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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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教学讲义 五主要内容:商事行为(商行为)一、商事行为的概念(一)外国商法关于商行为的概念 1、德国的主观主义商行为观:商人就是从事商事营业的人。 意即:任何人,只要从事了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人,就是商人。 2、法国的客观主义商行为观:商人就是以实施商行为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人。 意即:只有职业性的从事营利活动的人,才是商人。 3、日本的折中主义商行为观:商人是指以实施商行为为其职业的人,或者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职业,但实施了法律规定绝对商行为的人。 二、我国关于商行为的定义 1、无商法典或者商法总则之类的法律,没有法定的定义。 从国家关于禁止公务员涉足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定看,立场也不一致。

2、 法官法采取的是主观主义的立场,其表述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公务员法采取的是混合立场,其表述是“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学者的定义 施天涛:商事行为,亦称商行为,是指商主体基于一定的意思表示,旨在发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它是使商事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终止的一切法律行为。 范健: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赵旭东: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讨论的问题: 商行为,必须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还是一般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对对商行为如何规范和控制?如

3、前述我国禁止公职人员实施商行为(从事商事活动)的制度,是否科学? 二、商行为的特征(一)商事行为的实施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营利性牟取私人的利益(二)商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营业。 营业性:一是要具有营业财产,二是要反复不断实施某种商事活动。(三)商行为必须体现为特定形态的商业活动。三、商行为的种类(一)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规定必然认定的商行为。不管行为主体是否商人,也不管行为本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涉及到实施某类行为,就认定为实施了商行为。如: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 相对商行为:指必须根据行为的主体是商主体和行为的目的具有

4、营利性来认定的商行为。(二)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三)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辅助商行为:对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商行为。如商业广告行为。(四)一般商行为和特殊商行为 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且具有共性,并受商法总则规则调整的行为。如:商事代理行为、商事债权行为、商事物权行为、商事交互计算。 特殊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调整的商行为。如:证券交易行为、期货交易行为、商业银行行为、海商行为等。知识应用:下面有十个主体,用你所学的商法知识,回答后面所提问题。(1)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某有限责任公司(2)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 (4)甲乙丙合伙创办的某“同心”商社(5)某城市商业银行(6)林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7)中国公民王某(8)某省财政厅(9)某财经学院(10)中国红十字学会 【问题】(1)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主体?(2)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法人?(3)构成商人的条件有哪些?(4)商人的分类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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