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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下新公司法下股权投资实务股权投资实务汇报人:汇报人:XXXXXX目录目录二二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三三公司章程的变化公司章程的变化一一股权转让与减资股权转让与减资四四公司内部主体义务和责任的变化公司内部主体义务和责任的变化引言引言一一股权转让与减资股权转让与减资(一)股权转让规则的变化(一)股权转让规则的变化(一)股权转让规则的变化(一)股权转让规则的变化(二)未届期股权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二)未届期股权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二)未届期股权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二)未届期股权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对于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采取的是“受让人承担,转让人补充受让人承担,
2、转让人补充”的认定标准,究其法理基础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合同法思维。同时基于保护债权人的考虑,受让人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人应承担补充责任,以防止转让人故意将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给缺乏清偿能力的受让人以逃避出资义务,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并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二)未届期股权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二)未届期股权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第2款将原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进一步明确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两种情形”。(二)未届期股权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二)未届期股权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三)减资规则
3、的变化(三)减资规则的变化(三)减资规则的变化(三)减资规则的变化(三)减资规则的变化(三)减资规则的变化(四)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四)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二二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具有很强的公众性,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程度更低,了解公司情况的途径也更加有限,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完全依赖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比照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身特点,为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新公司
4、法对股东范围进行了限定,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行使上述权利。当然,如果公司章程对于持股比例有更低规定的,则按照其规定执行,这也是允许公司对于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一)股东知情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由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特征,在股东之间存在争议或纠纷时,有限公司可能会陷入到“公司僵局”的局面之中,公司既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
5、决议,公司股东也面临退出无门的情况。原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权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适用条件要求过于苛刻的难题。新公司法在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增加了股东得以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一种情形,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二)异议股东回购权(三)股东名册的意义(三)股东名册的意义(三)股东名册的意义(三)股东名册的意义三三公司章程的变化公司
6、章程的变化三、三、公司章程的变化公司章程的变化(一)章程必备事项新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一)章程必备事项新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新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备事项章程必备事项为:“(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一)章程必备事项新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一)章程必备事项新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新公司法,主要变化在
7、于需要新增规定“(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现有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简称“存量公司”),部分章程中事实上已经有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多数公司均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担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人员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规定了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的产生、变更办法。但上述方式可能也存在修改的必要,因为新公司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章程必备事项新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一)章程必备事项新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根据上述新公司法的规定,虽然仍可以采取由公司经理或唯一董事(公司不设
8、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担任法代,在董事会决定经理人选或股东会选任唯一董事的时候,公司法代人选自然随之产生,达到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的类似效果。但对于设董事会的公司来说,本身董事就不止一名,甚至具体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能都不唯一,还可能时常需要变动。对于部分聘任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经理的家族企业来说,职业经理人担任的法代仍存在道德风险,他们更倾向于由担任公司董事的“自己人”来担任法代。(一)章程必备事项新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一)章程必备事项新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因为原公司法概念上的“执行董事”在新公司法中已经不存在,此类公司章程就必须规
9、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代,并在章程中规定,此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产生、变更办法,以满足新公司法需要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的要求。(二)章程必备事项修改:股东出资需五年缴足(二)章程必备事项修改:股东出资需五年缴足新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对于股东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4
10、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存量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存量公司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三)章程必备事项修改:以股权、债权出资(三)章程必备事项修改:以股权、债权出资新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三)章程必备事项修改:以股权、债权出资(三)章程必备事项修改:以股权、债权出资对于股权出资,按照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11、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应当注意股权出资是否满足以下条件:(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三)章程必备事项修改:以股权、债权出资(三)章程必备事项修改:以股权、债权出资对于债权出资,新公司法第48条第1款正式从公司法层面肯定了债权出资,而实务中债权出资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另一种是股东对第三人的债权。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是股东能否以对第三人享有的普通债权(下称“第三人债权”)对公司出资。前述争议存
12、在的原因在于,实务中存在股东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第三人债权”,以及“第三人债权”到期能否顺利实现的问题。故如公司准备在修改章程的同时,接受股东以债权出资,应当谨慎。(四)章程必备事项修改:经理职权(四)章程必备事项修改:经理职权新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四)章程必备事项修改:经理职权(四)章程必备事项修改:经理职权原公司法第49条详细列举了公司经理(民间习惯用语为“总经理”,部分公司章程中也直接表述为“总经理”)七项法定职权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并且规定公司章程
13、可对经理职权另行作出规定。前述经理职权可以按照权利来源分为“法定职权”、“董事会授权”、“章定职权”,本次新公司法删除了对经理法定职权的列举,故之后经理的职权只存在“董事会授权”、“章定职权”这两种。(四)章程必备事项修改:经理职权(四)章程必备事项修改:经理职权如公司决定设置经理,则需要考虑的是由股东会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经理的职权,还是放权给董事会,由董事会自行决定授权给经理的职权范围。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带来的差别是,采取“章定职权”有利于制衡董事会的权利,采取“董事会授权”,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效率。(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1
14、.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新公司法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程序作出了简化,将原本的“两次通
15、知”简化为“一次通知”,可以简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流程。但新公司也规定,该项股权转让的新规,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准。因此如果公司股东均认为需要对对外转让股权设置更高的程序要求和标准,也可以保持现有章程的“两次通知”的高标准规定不做修改。(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对于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新公司法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规定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同等条件的内涵,比如股权转让给亲属,其他股东是否能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
16、买权?股权受让方资信状况等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2.2.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完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完善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本条款是新公司法新增的重要制度,赋予了小股东更为灵活便利的退出路径,原公司法规定的“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触发收购的条件,大股东通过控制公司对股东分配一些“微利”即可简单规避,实践中很难成为小股东维权、退出的工具。虽然新公司法前述条款尚待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具体情形,以及合理价格的界定。但如小股东能推动公司在章程中将前述条件予以明确,对于小股东的权利保障,保持公司退出路径通畅避免出现公司僵局,将大有裨益。(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五)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3.3.董监高的忠实义务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对于董监高的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