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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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安质部_年_月_日主要内容1、安全基本知识 2、安全形势 3、安全法律法规 4、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5、安全基本原则 6、案例一、安全基本知识什么是安全?现代汉语词典安全的解释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 我们不能认为“不存在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就是安全的特有属性。某些不安全状态也可能有“不存在威胁”或“不受威胁”的属性。例如,当某一主体没有受到外部威胁但却因内在因素而不安全时,不受威胁便成了这种特殊情况下不安全的属性。这是一种不受威胁或没有威胁状态下的不安全。 包括了没有威胁和没有疾患这样内外两个方面内外两个方面的“没有危险”,则是安全的

2、特有属性了。没有危险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因而可以说安全就是没有安全就是没有危险的状态。危险的状态。什么是安全?没有危险作为一种客观状态,不是一种实体性存在,而是一种属性,因而它必然依附一定的实体。当安全依附于人时,那么便是“人的安全”;当安全依附于国家时,那么便是“国家安全”;而当安全依附于世界时,便是“世界安全”。这样一些承载安全的实体,也就是安全所依附的实体,可以说就是安全的主体主体。客观的安全状态,必然是依附于一定的主体。在定义“安全”概念时,必须把安全是一种属性而不是一种实体这一特点反映出来。因此可以进一步说:安全是主体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安全是主体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什么是安全?安全的

3、绝对性和相对性理论上说,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那么,在一个阶段里,处于一种本质安全的状态下,我们可以认为是绝对安全的。如果放置在一个长时期的历史状态下,安全只能是相对的。绝对安全和相对安全是一种辨证关系。什么是安全?安全的精准计量安全意味着一个主体不受伤害的全部或者局部。例如:一块完整的建筑砖块,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缺失一角或者破碎,那么残余剩下大块主体,则被认为是受伤害之后的安全主体。如果以净重称量的话,损失部分重量和安全部分重量都可以得出数据。我们说,所有的安全计量事件,都是生活中必须的!都会依据不同的计量原理,对损失进行确定和确认。什么是安全? 指无物质危险和精神恐慌而使人员处于自由状

4、态。 没有危险因素的劳动条件以保证人们从事劳动过程中不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 指系统中的一种品质,在完成给定条件的功能时,产生的事故损失达到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安全的规律安全管理的对象是风险,管理的结果要么是安全,要么是事故。我们说“安全的规律”,确切地说,就是事故发生的规律,就是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世间的事都有个前因后果,事故这个结果也有原因,原因就在于事故相关的各个环节,就是说,事故是一系列事件发生的后果。这些事件是一系列的,一件接一件发生的,就是“一连串的事件”。所以,安全管理上就有了“事故链事故链”原理。原理。事故让人们看到了一个锁链:初始原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事故伤害。这是一个链条,传统、

5、社会环境、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失误、事故伤害;又像一张张多米诺骨牌,一旦第一张倒下,就会导致第二张、第三张直至第五张骨牌倒下,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出现相应的损失。按照“事故链”原理的解释,事故是因为某些个环节在连续的时间内连续的时间内出现了缺陷,这些不止一个的缺陷不止一个的缺陷构成了整个安全体系的失效,酿成大祸。安全生产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安全生产的范围: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矿山,农林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

6、和财产设备安全,还包括铁路,公路运输及航运,民航,水利电力,消防,农药,农电,以及工业,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建筑产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仪器仪表,电气产品等)。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及事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事故及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安全术语解释“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三同时”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

7、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源”重大危险源、伤害源、隐患源 “三类整改”按A、B、C进行排队梳理、汇总分析和登记造册,必须立即解决的列入A类,限期解决的列入B类,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列入C类。 安全术语解释“三件大事”一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特别能战斗的安全监管和监察队伍,为履行职责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8、。 “五项落实”落实整改的项目、措施、部门和负责人、时间、督察验收负责人。 五项创新一是安全生产思想观念的创新。二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三是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安全科技创新。五是安全文化的创新。 安全术语解释六个支撑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信息工程体系、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安全培训体系、应急救援体系 。“三个结合” 一是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督促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长效机制

9、。安全术语解释“五个转变”一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依法规范,依法监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二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管住源头,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生产领域。三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四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在各类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五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把职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 安全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 GB2894-

10、1999安全标志 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 禁止标志:白底黑字图案,红色轮廓线,如禁止吸烟、禁止通行、禁止合闸等; 指令标志:蓝底白色图案,如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安全帽等; 警告标志: 黄底黑色图案,黑色轮廓线,如当心爆炸、当心坠落、当心触电等; 提示标志:绿底/红底白色图例或文字,如紧急出口、灭火器等。 其他提示标志:根据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工作警示,如设备在运行,小心有电等。安全培训三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三级安全培训是指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局级、工区级、岗位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局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局项目部组织,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通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并解答员工关

11、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工区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工区组织,内容包括工区安全管理制度、主要不安全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等。 岗位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工区安全员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等。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的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制订出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以下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 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指

12、挥、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事故二、安全形势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工业化国家在安全生产上走过的发展周期。其中典型的,英国用70年,在1950年走过了人均GDP1000美金到3000美金这个阶段,也是事故易发期。美国用了60年,在1960年走过了人均1000美金到3000美金这个阶段,走出了事故易发期。日本用了26年,从1000美金到6000美金,在1974年走出了事故易发期。_年我国已进入这个阶段。形势严峻!不容乐观!居高不下!从1990年起一直呈上升趋势。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建国六十年以来安全生产的规律一是事故总量随着经济总量的增加在增加。第二是重特大事故、特别重

13、大事故随着工业化的加速、城镇化的集中,次数和人数在增加。第三个规律是事故死亡指数和GDP的增长率正相关,这是一个非常宝贵的经验。这样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综合显示。 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五个要点一是“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安全生产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安全生产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性认识的深化和完善。安全生产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

14、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动要素到位,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以“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层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纳入政绩和业绩考核。 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五个要点 四是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要建立安全生产规范完善的法制秩序。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有的甚至是积弊已久,所以必须用严刑峻法,用重典来治理安全生产的混乱状况。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五是倡导先进安全文化,建立全社会安全生

15、产参与监督机制。必须调动全党全社会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全民的安全素质,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事故处理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要让人民群众知道。安全生产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使违法违纪的行为没有藏身之处。 公司安全管理形势进入_年,随着合蚌客运专线架梁施工、跨既有线和公路连续梁进入梁部施工,蚌埠联络线跨既有京沪线门式墩施工;合蚌客运专线DK100合肥(基本临近既有线)、合肥枢纽、合福铁路客运专线、蚌埠站改造的开工, 临近既有线施工达70公里,铜陵长江大桥、长大和地质复杂隧道等,公司的安全质量管理面临建设规模大、难点多、压力大、问题多。三、安全法律法规国

16、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规章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5、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6、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规章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铁路

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5、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6、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临近营业线)7、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上海铁路局1、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2、关于对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上铁运函2009603号)3、上海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上铁运发2009451号)4、 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要点补充规定(工路桥函2009227号)5、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10161号)中华人

18、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

19、计单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

20、,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21、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22、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23、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

24、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

26、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

27、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28、、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29、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

30、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

31、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停

32、业整顿(公司下发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京福计财2010278)。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33、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

3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

35、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

36、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

37、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

38、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

39、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

40、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

41、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刑法有关条款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

42、,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

43、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

44、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45、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46、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安全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47、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施工安全防

48、护用具及设施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公司下发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京福计财2010278)安全施工措施的基本内容安全技术措施:指以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技术措施。如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火装置等。卫生技术措施:指改善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害的生产环境条件、防止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通风、降温、防寒、防辐射等装置或设施。辅助设施:指保证施工生产方面所必需的房屋及一切卫生性保障措施。如尘毒作业人员的淋浴室、更衣室或存衣

49、箱、消毒室、妇女卫生室、急救室等。安全施工措施的基本内容安全宣传教育措施:指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的有关宣传教育设备、仪器、教材和场所等。如劳动保护教育室、安全卫生教材、挂图、宣传画、培训室、安全卫生展览等。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爆炸物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费用及安全检查与评估,用于制定、落实生产事故各项应急预案的措施以及预案的演练等。安全施工措施的基本内容安全施工作业环境(文明施工)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垃圾清除、道路清扫场地平整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

50、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

51、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52、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

53、确认。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54、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

55、条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

56、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

57、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

58、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59、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

60、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

61、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建

62、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63、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个月以上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

64、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

65、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

66、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

67、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

68、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七章 监理管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监理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工程监理必须执行铁路建设有关规程规范,依据设计文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总

69、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必需的检测设备。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审阅、检查设计文件,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对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和建设管理单位。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后方可使用或安装,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建

70、设管理单位拨付工程款之前,验工计价文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八章 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严禁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应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接管单位。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九章 安全管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71、、法规,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铁路建设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铁路建设实行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六十第六十条 严格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企业等均必须按规定及时报

72、告,并协助调查和处理。严禁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承担既有线改建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关于既有线施工的规章制度,接受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运输和施工安全。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担铁路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资格,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铁路专业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违规参加工程监理投标,采用非法手段中标,转让监理业务;(二)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企业串通,弄虚

73、作假;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三)不认真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监理人员因过错或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四)监理人员收受贿赂,接收礼品,索要钱物;(五)发现设计文件错误不报,或接到施工单位关于设计文件错误的报告而未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事故隐患;(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 、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74、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75、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

76、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使用监理人员。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铁路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责令改正,由铁道部或铁

77、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规定限制其参加铁路工程监理投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大事故的,一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编制或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实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78、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

79、导意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

80、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

81、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担监理责任。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

82、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

83、得继续使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

84、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

85、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86、办法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铁路

8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九)隧道工程;(十)铺轨、架梁工程;(十一)既有线工程;(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施

88、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

89、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施

90、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四十五条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

91、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

92、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

93、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9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

95、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96、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六、拆除、爆破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

97、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98、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三、起重吊装及安装

99、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五、拆除、爆破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

100、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六、其它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

101、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0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

103、)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

104、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

105、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四、监理单位安全职责目前监理工作的状况针对当前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人员素质低等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认真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落实见证及平行检验、旁站监理等制度;二是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建立标准化监理站,监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实行监理工作计划管理、强化监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强化监理工作的量化管理。监理单位的核心是质量安全控制要将发现、处理、改进质量安全问题作为监理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是优化人才管理机制。打破传统用人模式,用制度管理、使用和留住人才,稳定监理骨干队伍,发挥专业监

106、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理中的核心作用发挥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理中的核心作用。二是实行专业分工管理。监理人员的选配、使用要突出专业性,每个监理至少掌握一项专业技能至少掌握一项专业技能,改变什么专业都懂、什么专业都不精的现象,提倡一专多能。三是强化现场质量安全监控。把工程质量达标与否作把工程质量达标与否作为现场监理考核最重要的依据为现场监理考核最重要的依据,促使现场监理提高责任意识和质量控制水平,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性,提升监理单位专业化管理的有效性。建设部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监理单位安全工作主要内容1、监理单位

107、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监理单位安全工作主要内容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08、: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安全工作主要内容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09、,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架子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监理单位安全工作主要内容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监理单位安全工作主要内容9、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10、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监理单位安全工作主

110、要内容12、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1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监理单位安全责任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安全责任2、监理单位在

111、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安全责任4、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

112、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113、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1、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

114、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1、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

115、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2、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五、施工安全管理基本原则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主要是组织实

116、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同时,又是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的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控制。为有效的将生产因素的状态控制好,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坚持六项基本管理原则。 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安全与危险并存 安全与危险在同一事物的运动中是相互对立的,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因为有危险,才要进行安全管理,以防止危险。安全与危险并非是等量并存、平静相处。随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安全与危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着,进行着此消彼长的斗争。事物的状态将向

117、斗争的胜方倾斜。可见,在事物的运动中,都不会存在绝对的安全或危险。保持生产的安全状态,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为主,危险因素是完全可以控制的。危险因素是客观的存在于事物运动之中的,自然是可知的,也是可控的。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果生产中人、物、环境都处于危险状态,则生产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安全是生产的客观要求,自然,当生产完全停止,安全也就失去意义。就生产的目的性来说,组织好安全生产就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最大的负责。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

118、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安全与质量的包涵 从广义上看,质量包涵安全工作质量,安全概念也内涵着质量,交互作用,互为因果。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两个第一并不矛盾。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因素的角度提出的,而质量第一则是从关心产品成果的角度而强调的。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需要安全保证。生产过程丢掉哪一头,都要陷于失控状态。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安全与速度互保生产的蛮干、乱干,在侥幸中求得的快,缺乏真实与可靠,一旦酿成不幸,非但无速度可言,反而会延误时间。速度应以安全做保障,安全就是速度。

119、我们应追求安全加速度,竭力避免安全减速度。安全与速度成正比例关系。一味强调速度,置安全于不顾的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当速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暂时减缓速度,保证安全才是正确的做法。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安全与效益的兼顾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定会改善劳动条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焕发劳动热情,带来经济效益,足以使原来的投入得以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与效益完全是一致的,安全促进了效益的增长。在安全管理中,投入要适度、适当,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生产,又要经济合理,还要考虑力所能及。单纯为了省钱而忽视安全生产,或单纯追求不惜资金的盲目高标准,都不可取。安全管理六项基本原则(一)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安全

120、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因此,安全与生产虽有时会出现矛盾,但从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目的,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和完全的统一。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企业中备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管生产同时管安全,不仅是对各级领导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贡任,同时,也向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明确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此可见,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

121、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贡任。认为安全管理只是安全部门的事,是一种片面的、错误的认识。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贡任制度的建立,管理责任的落实,体现了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安全管理六项基本原则(二)坚持安全管理的目的性 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的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目的。没有明确目的安全管理是一种盲目行为。盲目的安全管理,充其量只能算作花架子,劳民伤财,危险因素依然存在。在一定意义上,盲目的安全管理,只能纵容危胁人的安全与健康的状态,向更为严重的方向发展或转化。安全管理六项基本原则(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

122、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进行安全管理不是处理事故,而是在生产活动中,针对生产的特点,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的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贯彻预防为主,首先要端正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认识,端正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态度,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的时候,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是最佳选择。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的、

123、坚决的予以消除,是安全管理应有的鲜明态度。安全管理六项基本原则(四)坚持四全动态管理 安全管理不是少数人和安全机构的事,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人共同的事。缺乏全员的参与,安全管理不会有生气、不会出现好的管理效果。当然,这并非否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安全机构的作用。生产组织者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固然重要,全员性参与管理也十分重要。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部生产过程,涉及到全部的生产时间,涉及到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因此,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侯的动态安全管理。只抓住一时一事、一点一滴,简单草率、一阵风式的安全管理,

124、是走过场、形式主义,不是我们提倡的安全管理作风。安全管理六项基本原则(五)安全管理重在控制 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对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必须看做是动态的安全管理的重点。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运动轨迹的交叉。从事故发生的原理,也说明了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应该当做安全管理重点,而不能把约束当做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因为约束缺乏带有强制性的手段。安全管理六项

125、基本原则(六)在管理中发展、提高 既然安全管理是在变化着的生产活动中的管理,是一种动态。其管理就意味着是不断发展的、不断变化的,以适应变化的生产活动,消除新的危险因素。然而更为需要的是不间断的摸索新的规律,总结管理、控制的办法与经验,指导新的变化后的管理,从而使安全管理不断的上升到新的高度。六、案例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安全事故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奇经过大量研究,认为存在着88:10:2的规律,即100起事故中,有88起纯属人为,有10起是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只有2起是所谓的“天灾”,是难以预防的。央视新大楼北配楼火灾事故事故性质:事故性质: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事故原因

126、:违规燃放烟花引起 暴露问题:暴露问题: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平安北京”必须常抓不懈。首都的安全和稳定高于一切,思想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放松懈怠,同时要紧随城市发展进程,不断跟进和完善综合防灾体系建设。虽然大火已被扑灭,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也将尽速完成,但发生在牛年元宵节的这次火灾教训,值得我们长久反思和警醒。上海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故事故性质:事故性质:重大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直接原因:紧贴7号楼北侧,在短时间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与此同时,紧邻7号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

127、致房屋倾倒。 间接原因:间接原因: 一是土方堆放不当;二是开挖基坑违反相关规定;三是监理不到位;四是管理不到位;五是安全措施不到位;六是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新兴煤矿爆炸事故黑龙江新兴煤矿“1121”爆炸事故造成107人遇难。事故性质:事故性质: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事故原因:主要是井下施工的三水平探煤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引起风流逆向,突出的大量瓦斯进入二水平进风系统,遇火发生瓦斯爆炸。 暴露问题:暴露问题: 该企业采掘布置不合理,井下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混乱,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沪宁城际铁路工人宿舍发生垮塌_年_月_日凌晨1时45分左右,伴随一声巨响,爆炸在“U

128、”字型厂房的一个拐角处发生。随即,双层共有八间左右厂房坍塌,瞬时成为一片瓦烁,导致11死20伤。事故原因:中铁某局沪宁城际铁 路的工人宿舍原来是一家铝粉加工厂,由于残留的化学粉末导致爆炸和房屋垮塌。暴露问题: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该隧道多次通过煤层,但煤层都很薄,瓦斯压力0.67 MPa,勘测资料认定为低瓦斯隧道,施工中又委托煤炭专业单位鉴定,仍定为低瓦斯隧道,因此施工中允许使用非防爆设备,采用汽车进洞出碴、进料。_年_月上旬,隧道右洞进口掌子面发

129、生坍方。由于该处位于背斜核部、裂隙发育、裂隙中含有煤层瓦斯,坍方又促使瓦斯大量涌出。_月_日,衬砌台车上的不防爆插座打火,引起瓦斯爆炸,当场死44人,伤11人。爆炸气流充满1500巷道并冲出洞口,并将洞外几十吨重台车推动几十米。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1.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于掌子面处塌方,瓦斯异常涌出,致使模板台车附近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模板台车配电箱附近悬挂的三芯插头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2.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企业,违规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作业队。施工中安全管理混乱;通风管理不善,右洞掌子面拱顶瓦斯浓度经常超限;部分瓦检员无证上岗,检查质量、次数不符合规定等。二是监理单位未正确履行

130、职责,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三是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违规分包、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未能加以纠正,对施工中出现的瓦斯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四是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瓦斯异常涌出认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6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董家山隧道工区负责人、瓦斯监控小组副组长2.董家山隧道工区瓦斯检查员右线隧道瓦斯检查小组组长3.董家山隧道工区专职安全员4.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副总工程师5.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6.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经理湖南湘西凤凰塌桥事故_年_月_日下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

131、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严重的责任事故。由于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现场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重失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湘西自治州和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3至4米宽范围内,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

132、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年月日,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人死亡、人失踪、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这是一起由于违法违规购买、井下违规存放大量炸药和雷管,炸药因不通风、环境潮湿自燃而导致的责任事故。渝怀铁路圆梁山隧道910灾害圆梁山隧道超前地质预测预报主要采取TSP202、红外线和超前探孔三种方式。_年_月_日,隧道施工到DK354+726,采用TSP202进行超前预测预报,预报里程为DK354+726+886,预报表明前方无明显反射信号,岩体较为完整、均一,围岩级别为级。_年_月_日,正洞施工到DK354+870,采用红外线探水超前预测预报,

133、预报表明前方发育含水构造,但发生突涌水的可能性较小。_年_月_日,正洞开挖到,采用风钻实施4个5m超前浅孔钻探,探孔中无涌水、涌泥。渝怀铁路圆梁山隧道910灾害_年_月_日,隧道正洞下导坑施工到DK354+879,掌子面为深灰色灰岩,围岩较完整,无水,围岩等级为级。10:05隧道开挖放炮后进行正常出碴。10:40当进行第三车装碴时,掌子面底部碴堆发生轻微移动并出现少量涌泥,于是,现场立即停止出碴,退出所有人员与设备。12:00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定施作止浆墙,以保证下一步钻孔注浆施工。13:30地质及施工工程师到掌子面进行取样、摄像和地质分析。当时,从掌子面右下部一大约高岩溶管

134、道中挤出黄色硬塑可塑状粘土,局部可见明显擦痕,涌泥长度9m,高度接近下导坑拱顶部位,约,涌泥中无水,但在岩体内部可听见似水流声音。渝怀铁路圆梁山隧道910灾害14:00涌泥部位右侧有少量地下水流出,水浑浊,浓似泥浆。14:10施工人员到掌子面进行混凝土止浆墙施作。14:30掌子面突然爆开,随之,大规模硬塑可塑状粘土喷出,约30秒时间,涌泥向外喷出244m,从而塞满下导坑4200m3空间,受洞内停放在DK354+679电瓶车、梭矿阻挡,涌泥速度变缓。突泥过程中有4名人员逃生,9名遇难。之后,涌泥缓慢向洞外继续移动,最快7m/h,最慢1m/h,到_月_日11:30,涌泥至DK354+550处基本稳

135、定。 神朔线蛇口峁隧道隧道出口段120m地段拱脚及以上部分位于新黄土地层,埋深1540m。施工采用长台阶法开挖,锚喷支护,设钢架加强,先拱后墙法衬砌。在拱部衬砌已通过百余米,进行下部马口开挖时,发生了大塌方。掉拱38m,清理土方达十多万方,耗时半年多。塌方原因:下部马口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未及时进行支护。马口开挖后,拱脚由于开挖前的应力集中和土体受挤压转为应力松弛和土体受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拱部已衬砌,但马口开挖后,拱脚悬空,自稳时间短,再加上支护不及时,造成塌方。上海地铁4号线事故_年_月_日凌晨,4号线越江隧道区间用于连接上、下行线的安全联络通道旁通道工程施工作业面内,因大量的水和流

136、沙涌入,引直隧道部分结构损坏及周边地区地面沉降,造成3栋建筑物严重倾斜,黄浦江防汛墙局部塌陷并引发管涌。由于报警及时,隧道和地面建筑物内所有人员全部安全撤离,没有造成伤亡。竖井与旁通道的开挖顺序错误、冷冻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温度回升以及地下沉压水导致喷沙这三方面不利因素遇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上海地铁4号线事故工程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亿元左右。其中3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正式批准逮捕。上海地铁4号线事故,经查明施工单位在用于冷冻法施工的制冷设备发生故障、险情征兆出现、工程已经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施工,直接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同时,施工

137、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施工方案,且调整后的施工方案存在欠缺。总包单位现场管理失控,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失职。北京地铁5号线崇文门事故_年_月_日19点50分,位于地下26米的北京地铁5号线崇文门站导洞内的施工处发生钢筋支架整体倾覆,有3名工人死亡,1人轻伤。北京地铁5号线崇文门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在搭设地梁支架时,没有按标准组织设计和制定施工方案,地梁架子没有按规定组织验收便投入使用,工人违章拆除,冒险作业,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内蒙古自治区施工隧道发生塌方_年_月_日14时45分,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由中铁十二局第五项目部施工的集包线旗下营隧道(距隧道口200米处)发生塌

138、方事故,造成10人被困。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一工棚发生火灾_年_月_日22时,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榆林镇二道河村铁路隧道工地,中铁十九局工程公司职工工棚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14人受伤。湖南郴州市曙光煤矿发生炸药爆炸事故_年_月_日16时,湖南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当班井下有18人作业,造成17人死亡,1人受伤。河南平顶山市一矿井发生火药爆炸事故_年_月_日1时40分,河南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火药爆炸事故,经过进一步确认实际入井75人,26人生还,造成49人遇难。广西宾阳县发生隧道塌方事故_年_月_日17时,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中铁十八局施工的南黎铁路宾阳段那适

139、2隧道塌方事故,经核实,共有10人被困。_月_日7时27分,隧道内又发生二次塌方。陕西韩城市一煤矿电缆着火_年_月_日20时10分,陕西渭南市韩城市小南沟煤矿(私营煤矿整合矿井)副斜井井底动力电缆着火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8人死亡。江苏南京市发生丙烯管道泄漏爆炸事故_年_月_日9时30分,江苏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附近,原塑料四厂的一条丙烯管道发生泄漏引起爆炸。截止至29日12时,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14人重伤。当天9时30分许,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附近进行的拆迁作业现场,因施工挖断了丙烯管道造成丙烯泄漏,旁边的一私家车主启动车辆时产生明火引发爆炸。经了解,发生燃烧爆炸的南京迈皋桥原塑料四厂厂内管道系由金陵石化输送丙烯的原料管道,塑料四厂已实施搬迁改造,厂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周边居民大部分已经搬迁。在拆迁施工中造成管道破损、丙烯泄漏。山西省阳煤集团一公司发生爆炸_年_月31日2时44分,山西省阳煤集团刘沟煤业有限公司地面私藏火药发生爆炸,现场爆炸地点形成一个直径约12米、深约4米的锥形土坑,周边多间工棚坍塌,多处建筑不同程度受损,造成17人死亡、7人重伤、68人轻伤。刘沟煤业原为翼城县乡镇煤矿,位于临汾市翼城县。 谢谢大家!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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