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培训课件:信用担保相关法律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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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担保相关法律及运用信用担保相关法律及运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有限责任公司ContentsContents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2 23 3信用担保相关法律及运用信用担保相关法律及运用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案例)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案例)信用担保相关法律信用担保相关法律1 12Part 1信用担保相关法律信用担保相关法律信用担保相关法律信用担保相关法律3ContentsContents 涉及的重要法律涉及的重要法律2 2 信用担保相关法律信用担保相关法律法的本质法的本质1 14ContentsContents 信用担保相关法律信用担保相关法律法的本质法的本质1 1冲破法条冲破法条 寻求法

2、的本质寻求法的本质 5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冲破法条冲破法条 寻求法的本质寻求法的本质 法是什么-古老而常新的问题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 法的统治阶级意志性尤其体现在法的执行中 提出重要思考:如何保护真正遵守交易规则的人6ContentsContents 信用担保相关法律信用担保相关法律2 2 涉及的重要法律涉及的重要法律重要法律重要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司法解释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1987年年1 1月月1 1日日起施行(1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1999年年1010月月1 1日日起施行(4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1995年

3、年1010月月1 1日日起施行(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2006年年1 1月月1 1日日(初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日起施行(247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2010年年3 3月月8 8日日起施行(54条)涉及的重要法律涉及的重要法律重要法律重要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注注: :程序法另程序法另列专题列专题8涉及的重要法律涉及的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4、试行)合同法: 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担保法: 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司法: 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物权法: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5、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解释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Part 2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10ContentsContents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2 23 3 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 物及物权物及物权1 1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11 2.1 2.1 物及物权物及物权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1 1 物及物权物及物权物权法物权法的几个原则的几个原则物及物权物及物权:概念与种类:概念与种类12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2.1 2.1 物及物权物及物权物

6、及物权:概念与种类物及物权:概念与种类物权法物权法规定的物:不动产、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不动产、动产、法律规定权利物权法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依法对他人的物(不动产或动产)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动产、不动产、权利) 的价值优先受偿;土地、建筑物及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构筑物、林木、林木、农作物农作物主物、从物主物、从物原物、孳息原物、孳息(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用益物权人或

7、用益物权人或原物所有人;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法定孳息:有约从约,无约约从约,无约依交易习惯)依交易习惯)132.1 2.1 物及物权物及物权物权法的几个原则物权法的几个原则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 物权平等原则: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3 3条)条)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 5条)条)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应当依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6 6条)条) 物权优先 原则:物权优于债权是原则,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不得滥用 原则: “重庆最牛钉子户”142.1 2.1 物及

8、物权物及物权物权法的几个原则物权法的几个原则 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原则的例外: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条)条) 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或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8-31条)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152.2 2.2 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1、扩大了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2 2、增加了增加

9、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3 3、修改了修改了担保法担保法关于物保与人保的竞存规定关于物保与人保的竞存规定 4 4、简化了简化了担保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物权的实现程序 5 5、区分了区分了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 6 6、完善了完善了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 7 7、规定了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8 8、明确了明确了不同种类担保物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权的实现顺序 9 9、扩展了扩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物物权权法法之之担担保保法法比比较较2 2162.2 2.2 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物权法

10、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 1、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 1、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帐款可以质押;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0、181、223条)条)172.22.2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 2 2、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 为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的安排, 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两种情况下可以实现担保物

11、权:(1)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新增)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0170条条)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2、18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2.2 2.2 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3、 3 3、修改了、修改了担保法担保法关于物保与人保的竞存规定关于物保与人保的竞存规定 物保:抵押、质押、留置物保:抵押、质押、留置 人保:保证人保:保证(1 1)有约定按约定;( (约定约定份额、顺序、范围份额、顺序、范围等)等

12、)(2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区分三种情况: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担保:应当先行使对债务人 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一定一定注意注意: :对物的理解对物的理解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6176条)条) 19行使规则行使规则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竞存保竞存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竞存保竞存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竞存三人提供的物保竞存一般规则一般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无约定或

13、约定不明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担保权允许选择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担保权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销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若债务人的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或被撤销,第三人的物保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没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有代位物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若债务人的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第三人的物保承担担保责任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的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履的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毁损

14、、灭失的)或毁损、灭失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若债权人视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的,抵押人可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明确放弃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明确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明确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的,抵押人可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物保与人保物保与人保竞存一览表竞存一览表20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2.22.2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

15、比较比较4、 4 4、简化了、简化了担保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物权的实现程序 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协议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未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未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仅就抵押权实现方式未达成协议时)(仅就抵押权实现方式未达成协议时)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是否履行或抵押权本身有问题时)(债务是否履行或抵押权本身有问题时); (

16、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95195条)条) 212.22.2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 5 5、区分了、区分了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 (1 1) 不管是否应当办理物的登记方能取得抵押权,担保合同自合不管是否应当办理物的登记方能取得抵押权,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同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2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3)自登记时设立的抵押权:具体种类自登记时设立的抵押权:具体种类? (4 4)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抵押权:具体种类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7、的抵押权:具体种类?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515条)条) 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5、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222.2 2.2 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6、 6 6、完善了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完善了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 (1 1)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可以转让; (担保法担保法规定是禁止最高额债权转让的)规定是禁止最高额债权转让的) (2 2)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

18、转让;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3 3)当事人的约定有以下两种情形:当事人的约定有以下两种情形: 【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记,原最高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做变更登记)额抵押权需要做变更登记) 【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为无担保债权;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04204、192192条)条) 232.2 2.2 物权

19、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7、 7 7、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 1)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 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1212条规定已失效)条规定已失效) (2 2)过了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3 3)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0

20、2202条)条)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注注: :抵押权为他抵押权为他物权物权, ,无诉讼时无诉讼时效之说效之说, ,为存续为存续期间期间. .242.2 2.2 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8、 8 8、明确了不同种类担保物、明确了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权的实现顺序 (1 1)不同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不同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 不动产:法定优先权不动产:法定优先权 抵押权抵押权 动产:动产: 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

21、抵押权。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以上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非担保物权人所为)(以上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非担保物权人所为)(2 2)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抵押权的优先效力:(物权法物权法不再限制同一财产的重复抵押行为)不再限制同一财产的重复抵押行为) 抵押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不同部门登记)(同一天不同部门登记);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99199、2392

22、39条)条) 注:不动产不存注:不动产不存在担保物权竞存在担保物权竞存252.22.2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物权法物权法之之担保法担保法比较比较9、 9 9、扩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扩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 1)一般适用)一般适用: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 ( (注意注意: :无当事人约定情形无当事人约定情形) ) 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的债务人的动产动产 (2 2)特别适用:)特别适用:企业

23、之间企业之间留置的,可以不受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留置的,可以不受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3 3)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范围的限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法定担保:法定担保:留置留置 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定金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0230、231231条)条) 262.3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3 3 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担保的方式与种类的方式与种类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无效及责任的成立、无效及责任抵押抵押行为的法

24、律要点行为的法律要点质押质押行为的法律要点行为的法律要点保证保证行为的法律要点行为的法律要点272.3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的方式与种类担保的方式与种类担保法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物权法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留置:抵押、质押、留置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担保的种类担保的种类:(1)担保与反担保)担保与反担保(2)人的担保()人的担保(保证保证) 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金钱担保(定金定金)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抵押、质押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抵押

25、、质押 保证保证保证、定金:主要依担保法担保法抵押、质押、留置:主要依物权法物权法客体客体: :抵押(抵押(不动产、动产、权利不动产、动产、权利)质押(质押(动产、权利动产、权利)留置留置(动产动产)282.3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担保合同的成立与无效担保合同的成立与无效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1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2 2)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3 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4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担保合同的无效担保合同的无效:(1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

26、同无效(2 2)担保合同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无效 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三种适用于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质押和定金合同;合同;第四种单独适用第四种单独适用保证保证合同合同292.3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担保合同的无效担保合同的无效担保合同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无效担保合同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无效 :(1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

27、保的;(2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3 3)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 (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6 6条)条)(4 4)特别无效情形: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616条)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43143条第条第4 4款)款)(5 5)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关于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的。作为作为保证人及以社会公益设保证人及以社会公益设施抵押的担保施抵押的担保均无效均无效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

28、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限额。(为公司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公司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02.3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担保合同的无效责任担保合同的无效责任主合同有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而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29、任;(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者均有过错,一方承担一半为上限)(二者均有过错,一方承担一半为上限)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而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三者均有过错,每一方承担三分之一为上限)(三者均有过错,每一方承担三分之一为上限)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承担民事责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债务人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追偿或要求有过或要求有过错的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

30、人承担赔偿责任312.3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抵押抵押物的范围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效力范围抵押人的抵押人的权利权利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的权利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的关系最高额最高额抵押抵押抵抵押押行行为为的的法法律律要要点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322.3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可抵押物的范围可抵押物的范围不可抵押物的范围不可抵押物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31、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现有的现有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将有的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其他财产注:注:依物权法,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依物权法,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财产,一律可以一律可以抵押。抵押。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2、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其益设施(但其以公益设施以外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的财产为自身债务为自身债务设设抵押的除外)抵押的除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范围332.3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

33、点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 (1 1)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权从抵押权从登记之日登记之日起设立:起设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 2)特定动产特定动产抵押权从抵押权从合同成立之日合同成立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

34、具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3 3)一般动产一般动产抵押权从抵押权从合同成立之日合同成立之日起设立起设立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7187、188188、189189条)条) 应当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34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及于抵押权及于标的物标的物的范围的范围:(1 1)是否及于从物)是否及于从物凡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及于从物;前种情形下,抵押物、从物分属不同人所有的,不及于从物(2 2)是否及于孳息

35、是否及于孳息原则上不及于;例外情形下及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物已被法院依法扣押(抵押权人可通知孳息交付义务人将孳息交付给自己,先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用于优先受偿)(3 3)是否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是否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不及于;但可将新增房屋与原抵押房地产一同拍卖,抵押权人不得就新增房屋的卖款主张优先受偿。“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一般适用:一并抵押,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特别适用: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5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

36、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的范围:(1 1)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当事人的约定优先(2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担保的范围按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担保的范围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36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1 1)占有、使用、收益权占有、使用、收益权(2 2)处分

37、权处分权:(转让):(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行使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行使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告知受让人告知受让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之效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之效力: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不包括集合动产)抵押的:但受(不包括集合动产)抵押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集合动产集合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抵押的: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的买受人;未登记的动产未登记的动产抵押的(包括未去办理登记的

38、集合动产):不抵押的(包括未去办理登记的集合动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受人未被告知且不知或不应当知道)。(买受人未被告知且不知或不应当知道)。37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1 1)保全抵押物)保全抵押物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或者相应地补充担保;在上述情形下,无法修复或补充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物权法的最新规定)但非因抵押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

39、获得的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2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禁止流押禁止流押原则原则38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权利的关系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权利的关系(1 1)抵押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抵押权与执行权的关系 已设抵押权的财产,后被财产保全或执行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即抵押权执行权;(2 2)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抵押后租赁的,抵押权实现后,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3 3)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抵押期间,抵

40、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4 4)抵押权与劳动债权的关系抵押权与劳动债权的关系职工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对破产人享有的劳动债权,优先于对于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而受偿; (破产法第(破产法第132条)条)其余的劳动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后于担保物权人。先抵后租承租人损失:订立租赁先抵后租承租人损失:订立租赁合同时合同时已告知已告知的,承租人自己承的,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担损失;未告知未告知的,抵押人承担的,抵押人承担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的损失。39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最高额抵押的

41、特征(1)担保的债权具有将来发生性;(2)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3)抵押权一般先于担保的债权而成立,但此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也可以协议转入担保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的特殊规则最高额抵押的特殊规则(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改变了担保法规定)(改变了担保法规定);(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40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

42、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1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质质押押行行为为的的法法律律要要点点可出质的可出质的物的范围物的范围质权的质权的设立设立动产质权人的动产质权人的权利权利动产质权人的动产质权人的义务义务42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可出质的物的范围可出质的物的范围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可出质的动产可出质的动产可出质的权利可出质的权利一般动产一般动产(不动产

43、不能质押)(不动产不能质押)特殊情形的动产:特殊情形的动产: 出质人合法占有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动产(以质出质人合法占有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动产(以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善意为前提即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善意为前提即善意质权善意质权) 以特户、封金、以特户、封金、保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化后的金钱等形式特化后的金钱 出质人间接占有的动产出质人间接占有的动产注: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

44、的财产为准。汇票、支票、本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股权、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帐款应收帐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注注:除以上外,法律、行政法规:除以上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不得不得出质。(出质。(不同于不同于抵押:法抵押: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一律可以抵押)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

45、财产一律可以抵押)43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 (1 1)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从自出质人从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设立;(2 2)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的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46、立;以应收帐款出质: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交付方式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现实交付; ; 拟制交付拟制交付: :交付权利凭证、简交付权利凭证、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44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动产质权人的权利(1 1)占有权占有权;(2 2)孳息收取权孳息收取权质押合同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该孳息所有权仍属出质人该孳息首先冲抵收取孳息而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3 3)保全质权保全质权 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原因而质物价值有减损可能且足以危害质权的,质权人可提

47、出如下请求:出质人补充担保; 否则,提前变卖、拍卖原物; 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4 4)转质权转质权禁止流质禁止流质原则原则45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动产质权人的义务(1 1)妥善保管质物妥善保管质物;(2 2)不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3 3)及时行使质权及时行使质权(4 4)返还质物返还质物(不同于动产抵押权人的一个义务)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则(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则(注意注意:有价证券与其他权利的区别):有价证券与其他权利的区别)(1 1)有价证券一旦出质,再转让者无效;

48、(2 2)其余权利(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帐款)一旦出质,非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协商同意转让、许可使用的,所得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3 3)有价证券禁止转质;(4 4)有价证券可以提前变现,占有的价款或货物应与出质人协议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46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保保证证行行为为的的法法律律要要点点保证保证人的范围人的范围保证方式的保证方式的分类分类连带共同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保证的特征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的范围范围主合同变更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对保证责任的影响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法

49、律特征的主要法律特征最高额最高额保证保证47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保证人的范围保证人的范围可以作保证人可以作保证人不能作保证人不能作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或公民注:注: 如果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如果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以保证人的身份订立保证合他组织或公民,以保证人的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不应支持。责任的,不应支持。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但有例外)(但有例外)以公益为目的

50、的,包括以公益为目的的,包括学校、幼儿园、医学校、幼儿园、医院院等(等(但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体,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应当认定有效) 未经未经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如有(如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提供相应的保证)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提供相应的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为保证人导致的保证合同有效或无效,如果分支机构有相对为保证人导致的保证合同有效或无效,如果分支机构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分支机构首先承担责任;如果分支机

51、构没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分支机构首先承担责任;如果分支机构没有相对对立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承担清偿责任的,法人承担责任。对立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承担清偿责任的,法人承担责任。为保证人导致的无效,相应产生的责任由法人承担。为保证人导致的无效,相应产生的责任由法人承担。48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保证方式的分类保证方式的分类一般一般保证、保证、连带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共同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52、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注意:这种约定必须证责任的(注意:这种约定必须非常明确非常明确)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注意:对保证方式的(注意: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按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的保证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的保证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共同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的按份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时,各保证

53、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份额的按份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份额的49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共同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的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特征特征:(1 1)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只,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只有一个;有一个;(2 2)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

54、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3 3)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不应支持;权人的,不应支持;(4 4)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先向债务人先向债务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部分,追偿,追偿不能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502.32.

55、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1 1)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当事人的约定优先;(2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担保的范围按照法律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担保的范围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一般规定处理,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权的费用;(3 3)特殊情况下特殊情况下的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担保范围: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

56、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补充赔偿责任;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注册资金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连带保证责任。责任。51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比较点比较点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抵押人担保责任抵押人担保责任主合同主合同债债权权转让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

57、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任。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也即抵押人担保额行使抵押权,也即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受影响责任不受影响主合同主合同债债务务转让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保证人书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

58、同意转让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未经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未经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被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主债务被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抵押是第三人提供的,但如果抵押是第三人提供的,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抵押人书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证责任。522.32.3担保行为

59、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比较点比较点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抵押人担保责任抵押人担保责任主合同主合同内内容的变更容的变更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进行变动的,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等)进行变动的,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若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若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

60、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减轻债务人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减轻债务人责任的,抵

61、押人就变更后的承担责任的,抵押人就变更后的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未经抵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未经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对加重的部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主合同解解除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任。抵押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抵押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53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法律特征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法律特征特征特征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62、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无先诉抗辩权:无先诉抗辩权: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未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 6个月个月; 约定的约定的早于或等于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上述,保证期间为上述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保证人

63、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约定不明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2年年。保证责任的免保证责任的免除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诉讼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时效的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时效的中断与中止中

64、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同时中止。当事人诉讼地当事人诉讼地位位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共同被告提起诉讼。542.32.3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担保行为中的法律要点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的特征最高额保证的特征(1)保证合同成立在前,主合同成立在后;(2)担保的主债权具有不特定性。最高额保证的

65、特殊规则最高额保证的特殊规则(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保证人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单方面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2)上述情形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仅对通知到债权人前已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55Part 3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案例)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案例) 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56ContentsContents人保案例人保案例2 2物保案例物保案例1 1 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3 3物保与人保竞合案例物保与人保竞合案例4 4其它竞合案例其它竞合案例573.1 3.1 物保案例物保案例物保案例物保案例案例: 甲于2008年3月1日向某银行借款10万

66、元,期限为一年,以自己的房屋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房屋租给丙做生意,丙不知该房屋已经抵押。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因到期不能归还,丙诉之法院,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甲于2010年12月因心脏病死亡。 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问题问题2 2:法院查封该房:法院查封该房屋后,银行还能否行使屋后,银行还能否行使抵押权?抵押权?问题问题3 3:如果银行行如果银行行使了抵押权,将房屋使了抵押权,将房屋卖给了丁,这对丙的卖给了丁,这对丙的租赁权有何影响租赁权有何影响?问题问题4 4:甲死亡后,其:甲死亡后,其财产由其妻子和儿子财产由其妻子和儿子共同继承,此时抵押共

67、同继承,此时抵押权的效力?权的效力?问题问题1 1:甲与银行之间: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行为的效力如何的抵押行为的效力如何?583.2 3.2 人保案例人保案例 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人保案例人保案例案例: 陈红于2007年12月25日向某银行借款4万元,借期3个月。刘军对陈红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自2008年3月25日至2008年8月25日,但未定保证方式。问题问题1 1:根据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刘保法的规定,刘军的保证方式为军的保证方式为?问题问题2 2:若某银行与:若某银行与陈红擅自决定将借期陈红擅自决定将借期延长延长2 2个月,对此,个月,对此,刘军该如何承担保证

68、刘军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责任?问题问题3 3:若某银行与陈:若某银行与陈红擅自协商将该借款中红擅自协商将该借款中的的3 3万元转由李明负责万元转由李明负责清偿,对此,刘军该如清偿,对此,刘军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何承担保证责任?问题问题4 4:借款到期后,:借款到期后,陈红无力归还。某银陈红无力归还。某银行直到行直到20082008年年9 9月月1 1日日才请求刘军承担保证才请求刘军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刘军?责任,对此,刘军?问题问题5 5:若还有陈力对该:若还有陈力对该借款提供了保证,但未借款提供了保证,但未约定保证份额。则刘军约定保证份额。则刘军在代陈红清偿了全部借在代陈红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后

69、有权?款本息后有权?593.3 3.3 物保与人保竞合案例物保与人保竞合案例 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物保与人保竞合案例物保与人保竞合案例1案例: 甲因做生意向乙借款20万元,丙为保证人,甲的朋友丁以其一套房产作抵押,乙丙、乙丁分别签订了保证、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问题问题1 1:丙、:丙、丁的担保责任丁的担保责任如何分配?如何分配?问题问题2 2:如果经过:如果经过拍卖,丁的房产拍卖,丁的房产卖得卖得2020万元,本万元,本案如何处理案如何处理?问题问题3 3:如果乙、丙、丁在:如果乙、丙、丁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丙、丁担保合同中约定,丙、丁

70、各承担各承担10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万元的保证责任,后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后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经拍卖,丁的房产卖得经拍卖,丁的房产卖得8 8万万元,则丙、丁应当如何承元,则丙、丁应当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担担保责任?问题问题4 4:如乙明确放弃:如乙明确放弃了抵押权,如果甲到了抵押权,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欠款,则期不能偿还欠款,则乙能否要求丙偿还全乙能否要求丙偿还全部部2020万元欠款?万元欠款?问题问题5 5:如丁的那套房产因:如丁的那套房产因有人纵火而全部烧毁,公安有人纵火而全部烧毁,公安机关尚未抓获纵火人,这种机关尚未抓获纵火人,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到期未能偿情况下,如果甲到期未能偿还欠款,丙

71、的保证责任是多还欠款,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少?603.3 3.3 物保与人保竞合案例物保与人保竞合案例 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物保与人保竞合案例物保与人保竞合案例2案例: 甲因做生意向乙借款20万元, 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丙作保证人,与乙签订了保证,约定甲不能还款时,丙负责偿还。后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问题问题1 1:经合法拍经合法拍卖,甲的房产卖得卖,甲的房产卖得1010万元,丙的保证万元,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责任是多少?问题问题2 2:如乙书面放弃:如乙书面放弃了抵押权,当甲到期了抵押权,当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丙

72、不能清偿债务时,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的保证责任是多少(经估价甲的房产价(经估价甲的房产价值值1010万元)万元)?问题问题3 3:作为抵押的那:作为抵押的那套房产因有人纵火而烧套房产因有人纵火而烧毁,公安机关尚未抓获毁,公安机关尚未抓获纵火人,这种情况下,纵火人,这种情况下,如果到期未能偿还,丙如果到期未能偿还,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的保证责任是多少?问题问题4 4:如甲到期没有偿还:如甲到期没有偿还债务,乙没有及时行使抵押债务,乙没有及时行使抵押权,半年后方要求拍卖该房权,半年后方要求拍卖该房产,然而该房产价格在半年产,然而该房产价格在半年内下跌了内下跌了2 2万元,仅卖得万元,仅卖得8 8万万

73、元,这时丙的保证责任是?元,这时丙的保证责任是?613.4 3.4 其它竞合案例其它竞合案例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案例1: 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寄存于朋友乙处,后乙急于用钱就擅自卖与不知情的丙,小偷丁又自丙处入室盗窃卖与戊,戊因经营周转向酉借款并把名画质押给了酉,后丁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案情。甲丙知情后均要求酉返还古画,遭酉以其为质权人之由拒绝。遂起纠纷。1 1、甲对酉返还古画的诉讼请求能否依法、甲对酉返还古画的诉讼请求能否依法成立?(物上请求权能否成立)成立?(物上请求权能否成立)甲对其损失有何救济措施?(保管合同或甲对其损失有何救济措施?(保管合同或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

74、2 2、丙对酉返还古画的诉讼请求能否依法、丙对酉返还古画的诉讼请求能否依法成立?成立?3 3、酉如返还古画后,有何救济措施?、酉如返还古画后,有何救济措施?其它竞合案例其它竞合案例1623.4 3.4 其它竞合案例其它竞合案例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案例2: 刘玄、关云、张翼于200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赵。事后,刘玄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刘玄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000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华即

75、将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2005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健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作法。赵华于2004年12月与王

76、海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5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200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如何处理?(1 1)刘、关、张的共有关系刘、关、张的共有关系(2 2)刘、关、张与赵华的买卖关系刘、关、张与赵华的买卖关系(3 3)赵华与王海的买卖关系赵华与王海的买卖关

77、系(4 4)王海与黄健的买卖关系王海与黄健的买卖关系(5 5)黄健与装裱店间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黄健与装裱店间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 6)赵华与周虎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赵华与周虎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 7)王海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王海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 8)赵华与王海之妻及其子的赵华与王海之妻及其子的1 1万元的债务关系。万元的债务关系。63n案例:张三在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车,付了案例:张三在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车,付了7 7成款,另外成款,另外3 3成由李四担保,并约定:成由李四担保,并约定:将来如果张三无力还款,必须先将他的车折价或变卖,李四再承担担保责任。后张三将来如果张三无

78、力还款,必须先将他的车折价或变卖,李四再承担担保责任。后张三向银行抵押贷款,以该车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张三由于紧缺资金,向银行抵押贷款,以该车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张三由于紧缺资金,向王五借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你将这辆车交给我,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王五拿向王五借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你将这辆车交给我,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王五拿了车后,由于急需用钱,未经张三同意,又将车交给了赵六,作为借钱的担保。赵六了车后,由于急需用钱,未经张三同意,又将车交给了赵六,作为借钱的担保。赵六拿了车后,开车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车子被交警依法扣留,并送去了修理厂,修理拿了车后,开车途中

79、发生了交通意外,车子被交警依法扣留,并送去了修理厂,修理厂将车修好后,由于赵六无法偿付交通损害赔偿费用,无钱取车。修理厂碍于场地限厂将车修好后,由于赵六无法偿付交通损害赔偿费用,无钱取车。修理厂碍于场地限制,又将车交某保管公司保管,后张三要求将车收回,保管公司认为修理厂还有前面制,又将车交某保管公司保管,后张三要求将车收回,保管公司认为修理厂还有前面一批保管费没付清,遂拒绝。请问,他们的权利谁优先?一批保管费没付清,遂拒绝。请问,他们的权利谁优先?n问题:问题:1 1、保管公司、修理厂可以留置汽车吗?、保管公司、修理厂可以留置汽车吗?n2 2、车子在修理厂,假设银行和王五起诉张三,要求实现抵押

80、权和质权,修理厂拒绝,、车子在修理厂,假设银行和王五起诉张三,要求实现抵押权和质权,修理厂拒绝,他们谁优先呢?若果赵六付钱取车,银行和王五又谁优先呢?他们谁优先呢?若果赵六付钱取车,银行和王五又谁优先呢?n3 3、假设赵六付钱取车后,他对该车有优先受偿权吗?假设赵六不付钱取车,张三该、假设赵六付钱取车后,他对该车有优先受偿权吗?假设赵六不付钱取车,张三该怎么办?怎么办?n4 4、假设张三起诉王五,未经其同意将车转质造成了车的损害,并获得了赔偿,请问、假设张三起诉王五,未经其同意将车转质造成了车的损害,并获得了赔偿,请问汽车销售公司和银行同时对赔偿款提起请求,那么他们的权利谁优先呢?汽车销售公司

81、和银行同时对赔偿款提起请求,那么他们的权利谁优先呢?n5 5、假设张三欠的汽车销售款未还,汽车公司起诉张三和李四,李四将承担什么责任、假设张三欠的汽车销售款未还,汽车公司起诉张三和李四,李四将承担什么责任?64 金信担保金信担保结结 束束 语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让我们携手一道,服务于中小企业,共同致力于湖南经济的腾飞。 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地址:长沙高新区金麓国际大酒店 电话:电话:0731-83580298 传真:传真:0731-83580298 Email: 65666768697071727374Thanks!Thanks!HUNAN GOLD CREDIT GUARANTY CO., LTD.HUNAN GOLD CREDIT GUARANTY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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