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主旨及范围 本条例规定了以下灯具的能效标贴要求及需补充的产品信息:•白炽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LED灯具本条例还对用于整合到其他产品中的灯具能效标贴进行了要求以下灯具应被豁免:•光通量低于30lm的;•用电池工作的;•光谱范围不在380-780nm之内的(可见光);•光源不可替换的然而,如果光源不在条款要求之外,并且灯具用于出售、出租或分期付款购买或单独陈列,例如作为备件,这类灯具不应被豁免;•并不用于照明,只是作为产品一部分的然而,灯具用于出售、出租或分期付款购买或单独陈列,例如作为备件,则不应被豁免第二部分 除了2010/30/EU第二部分给出的定义之外,本条例还给出了以下定义:第三部分供应商的责任 1.个体供应商应确保:•(a)如附录II所示的产品卡片•(b)附录III所列出的技术资料•(c)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特定光源的价格信息•(d)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的宣传资料•(e)对于逐级销售的光源,标贴格式及包含的信息如附录I.1 所示,印刷或附属在产品外包装上,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光源的额定功率2.打算做终端用户市场的灯具供应商应确保:•(a)附录III所列出的技术资料•(b)在以下情形下,应提供附录I.2中的标贴所包含的信息:(i)在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特定光源的价格信息中(ii)在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的宣传资料中在以上情况下,除附录I.2所提供的形式外,还可能用其他形式来描述产品信息,如纯文本形式;•(c)对于逐级销售的灯具,标贴格式及内容如附录I所示,若标贴只能由经销商确定,则根据经销商要求制作标贴•(d)若灯具(包括灯具内的可替换光源)通过包装用于终端用户市场销售,光源包装应包含在灯具包装内,或者指2009/125/EC4所要求的光源信息应以其他形式体现在灯具包装上在提供本条例所要求的信息时,灯具供应商应确保他们履行了作为经销商的职责,即提供指令2009/125/EC所要求的关于光源的产品信息。
第四部分 经销商的责任 1.灯泡经销商应确保:•(a)对于用于销售或出租的所有产品型号,都应注明附录IV所要求提供的产品信息•(b)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或者标明能效等级的特定型号的价格信息•(c)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型号的宣传资料2.用于终端用户市场销售的灯具经销商应确保•(a)在以下情形下,应提供附录I.2中的标贴所包含的信息:(i)在任何与能源相关的广告、报价或招标信息,或者特殊灯具的价格信息中(ii)在任何关于标有能效等级技术参数的特定光源的宣传资料中在以上情况下,除附录I.2所提供的形式外,还可能用其他形式来描述产品信息,如纯文本形式;•(b)对于逐级销售的灯具型号,标贴格式及内容如附录I.2所示,并满足以下一个或所有要求(i)对于陈列在一起的灯具,每个型号的标贴应清晰易于辨认(ii)灯具的价格信息或技术信息应直接可见•(c)若灯具(包括灯具内的可替换光源)通过包装用于终端用户市场销售,光源包装应包含在灯具包装内,或者指2009/125/EC4所要求的光源信息应以其他形式体现在灯具包装上第五部分 计算方法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可靠,并具有复现性,具体见附录V。
第六部分市场监督程序 成员国应当根据附录V提供的相应程序,来评估声明的能效等级和能耗的一致性第七部分修正 在本条例实施三年之内,委员会将根据技术进步对其进行修正特别是附录V中列出的检验公差判定第八部分 废止 自2013年9月1日,本条例生效后,指令98/11/EC废止第九部分过渡性条款1.2014年3月1日前,第三部分(2)和第四部分(2)对灯具不适用 2. 2014年3月1日前,第三部分(1)(c-d)和第四部分4(1) (a-c)对广告和宣传资料不适用 3. 2013年9月1日前,指令98/11 / EC第一部分(1)和(2) 所提及的投放到市场的灯泡,应遵循指令98/11 / EC的规定 4. 2013年9月1日前,指令98/11 / EC第一部分(1)和(2) 所提及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投放到市场的灯泡,应遵循指令98/11 / EC的规定第十部分生效及实施1.本条例在欧盟官方杂志出版后第二十日生效2.自 2013年9月1日起,除第九部分过渡性条款外,适用本条例本条例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附录I 1.灯具能效标贴(1)如标贴不是印刷在包装上,则标贴的形式应如下图所示(2)标贴上应包括一下信息:•I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II 型号标识,即代码,通常用字母数字表示,用于区分具有相同供应商或商标的不同产品•III 附录Ⅵ所规定的能效等级,箭头所示能效等级即为灯具实际的能效等级•IV 能源消耗kWh每1000h,在附录VII中对应最接近的整数(3)若标贴印刷在产品包装上,(2)中I、II、IV中所提及的产品信息可能标在包装的其他地方,那么标贴中可以不显示。
标贴形式如下图所示,任选其一:单色的版本只适用于产品包装上其他文字或图案都为单色的情形(4)标贴设计应如下图所示(a)标贴的尺寸规格如上所示,(d)适用于宽36mm,高80mm的标贴若用其他形式的标贴,其内容必须与以上要求一致如(2)所示的标贴应至少宽36mm,高80mm,如(3)所示的标贴尺寸分别为宽36mm,高73mm及宽36mm,高67mm如果包装的任何一侧都不足以容纳标签与空白的边界,或者如果标签覆盖超过包装最大面50%的面积,标签和空白可以减小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标贴尺寸都不应小于标准尺寸的40%若包装过于小,则标贴应附属于灯具或其包装b)彩色标贴的背景应为白色若为单色标贴,则背景应为其他任一颜色,以确保标贴便于辨认c)对于彩色标贴,其颜色应为CMYK-蓝绿色,品红色,黄色,黑色,例如00-70-X-00:0 %蓝绿,70 % 品红,100 %黄,0 %黑(d)标贴应满足下列要求(数字如上图,颜色规格仅适用于彩色标贴):1、边框:2 pt –颜色:100% 蓝绿– 粗细:1 mm2、分界线:1 pt–颜色:100% 蓝绿–长度: 43 mm3、灯泡:1 pt – 颜色: 100% 蓝绿–尺寸 :13 mm x 13 mm –粗细: 1 mm,如图所示4、文字: Calibri 9 号或更大, 100% 黑色5、 A++-E刻度:–箭头:高:5 mm, 间距:0.8 mm – 颜色:最高等级: X-00-X-00,第二个等级: 70-00-X-00第三个等级: 30-00-X-00第四个等级: 00-00-X-00第五个等级: 00-30-X-00第六个等级: 00-70-X-00最后一个等级: 00-X-X-00–文字:Calibri14号, 白色大写字母;‘+'号: Calibri 14号,上标, 白色, 单排成行6、能效等级:•–箭头:宽:11,2 mm, 高 7 mm, 100%黑色•–文字:Calibri14号, 白色大写字母;‘+'号: Calibri 14号,上标, 白色, 单排成行.7、能耗:单位:Calibri 16 号,100% 黑色;数值:Calibri 9 号, 100% 黑色8、日期:字体Calibri10号,颜色100% 黑色9、供应商名称或商标10、型号标识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及型号标识空间大小为30 x7 mm标贴应清晰易于辨认 另外,如果该产品获得了欧盟生态标签(EC) No66/20105,则应加上欧盟生态标签副本2.逐级销售的灯具标贴(1)标贴应有相关的语言描述,标贴形式如下图所示,或如(2)和(3)所示,任选其一(2)标贴上应包括以下信息:I 供应商名称或商标II 型号标识,即代码,通常用字母数字表示,用于区分具有相同供应商或商标的不同产品III 注明灯具所带光源是可替换光源还是不可替换的LED模块,或者两者都有。
同时应注明光源可替换灯具的能效等级,见附录VI将有更精确的术语来替代“灯具”这一词语,用于描述特定的灯具类型或集成到其他产品中的灯具产品(如家具),只要明确这个词是指的是运行光源的产品IV 能效等级参照本附录第一部分,同时适用以下内容:(a)“竖起的大拇指”表示光源可替换灯具符合最新的兼容性要求(b)“叉”表示对应能效等级的灯具不符合最新的兼容性要求(c)等级A到A++旁边竖直排列的“LED”字母表示灯具带有不可替换的LED模块若该灯具不带有灯座用于用户更换光源,则从等级B到E应打上叉V 注明适用范围:(a)光源可替换灯具应在包装上标明能效等级必要时,可包含一个或多个光源,并列出其能效等级b)若灯具只带有不可替换的LED模块,应有光源不可替换的警告当灯具不带有这一类光源或灯具光源可替换时,可忽略(3)下列插图列举了除(1)之外的几种典型的灯具能效标贴,不表示所有可能的组合(a)适用不同能效等级光源的光源可替换灯具(b)仅带有不可替换的LED模块的灯具(c)灯具光源为不可替换的LED模块,同时也带有灯座用于用户更换光源,带光源(d)灯具光源为不可替换的LED模块,同时也带有灯座用于用户更换光源,不带光源(4)灯具能效标贴设计应如下图所示A.标贴应至少宽50mm,高100mmB.彩色标贴的背景应为白色。
若为如(e)所示的单色标贴,则背景应为其他任一颜色,以确保标贴便于辨认C.对于彩色标贴,其颜色应为CMYK-蓝绿色,品红色,黄色,黑色,例如00-70-X-00:0 % 蓝绿,70 % 品红,100 % 黄,0 % 黑D.标贴应满足下列要求(数字如上图,颜色规格仅适用于彩色标贴):1.边框:2 pt –颜色:100% 蓝绿– 粗细:1 mm.2.分界线:1 pt–颜色:100% 蓝绿–长度: 43 mm3.灯泡:1 pt – 颜色: 100% 蓝绿–尺寸 :13 mm x 13 mm –粗细: 1 mm,如图所示4.文字: Calibri 9 号或更大, 100% 黑色5.A++-E刻度:–箭头:高:5 mm, 间距:0.8 mm – 颜色:最高等级: X-00-X-00,第二个等级: 70-00-X-00第三个等级: 30-00-X-00第四个等级: 00-00-X-00第五个等级: 00-30-X-00第六个等级: 00-70-X-00最后一个等级: 00-X-X-00–文字:Calibri14号, 白色大写字母;‘+' 号: Calibri 14号,上标, 白色, 单排成行6.LED:字体 Verdana 15号,100%黑色7.叉:颜色:13-X-X-04,描边:3号8.大拇指:如图所示9.文字:字体Calibri10号或更大,颜色100%黑色10.日期:字体Calibri10号,颜色100%黑色11.EU标识:颜色: X-80-00-00和00-00-X-00.12.供应商名称或商标13.型号标识供应商名称或商标及型号标识空间大小为43 x10 mmE. 若灯具包装的设计风格为单色,标贴在灯具价格或技术资料旁边,则可以使用单色标贴,如下图所示附录II产品卡片1、产品卡片中的信息应符合以下条款,并且应包含在产品手册或其他形式的产品宣传册内•供应商名称或商标•型号标识,即代码,通常用字母数字表示,用于区分具有相同供应商或商标的不同产品•附录Ⅵ所规定的能效等级•如果该产品获得了欧盟生态标签(EC) No66/20106,则该信息应包括在内•平均能耗kWh∕1000h,取最接近的整数,表示为“x” kWh∕1000h2、一个卡片可以覆盖同一供应商的一系列型号3、卡片上的信息可与标贴上的信息相同,颜色彩色黑色或者白色均可。
对于点1所列出的产品信息,当标贴或包装上有遗漏的时,卡片上应包含附录III技术资料 第三部分(1)(b)和(2)(a)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应包括在内•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样品的简要描述,以使其易于辨认•所参照的标准•所参照的其他技术标准或规格•供应商法人代表的签名•灯具能耗,以及灯具对于不同光源的兼容性,应指定至少一个成品用于产品测试•对于灯泡,计算结果参照附录VII该技术资料中包含的信息应与指令2009/125/EC中要求的技术资料信息相符附录IV对于灯具最终使用者所应提供的信息1、第四部分(1)(a)所提及的信息应包含在内•能效等级,见附录VI•附录Ⅰ中所提及的平均能耗,修整到最接近的整数,计算方法参照附录VII第2点 2、当信息内容与产品卡片所含信息相同时,要求见附录Ⅱ3、字体应清晰易于辨认附录V 市场监督程序 当执行市场监督检查时,市场监督机关应当给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提供相关的测试结果 各机构应采用经过公认的,准确可靠,可重复的测试方法,包括一些已经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公布的测试方法1、作为单个产品销售的灯泡和LED模块的监督程序•对于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应至少随机抽取二十个样品用于测试•应确保样品符合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要求,若该批测试结果与限值不符,则应增加10%。
•否则,样品将被认为不符合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要求•公差范围仅与测试机构的测试参数有关,不能被作为供应商的允许误差范围,以达到更高的能效等级•申报价格不应对供应商更有利2、打算销售到市场或者终端用户上的灯具的监督程序 确认灯具符合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要求,若其声称符合兼容性要求,则应用最先进的方法和标准来评估其兼容性,包括一些已经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公布的测试方法附录VI 光源能效等级根据表1中的能效指标(EEI)来确定 能效指标(EEI)参照附录VII表1 光源能效等级能效等级非定向光源能效指标(EEI)定向光源能效指标(EEI)A++EEI ≤ 0.11EEI ≤ 0.15A+0.11 < EEI ≤ 0.200.15 < EEI ≤ 0.20A0.20 < EEI ≤ 0.240.20 < EEI ≤ 0.50B0.24 < EEI ≤ 0.600.50 < EEI ≤ 0.95C0.60 < EEI ≤ 0.800.95 < EEI ≤ 1.20D0.80 < EEI ≤ 0.951.20 < EEI ≤ 1.75EEEI >0.95EEI > 1.75附录VII能效指标和能耗的计算方法1、能效指标计算•能效指标(EEI)为样品的修正功率(Pcor)与标准功率(Pref)之比,标准功率由有效光通量得到,对于非定向光源,有效光通量为总光通量,对于定向光源,有效光通量为90°或120°锥角范围内的光通量。
•能效指标(EEI)计算公式如下所示,保留两位小数•EEI = Pcor / Pref•对于没有外部控制装置的灯具,Pcor为额定功率(Prated),对于有外部控制装置的灯具,Pcor通过表2对额定功率进行修正额定功率即标称功率表2 带有外部控制装置的灯具的修正功率修正范围Pcor卤素灯Prated x 1.06LEDPrated x 1.10T5荧光灯管和4插脚的单平灯管Prated x 1.10其他带有外部控制装置的灯管高强度气体放电灯Prated x 1.10低压钠灯Prated x 1.15Pref由样品的有效光通量(Φuse)计算得到,公式如下Φuse < 1300 lumen : Pref = 0.88√Φuse+0.049ΦuseΦuse ≥ 1300 lumen : Pref = 0.07341ΦuseΦuse根据表3得出表3有效光通量光源类别有效光通量(Φuse)非定向光源总光通量(Φ)光束角≥ 90°,并且在包装上注明不适用于局部照明的定向光源120°锥角范围内的光通量(Φ120°)其他定向光源90°锥角范围内的光通量(Φ90°)2、能耗的计算•能耗(Ec)由以下公式计算得出:Ec =P cor × 1000 h∕1000•P cor同附录VII第1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