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7月)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89820289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8 大小: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万邦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7月)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万邦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7月)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万邦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7月)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万邦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7月)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万邦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7月)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万邦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7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万邦达:募集资金管理办法(7月)(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2、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

3、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1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或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4、额和期限;(三) 公司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

5、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专户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6、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2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的,

7、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8、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末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

9、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二)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10、资金用途;(三)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五)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

11、露以下内容:(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

12、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第四章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

13、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14、,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

15、体原因;(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可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

16、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三)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在的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己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己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

17、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

18、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并有权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19、。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董事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董事会、7募集资金管理办

20、法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募集资金由公司统一存储并根据确定的使用计划拨付使用。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控制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办法使用或变更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本办法对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其违反本办法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