268年颁行1、篇章二十篇2、体例、内容及特点(1)将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调整篇章,使之更加合理(2)准五服以制罪(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三)北魏律AD4951、篇章二十篇2、体例、内容及特点 官当、存留养亲入律(四)北齐律AD564法令明审,科条简要1、篇章12篇2、体例、内容及特点(1)创立名例律,并为后世所继承(2)创立“重

2、罪十条”(3)初步形成了封建制五刑法经秦律九章律曹魏新律晋律 南朝诸律唐律疏议 开皇律北齐律 北魏律 “晋以后律分二支,北优于南” 程树德九朝律考Q、为何会出现这种局面?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故事格东魏麟止格 式西魏大统式故事即旧事 ,是本朝或先王的已行之事。四、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一)律学的发展及其影响 1、两汉时期的“章句之学”由盛转衰 2、玄学思想兴盛,并对律学产生一定影响 影响:律学家越来越关注律典体例、篇章结构、法律名词的解释、定罪量刑等实际问题(二)法典体例的变化 1、名例律正式出现 2、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法典体例 3、法律术语和概念的使用更加规范 4、法典条文从庞杂

3、向简要发展(三)法律内容的变化 1、八议入律 八议: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1)议亲:皇帝宗室亲戚 (2)议故:皇帝故旧(3)议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4)议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5)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6)议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7)议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8)议宾:前朝皇帝及后裔2、官当创立北魏和南陈 官当: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爵抵当徒流罪的一种特权制度。3、重罪十条 指十种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罪行,主要指违反封建伦理和封建统治秩序,乃后世十恶制度之滥觞。内容: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

4、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4、准五服制罪(1)五服 指中国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五服制罪 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以尊犯卑,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亲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3)五服图5、存留养亲创于北魏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

5、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四)刑罚制度的变化 1、废除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 西魏文帝大统三年诏书 2、定流刑为减死之刑(1)梁、北魏、北齐皆有此制(2)北周定流刑五等之制3、鞭、笞、杖刑及其数额规范化4、缘坐范围变小5、封建制五刑体例初步形成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为隋唐以后死、流、徒、杖、笞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五、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一)司法机构的变化 1、魏明帝时首置律博士 2、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3尚书省开始兼理司法事务为刑部前身(二)诉讼制度的变化 1、死刑奏报制度正式确立 2、刑讯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测罚与测立 3、直诉制度形成西晋登闻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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